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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站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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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整体公开招租(第三次)

招标详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整体公开招租(第三次)
转让人:张家界站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竞买保证金(元):100000
项目编号:张家界产权【2023】591号交易编号:ZJJCQ2023-113
拍卖地点: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大厅项目所属区域:张家界市
保证金缴纳所在户:
公告截止时间:2023-12-21 09:00:00
质疑截止时间:2023-12-21 09:00:00
答疑截止时间:2023-12-21 09:00:00
补充通知截止时间:2023-12-21 09:00: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3-12-21 09:00:00
竞价起始时间:2023-12-21 09:00:00
内容
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整体公开招租(第三次)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项目名称

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整体公开招租(第三次)

项目编号

ZJJCQ2023-113

委托方

张家界站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年12月5日 00:00始至2023年12月21日9:00止(具体项目公告及竞价期限详见产权交易系统)。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2月5日 00:00始至2023年12月21日9:00止(具体项目公告及竞价期限详见产权交易系统)。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 4分钟(如自由报价期未出价的竞价人,则无资格参与限时报价)。

3.网络竞价限时报价期:2023年12月21日9:00开始(具体限时竞价时间详见产权交易系统),限时报价周期为 4分钟。

4.标的每轮加价幅度:详见下列表格。

一、出租标的情况

编号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首年租金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ZJJCQ2023-113

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整体招租(第三次)

负一层

框架

约2940.09

6

66

10

1

1.标的坐落位置:张家界综合客运枢纽(高铁西站)内。

2.标的权属情况:本次公开招租的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共33个(门面具体情况详见附表),总面积约2940.09㎡,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原设计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按现状移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根据地下商业街配套商铺的整体布局和功能分区,可开展适合配套商铺发展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业,其中餐饮业务特别约定如下:地下商业街如需开展餐饮业务,油烟排放及污水处理标准须达到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筹备期(不收取租金):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考虑到装修、试运营因素共计6个月。

2.正式运营期:从运营筹备期结束次日起开始计算,正式运营期限为6年。

3.承租方按年预付制向站场公司交纳租金,租金每3年递增5%,即:第一年租金、第二年租金、第三年租金均为竞得价;第四年租金、第五年租金、第六年租金均为第三年租金*(1+5%)。

4.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在竞价会结束后凭《成交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站场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足额缴纳经营履约保证金(经营履约保证金=第一年度租金*10%)及第一年度租金(竞得价)。

5.装修保证金 :配套商铺需进行装修时,承租方须向站场公司报备,经站场公司同意后,承租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站场公司缴纳对应商铺年租金的10%作为装修保证金,缴纳后才能进行装修施工。在所有装修完成,并经站场公司检查合格后,承租方提供《装修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站场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装修保证金。

配套商铺的招商及装修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商铺装修需严格按照经站场公司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实施。

二、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与项目竞价申请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竞价人信用记录

①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② 截止时点:报名截止时间以后,签订《交易合同》阶段,委托人的实际查询时间;

③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竞价人,其竞价无效。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若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经营履约保证金、第一年度租金,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站场公司有权扣除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100000元人民币。由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并按程序重新发布竞价公告组织竞价,且该承租方不得参与二次竞价。

5.承租方承担配套商铺及管理范围内运营筹备期、正式运营期产生的所有水费、电费及空调费,电费=(电力部门实缴电价+0.5元管理服务费)*月用电量,水费=(自来水公司实缴水价+0.69元管理服务费)*月用水量,空调费以水表、电表计量为计算基数收取。

6.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有关手续,站场公司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本次招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垃圾清运(装修及改造的施工垃圾除外)由站场公司负责,承租方向站场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暂定每月1.5元/㎡;配套商铺内的保洁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8.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污水处理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3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流程详见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操作指南》。

竞价申请

1. 意向承租方须办理数字证书ukey(竞价人参加公开竞价的唯一标识,已在本省内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数字证书驱动下载请到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下载;

2.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凭数字证书ukey登陆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http://118.254.33.93:8089/portal/index),选择“其他项目”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相关项目公开竞价文件,对意向项目点击“竞价申请”按钮,网上填报《竞价申请书》。

数字证书办理地点: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220号(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44-8391611

交易保证金交纳

1.竞价申请完成后,点击银行获取我中心在该银行开设账户的随机子账号交易机构保证金缴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每一个竞价人对应一个账号),再到该银行缴纳保证金;系统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向竞价人颁发资格确认书。

2.意向承租方申请成功后,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缴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方可登录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个人中心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731-8890504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系统确认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申请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竞价申请人与交款人不是同一人等原因造成竞价申请未能成功,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操作须知》(本公告附件)。

重要提示:

1.请务必使用Edge、Chrome、FireFox主流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2.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办理数字证书ukey,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3.意向承租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通知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220号(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4楼016室),联系电话:0744-883329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地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及《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小额产权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回复》(张发改价费〔2022〕96号)收费,承租人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中标额按合同总金额计算):

收费项目

中标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每宗)

产权交易服务

60万以下(含 60)

按成交金额的0.3%收取

1000 以下(含 1000)

2000

1000-5000(含 5000)

24000

5000-10000(含 10000)

80000

10000 以上

100000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zjj.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蒯卫平,联系电话:13973110413

项目竞价

联系电话:0744-8833295

联系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路220号(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4楼016室)

技术支持

0731-88905041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附件1:网上竞价须知

网上竞价须知

第一条 竞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响应文件无法上传,由竞价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价人确定为承租方。确定承租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第三条 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第四条 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第五条 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如果自由报价期未进行出价的竞价人,则没有资格参与限时报价)。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4分钟,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第六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交易机构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竞价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七条 竞价申请人须办理数字证书ukey(竞价人参加公开竞价的唯一标识,已在本省内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数字证书驱动下载请到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http://118.254.33.93:8089/portal/index)下载驱动。

第八条 报名截止时间以产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第九条 竞价人须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在自由竞价及限时竞价时间以前登录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系统,密切关注系统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直到项目竞价结束。

第十条 竞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按公开竞价文件规定的自由竞价时间完成网上报价。竞价人未在公开竞价文件规定的自由竞价时间内完成网上报价的视为其放弃进入限时竞价。

第十一条 竞价人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后,产权交易系统向竞价申请人颁发资格确认书。未通过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且银行系统未确认到账的的竞价申请人不能参与网上竞价。

第十二条 竞价结束后,交易机构通过产权交易系统向承租方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产权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公开竞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产权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产权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无法保证公开竞价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公开竞价前恢复系统运行的,公开竞价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公开竞价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公开竞价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公开竞价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公开竞价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公开竞价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委托人或交易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委托人或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竞价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委托人或交易机构应当尽快恢复竞价程序,向竞价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附件2: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2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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