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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苏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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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滁商务中心食堂劳务外包和食材供应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

招标详情

关于苏滁商务中心食堂劳务外包和食材供应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29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苏滁商务中心食堂劳务外包和食材供应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答疑澄清如下:

一、资信评分细则中第2条评分因素:管理认证(联合体投标的,任一方提供均可)(7)具有有效期内的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食品安全和供应链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同质性,建议取消!

答:此项调整为具有有效期内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模块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二、资信评审细则-评分因素-企业业绩第1项投标人业绩限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这项属于歧视性条款,限制小微企业,为什么要设置人数限制建议修改成业绩两个就行了。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另本项目业绩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此项为加分项,仅作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指标之一,并非限制性条款,故本条评分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信评审细则-评分因素-体系认证中:(7)具有有效期内的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该项不符合大多数企业要求,设置特定企业符合条件,属于为特定企业设置,在餐饮行业内,很少有企业符合该项要求,建议删除该项条款。

答:同第一条答复。

四、资信评审细则-评分因素-供应基地中要求:“(3)投标人具有≥40 亩在营的自有产权食材基地或在营的租赁的食材供应基地,得4分”。请问滁州市哪家公司有这样的的基地,明白人都知道,请问你们设置这项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大到市政府食堂小到各县市区食堂和学校食堂,比你们用餐人数要大的多,为什么要这样设置哪家单位设置该项限制性条款请贵单位给予合理解释建议删除该项设置。

答: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食材供应并要求食材溯源管理,且本项目是面向全国具备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的公开招标,此项为加分项,仅作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指标之一,并非限制性条款,故本条评分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资信评审细则-评分因素-人员配备中,(1)拟派项目经理(8分):③具有食品安全总监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的,得2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以履行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中都是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就行了,为什么要设置“食品安全总监人员能力验证证书”,明显属于抠字眼,给特定企业设置特定荣誉证书,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新规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属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据悉食品安全总监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也可以由食品安全协会等牵头负责,目前安徽省都是由省餐饮协会或者行业协会牵头负责培训,只要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食品安全总监证书就行了,为什么非要“食品安全总监人员能力验证证书”,其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就叫“食品安全总监”此次设置该项条款建议修改成“具有食品安全总监证书的,得2分”。

答:《食品安全总监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颁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级事业单位,具有权威性;此项为加分项,仅作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指标之一,并非限制性条款,故本条评分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六、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19日8时00分,解密时间调整为:2023年12月19日8时00分至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

注:此修改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苏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王郢路156号

联系方式:0550-2199189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1800550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戴继敏、胡国庆

电 话:0550-2199189、0550-3519517、18005500950

日期: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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