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2024年度职工食堂物资采购配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3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商务需求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年后,供应商服务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同时在财政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最多续签2年,合同1年一签)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按月结算,交货验收合格后以电汇形式付当月货款。
★4.验收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验收程序:随项目包一同验收;
验收报告:随项目包一同出具验收报告;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质量保证期:履约期限内
★6.热线支持:需支持7*24小时;
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
★7.售后服务网络:提供
★8.执行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9.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服务需求
★一、供货内容及要求:
1.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等食材及配送。
供货要求:每周1次送货上门,交货时间为配送当日上午09:00。
2.蔬菜、水果、奶类、水产品、畜禽肉、调味品、豆制类、配菜类、腌菜类、饮品、其他所需主副食(例如: 火腿肠、方便面等) 、日杂用品等食材及配送。
供货要求:每两日送货上门一次,交货时间为配送当日上午08:00。
备注:具体数量和品种需根据当天或每月的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
★二、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求:
(一) 面粉:
1.国家标准(GB/T1355-1986) 一级通用型小麦粉,优质、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
2.符合农药、重金属残留最新国家标准要求。
3.所供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4.所供商品无破损、无污渍、无过期、无霉烂变质等情况。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质保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70%)。
5.供应商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6.如果在供应期间采购人接收到所投食材的质量通报,处罚将由供应方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应赔偿,负全部责任。
(二)大米:
1.感官要求:
(1) 色泽洁白,富有光泽,颗粒均匀、丰满光滑。
(2) 少有碎米、爆腰(米粒上有裂纹)、腹白 (米粒上不透明部分叫腹白)。
(3) 无虫,不含杂质;无黄米粒、霉变粒和病斑粒。
(4)应具有新鲜粮食香味,不可有霉味、陈米粒及其他异味。
2.按照GB1354-2009的标准,大米含水量≤14.5%-15.5%。
3.卫生指标和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加工生产过程中,除符合国家规定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
5.包装、储存要求:
(1)大米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要求。
(2)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高的物质混存。
(三)食用油:
1.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1534-2003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油体清澈,无杂质、无异味。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2.符合农药、重金属残留最新国家标准要求。
3.所供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4.所供商品无破损、无污渍、无过期、无霉烂变质等情况。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质保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表示的内容(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70%)。包装纸箱要求为3层以上瓦楞纸箱、至少能够承受5层负重,塑料桶要求材质为pet、自重至少100g、壁厚至少3mm。
5.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6.如果在供应期间采购人接收到所投食材的质量通报,处罚将由供应方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应赔偿,负全部责任。
(四)杂粮类:
1.主要包括:花生、绿豆、黄豆、糯米、玉米、小米、高梁米、大豆、木耳、食用木薯淀粉等。要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米类颖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面类松散不接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油类油体清澈、有特有的本色、无其他异味。
2.包装洁净无破损,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符合农药、重金属残留最新国家标准要求。
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
3.所供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5.如果在供应期间采购人接收到所投食材的质量通报,处罚将由供应方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标人应赔偿,负全部责任。
(五) 蔬菜及水果类:
1、新鲜、成熟、大小均匀。从色泽看,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成熟度及鲜嫩程度; 从气味看,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唤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从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情况,例如萎蔫、枯塌、损伤、腐烂、糠心、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六)奶类:
1.牛奶、酸奶、乳酸菌饮料等。
2.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七) 鲜活水产类:
1.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2.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八)畜禽肉
1. 新鲜肉类标准:
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以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鸡肉类: 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以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
2.冰鲜肉类: 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合冰量等相关参数。
3.符合国家标准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要求。
(九)调味品
1.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离质保期不少于三个月。
(十)豆制类:水豆腐、千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品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十一)配菜类:葱花、生姜、蒜、蒜苗、芹菜,其它配某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十二)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益不能超标。
(十三)饮品、其他所需主副食(例如:火腿历、方便面等) 及日杂用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以上主副食村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验收时须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和检验报
告。
★三、其他要求:
1、如中标人不能按时、保质供货,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接受违约处罚。
2、中标人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肉类: 鲜猪肉等——分割肉销售凭据、动物防疫合格证(产品B);鲜牛肉等——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冻肉——动物防疫合格证;三鸟——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B)。
3、产品配送要求:
(1)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
(3)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品处于恒温的环境中。
(4)送货车辆实行1小时配送圈运作,在1小时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保证肉类中心温度控制在-2-7℃的范围之内,保证运输过程冷链不中断。商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干爽,无软化现象。食品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4、抽查发现资质证照不全问题的处理:
(1)整批产品无政府部门出具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全部退货。
(2)抽查发现部分产品无政府部门出具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抽15%,两次抽查数50%以上没有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将无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物退货。
(3)整批产品有省地市出具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随箱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加抽15%.两次抽查数50%以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将无产品合格证明的货物退货。
(4)肉制品无疾病控制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同类产品半年内有效检验报告,作退货处理;随箱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加抽15%,两次抽查数50%以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全部退货;50%以下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将无产品合格证明的货物退货。
★四、考核:
采购人不定期将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结果,对供应商进货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和服务进行综合评定,采购人依据评定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处罚办法以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