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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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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招标详情

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3000C6N项目名称: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
品目编号:P5201002023000C6N001品目名称: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美鲜晨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大数据安全示范区A区国家大数据安全靶场(竞演区) 安楼七层A-1-0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答复内容:我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收到贵公司针对“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3000C6N)”提交的质疑函,现答复如下: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为“(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 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 2023 年任意一个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中标供应商贵阳胡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了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未表明其商业信誉不良,属于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由评标专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各家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请求: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贵阳胡坤食品有限公司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确认贵阳胡坤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具体参与投标的资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收到贵公司针对“中心职工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3000C6N)”提交的质疑函,现答复如下: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为“(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 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 2023 年任意一个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中标供应商贵阳胡坤食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了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未表明其商业信誉不良,属于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由评标专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各家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