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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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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

招标详情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4ANNWZ00026

原公告日期:2024-01-1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1标段补疑1

项目标段编号:2024ANNWZ00026-1

各投标人:

“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1标段”(项目编号:2024ANNWZ00026-1)招标文件答疑及变更如下:

一、答疑公告

提问1: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P4)”

质疑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是根据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2016 年 2 月,卫生许可证正式取消。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统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修改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现变更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问2:质疑依据:此项和食堂餐饮没有任何关系,此条款的设立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排他性。招投标法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显的刻意提高分值,用这个作为评分标准,对其他中小型供应商不公平,违背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建议修改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餐饮管理服务体系认证”或“HACCP 体系认证”。(以上体系都是餐饮服务项目必备的)

答:原评标办法

资信认证

6分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认证,每有一个的2分,满分6分:

1、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类证书仅计一次,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 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 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现变更为

资信认证

6分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认证,每有一个的2分,满分6分:

2、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类证书仅计一次,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 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二、变更公告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2、投标人应具有从事过公立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的经验,须提供服务合同、业主满意度证明等材料,格式不限。3、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4、投标人需在经营所在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答疑。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一、招标需求前附表”中的“2、付款方式:每标段每年缴纳租金为年营业额6%(最低不得低于20万/年,可以按月进行支付)。从签定合同开始计日,食堂租金付款要求为下个月的前10日内支付租金。每标段支付金额最低不得低于20万/年”。现变更为“2、付款方式:每标段每年缴纳费用为年营业额的6%(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招标人,合同期满后根据年营业额补足余款(余款为年营业额的6%扣除20万元,若合同期内年营业额的6%不足20万则年费用按20万收取,不再支付余款)”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保险保障”项

保险保障

10分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经营的医院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额每300万元得2分,投保额每增加50万元得1分,本项满分10分。

现变更为

保险保障

10分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所服务的餐饮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投保额在3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满分5分。

(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所服务的餐饮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的,保险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投保额在3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满分5分。

注:以上承诺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文件(格式自拟)为评审依据。承诺未满足规定金额不得分,本项满分共10分。

4、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8.开标时间及地点”中的8.1条“开标时间:2023年02月06日09时00分。”现变更为“开标时间: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32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张主任

电话:0551-8776616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87011303

2024年01月22日


附件:
答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4ANNWZ00026

原公告日期:2024-01-1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2标段补疑1

项目标段编号:2024ANNWZ00026-2

各投标人:

“庐江县人民医院两院区食堂外包服务-2标段”(项目编号:2024ANNWZ00026-2)招标文件答疑及变更如下:

一、答疑公告

提问1:1、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P4)”

质疑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是根据2009 年 6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2016 年 2 月,卫生许可证正式取消。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统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修改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答: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现变更为“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具备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问2:质疑依据:此项和食堂餐饮没有任何关系,此条款的设立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排他性。招投标法也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显的刻意提高分值,用这个作为评分标准,对其他中小型供应商不公平,违背招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建议修改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餐饮管理服务体系认证”或“HACCP 体系认证”。(以上体系都是餐饮服务项目必备的)

答:原评标办法

资信认证

6分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认证,每有一个的2分,满分6分:

1、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类证书仅计一次,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 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 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现变更为

资信认证

6分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认证,每有一个的2分,满分6分:

2、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

3、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同类证书仅计一次,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 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二、变更公告

1、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组织。2、投标人应具有从事过公立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的经验,须提供服务合同、业主满意度证明等材料,格式不限。3、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4、投标人需在经营所在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答疑。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一、招标需求前附表”中的“2、付款方式:每标段每年缴纳租金为年营业额6%(最低不得低于20万/年,可以按月进行支付)。从签定合同开始计日,食堂租金付款要求为下个月的前10日内支付租金。每标段支付金额最低不得低于20万/年”。现变更为“2、付款方式:每标段每年缴纳费用为年营业额的6%(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年)。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招标人,合同期满后根据年营业额补足余款(余款为年营业额的6%扣除20万元,若合同期内年营业额的6%不足20万则年费用按20万收取,不再支付余款)”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保险保障”项

保险保障

10分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经营的医院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额每300万元得2分,投保额每增加50万元得1分,本项满分10分。

现变更为

保险保障

10分

(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所服务的餐饮食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投保额在3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满分5分。

(2)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所服务的餐饮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的,保险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2分,投保额在3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满分5分。

注:以上承诺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文件(格式自拟)为评审依据。承诺未满足规定金额不得分,本项满分共10分。

4、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8.开标时间及地点”中的8.1条“开标时间:2023年02月06日09时00分。”现变更为“开标时间: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32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张主任

电话:0551-8776616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87011303

2024年01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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