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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脑科医院(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邵阳市老年护理医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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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邵阳市脑科医院

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配送合同

甲方(采购方):邵阳市脑科医院

住所(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军

乙方(供货方):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三区 A008 号仓、A001 号仓、A030 号仓(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海滨

通过政府采购,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项目,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中标,甲乙双方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采购范围

甲方确认乙方为鲜蔬、肉类等食堂用物资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质量和价格

2.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高于市场价及乙方供应其他顾客的价格供货。乙方如有各种优惠活动,应提前告知甲方,甲方有优先享受权。

2.2甲方预估服务期内总费用约200万元。预算金额为预估值,因就餐人数和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对结算金额的担保,结算时按实结算。

2.3乙方供应产品的食材单价按招标文件的询价进行,由医院询价小组和乙方每月至少询价一次,出具报告确定品名价格,询价为两个农贸市场一个超市(邵阳市南门口农贸市场、江北蔬菜批发市场和邵阳市沃尔玛超市)的均价为基准价,乙方以此价格为准审核,依照乙方中标时承诺报价的优惠率15%定价进行结算。(需求清单外项目协商定价)乙方必须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价格供货。

第三条 供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并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有关运输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甲方每天在晚上16:00点前向乙方发出采购通知,乙方接到甲方的采购通知后,次日上午08:00时前,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将所需的食材送到甲方食堂。乙方送货时如出现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甲方有权给予乙方一千元/次的经济处罚,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供货商家。

3.3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食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此时间为实际交货时间。在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4供应商在送货时,应提供清晰可见的机打清单明细(一式两联),甲乙双方各执一联,作为每月结算的凭证。食材供货单,清单需详细标明品名、数量、价格(此价格为暂定)、金额、总额,一式两份,乙方需签名盖章。食堂收到配送的食材,科长、保管员应与乙方配送员当面验收,核对无误,科长、保管员在食材货单上签名,保管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两份,双方留据月底结账,不合格食材退回。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5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清单进行配送,不得擅自更改配送货物种类、数量、品质和配送时间等,应确保甲方的正常需求量。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采购到所需产品或无法按时送达时,应及时与采购方沟通,得到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修改配送内容;对供应商供货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不签收。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包装要求

4.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和国家技术质规范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

4.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之内,乙方须对所送货物首次检验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3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数量、质量、标准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更换。

4.4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验收

5.1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即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单。

5.2双方约定采用下列二种验收方式对货物进行验收;

(1)双方共同取样送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意见,作为货物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依据;

(2)甲方自行检验收。

5.3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及安全标准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其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并无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

5.4乙方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甲方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第六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6.1、乙方配送给甲方所有蔬菜肉类及蔬菜肉类制品,必须符合国家饮食卫生标准:①乙方配送的每批蔬菜及蔬菜制品必须提供农药残留物检测报告,且配送的每批蔬菜及蔬菜制品农药残留物检测必须达标;②乙方配送的每批肉类及肉类制品必须提供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配送的每批肉类及肉类制品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必须达标。如违反国家饮食卫生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约。乙方应当协助采购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台账,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乙方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乙方的送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乙方应当对每次配送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品牌、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6.2、乙方应确保甲方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乙方不能按时送货,甲方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协议期内乙方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6.3、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院内,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6.4、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6.5、乙方接到甲方订购单后,发现个别品种质量太差或缺少货源,应急时通知甲方,如遇不可抗拒突发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过高应及时通知甲方临时调整。

6.6双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止本合同,因政策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7 乙方不得聘用无健康证明、童工、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两劳释放”及有劣迹人员从事本合同的配送服务工作。乙方必须与下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所聘用员工各类保险、工资、福利、培训等。甲、乙双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甲方与乙方工作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依法自行向乙方工作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乙方应自行支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任何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发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责任,相关的赔偿款项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处理相应事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开支),上述全部开支可以在与乙方进行费用结算时予以抵扣。

6.8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提供安全、专业的服务,如在服务过程中造成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自身、甲方及甲方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以甲方人员的指示作为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6.9乙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或甲方提出的整改和处理意见,或不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乙方交售货物后,应免费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以货物厂家所规定的售后服务标准为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将履约担保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货款的支付

7.1支付时间:货款为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当月提供的货物,双方在月底进行供货单及入库单核对,食材单价按招标文件的询价进行,由医院询价小组和乙方每月至少询价一次,出具报告确定品名价格,询价为两个农贸市场一个超市(邵阳市南门口农贸市场、江北蔬菜批发市场和邵阳市沃尔玛超市)的均价为基准价,乙方以此价格为准审核,按中标承诺下浮率15%下浮,开具发票结账,结账时间为下月15号。

7.2 甲方仅需向乙方支付货款金额,配送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工资及社会保险、仓储费、装卸运输费、材料费、包装费、服务费、交通费、利润、税收、其他隐含性内容及各项政策性费用等,上述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货款总价中。如一旦中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补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本协议中遗漏列举的任何费用或者事宜,均由乙方免费提供,医院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3支付方式: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供货清单、验收合同单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无误、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做出书面解释。乙方逾期供货超过3次/年的,乙方还应按当年度货款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3乙方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退货,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4乙方不应将业务转包他人或变相转包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5因乙方原因所送货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送货途中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均由乙方承担。

8.6乙方在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按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强,管理不到位,被相关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乙方将配送经营权转让、转包或分包,以及随意中途停止配送或不正常配送。

(3)配送货物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或未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台账、进货查验记录、进行食品留样的;

(4)发生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

(5)产品的报价高于甲方的询价结果的;

(6)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9.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对方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提出赔偿责任。

9.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通过以下 (1) 方式解决争议:

(1)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如因政策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通知

12.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微信方式(双方应实名)送达,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微信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2.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邮寄送达的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邵阳市脑科医院

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日恒支行

户名:邵阳市脑科医院

账号:786470920109000107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4286A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348号

电话:07395321056

乙方: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春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佛山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三区A008 号仓、A001 号仓、A030 号仓(住所申报)

电话:1360731142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乐城支行

账号:44528101040005208

开户名称: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069582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

13.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3.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财政备案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一年。

14.3合同续签:

此项目为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能续签。

14.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之前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的文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变更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交盖有甲方单位公章的通信业务登记表,该通信业务登记表经乙方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 方 : 邵阳市脑科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2024.1.19

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

蔬菜肉类配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采购方):邵阳市脑科医院

乙方(供货方):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政府采购,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中标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项目,甲方与乙方于2024年1月19日签订了《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配送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1、《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配送合同》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中约定:“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将履约担保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该条款予以作废。

2、本《补充协议》作为《邵阳市脑科医院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蔬菜肉类配送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它未涉及条款仍然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财政备案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邵阳市脑科医院 乙方:好来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时间:2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