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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采购意向公开(第1、2、3、4、5包)

招标详情

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副食品配送服务集中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

需求概况

初步技术
参 数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 间

备注

1

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采购

哈尔滨地区

肉类及制品、豆类及制品、蛋类及制品,蔬菜、水产、水果、干调等

见附件1

192.00

2024年4月

服务期限1年,统招分签

济南、青岛地区

1440.00

2024年4月

大连、锦州地区

383.00

2024年4月

呼和浩特地区

350.00

2024年4月

长春地区

400.00

2024年4月

合计

2765.00万元

预计交付时间:2024年8月1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2)投标人具有固定营业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3)投标人具有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本项目生产或者销售范围。

(4)投标人具备运输配送能力,具有配送车辆不少于2辆(提供车辆行驶证)。

(5)投标人应为非外资或者外资控股企业(书面声明)。

(6)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企业目录。

(7)投标人不得列入招标人失信交易商名单且在限制期限内。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公示时间

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

四、意见反馈相关要求及说明

投标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向我部提出,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资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请在公示时限内以网上电子邮件形式向我部提出反馈。邮箱:chenlei9299@163.com

供应商网上递交意见反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要求:

1.邮件主题:项目名称+公司名称。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箱。

3.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上述报名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制作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助理

联系电话:0431-86986433,15331198082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点击下载 : 附件2: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及意见建议统计表.docx
点击下载 : 附件1:初步技术指标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