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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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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招标详情

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3202400012I项目名称: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
品目编号:P520113202400012I001品目名称:白云区教育局2024—2025年公办校园食堂加工服务采购(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百利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重庆莘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今宏家苑1栋1单元1-8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答复内容:回复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质疑供应商可自行查阅人员证书等信息是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人员配备评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回复质疑事项2: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采购文件未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不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学校食堂是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对外进行经营承包,各学校作为主体经营单位,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要中标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即可,而非中标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2、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及要求提供业绩“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本项目要求的是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业绩,而不是食堂经营管理业绩。《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质疑且提出的资质业绩与本项目无关。 回复质疑事项3:根据公告显示采购文件报名及获取时间为2024年02月19日至2024年03月10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1日 09:30(北京时间), “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回复质疑事项4:根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供应商文件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石熠),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刘章俊),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及股东和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及股东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而且贵州乐学文化传媒公司未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的情形。
请求:1、申请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部分要求,对我司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复核及评分。 2、申请采购人及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客观分业绩部分要求,重新审核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和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得分,重新确定新的中标候选人。 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对我公司的诉求做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质疑供应商可自行查阅人员证书等信息是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人员配备评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回复质疑事项2: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采购文件未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不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学校食堂是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对外进行经营承包,各学校作为主体经营单位,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要中标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即可,而非中标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2、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及要求提供业绩“承担过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事企业单位机关食堂、中央厨房团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相关业绩。”,本项目要求的是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等业绩,而不是食堂经营管理业绩。《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质疑且提出的资质业绩与本项目无关。 回复质疑事项3:根据公告显示采购文件报名及获取时间为2024年02月19日至2024年03月10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1日 09:30(北京时间), “贵州中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回复质疑事项4:根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供应商文件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石熠),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刘章俊),贵州筑臣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及股东和贵州优企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及股东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而且贵州乐学文化传媒公司未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不存在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三章/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十二)条的情形。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