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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教育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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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张家界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张家界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张家界市教育局联合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张家界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请于2024年5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反馈至张家界市教育局711室(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联系人:李松山,联系电话:0744- 822 3278,电子邮箱:36875861@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张家界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4日

张家界市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食安办发〔2023〕1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23〕19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教育、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中小学食堂大宗食品及原材料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及原材料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学校须在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条 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类别

大米、面粉、食用油、生鲜肉类(含家禽、家畜、鲜活水产等)、蛋、奶、热加工糕点类、豆制品、干货调料等。

第三条 供应商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证照齐全。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2.具有一定的配送业绩和与配送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具备专业的配送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配送仓储、配 送队伍,符合标准的配送专用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市场经营风险。

3.能保持供货价格相对稳定,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同期市场批发价格,并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供货价格。

4.近一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5.近三年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如已参加采购活动后被相关部门处罚失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取消该供应商参加采购资格。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质要求

1.综合类:大型综合配送企业、商贸连锁企业、行业龙 头企业及知名品牌经营企业。有专业配送中心,配有专业的质量 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配送产品需符合其他分类企业同样的质量 要求,配送的调味品(含酱油、醋、盐、味精、糖、干货等各类佐料及副食品)必须为品牌产品、优质产品。

2.大米、面粉类:粮食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配送大米、

面粉为品牌产品、优质产品,具有粮食检验合格证等。

3.食用油类:食用油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

4.生鲜肉类(含家禽、家畜、禽蛋、鲜活水产等):有较大规模的养殖基地或稳定的鲜肉供应基地证明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

5.蛋:生鲜鸡蛋养殖生产企业或经营者。

6.奶:大型乳制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

7.热加工糕点类:热加工糕点类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

8.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应优先考虑

(1))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HACCP 体系认证、售后服务五星认证、餐饮管理服务认证、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2)拥有办公场所、经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组织架构完善且公司运作良好;

(3)投标前销售额或配送学校业绩超过500万元/年,提供(发票、合同等)证明文件,获得省、市、区相关荣誉;

(4)具有相关健康营养师、食品安全管理员、食材检测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并持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证件。

9.不接受企业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第四条 食品质量要求

所有配送到学校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必须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提供满足产品溯源的相关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

(一)大米、面粉类:大米须当年或当期新米,米质纯,无 杂质,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无黄粒、霉粒,水分小于14.5%;按配送批次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面粉须为特制一等标准;按配送批次提供当批次检验报告。

(二)食用油、调味品类:具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等。 干货产品必须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信得过产品。成品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其中:成品菜籽油的质量指标不低于GB/T 1536的二级成品菜籽油的技术要求。严禁配送使用循环包装容器盛装的食用油。均需按配送批次提供检测报告。

(三)生鲜肉类:冷鲜畜禽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07、GB 18394的规定,规范使用放心肉智慧监管平台。肉质新鲜、观感好,来源于大型无公害养殖基地或稳定的鲜肉供应基地(定点屠宰)。鲜活水产品来源于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生产企业,水产品的感官指标、鲜度指标符合国家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均按配送批次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告和产品溯源的相关证明。

(四)蛋类:鲜蛋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感官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二级指标要求,应保证新鲜。

(五)奶:仅限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乳制品,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19302、GB 19645、GB 25190、GB 25191、T/DAC004、T/DAC005的规定。

(六)热加工糕点类:仅限面包、蛋糕,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的规定。

第五条 采购方式与配送要求

(一)采购方式

以区县为单位,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通过依法公开招标遴选一批资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负责实施集中定点采购。各区县教育局需引进学校大宗食品采购信息化平台,整合食品供应商、学校采购部门、监管部门等多方资源,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互通;通过在线下单,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避免线下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的发生。采购品种、供应商名单、资质等信息应向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公示。

(二)企业配送、经营要求

1.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遵守《供货合同》及《食品安全承诺书》条款,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证照齐全,用工规范,文明配送。

2.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原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配送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同期市场批发价格,付款方式由学校与配送企业自行约定。

3.供应商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配送冷冻、冷藏食品的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凭专用通行证(各区县自行制定)进出学校。

4.建立完整的配送档案。配送合同、配送清单、检测报 告、配送人员、配送车辆及配送供应商等相关信息、进货单、源头 追溯资料应分类归档,学校及配送供应商各存一份;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5.对肉、禽等鲜活食品,供应商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6.凡不能及时送货的特殊情况,须事先通知,双方协商

解决,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供用不受影响。

7.供应商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全面、及时、准确上传追溯信息,确保相关品名、规格、批次等数据真实完整。开具《上市凭证》随货同行,切实保证配送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

第六条 产品验收要求

(一)学校与配送供应商须安排专人验收,验收人必须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验收人不可随意变更;

(二)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做到账、票、物、款相符;

(三)无特殊情况,学生食堂禁止自行采购统一配送的食品; 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的商品以及禁用的原材料进入食堂;

(四)对于配送产品出现不符规格、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现象,学校有权退货,并追究配送供应商责任。情况严重者,可立即终止合同,并报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进行处罚。

(五)配送食品学校必须索证索票,至少保存两年,做到可查验、可溯源。

第七条 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的指导。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健全管理制度

各区县教育局、学校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一)供应商备案制度。各区县确定的供应商名录,须向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

(二)供应商管理评价制度。各地各校须根据《张家界市学校食堂食品供应商管理评价制度》,将食品质量、食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纳入评议范围,每学期由学校对供应商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送市、区县教育局,作为续签合同和退出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教育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食堂和供应商,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或配送,影响师生正常就餐的,要依据合同取消供货资格。

(四)台账登记及验收制度。学校要健全并落实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等制度,分别设立食堂原料采购财务台账、原料配送品种和数量台账等。对供应商配送的大宗食品原料,各学校要坚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管产品的合格证,及检验、检疫报告书等材料。各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对食品原料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坚决拒收。

(五)退出机制。各区县教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供应商,取消该其资格,并报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招标文件审查和合同约定制度。各区县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约定质量要求、服务要求、评价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各区县大宗食品采购招标文件须报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文件报市教育局备查,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交易。采购中标合同和供应商供货合同在通过合法性审查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教育局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财务审计、后勤管理、学校安全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供应商招标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各学校要严格遵守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规定,严禁线上(大宗食品采购平台)线下两本账。

(二)各区县教育局要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推进食堂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工作取得实效。

(三)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纪检监察、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供应商在供货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与供应商终止供货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停止供货时间以学校 书面通知为准,之后,该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张家界市学校食堂大宗食品招标采购活动。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经营主体;

2. 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3. 因食品原料问题而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因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食品原料被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3批次及以上或1批次认定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5. 相关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的;

6. 配送企业违反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

求退出的。

(二)供应商自觉接受教育、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和学校 的检查与考核。不良记录达二次及以上、满意度测评达不到要求、 一年内二次被查实有严重质量或信誉问题的,将取消供应商配送资格,责成学校解除配送合同。对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和经营期间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结算与付款

( 一)结算方式

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货款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月底结清。

(二)付款方式

1. 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

式票据,票据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相符。

2. 各采购单位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对账,审核无误后,根 据财务制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中标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学校与供应商须签订廉政责任书。供应商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馈赠礼金礼 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报销任何费用,虚开票据。经查实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供货资格,相关人员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