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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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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WZB(2024)Z-145

二、项目名称:某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新疆智教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6号优诗美地小区6栋8号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吐鲁番某单位 吐鲁番市高昌区白杨河路112号
2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E阳臻品15楼1503室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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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就“某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WZB(2024)Z-145)第一包、第二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2024年5月9日,第一被投诉人和第二被投诉人对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置之不理,没有任何人就此事联系我公司,未在《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二:第一、第二被投诉人在收到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后,不是依照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澄清和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而是擅自终止了本次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九条: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规定。
投诉人称:投诉人未收到质疑答复;2024年4月22日,被投诉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的终止公告。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采购人答复称:投诉人于2024年4月6日23:25:41分获取了招标文件,按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推算,其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截止时间为4月16日。但是投诉人于4月22日提交质疑,因质疑超出了有效质疑期限,故未接收其质疑。经和代理机构沟通后,取消标项1蔬菜、水果类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厂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特定资格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得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024年4月2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项目中止公告。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 4月22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诉求为中止采购活动。经核实,该单位于4月6日就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了招标文件。经和采购人沟通,取消标项1蔬菜、水果类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厂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于特定资格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得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经采购人确认,2024年4月2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项目中止公告。
核实情况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投诉人于2024年4月6日下载该项目采购文件,2024年4月22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质疑共八项内容,质疑诉求为“招标人应当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修改招标文件,依法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作出书面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阅质疑及质疑处理资料,此项内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质疑资料、相关当事人答复、信息公告、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记录、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规定,本项目中投诉人提起质疑时间已超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法定质疑期限,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无超期质疑可以不予答复的规定,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质疑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因投诉人对投诉事项二相关内容未依法提起质疑,超出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范围,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2、处理结果:1.鉴于投诉事项一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2.鉴于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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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