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食堂食材加工和食堂服务需求
为改善学校食堂管理状况,更好满足师生用餐需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食堂的劳务工作对外承包。相关事宜如下:
★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承包校方食堂的劳务工作,不得转包,无条件接受校方管理。
2、学校食堂就餐人数为每餐1350人左右,由供应商提供就餐服务。
3、为学校师生提供每日三餐。年龄要求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保证人员配备,其中餐厅经理不少于1人,厨师不少于3人,营养配餐员不少于1人,面点师不少于2人,中午打饭一楼和二楼每层不少于8人,三楼不少于3人,晚饭一楼、二楼每层不少于6人,三楼不少于1人,保证师生即时用餐。
4、为学校提供特色餐服务,每餐午餐、晚餐品种不少于5样,能够满足至少200名学生需要,保证每周不重样。
5、除正常供餐外,必须无条件接受学校下达的其它突发、应急任务,如: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等工作。
6、三餐要求:
早餐:不少于3种,花样不限。
午餐:提供1350人的餐食,至少要有2荤2素,要有4个以上品种的菜肴以及汤、米饭和咸菜。
晚餐:提供1000人餐食,至少要有2荤2素、4个以上品种的菜肴以及汤、米饭和咸菜。
7、食堂工作人员的招聘由供应商负责。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供应商,薪金由供应商支付但应符合最新相关规定,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与校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供应商及其招聘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险,全部由供应商负责缴纳,开工前提交给校方所有资料影印件,校方不承担供应商用工的任何经济责任。供应商所聘用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为食堂工作人员办理健康证和定期体检所发生的费用,福利、高温补助、加班、服装、税金、保险、管理费、利润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其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8、供应商从业人员须遵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证交学校备案,所有体检及办理证件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违反,合同无条件终止,其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二、服务标准
1、校方统一采购食材,供应商及时按需填写原材料领用单。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加工烹饪菜谱所列的菜肴及主食。
2、供应商必须根据学校规定时间按时开餐。供应商不得提前或推迟开餐,不得提前关闭配餐窗口,需保证学生有充裕的就餐时间。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组织生产(如停水、停电等原因),供应商需准备积极有效的应急方案报请校方同意后实施,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就餐。如因为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师生未能及时就餐而造成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出现一次师生未能及时就餐的情况,校方从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2000元。
3、校方按照《食堂月度工作绩效考评表》对供应商各项工作进行考评,低于50分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第二次校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由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根据考评结果核算供应商月度和年度劳务费。
4、供应商负责食堂内部与周边环境的卫生工作。
5、设备添置与维修。校方提供经营场所和炊事用具(附校方提供经双方确认的相关设备、设施清单),并负责水电和燃料。
供应商要爱护经营场所和炊事设备设施用具,不得擅自改变甚至破坏现有的设施。食堂消耗品由校方提供,供应商应负责机器设备、菜刀等工具正常使用和养护,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出资进行维修、添置,学校不予补偿。
6、校方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条例》、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门印发的《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引》等法律法规对食堂进行监督管理,供应商必须对《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食堂管理条例》签名认可,并遵照执行。
★三、供应商的责任及义务
1、供应商要按规定留样食品,并作好登记,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挂名操作。若因供应商原因提供不洁食物造成校方师生身体不适或食物中毒,经相关部门鉴定后,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校方除了有权即时解除合同之外,供应商须对校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按法院裁定结果确定。
2、供应商在校方食堂、餐厅规定的各功能划分区内进行相应作业,不得改变各功能区用途,不得变更各功能区使用范围,不得扩大使用场所,不得在现有场所范围外搭盖。
3、餐厅经理要随时关注员工的操作流程,不得擅离职守,要求早6:00至晚6:30坚守岗位,要对食堂负起责任,随时接受校方检查。供应商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门印发的《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引》、《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食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与考核。
4、学生一律实行刷卡就餐制度,供应商负责监督学生打卡,必须按刷卡次数给学生分发饭菜,供应商不得出现无卡分发饭菜及收取现金分发饭菜现象,供应商违反一次罚款1000元,款项从绩效考核中扣除。
5、供应商要保证非食堂员工禁止入内。
6、供应商在厨房作业中产生的垃圾应根据校方的要求堆放或弃置。
7、供应商的各项工作必须随时接受校方食堂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校方要求供应商需在每餐前对师生使用的餐具进行清洗及消毒处理,清洗不净及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准使用,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按校方划定的卫生区搞好卫生工作,穿好工作服,戴好帽子、口罩、手套等。每日三餐前后及时整理干净,若不按规定搞好卫生,食堂管理人员检查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以上罚款,从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
8、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校方的各项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校方的管理。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区域。定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如:卫生安全培训,设备操作培训,服务质量培训,防火培训等。
9、供应商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有关安全工作,即时关火、关电、关气,若出现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给校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0、供应商不得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及动物,不得污染环境卫生,宿舍卫生;在校内不得有聚众赌博、吵架、酗酒等不良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况供应商负责清退。若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其他情况,责任全部由供应商负责,校方不承担责任,并无条件终止合同。
11、供应商必须保证优质服务,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及餐厅内外卫生。学校不定期组织监督小组对食堂进行检查,如发现食品及餐具不卫生情况等一次罚款200元;学校组织的大型食品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一次罚款300元;区级检查不合格罚款500元;市级检查不合格罚款1000元;省级检查不合格罚款2000元,从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若在服务期间发生对学校办学不利的影响,由供应商负责消除影响。
12、平时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扣款方式由食堂中心主任负责,年终报请学校核定,然后执行。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如有违反规定的,校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无须对供应商做出任何赔偿。
2、承包期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任何事故,由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如给校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校方实际的经济损失赔偿。校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无须对供应商的损失作任何赔偿。
3、校方如因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文件指示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提前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合同即于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一个月后自行解除,校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须向供应商做任何赔偿。
4、承包期内,供应商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10000元,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除。 双方合同即行终止。
5、供应商要解除合同关系,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校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需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4年07月30日 08时00分至2024年08月0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