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有效期: 2024-08-30 至 2024-09-02
撰写单位: 辽宁乾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张志宏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4-211000-03992

二、项目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阳市完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北新华路16-3号1-2层

中标(成交)金额:317,000(元)

评审总得分:86.67(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

服务要求:1、中标方在食堂指定范围内为我局提供早餐午餐服务。中标方经营所用食品原材料由中标方自行采购,食材每日进场需进行登记保存,必须按照行业要求进行统一采购、管理、使用,建立原材料采购进货台账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采购“三无食品”,确保食堂使用原材料的食品卫生安全。 甲方在合同期间对中标方进行不定期抽检,如抽检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规定,自甲方向中标方提出书面意见 5 日之内,中标方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取消合同。 2、所需人员均持健康证上岗,中标方人员用工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务纠纷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将聘用人员资料报甲方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如在服务期间,人员出现 其他原因不能到岗,中标方需更换他人到岗(携带健康证)。 3、在岗位期间工作人员需同一着装,每餐结束后及时进行卫生清理,打扫至合格,打扫工具统一归放至打扫工具存放点,如餐厨设施损坏,由中标方进行维修或换。 餐用具安全要求: (1).洗涤剂消毒剂 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 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②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2).清洗消毒 ①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②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剂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③煮沸、蒸汽消毒保持 100 度作用 10 分钟,电烤消毒温度保持 120 度,作用 20 分钟,红外线消毒控制 120 度,作用15-20 分钟。 ④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做好防蝇防尘。 ⑤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⑥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⑦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⑧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具消毒设施内放置其它任何物品,餐具清洗消毒后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化学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 起服务一年

服务标准:按照《辽宁省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 法》辽采[2017]603 号进行 组织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周往、朱凯、孙艳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4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辽阳市文圣区北翰林路38号

联系方式:0419-2126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乾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07-13号

联系方式:0419-22899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志宏

电 话:0419-2289990

十、附件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机关食堂承包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辽阳市完美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png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