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宁乡市湘都美食城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食堂服务承包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0820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食堂服务承包项目 | 餐饮服务 | 负责食堂的正常运行工作,为需要在机关就餐的人员提供正常安全饮食,包含早餐、中餐和晚餐、客餐和会议餐及临时性作业任务,食堂要保证全年每天开餐,干部节假日加班、值班随时用餐,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项 | 2 | 1766528 |
合计金额小写: 176652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陆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总中标价1766528元,本合同签订第二年合同价为捌拾柒万伍仟壹佰零肆元(875104.00元)
1、固定部分:
(1)按机关在职在岗职工112人,每人每月356元的标准核算。
(2)零星来镇办事的村干部、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非机关工作人员的用餐按每月360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不再另行核算费用。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物价调差补贴23120.00元。
2、非固定部分:
(1)客餐或会议餐,按每月实际用餐,凭党政办派餐单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200元/桌,300元/桌,400元/桌,大包厢及党代会、人大会等镇一级会议另行确定标准。
(2)政府突击性工作,人员较多时,按干部餐8元/人/餐的标准进行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自带资金及技术并派人到甲方做好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营工作,向甲方需在机关就餐的人员提供正常安全饮食,包括早餐、中餐和晚餐,客餐或会议餐及临时性作业任务。食堂要保证每天开餐。
4.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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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以食用安全,营养合理,感官良好为质量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食堂热情、礼貌的接待干职工就餐,为干职工提供早中晚餐并在规定的开餐时间内供应,保鲜、保热。
2、食堂按菜单进行充分准备,保证健康、营养、当季菜。
3、干职工用餐完毕后食堂组织进行卫生清理,使桌椅、餐具等整洁有序。
4、有客餐需求时,甲方提前进行报备,乙方应按要求准备无误。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食堂水、电、液化气及烹饪用燃油费用。
2、甲方发负责食堂公共设施及固定资产的维修。
3、甲方负责购买食堂所需冰箱、电器、碗筷等固定资产和用具。
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特别是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如发现乙方所提供的食物材料达不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甲方可单方面取消合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甲方组织全体机关干职工对乙方每季度进行测评考核,满意度超过90%的,当季结算时奖励乙方4000元,满意度低于60%的,自行解除合同,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不予任何补偿。
6、甲方提供的场所只是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场所,甲方与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包机关食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食堂不允许转包。
2、乙方承包食堂以服务为目的,不允许对外经营,确保食堂全年不停餐,保证干部节假日加班、值班时用餐。
3、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4、乙方应确保食材的安全,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和对食品进行留样备查。
5、合同期内,食堂消防、卫生、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安全、工伤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并执证上岗,做到穿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7、食堂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并经甲方审定认可,甲方提出更换不合格、不合适员工的建议乙方应认真考虑。
8、合同期满,乙方应保证原固定资产能正常交付甲方使用,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折旧赔偿。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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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约定的未定事宜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其内容与合同有冲突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宁乡市横市镇人民政府。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横市镇合金村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接龙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 付大成 | 法定代表人: | 喻海珍 |
委托代理人: | 邓 | 委托代理人: | 彭旭强 |
电话: | 0731-87652588 | 电话: | 0731-87844999 |
传真: | 0731-87654080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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