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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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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三院区部分检验外送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三院区部分检验外送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1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62400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三院区部分检验外送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624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三院区部分检验外送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33
合计金额小写: 16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三院区部分检验外送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33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7 —— 2026-10-17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或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样本交接:要求按照协定及时收取标本,具有规范标本接收、登记和包装流程,建立标本的接收登记台账,确保标本顺利交接,方便查核。

2、样本护送: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标本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生物安全规定。

3、检查报告质量:实验室必须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准确性。且每年会参加国家和(或)湖南省临检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以控制检测结果的质量。因实验室质量因素发生检测结果错误,导致医疗纠纷、事故等不良后果的,由实验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报告时限:应在规定的报告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若未能在规定报告时间内发布,应主动且及时向甲方说明迟发原因,并出具书面的迟发报告通知单。

5、结果解释:实验室有义务为我院提供所委托检查项目检测结果的专业意见和解读,当必要时需要检查人员和医院的临床医生合作,对检查结果进行正确解释和应用。

6、送检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医院委托检查的项目及检查结果。

7、检查结果召回:实验室如需召回检查报告的,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当面告知等任一方式通知医院召回检查报告,并提供新的检查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付款人: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2)付款方式:价款按实结算,成交供应商按正常途径供货,办理入库手续并验收合格后,医院凭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送货单、入库单等材料,按医院相关付款流程办理支付手续后结算。

本项目采用单价包干方式,项目所需的冻存费、材料费、检验费、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均以包含在单价中,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医院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6067573520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需负责安排具有生物安全培训上岗资质的专业人员周一至周六每天一次将医院当天采集的样本冷链运输至供应商实验室,为保障样本的稳定性,要求24小时内必须将样本送达并开展检测。

2.按照抽样检验计划表中确定的类别和项目在指定范围内实施检验,并按约定期限完成检验,供应商应保证提供检测后样本的冻存。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检验活动中无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负责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的寄送、结果分析、异议处理和检验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工作;必须接受甲方对承担检验任务工作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积极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能按时完成委托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任务。

4.乙方需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内容负责保密,与国家相关法律冲突除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须加强检测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参与检验的工作人员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乙方负责检测项目的全部物流运输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冻存费、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检验费等,由于搬运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应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和第三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4.乙方应制定可靠的检测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5.乙方负责检测资料的保管,直至采购人签收为止。

6.乙方负责与与医院LIS、HIS信息系统对接,接口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患者样本及信息采集:甲方按照《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已履行标本送检前内部相关流程并同意外送。甲方负责组织医生开检验单及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诊断项目总汇》和《样本采集手册》(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为准)内容所列的方法和方式,正确填写申请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所必须的病人常规个人资料、临床诊断、医生和院方必要信息)、取得患者《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知情同意书》、采集标本、处理和保存送检样本,对标本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样本信息与检验申请单信息相符,保证送检标本质量。甲方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错误或检验报告与患者不符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2、送检信息确认:甲方人员有责任与乙方人员在以下环节(如有)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申请单交接、知情同意书交接、耗材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其他物品交接、纸质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乙方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项目的危急值及项目性能参数进行变更时,以函件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甲方应按通知内容及时变更其系统的危急值或/和参数,避免影响临床使用。

3、检验项目变更申请:甲方向乙方交付检验申请单后,需增加检验项目或变更检验项目的,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书面、数据方式等形式向乙方申请变更检验内容,乙方同意变更检验内容的,乙方按已开始检验的项目及变更后的检验内容收取检验服务费。甲方应在申请后1 日内向乙方补充提供变更后的检验申请单原件或扫描件,乙方出具检验报告单的时限从乙方收到甲方的口头变更检验项目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甲方未按前述时间补充提供变更后的检验申请单原件或扫描件的,乙方出具检验报告单时限可顺延。

4、特殊送检提前通知:甲方委托乙方对大量(50例以上)体检项目标本进行检验的,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否则,乙方出具报告的时间将延长。

5、信息系统对接:甲方应配合支持乙方系统与甲方信息系统对接,涉及的具体内容按乙方提供的系统对接流程等工作说明执行。甲方保证其使用的系统合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保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自助查询系统的管理员登陆账号及密码并通知合同首部甲方指定的联系人,甲方指定联系人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登陆并修改访问密码,其他人员的系统权限由甲方管理员添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自助查询系统的登陆账号及密码,使用甲方账号密码登录乙方查询系统的均视为甲方行为,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6、患者知情告知:甲方应依法依规履行知情告知、受检者知情同意的义务,若特殊检验项目涉及需要受检者知情同意的,可使用乙方的知情同意书模版。若甲方要求使用非乙方知情同意书模版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承诺其已使用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知情同意书以充分保证受检者知情权。

7、报告发放及咨询:甲方及甲方人员保证具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所要求的资质资格。乙方出具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检标本负责,供甲方临床参考,甲方及工作人员需结合其他检查指标及临床表现等综合情况具体分析。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系一个整体,甲方部分使用数据或内容、转录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样本交接:乙方具有规范标本接收、登记和包装流程,标本接收人员需通过严格培训,负责现场标本质量的初检、标识的核对、标本的接收登记,确保标本顺利交接,方便查核。对甲方未按乙方《诊断项目总汇》《样本采集手册》(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为准)所述各项目要求(包括样品状态、数量及检验方法的说明),进行采集样本,填写申请单信息等,乙方可以拒收、要求甲方重新采样。

2、样本护送:乙方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标本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生物安全规定。

3、检验报告质量:乙方实验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影响检测结果的人、机、料、法、环、测的六大关键要素实施监控,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准确性。实验室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严格的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并参照执行,且每年会参加国家和(或)湖南省临检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以控制检测结果的质量。因乙方实验室质量因素发生检测结果错误,导致医疗纠纷、事故等不良后果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技术的局限性及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检验报告错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可将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乙方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结果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承担责任。

4、报告时限:乙方应在《诊断项目总汇》规定的报告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若未能在规定报告时间内发布,应主动且及时向甲方说明迟发原因,并出具书面的迟发报告通知单。

5、结果解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所委托检验项目检测结果的专业意见和解读,当需要乙方检验人员和甲方的临床医生合作才能对检验结果进行正确解释和应用时,甲乙双方应确保该过程不受商业或财务的干扰。

6、送检信息保密: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验的项目及检验结果,但受检者及其授权代理人查询、咨询、复印其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除外。

7、检验结果召回:乙方如需召回检验报告的,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当面告知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召回检验报告,并提供新的检验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最新检验报告单后及时变更检验报告内容,并告知受检者,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危急结果通知:甲乙双方应按危急值报告制度共同管理,出现危急值时,乙方应以电话、短信、邮箱等任一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发送即视为乙方完成通知义务,甲方应按流程规定立即通知临床科室及相关医师。甲方外送需报告危急值的检验项目,应充分评估标本在途时间对临床的影响,甲方将标本交付乙方即视为接受该影响,乙方按照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9、剩余样本保存:剩余标本(如有)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保存、处置,甲方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标本保存期限内提出(法律法规对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乙方检测后保存7日),否则,视为甲方对乙方出具的检测结果无异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7.5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逾期利息累计不超过一万元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线上合同与线下签订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大道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D1、D2栋
法定代表人: 李波 法定代表人: 严婷
委托代理人: 韩似凤 委托代理人: 李林
电话: 0731-85259000 电话: 0731-85839999
传真: 0731-85259000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