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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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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招标详情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AYV项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AYV001品目名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吉云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5号楼19层1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点二:专家评分高低分值差距过大
事实依据:另一方面,我司注意到本次评审中专家评分存在极大差异,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差距高达7分,如此大的分数差距,不仅令人对评审标准的统一性和评分尺度的把握产生质疑,也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司认为,合理的评分区间应能够准确反映各投标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水平,过大的分数差距可能意味着评审标准的不明确或评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因此,请求贵中心详细说明本次评审的具体评分标准和依据,以及导致分数差距过大的具体原因,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缩小评分差距,提高评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质疑事项2:质疑点一:主观分汇总错误
事实依据:根据贵中心公示的评审结果,我司注意到在第三项主观分汇总中存在明显错误。具体而言,除贵州台农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观分结果为平均值外,其余各投标公司的评分汇总均显示出计算不当的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审,并确保每位成员的评审意见得到客观、公正的汇总。在此过程中,不应随意去除最高分或最低分,除非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或合理的解释说明。我司认为,此次评审中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缺乏透明度和合理性,可能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若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意见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或重新评审,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因此,我司请求贵中心核查并公开说明本次评审中主观分汇总的具体计算方法和依据,同时,对于是否存在畸高畸低评分及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修正,也请给予明确答复。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请求:鉴于上述质疑,我司恳请贵中心尽快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进行重新审视,确保评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请贵中心在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书面回复,并明确告知复核结果及后续处理措施。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专家评分高低分值差距过大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表中已清晰罗列主观分的组成及评审标准并对主观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且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专家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故本次评审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影响公正性。 质疑事项2:主观分汇总错误 答复:经核查,该项不影响评审结果,正常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依法投诉的权利: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的内容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规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