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1、本次采购食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蛋类、粮油类、蔬菜类、豆制品类、干货类、调味品类及易耗品类。
2、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食品供应,所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并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相关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期限:两年,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下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天心区范围内分三个收货地点供货,须同时供货,每天供货时间为06:00-7:00)。
五、服务标准:总体要求:
(一)质量和数量要求
1、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供的食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
(2)所供商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食材供应链应明确,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包装食材要有产品合格标志,严禁供应商收购非标准产品供应给采购人。供应商应对食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有详尽的描述。
(3)所有产品符合产品行业及国家相关要求。
(4)供应商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采购需求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需满足采购需求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物均为正规生产、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腐烂、无辐射、无侵权、无变质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提供保质期内的货物,其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标注保质期的3/4。
(5)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的品种可无偿退货或换货,如换货,供应商需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把货送到目的地。
(6)服务期间,所供食材要求能追踪溯源渠道并不定期留样检测,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不定期提供所供食材的由具有CMA或CNAS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各类食品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及食材采购渠道证明材料,供应商需配合。
2、数量要求:
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具体如下:
(一)肉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1)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鲜片猪肉(GB 9959.1-2001);
7)分割鲜猪瘦肉(GB 9959.2-2001);
8)《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二)水产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
2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 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三)禽蛋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白条鸡、鸭、鹅鲜肉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 |
2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
3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成交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5)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四)粮油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大米 | 符合GB1354-2009、: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 |
2 | 食用油 | |
3 | 面、面粉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 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五)蔬菜类
1、要求如下:
类 型 |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
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4)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人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六)豆制品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4)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七)干货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紫菜、黄豆、绿豆等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八)调味品类、易耗品类
1、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调味品类 |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料酒、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
2 | 易耗品类 | 食堂用其他低值易耗品(一次性餐具及其他厨房用品),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
备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调味品等应是正规厂家出品的正品,如供应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的,成交供应商在承担经济赔偿的同时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数量要求: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供应商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三联的送货清单,食材经双方验收后签字确认;采购人持送货单,供应商持存根联与结算联,凭结算联作为货款结算的凭证。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磋商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九)少量未列入需求中的鲜活类食材、水产,由采购人按实际需要通知供应商提供。结算单价由双方参照麦德龙或沃尔玛等超市调研的同期格价,结合投标报价中的同类下浮率计算确认。
(十)供货价格及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方式进行报价,供应商应考虑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及自身成本参照麦德龙或沃尔玛等超市调研的同期格价进行报价。
2、供应商所报下浮率计算出的供货价格,均包含货物的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各种税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不得因为开发票等手续再向采购人申请款项。
3、若遇台风、暴雨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4、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供应商的供货食材入货台账或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供货商虚报、隐瞒供货食材市场价或存在欺骗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终止合同。
5、供应商供货食材及数量以采购人员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参考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材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
(十一)包装、装卸、运输、保管及保险
1、包装要求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2、食材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长沙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4、冷藏、冷冻食材需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材,保证食材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洁,保持性能稳定,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使运输食材处于恒定的环境中。
5、供应商送货车辆应实行1小时配送圈运作,肉类、鱼类和冰鲜类等需冷藏保鲜的食材,用冷藏车配送,保证肉类中心温度控制在-2至7℃的范围之内,保证运输过程冷链不中断。商品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干爽,无软化现象。
6、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材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7、在本环节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8、每一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做出标记。标记内容包括:箱(件)号、装运标志(唛头)、毛重(kg)、尺码(长×宽×高,用mm表示)、净重(kg)、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合同编号以及“勿近潮湿”、“小心轻放”、“此边向上”等。
9、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供应商负责,直至验收完毕。
10、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食材都是正规合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材,每种食材的信息与订购清单一致。保证不送出长期积压污损的食材。
11、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为采购人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或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人民币500万元整并覆盖本项目服务期。
(十二)违约责任:
1、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有毒等不合格食材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被扣除当次供应食材货款2倍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二)未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送货迟到超过60分钟的,扣除当天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三)采购人发现供应商送货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60分钟内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并交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超过60分钟,扣除当天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四)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提前一天与采购人协商,且未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出现上述情况1次,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2次的,将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五)经发现供应商存在私自更改供货内容情况,将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出现上述情况1次,将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2次的,将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六)因质量问题退货且单项产品退货率超过10%,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的,采购人将记录在案,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出现上述情况1次,将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2次,将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七)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扣除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且采购人有权暂停其一次的配送资格:
1、发生上述(一)至(六)情况累计3次;
2、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3、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沟通仍不同意更换货物;
4、供货数量仅为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90%(不含本数),且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供应商供货数量大于采购人计划数量的,采购人有权退回给供应商)
5、未按采购人指定地点、规定卸货;
6、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在2天内不向采购人提供关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原因的书面回复,3天内不反馈处理结果。
(八)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扣除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且采购人有权暂停其二次的配送资格:
1、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2、因退换货或未按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采购人无法按时供应伙食;
3、供货数量低于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不含本数);
4、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在验收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原因退货;
5、将采购人验收不合格并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采购人;
6、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连续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采购人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8、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采购人内部情况,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9、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九)发生上述(七)或(八)情况累计3次或违反食材安全保障措施第8条的,采购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违约责任。
(十三)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人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合同,情形严重的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一个年度为准);
2.1 采购人投诉超过5例并经调查属实的或采购人基本满意度达不到70%的;
2.2 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2.3 货物中出现发霉、变色、异味、有异物的;
2.4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就餐人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的;
2.5 违反采购人对供应商相关考核制度的;
2.6 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2.7 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2.8 弄虚作假获得入库资格的;
2.9 向采购人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3.0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区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考核管理
1、考核人员由采购人办公室负责食材配送服务工作考评及组织验收。
2、考核范围包括准时送货、食材品质、服务质量、结算及时性、食材数量等。
3、考核办法定期考核:采购人对食材配送工作进行监督。服务期间,由采购人相关部门根据需求每月组织人员对食材及配送进行考核。每月组织一次,并对照《食材配送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4、考评结果
4.1每月考评分平均达到 90 分为合格,每低 1 分,相应扣服务费 200 元。如连续三个月平均分不足 80 分,或者当月考评分低于 60 分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约。
4.2因食材质量或者配送不及时,投诉到采购人扣 100 元/次,如投诉三次及以上,工作仍不达标,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表1: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食材配送 月度考核评分表
供货商: 时间:
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要素和评估内容及其标准 | 分值 |
1 | 准时 送货 | 20 | 要求: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扣分: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迟到15分钟-30分钟的每次扣2分;迟到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4分。 | |
2 | 食材 品质 | 30 | 要求:所有食材均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扣分:发现变质、过期食材、三无产品,每次扣5分;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每次扣1分;没按采购人要求分装或者加工的每次扣1分;食材利用率低于90%,每次扣2分;未提供相关检疫检验票的,少送或者漏送的每次扣1分。 | |
3 | 服务 质量 | 30 | 要求: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扣分:每漏送或者少送一个品种扣1分/次;未及时补货的扣3分/次;未能满足采购人的临时采购要求,每次扣2分;未按事先协商确定的品牌采购,每错送一个品种的品牌及规格的扣2分。 | |
4 | 结算及时性 | 5 | 要求:按月及时与采购人对账、结账。 扣分:因中标方原因,上月账未在该月度内结清的,扣5分。 | |
5 | 食材 数量 | 15 | 要求:根据采购要求的数量提供对应的数量。 扣分:食材数量不足(与送货单比较),按:每次每种每少200克扣3分,并要求及时补齐。 | |
合计 |
表2: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食材配送 月度考核扣分汇总表
时间:
供应商名称 | 供应项目 | |||
序号 | 时间 | 扣分事由 | 扣分值 | 备 注 |
年 月考核得分 | ||||
考核人(签字): 供货商负责人(签字): |
1、结算方式
1.1.报价方式
本次采购成交设报价下浮率取值范围,基期获取的零售价格以当月采购人在麦德龙或沃尔玛等超市调研的同期价格为基准价。
结算价=基期获取的零售基价*(1-成交下浮费率),数量以实际数量(即配送至使用方指定地点,且经使用方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为准。
1.2 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1.3 付款方式:由采购人相关科室核定后支付,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蔬菜、肉类、禽蛋、水产、豆制品类按当日送货价格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调味品、粮油、干货、易耗品类按每批次送货价格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
1.4采购人所需部分类别在麦德龙或沃尔玛等超市未查询到价格的,可按线上兴盛优选价格为基准价。
1.5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2、本项目采用费用据实结算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终止中标资格。
4、本项目不组织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