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要求: 1、本次采购的食堂食材分为: (1)肉、禽蛋、蔬菜、豆制品、冷冻制品、水产等; (2)大米、面粉、谷类杂粮、豆类杂粮、薯、油、调味品、烘焙材料等; (3)其他食材半成品。 2、各类食材的具体要求: (1)大米必须符合GB1354大米国家标准和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卫生标准,并拥有 QS 生产许可证或 SC 食品生产许可证; (2)面粉必须符合GB1355和GB2715标准,并拥有 QS 生产许可证或 SC 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GB2716标准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拥有 QS 生产许可证或 SC 食品生产许可证; (4)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具有 QS 生产许可证或 SC 食品生产许可证; (5)猪、牛、羊、鸡、鸭等鲜、冻肉类及其制品均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6)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品类及其制品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7)禽蛋、蔬菜,生鲜等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8)烘焙材料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 3.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地方标准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采购人提前一日将下日所需的食品采购计划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每日早上8:00前根据采购人需求将食品送到指定地点并进行验收交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或随意变更食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供应的,应提前通知采购人,经许可后方可调整。对于临时增加或调整订购的,采购人将提前3个小时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及配送。如遇台风、暴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个别品种的临时调整,供货商应事先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调整。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安全标准,且不低于其在本地大型商超当日同类产品的质量,且剩余保质期不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一。对于未满足要求的物品,应可以无条件退、换货。 6、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要支付所涉产品价值的十倍赔偿金,直接在采购结算款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