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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林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材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G3-250256-GXJT】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南宁威耀集采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号威宁总部大厦 14 层
邮编:530000
联系人:黄泽进
联系电话:18677188206
二、质疑项目名称:上林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材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NNZC2024-G3-250256-GXJT
标号:A分标、B分标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已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关于上林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材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G3-250256-GXJT】-A分标、B分标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A分标和B分标中标的供应商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事实依据:A分标中标供应商(广西创美振林新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B分标中标供应商(上林县望家欢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息网络平台查询,发现上林县振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在上述两家中标企业中占有股份。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上述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质疑事项答复:经核查,同一本采购文件分成两个分标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一合同项,本项目A分标和B分标之间配送的地点不同,相互独立,并不是同一合同项的。只参与A分标投标的中标供应商(广西创美振林新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只参与B分标投标的中标供应商(上林县望家欢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不是同一股东及相互控股的企业,并未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A分标中标供应商(广西创美振林新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B分标中标供应商(上林县望家欢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发现上林县振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两个投标单位中占有股份,且两个单位的负责人并非同一人,在股东构架上不存在股东关联关系,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因此上述两个投标单位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所规定的情形;项目在评审中亦没有发现以上两个公司有《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所规定围标串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以上两个公司涉嫌串标围标;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特此复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2月8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上林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材采购2025-2-8.pdf (13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