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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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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区局大楼和世纪大厦等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

招标详情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原食堂原材料采购项目将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为切实加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确保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开、透明、合理。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拟采购新一期食材配送服务。

(二)项目内容

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食堂进行米、面或其他粮食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肉类、蛋类等农产品及其制品;豆制品;鲜奶酸奶及其他奶制品;调味品;干货杂货等预包装食品或者其他食品的供货及配送服务。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配送服务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区局大楼食堂:松陵镇体育路579号。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世纪大厦食堂: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震泽分局食堂:震泽镇震新南路966号。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七都分局食堂:七都镇七都大道1588号。

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桃源所食堂:桃源镇东方大道580号。

服务期限:一年。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项目预算:人民币叁佰玖拾捌万元整(¥3980000.00元)。其中区局二个食堂每年318万,分局三个食堂每年80万,合计398万元。此预算金额是大致测算金额,不作为实际采购结算依据。

投标人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在线--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采集公布表--主副食品(农贸市场)一周一期(取各农贸市场平均价)为基准价,投标人以基准价的浮动率进行报价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一)服务内容

1、配送范围:对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食堂进行米、面或其他粮食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肉类、蛋类等农产品及其制品;豆制品;鲜奶酸奶及其他奶制品;调味品;干货杂货等预包装食品或者其他食品的供货及配送服务

2、卫生要求

中标单位供应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严禁提供以下食品:(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除蔬菜、面点、早点等非定型包装食品);(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4)病死、死因不明或从疫区采购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蔬菜等;(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如因配送单位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配送单位应承担对采购人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供货协议,并按相关法律处理

3、食材供应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仓储加工能力,对自产、购入食材认真检查,严格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分类、分拣等操作,按照要求贮存食品,科学管理库存,确保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供应商整个运输过程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有关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卫生。

采购人原则上按天向供应商发布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按采购人时间要求配送至指定验收地点。采购人有权要求临时补货,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人的临时补货需求后1个小时内完成配送。供应商接受订单渠道应全天候备勤。

对采购人提出的在收货现场进行食材简易加工的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4、配送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规定的品牌及规格配送,如出现不可抗拒力,不能满足采购人所需商品的品牌、规格时,需及时与采购人联系,经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商品,严禁擅自更换商品品牌、规格,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配送要求

根据采购单位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采购清单将由采购人确定后提前24小时通知与中标人。配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

6、其他要求

食品留样:由供应方提供专用包装盒,对于使用方食堂每天的菜品经烹饪后,留样保存满48小时。

7、采购人按月对配送单位的配送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验收及付款

验收要求:

由采购人食堂管理人员、库房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a)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b)重量、数量、价格是否与采购人的预定需求一致。

投标人送货人员应积极配合验收。

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当月实际配送种类、数量及价格结算货款(按实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次月10日前结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甲方以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不得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2)80分以下为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食堂将扣除当月供应食品总金额5%,累计满2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配送合同。

三、公示期

五个工作日。

四、意见反馈方式

反馈联系人:

王金明:0512-63101028(需求部门)

孙磊 电话:0512-63103901(采购部门)

邮箱:123141696@qq.com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