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结果公告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000-03752

二 、 项目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

供应商名称:盘锦政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大洼县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春江街8号大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中标(成交)金额:26.5(元)

评审总得分:80.68(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

服务类

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C99000000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中标单位负责人员招募和管理、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服务人员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提交给采购人备案;按时足额支付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保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负责劳动纠纷处理、工伤工亡处理、员工体检费用、工伤工亡相关费用支付、风味及菜品技术研发等工作,并负责提供质优价廉的食材、环保优质的低值消耗品,负责风味及菜品研发等工作。

服务要求:中标单位服务内容及要求:餐饮人员招聘及管理、餐饮制作加工、销售及服务、清洁餐具、厨具设备及相关设施、就餐环境管理、提供优质货物、环保优质的低值消耗品等。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布局或对建筑物进行任何施工或改造。中标单位须妥善保管、使用采购人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器材,丢失或人为损毁须照价赔偿。特别是要担负起生产安全的巡视、检查责任,发现各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采购人反映、督促、配合采购人完成对安全隐患的排除。 4.1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承包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4.2服务管理要求:对厨房、餐厅均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厨具、餐具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做好菜肴留样备检工作,确保不发生因食物、餐具不卫生而导致用餐人员身体不良反应事件;所有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后均要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根据季节变换情况,制定周营养食谱,公布并严格执行,食谱要确保主副食花色、品种、营养及人体每日所需的热量。做好食堂的供应保障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主副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做到种类丰富,营养均衡,有益健康,适合大众口味;根据采购人考核测评情况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按要求做好各类应急任务的饭菜保障工作;按季节提前做好各类蔬菜的腌制、储存工作;卫生质量合格率100%;工作人员保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拥有健康证和年体检率100%。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出现顶撞、欺骗、损公肥私特别是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采购人单独反应问题等现象的发生。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团队组建和进驻,完成开业。

服务标准: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以等质量优等的大品牌厂家为主。 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配菜类:葱花、生姜、蒜、蒜苗、芹菜,其它配菜类根据市场配菜类情况调整。 7、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 8、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9、豆制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10、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三个月。 11、食用油:花生玉米调和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1534-2003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12、大米面粉:优质大米面粉,米粒整齐均匀洁白,面粉颜色正常,塑料编织袋包装。不能有发霉、黄粒、泥沙等杂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新米新面粉。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贵龙、王俊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代理服务费根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8,149.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勤德路

联系方式:0427-29072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营口隆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西市区红星五金机电城13号楼甲7#

联系方式:0417-2657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先生

电 话:0417-2657779

十、附件

采购文件:(上传)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食堂服务.doc

附件下载1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