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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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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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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04 16:1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检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新材料检验中心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单位: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蚌埠禾美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材料检验中心楼和利用机电仪修厂房两部分。(一)新材料检验中心楼,在厂前区消防站南侧,新建新材料检验中心楼,地上三层结构,总占地面积97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968平方米。一、二层主要用于新材料检验,设置检验室、样品室、资料室、试剂室、准备间等功能用房,并配套变电所、空调机房、电信机房等辅助设施。三层主要用于办公研讨,设置办公室、研讨室、数据处理间、资料室等,配套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设施。(二)机电仪修厂房,对现有机电仪修主厂房内部进行分隔,东侧保留4轴用于电仪维修,西侧厂房用于实操和实验,安装混配改性挤压造粒机等设备。辅助用房调整为检验实验(样品储存等)和相关人员工作区域。本项目已由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412-340464-04-05-176533,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工艺、规模和选址等。若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重点落实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工地要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施工废水分类处理,不外排。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产生的原料包装废物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弃的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弃渣场,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新材料检验中心制样粉尘通过定期采用吸尘器清理地面控制粉尘排放;新材料检验中心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84)达标排放;机电仪修厂房混料粉尘经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85)达标排放;机电仪修厂房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86)达标排放。各类废气排放按《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

2、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新材料检验中心试验器材清洗废水经管道至厂区现有污水管网,排入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机电仪修厂房冷却废水收集至新建的污水收集池后输送到现有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各类废水按《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噪声排放按《报告表》中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处理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试验废弃物等,经收集后运至现有一般固废堆场,依托公司现有一般固废处理方案进行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为试剂包装物、清洗废液、废活性炭,依托厂区现有危废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对污水收集池区域进行重点防渗,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等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6、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点,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的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联系方式:0554-6600697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平圩镇煤化工大道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二楼生态环境局。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