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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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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详情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2025年食堂配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择优选取一家供应商为我中心食堂4处(中心机关、维护一队基地(东风路砚瓦池)、维护二队及物资供应科基地(兴隆路裕城路口)、维护三队及排水科基地(德雅路浏阳河路口)共计237人,配送就餐所需的各类粮油、蔬菜、肉类等相关食材。年度预算预计109万元,资金来源为年初预算,服务期一年。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三、各类货物质量标准及要求

1、大米、食用油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大米

品牌大米(籼米粳米)须为当年新米,等级:一级;最大限度杂质:≤0.25%;不完善粒:≤3.0%;黄米粒:≤0.5%;碎米总量:≤15%;水分:≤14.5%;色泽光洁,正常米香味,无异味;

符合GB 1354-2018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品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

食用油

食用油须非转基因产品。

提供品牌菜籽油,要求非转基因一级压榨,常温状态下色泽透明,不浑浊,无悬浮物,气味芳香,无异味。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符合GB 2716-2018 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用油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1.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1.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2、蔬菜类

类 型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绿叶菜类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水生蔬菜类

茭白、鲜藕、马蹄等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根茎菜类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瓜类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豆类

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茄果类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干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食用菌类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2.1 要求如下:

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3、干货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3.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4、调料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料酒、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4.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4.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5、肉类(鲜肉、冻货)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5.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5.2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6、水产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GB 2733-2015、GB 2763-2019、GB 2762-2017及其他相关标准。

6.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GB 2733-2015、GB 2763-2019、GB 2762-2017及其他相关标准。

6.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7、禽蛋类(含鲜活农产品、冻禽等)

序号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白条鸡、鸭、鹅鲜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2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3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7.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7.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食堂食材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如供应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的,供应商在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的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实施时间:服务期限一年。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四、服务要求

1、食品生产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及相关规定。

2、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500元/次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损失,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产品在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指令进行供货,由供应商运输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卸车,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货物品种、数量、规格以采购人、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的供货清单为准。

4、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品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5、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他具有应急保供能力的供应商先行采购,由此产生的食材差价和其他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中标供应商应提供不少于2人的服务团队并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7、供应商应投入本项目至少一台配送车辆(自有、租赁均可)和一台冷藏配送车辆(自有、租赁均可)。

8、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退换货处理:

对于货品品种、型号、数量、规格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要求退换货,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到扣除当日10%的菜款。

10、接到采购人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中标供应商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开餐。

11、中标供应商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另外中标供应商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五、定价方式

1、报价方式:以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批发价格为基准,投标报价上浮率不高于百分之十,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定价周期及最终结算单价确定:定价时间以月为周期,以每月第二周的第二个工作日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均价为基准价,每月结算基准单价=以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批发价格*(1+投标报价上浮率);

3、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无报价,经采购人同意,可在各类大型商超询价,购买结算价格按照询价的最低价下浮3%结算;

4、若商品在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商超都没有报价的情况,进行三方询价,按询价的最低价下浮3%结算。

5、合同价格确定方式的约定: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格,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上述价格中,已包含物资及包装、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月去长沙海吉星批发市场(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定价所产生费用等各项费用。

六、违约责任要求

1、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由此造成食物中毒等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因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执行,出现私自随意提高配送价格,如采购人在同期比价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单价高于约定的货物单价,第一次扣除当日配送品种的总价;第二次处以该品种的2倍罚款;累计三次(含)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成交供应商应指定专人与采购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因工作关系联络不上耽误采购人工作的一次罚款1000元,累计三次(含)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如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否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的罚款,采购人有权直接从成交供应商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将在扣除时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

六、验收标准:

七、验收方案

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在合同签订后每月度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服务内容情况由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完成验收。

5.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位制定验收方案,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表。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对本月度的食材配送服务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内容:供应商交货后应立即与采购人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品种、规格是否与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并根据日常考核结果进行验收。

7.验收标准:

(1)采购人对供应商的食材供应和配送服务根据考核表相关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按月度形成考核报告。

(2)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3)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配送人员、相关配送车辆证件等相关信息与投标时保持一致。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下达的配送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配送服务。如供应商未能按时完成配送服务的,除考核扣分外另处500元/次的罚款,同一批次食材连续被退回两次或累计三次或供应商出现连续两个月度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均有权终止合同,且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9.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

10.验收费用支付:由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3)如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供应商承担。连续两个月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3)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七、其他要求:

八、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如若遇不可抗力或上级部门统一安排,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2、实施时间及地点

(1)实施时间:服务期限一年。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根据采购人需求,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人所订购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3、结算方式

(1)付款人: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结算方法:按实结算(每月实际送货量×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并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结算一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正式发票。

4、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5、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九、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提供招标文件中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