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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教育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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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招标详情

修文县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23202500011L项目名称:修文县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23202500011L001品目名称:修文县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贵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在地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段电商示范基地E栋办公楼2层13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定义与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制造商”指货物的生产者,需同时满足“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其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实际为批发零售企业(仅负责销售,无生产资质或能力),则属于虚假声明。其桂林市鑫善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银沙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发来商贸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制造商、不属于制造厂家。 2、声明函的真实性要求:供应商需在声明函中如实填写制造商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名称、所属行业及划型结果。其故意填写非实际制造商,是否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7条。 3、采购文件提供声明函格式,中标人未使用法定格式,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应该保证格式合规性对评审公正性。 4、声明函中关键信息:采购人单位名称错误,导致声明函与项目实际采购主体不一致,应该为中标人参与采购人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名称错误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与实际采购内容不符,是否为“提供虚假材料”。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货物类声明函的“标的名称/品目名称”应逐项填写采购清单中列出的具体货物名称,不得笼统或简化,中标人该信息填写错误,且未逐项填写采购清单中列出的具体货物名称,是否满足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定义与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制造商”指货物的生产者,需同时满足“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其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实际为批发零售企业(仅负责销售,无生产资质或能力),则属于虚假声明。其桂林市鑫善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银沙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发来商贸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制造商、不属于制造厂家。 2、声明函的真实性要求:供应商需在声明函中如实填写制造商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名称、所属行业及划型结果。其故意填写非实际制造商,是否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7条。 3、采购文件提供声明函格式,中标人未使用法定格式,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应该保证格式合规性对评审公正性。 4、声明函中采购人单位名称错误,导致声明函与项目实际采购主体不一致,应该为中标人参与采购人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名称错误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与实际采购内容不符,是否为“提供虚假材料”。 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货物类声明函的“标的名称/品目名称”应逐项填写采购清单中列出的具体货物名称,不得笼统或简化,中标人该信息填写错误,且未逐项填写采购清单中列出的具体货物名称,是否满足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将面临罚款、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废标等处罚。以上信息是否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77条。望贵方给与回复及处理,谢谢。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