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修文县非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232025000178项目名称:修文县非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1232025000178001品目名称:修文县非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彩食鲜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文县阳街道经济开发区贵州永辉供应链产业园6#1层010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三德”)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德保”)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质疑事项2:本项目投标供应商 “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关联关系,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应作无效标处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经我公司查询发现: 1、“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在明知存在关联关系情形下,采取在开标前转让股权方式企图隐瞒实际关联关系的情况进行串通投标,具体为“贵阳明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明德】存在开标前突击变更控股股东关系,经查证,在本项目招标期间,即2025年03月04日至2025年03月24日期间,在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前10天,“贵州三德”与“贵阳明德”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在2025年03月14日前,“贵州三德”为“贵阳明德”的投资人,但在2025年03月14日后突然变更给“贵阳明德”的法人陈秀红,因此,两家公司在短期内调整投资关系信息,试图掩盖关联关系进行串通投标,证明材料见附件1; 2、“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的同一法人关联公司“深圳佰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佰德】存在开标前突击变更投资关系,经查证,在本项目招标期间,即2025年03月04日至2025年03月24日期间,在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前13天,“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在2025年03月11日前,“深圳佰德”为“贵州三德”的投资人,但在2025年03月11日后突然变更给“贵州三德”的法人王刚,因此,两家公司在短期内调整投资关系信息,试图掩盖关联关系进行串通投标,证明材料见附件2。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我公司查询发现,“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关联关系,“贵州三德”的主要人员监事“顾钉冰”同时作为“深圳德保”多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即两家公司的高管存在严重重叠,证明材料见附件3;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经我公司查询发现: 1、“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在明知存在关联关系情形下,采取在开标前转让股权方式企图隐瞒实际关联关系的情况进行串通投标,具体为“贵阳明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明德】存在开标前突击变更控股股东关系,经查证,在本项目招标期间,即2025年03月04日至2025年03月24日期间,在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前10天,“贵州三德”与“贵阳明德”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在2025年03月14日前,“贵州三德”为“贵阳明德”的投资人,但在2025年03月14日后突然变更给“贵阳明德”的法人陈秀红,因此,两家公司在短期内调整投资关系信息,试图掩盖关联关系进行串通投标,证明材料见附件1; 2、“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的同一法人关联公司“深圳佰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佰德】存在开标前突击变更投资关系,经查证,在本项目招标期间,即2025年03月04日至2025年03月24日期间,在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前13天,“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在2025年03月11日前,“深圳佰德”为“贵州三德”的投资人,但在2025年03月11日后突然变更给“贵州三德”的法人王刚,因此,两家公司在短期内调整投资关系信息,试图掩盖关联关系进行串通投标,证明材料见附件2。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我公司查询发现,“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关联关系,“贵州三德”的主要人员监事“顾钉冰”同时作为“深圳德保”多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即两家公司的高管存在严重重叠,证明材料见附件3;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请求:请求:(1)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投标前的投资变更是否属于恶意规避串通投标行为;(2)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一致性,如方案、作者、人员等;(3)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关联关系;(3)如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请求取消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4)如查实存在关联关系,请求取消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5)请求对本次招标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复查,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发布的《释义》第七十四条:第(四)款“....构成本项规定的串通行为应具备的要件:一是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参加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取协同行动。需要加以区分的是,如果同一组织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但没有采取协同行动的,并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及“贵阳明德”调整投资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之间存在就投标价格、商务内容、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沟通或协商等协同行动。第(五)款“....该项规定的串通行为,是供应商之间采取合谋行为,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及“贵阳明德”调整投资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之间存在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第(七)款“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还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提供方便等。”,“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及“贵阳明德”调整投资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深圳德保”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以上情形。因此,“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及“贵阳明德”调整投资关系,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之一,不属于恶意串通,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之间串通一般指:(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及“贵阳明德”调整投资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仅存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贵州三德”与“深圳佰德”的股权转让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或投资关系,“深圳佰德”未参加本项目投标。“贵州三德”与“贵阳明德”的股权转让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或投资关系,“贵阳明德”未参加本项目投标。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关系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串通投标”,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 基于以上第(1)至(3)条所列依据,质疑事项1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回复:(1)“顾钉冰”为“贵州三德”的主要人员监事,同时作为“深圳德保”多个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此可见,“监事”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定义不同,职责权力不同。“顾钉冰”为“贵州三德”的主要人员监事,并非单位负责人,“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开标结束后的资格审查,是以投标截止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企业信息为准,投标截止时的企业信息是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基础。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股权关系显示,“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不存在控股关系,递交的投标文件有效。 (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发布的《释义》第十八条:“....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贵州三德”的监事与“深圳德保”的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无法证明“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监事不属于公司高管,不存在质疑人所述“两家公司的高管存在严重重叠”的情形。 基于以上第(1)至(4)条所列依据,质疑事项2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投标前的投资变更是否属于恶意规避串通投标行为; 回复(1):根据质疑事项1的回复,“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的关联公司“深圳佰德”在投标前的投资变更,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不属于恶意串通。 请求(2)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一致性,如方案、作者、人员等; 回复(2):经查,“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方案、作者、人员等一致性。 请求(3)请求核查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关联关系; 回复(3):根据质疑事项2的回复,“贵州三德”与“深圳德保”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请求(3)如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请求取消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回复(3):质疑事项1不成立,请求(3)不能被支持。 请求(4)如查实存在关联关系,请求取消贵州三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回复(4):质疑事项2不成立,请求(4)不能被支持。 请求(5)请求对本次招标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复查,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5):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不成立,请求(5)不能被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作为举证责任主体,质疑事项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与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在收到本质疑回复函后若对回复不满意,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修文县教育局党政办公室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发布的《释义》第七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发布的《释义》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