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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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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食堂粮油配送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详情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食堂提供粮油配送服务。
项目包含院本部精神科食堂及梅花分院食堂食堂粮油配送服务,采购期限1年,项目总预算是150万元。
医院院本部精神科病人食堂:雨花区曙光南路769号;梅花分院食堂: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秋江大道江背段200号)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一级大米(籼米):规格:25kg/袋,预算单价:130元。

品 种

籼 米

等 级

一级

加工精度

精碾

碎米

总量/(%)≤

15

其中小碎米/(%)≤

1.0

不完善粒/(%)≤

3.0

杂质

总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水分/(%)≤

14.5

黄粒米/(%)≤

1.0

互混率/(%)≤

5

色泽、气味

正常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一级大米标准,非转基因大米,无霉变,无杂质。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一级大米(籼糯米):规格:25kg/袋,预算单价:180元。

品 种

籼 米

等 级

一级

加工精度

精碾

碎米

总量/(%)≤

15

其中小碎米/(%)≤

2.0

不完善粒/(%)≤

4.0

杂质

总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0.02

水分/(%)≤

14.5

黄粒米/(%)≤

1.0

互混率/(%)≤

5.0

色泽、气味

正常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T1354-2018一级籼糯米标准,非转基因大米,无霉变,无杂质。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纯菜籽油(物理压榨纯菜籽油) 规格:20L/瓶,预算单价:280元/瓶

项目

质量指标

一级

色泽

淡黄色至浅黄色

透明度(20℃)

澄清、透明

气味、滋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香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 ≤

0.10

不溶性杂质含量/(%) ≤

0.05

酸值(以KOH计)(mg/g) ≤

1.5

过氧化值/(mmol/kg) ≤

0.125

加热试验(280℃)

无析出物,油色不得变深

要求非转基因的纯食用菜籽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T1536-2021一级标准。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小麦粉(面粉):规格:25kg/袋, 预算单价:120元/袋

质量指标

类别

精制粉

加工精度

按标准样品或仪器测定值对照检验麸星

灰分含量(以干基计)/% ≤

0.70

脂肪酸值(以湿基,KOH计)/(mg/100g)≤

80

水分含量/%≤

14.5

含砂量/%≤

0.02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含砂量,%

≤ 0.02

色泽、气味

正常

外观形态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T13552021国家标准,无霉变,无杂质,一年内新粮研磨所制,可加工制作包子、馒头、米糕等食品。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面、面粉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面条:500g/支,预算单价:4.3元

项目

质量指标

水分(g/100g)≤

14.0

酸度°T ≤

4.0

铅以(Pb)计,mg/kg.≤

0.16

黄曲霉毒素B/μg/kg.≤

5.0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

氢乙酸计)/g/kg.

不得使用

烹调损失率/%≤

10.0

熟断条率

0

自然断条率/%≤

5.0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T13552021国家标准,无霉变,无杂质,一年内新粮研磨所制,可加工制作包子、馒头、米糕等食品。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面、面粉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配送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配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①配送要求

A.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成交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大米、糯米、菜籽油、面粉、面条按配送批次提供检测报告。配送的大米、糯米、菜籽油、面粉、面条为品牌产品、优质产品,具有检验合格证等。大米须当年或当期新米,米质纯,无杂质,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无黄粒、霉粒,水份小于14.5%;菜籽油必须是非转基产品。

B.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采购人列明的配送清单和相关要求进行配送。配送时,成交供应商不得变更采购人要求配送的商品,须严格按采购人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间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配送点。如果因送货地点错误、送货时间延误等成交供应商原因而造成延误交货时间,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采购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成交供应商配送任一货物超时的,超时1小时成交供应商应支付本次超时配送货物的货款30%的违约金,超时2小时成交供应商应支付本次超时配送货物的货款60%的违约金,若当天未配送成交供应商应支付本次超时配送货物的货款100%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当期或下期货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成交供应商如5次及以上配送超时或3次及以上未配送,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继续赔偿。成交供应商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1天通知采购人指定专门负责人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可在应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且成交供应商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C.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成交供应商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D.成交供应商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E.成交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F.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所配送的粮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不论合格与否,检测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G.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A.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包装标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B.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直至货物验收合格。

C.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③包装及储运要求

A.包装标重按国家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同时包装上要印有国标认证、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B.运输中要注意安全,防止雨淋日晒及交叉污染。

C.常温下储存于通风、干燥处,注意防潮、防霉及防虫等。

④售后服务

A.货物包装应对质保期进行说明,且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保期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采购人在收货后,应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在质保期内提出。

B.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采购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成交供应商应在1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认可采购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若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采购人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由采购人将异议产品送至第三方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C.货物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卖方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责任。验收后粮油商品在质保期内一切质量问题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方式无偿采取整改、补救等措施,成交供应商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⑥违约责任

A.除本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本合同总金额5%每日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成交供应商仍未纠正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继续赔偿。

B.由于成交供应商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采购人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成交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增加费用,且成交供应商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C.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D.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E.因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采购人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F.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导致的一切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切赔偿损失。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采购人黑名单。

a.如成交供应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和一切安全事故、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承受的部分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b.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c.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d.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e.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f.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评分标准中相关资料复印件或原件进行核验,如查出成交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向财政部门汇报,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

g.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息危机的。

h.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j.向采购人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k.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⑦保密条款

A.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B.中标人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等履行本协议相关信息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中标人及成交供应商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中标人应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人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中标人承诺其指派的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以确保能安全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义务。


六、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及验收标准

A.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采取分期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B.产品验收

a.每包重量误差不能大于0.5%。

b.抽样方案:随机从送货中不同部位抽取总共3%不少于0.5kg(或0.5升),进行验收。

c.质量等级:品种、等级、质量方面按国家标准执行,大米、糯米品种质量不低于国家一级大米(籼米)标准,质量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1354-2018,卫生标准按NY5115无公害大米要求执行;菜籽油质量不低于国家一级压榨菜籽油;面粉面条品种质量标准不低于GB/T13552021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符合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重新交货。

d.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成交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予以整批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因此给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偿。

e.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先行垫付,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如为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双方协商。

f.本合同下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的质量、规格等的要求标准。

g.凡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重新交货直至合格,有关重新交货、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且成交供应商应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按当期订单价款总额5%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自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按当期订单价款总额10%每日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且采购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当期订单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继续赔偿。

七、其他要求:

①付款人: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第九医院、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②付款方式:中标人每月底根据实际供货量向采购人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及税控机打印的货物清单,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中标人的固定收款帐号支付货款。若中标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则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④中标人须按采购人的订单要求供货,请投标人保证产品品质,考虑合理利润进行报价,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⑤供应商承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评估制度和随时抽检制度,对抽检中有一次发现农残超标的将采取零容忍,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