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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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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滨江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交易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滨5202503000121001

杭州市滨江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交易公告(代交易文件)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州市滨江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滨5202503000121001;

3、项目预算金额:48万元;

4、最高限价:48万元;

5、合同履约期限:一年;

6、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采购方式:公开竞标;

8、联合体:√不接受 □接受。

▲二、采购需求(本章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予以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杭州滨江区公共卫生中心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78号,提供早餐和中餐,就餐人数约64人。

(二)项目要求

1、若发起人需要,供应商需提供服务人员,配合日常货品配送验收交接工作,费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中。

2、每批次货物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检疫证明、检验合格文件,所有食材必须可追溯。

3、主要配送种类如下:

名称

食堂主要常用食品原料清单

蔬果类

(1)叶类;青菜、大白菜、包心菜、豆芽菜、菠菜、芹菜、蒿菜、毛毛菜、苋菜、花菜、西兰花、韭菜、香菜、大蒜、小葱、娃娃菜、菜拱、广东菜心等

(2)果实类:老南瓜、南瓜、冬瓜、丝瓜、茄子、番茄、刀豆、豇豆、青豆、毛豆、豌豆、蚕豆、荷兰豆、黄瓜、菜瓜、蒲子、葫芦、辣椒等

(3)根茎类:白萝卜、蕃薯、土豆、洋葱、山药、生姜、净马蹄、藕、胡萝卜、春笋、冬笋、莴笋、榨菜、茭白、芋艿等

(4)水果类:西瓜、桔子、香蕉、哈密瓜、苹果、圣女果、砂糖桔、甘蔗、金桔、西梅等

家禽类(不含内脏)

(鲜)杀鲜鸡、(鲜)杀鲜鸭、鸡翅、鸡尖、腊鸡腿(冻)、净膛整鸡、 鸡胸、琵琶腿、鸡边腿、鸡爪等

家畜类

条肉、五花肉、肉末、肉丝、板油、小排、大排、杂排、猪蹄、筒骨、猪肝、猪肚、猪大肠、咸肉、咸猪蹄、火腿肉、牛肉、牛腩、牛排、牛腱子、鲜羊肉、熟羊肉、羊肉卷、羊骨头等

水产类

鲢鱼、草鱼、鲫鱼、河虾、鳊鱼、桂鱼、笋壳鱼、黑鱼、鲈鱼、包头鱼、鳗鱼、黄鳝、泥鳅等

冷冻食品

冷冻鱼、肉、虾等食物。

豆制品类

豆腐、豆腐皮、腐乳、油豆腐、臭豆腐、豆腐干、老豆腐、千张结等

蛋奶类

鸡蛋、鸭蛋、咸鸭蛋、鹌鹑蛋、皮蛋、牛奶(一鸣、美丽健、新希望)、酸奶(一鸣、美丽健、新希望)等

粮油类

东北盘锦米、江苏碧绿精米、华东香糯米、东北五常米、稻花香米、恒天面粉、紫兰花粉、粘米粉、澄面、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棉籽油、油茶籽油、花生油等

干货类

干菇、木耳、紫菜、红枣、花生、黄豆、绿豆、桂皮、辣椒、花椒、大茴香、小茴香、胡椒等

调味品类

味精、酱油、鸡精调味料、食醋、酱、卤水汁、蒸鱼油、黑胡椒汁、酸菜、纯芝麻油、泡菜、榨菜丝、酱瓜、什锦菜等

半成品点心

肉包、菜包、豆沙包、水饺皮、馄饨、年糕、面条、春卷皮、蛋挞皮、白木耳、小米糕、黑米糕、红豆饼、流沙包、虾饺皮、小松糕、发糕等

(三)订货

(1)发起人每日18点30分前向成交人提供次日需求订单。内容包括原材料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运送时间、送达地点、订单联系人等具体要求。

(2)成交人如无法提供订单的个别品种,应在接到订单后2小时内知会发起人并协商好解决办法。

(3)遇特殊情况,如:发起人用餐人数临时增减,特需物品临时增减等,成交人需无条件配合发起人。发起人需要补货的,经发起人通知后,成交人应尽快配送至发起人食堂。

(4)因季节性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部分菜品价格涨幅过大,需要临时调整价格时,成交人应先书面或电话通知发起人,经双方协调后给予调整。

(四)交货

(1)成交人每日在发起人要求的时间(07:00)前完成当日订单物品的配送,并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其中发起人两份,一份食堂留档,一份财务做账),双方现场过秤并验收签名,作结算凭证。

(2)所有品种按除箱净重过磅,最终交易重量以双方确认的过磅数为准。

(3)成交人负责将货物从车上搬到称上过磅,然后放到指定地点,由发起人负责验收并签字确认。

(4)考虑到叶菜类品种的特殊性,品种及数量与发起人订单要求下限相差不能超过10%,数量超出部分由成交人带回,不纳入结算,下限超过10%不足部分由成交人及时补足。

(5)家禽及肉类等货品根据发起人要求加工,家禽必须是当天新鲜宰杀;带骨产品(肉骨头、仔排、大排等)需按发起人要求剁小块或薄片;肉末、肉丝等原则上由发起人食堂自行加工,在发生急需加工的情况时,可由成交人代为加工,但必须是发起人的相关人员确定原材料数量和质量后,在发起人的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加工。

(6)成交人提供的各类蔬菜、水果、水产、肉禽类等食料或农副产品质量必须达到配送所列的要求及验收标准,并且品质不低于发起人当天在各大蔬菜批发市场的自购标准,若发现不合格,发起人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成交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发起人的要求重新供货,更换同类产品不再另行计价。

(7)成交人提供的蔬菜、水果应当新鲜,若提供的食品有腐烂等情况的,必须当天10:00前完成更换。

(五)验收标准与要求

成交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成交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粮油类

A.大米:

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T1354—2018《大米》中“一级”的要求。

B.面粉:

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面粉(分通用小麦粉、高低筋小麦粉和蛋糕、面包等专用小麦粉三大类)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通用小麦粉质量等级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GB/T1355——2021《小麦粉》中“精制粉”的要求。

C.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棉籽油、油茶籽油、花生油等):

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原料应为非转基因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质量等级达到或超过该种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中“一级”的要求。

2.果蔬类

A.蔬菜质量要求:做到去根、去菜帮、去粗垃圾。必须是质优、新鲜、无污染、无变质,蔬菜农药残留在国家规定GB2763-2021允许的范围内,每批次应携带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及产地证明。

B.水果质量要求:必须保证新鲜,无污染、无变质,且大小均匀。

3.冷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等)

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品种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每批次应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鲜肉类

A.鲜猪肉质量要求:鲜猪肉由定点屠宰场、点直接配送或定点采购,并且每方肉上必须盖有屠宰场的检验检疫章,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要按照发起人实际需求提供加工服务。运输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运输冷鲜(冻)肉应当使用具有保温措施的车辆,车辆必须要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要清洗消毒。

B.家禽类和其他肉食(鲜活家禽、牛羊肉等)质量要求:本地产家禽类和其他肉食,必须提供由养殖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本县域外调入的家禽类和其他肉食,必须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报验单的复印件和分销凭证。必须当天屠宰。

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必须当天屠宰新鲜,观感好。

5.干货类

质量要求:必须是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整齐、均匀、完整、质优、无污染,硫等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6.点心类

质量要求:必须是预包装食品,且包装上印有中文标识的产品批号、品名、等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厂名、厂家地址等。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7.蛋奶类

蛋类质量要求:必须是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整齐、均匀、完整、质优、无污染,硫等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鲜蛋外壳有光泽;用光照,能透光,呈桔红色,气室小而透亮,蛋黄轮廓完整清晰,无斑点;用鼻闻,清新、无异味;将蛋轻轻摇动,听不到声音或感觉不到振动,鲜鸡蛋依据标准GB2749-2015《蛋与蛋制品》。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

奶类质量要求:必须是无酸变、无腐烂、无变质、无沉淀,食品添加剂含量等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标准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8.其他食品

A.豆制品(豆腐、千张、豆腐干、素鸡、油豆腐、腐竹等)

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仅限于豆腐类、豆腐干类及腐竹类三种非发酵型非即食豆制品),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拥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企业的应在其包装上印有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B.调味品(味精、酱油、鸡精调味料、食醋、酱、调味料等)

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包装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C.水产类

质量要求:必须是鲜活、质优、无污染、无变质、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产品,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

D.其他类

质量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该产品的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并应在其包装袋上印有SC证号。产品质量应符合其标准上明示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质量要求:不得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

(六)试供期

(1)试供期30天,试供期内发起人主要考察供应商货物质量、服务、价格、信誉等方面情况。

(2)试供期满且经发起人综合考察认为合格的,合同继续执行;若试供期间出现质量、服务等难以磨合的问题的,发起人可终止合同,成交人应负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七)质量保证

对食品质量问题在30分钟内响应,2小时以内到现场解决问题;不能当场解决的,必须采取更换等措施,以保证发起人的正常使用,如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食用人的不良反应,成交人须负全部责任。

成交人配送过程中有服务、质量问题的,发起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一张整改通知书扣除500元,在每月结款中自动扣除。

成交人配送过程中菜价明显超过结算单价[报价基准价×折扣率],发起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一张整改通知书扣除500元,在每月结款中自动扣除。

基准价参照“杭州市菜篮子零售价格”供货前1天注明相应品种的平均价,未在其中的以世纪联华超市的市场价(非促销价)为基准价,不满足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基准价。

发起人每周对食品进行抽检,如不符合的,发起人退回相应批次货品并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一张整改通知书扣除500元,在每月结款中自动扣除。

发起人不定期对食品进行溯源抽查,如不符合发起人采购要求的,发起人退回相应批次货品,并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一张整改通知书扣除500元,在每月结款中自动扣除。

(八)发票

成交人须开具国家正式发票。成交人按供应商品的销售额开具发票并附相对应的税控清单,税控清单内容须与实际送货内容,包括数量、品名、规格、金额等一致。若成交人提供的发票经查实为虚假发票,立即列入发起人供应商黑名单,终止合同。造成发起人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并罚成交人以后都不得参加发起人组织的采购活动。

(九)商务要求表

响应报价

本项目按折扣率报价,响应限价为:见报价要求,超出此限价的响应报价无效。成交人的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报价应包括完成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费用。

合同服务期限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一年。若有以次充好或其他违反合同履行的情况,发起人将根据情况取消其配送资格。

配送要求

成交人应根据发起人实际需求分批送货,每日在发起人要求的时间(07:00)前必须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临时补送食材需在1小时之内送到。成交人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发起人的正常需求量。发起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成交人。发起人在验收食品时,只对食品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成交人对食品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在服务过程中发起人保留自行采购权。

实施地点

发起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和支付条件

收货清单当天由发起人确认,货款以成交价格按每月结算,成交价格已包含税费、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成交人应先提供本公司正规税务发票,发起人在收到票据后支付货款,结算以人民币元计价。

注:付款前,供应商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财务发票,否则发起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供应商仍须履行本合同。

其他约定

合同期内,若有不服从管理、食材品质差、价格虚高、缺斤短两等情况,或有其他违反合同履行的情况的,发起人书面告知3次后,有权取消成交人配送资格。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十)报价要求

序号

配送种类

权重

响应限价

1

粮油类

20%

90%

2

果蔬类

20%

75%

3

冷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等)

10%

85%

4

鲜肉类

25%

85%

5

蛋奶类

10%

90%

6

其他食品(干货类、点心类、水产类、豆制品、调味品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15%

90%

三、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响应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竞标公告所规定的货物及服务的独立法人。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有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竞标活动(招标代理将在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记录,有上述情况的响应人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响应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电子响应文件将采用CA加密和解密,“e见证”交易大厅的网址为https://bhb.hhtz.gov.cn/bj-tradding/bidweb/index.html,响应人无需到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交易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发起人或中介机构和所有响应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滨好办-交易服务专区(“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e见证”交易大厅)由发起人进行在线解密,响应人在线参加交易活动,系统操作请关注第八点。

五、响应人须知

1、以下条款不符合交易公告要求的,作无效处理: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需求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标注“▲”条款的内容系实质性内容);

(2)附件资料(扫描件)未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的;

(3)未按交易公告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响应需求、成交质保期/服务期要求最终以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版为准。

3、参加响应的单位在交易截止时间前,通过本企业的CA锁登录“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需“.响应文件”格式,可用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

①报价表及报价清单、证明材料。

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有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④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⑤联合体协议(如有)

⑥其他:声明/承诺函

六、成交办法

1、成交方法

√方案一:最低价法,发起人/中介机构确认响应文件满足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后,确定报价最低的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如响应人项目最低报价相同,由发起人通过综合评估确定成交候选人。

¨方案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发起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具有承接该项目资格的响应人方案进行评估,结合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商务、信用、资信、方案优劣等因素后,以投票形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2、成交人的确定:发起人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确定成交人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3、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收取4,000元。

七、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交易截止时间前(如发生澄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交易文件编制的,发起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若此时距截止时间已不足3日,应延长截止时间)。

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通过“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网上提交。

3、现场考察:发起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考察,响应人需自行到各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慎重报价。

4、交易时间:2025年4月17日上午09: 30(北京时间)。

5、交易地点:响应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会。

八、响应人系统操作须知

1、本项目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业务办理,响应人首先需在“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https://bhb.hhtz.gov.cn/bhb-company-pc/index.html#/micro-xefw?xefw=%2Fybt%2F【点击项目交易】)中进行企业注册并进行CA锁绑定(未有CA锁的请网上自行办理http://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198) ;然后方可登录该平台参与项目交易公告查看、附件下载和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等业务操作,响应工具下载地址:https://bhb.hhtz.gov.cn/bhb-company-pc/index.html#/micro-xefw?xefw=%2Fybt%2F【点击项目交易】(根据操作手册)安装和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未登录该平台的业务操作行为一律无效;

2、企业注册:点击“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https://bhb.hhtz.gov.cn/bhb-company-pc/index.html#/micro-xefw?xefw=%2Fybt%2F)的“法人登录”,登录后点击项目交易,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具体操作详见“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的操作手册,企业注册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发起人/中介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响应人名单并进行解密,响应人可在线查看解密情况,若响应文件格式错误不符合交易文件要求的,文件内容缺失或损坏,导致解密时无法正确读取的,由响应人负责。

4、交易全过程中,各响应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解密、符合性审查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响应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响应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响应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响应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5、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交易的远程交互,建议响应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耳麦、话筒、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响应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品茗驱动(可到“易滨通”小额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下载安装)。

6、响应单位应充分考虑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

7、技术服务电话:王工17773420435。

8、业务服务电话:詹工:0571-89521156。

9、CA问题联系电话:天谷CA 400-087-8198。

九、异议及投诉处理

1、响应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异议。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对交易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过程结束前提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之前应暂停交易活动,其中对交易活动现场情况有异议的,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响应人对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文件明确的投诉处理部门小组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交易文件明确的投诉处理部门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或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部门小组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原则上应暂停交易活动。

5、有下列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具体、没有明确请求的;

2)投诉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3)超过投诉时效的;

4)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没有按规定提出异议的。

十、对本交易提出询问、异议、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中介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竞男、刘一鸣、龚超 0571-85831734、0571-85281286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发起人: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舒薇 / 0571-85381520 (询问、异议)

联系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78号区公共卫生中心605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范莹莹 / 0571-86671909 (投诉处理)

联系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78号区公共卫生中心604室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

序号

配送种类

权重

响应限价

折扣率

1

粮油类

20%

90%


2

果蔬类

20%

75%


3

冷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等)

10%

85%


4

鲜肉类

25%

85%


5

蛋奶类

10%

90%


6

其他食品(干货类、点心类、水产类、豆制品、调味品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15%

90%


综合折扣率%(易滨通平台填报综合折扣率)


注:

1.综合折扣率=每一项的[权重]*[折扣率]相加之和。

2.如折扣率85%,成交后结算单价=报价基准价×折扣率(85%)。

3. 基准价参照“杭州市菜篮子零售价格”供货前1天注明相应品种的平均价,未在其中的以世纪联华超市的市场价(非促销价)为基准价,不满足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基准价。

响应人全称(盖章):

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附件2:

响应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附件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致: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中介机构名称) :

我_______ __(姓名)系_______ __(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采购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竞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字或盖章)

职务: 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

响应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日 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