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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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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7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511521202000000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行政区划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 钟女士、唐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1-6610576
采 购 人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人地址 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 13688299873
项目联系人 曾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688299873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1-27 15:23
原公告发布时间 2020-01-10 15:35
原公告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原公告地址 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hiji_gkzbcg/2c9240c76f8c0e06016f8e4d1c1602e2.html
项目包个数 1
更正事项、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保证金缴纳时间和开标时间均延长至2020年2月4日9:30,其余事项不变。
其它补充事宜 无。
采购品目名称 蔬菜加工品,其他农副食品,谷物细粉,畜禽肉
更正文件下载地址 附件
备注 财政备案号:2019-207。
PPP项目标识

附件
附件
附件

项目编号:宜叙采公〔2019〕17号

宜宾市叙州区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二次更正)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2020 1 10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第四章 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6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7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48

第七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60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69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受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委托方的宜宾市叙州区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财政备案号:2019-207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宜叙采公〔2019〕17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即:宜宾市叙州区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招标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公告时间:20201 11日至2020 2 20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二)获取时间:2020 111日至20202 20日17:00。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的依据。

(三)获取方式: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sichuan.gov.cn)‘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ibin.gov.cn)‘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招标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http://cg.yibin.gov.cn/login.aspx?loginType=2),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招标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7×24小时服务电话:010—86483801。

(四)公告顺延: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以以更正公告形式顺延招标文件获取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家数仅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获取后缀为‘.ZFZBJ’的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家数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680000.00元(大写:陆拾捌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及交纳方式:供应商应在2020 225日9:30,及时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

账 号: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三)注意事项

1.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潜在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本项目采购人委托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并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和实施统一管理。请广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将影响投标。

2.同一项目分为多个包的,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投标保证金,且不同包件的投标保证金缴款账户不同(凡交纳金额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参与投标)

3.投标保证金须通过供应商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时所绑定的网银账户交纳。

4.投标保证金具体缴纳流程详见http://ggzy.yibin.gov.cn/Jyweb/XXGKView.aspx?type=%E4%BF%A1%E6%81%AF%E5%AF%BC%E8%88%AA&subtype=40&subtype2=40020&ID=9492。

5.如通过网银账户成功转账30分钟后,如未进行自动绑定,请点击手工分配查询订单手工绑定,电子交易系统中项目订单仍然未分配,则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致电北京筑龙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进行咨询处理

四、投标文件递交

(一)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或现场递交光盘一式两份(一式两份,光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下同)。其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0条和第31条办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即:不将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导入开标系统,下同)。

(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 2 25930分。

(三)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四)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须提供样品的,则所有样品均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

(一)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须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投标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投标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须携带制作和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投标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包括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手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投标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投标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自愿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投标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 电子签章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二)开标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请潜在供应商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2.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并已实施异地远程投标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递交远程投标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

0831-6610576(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0831-2208662(技术服务费咨询);0831-6880158(保证金收退等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0831-2208723<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0831-2208724<CFCA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0831-6883565(质疑受理)。如需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咨询,请随时拔打010—86483801技术服务电话(提供7×24小时服务)。

3.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招 标 人: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地 址: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邮 编:

邮 编:

644600

联 系 人:

曾先生

联 系 人:

钟女士、唐先生

电 话:

13688299873

电 话:

0831-6610576

传 真:

传 真:

0831-6610576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http://ggzy.yibin.gov.cn

http://www.sczfcg.com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日期:2020 1 1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宜宾市叙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联系人:曾先生

电 话:13688299873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联系人:钟女士、唐先生

电 话:0831-6610576

3

招标文件编号

宜叙采公〔2019〕17号

4

项目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宜宾市叙州区2020-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二次)

6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及其他

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无 □有,

10

标前答疑会

无 □有:

11

合同分包

□允许 不允许

12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第一包段(观音镇、柳嘉镇、合什镇、泥溪镇),金额:¥34435000.00元(大写:叁仟肆佰肆拾叁万伍仟元);第二包段(赵场街道,横江镇、横江中学、双龙镇、凤仪乡)金额:¥334610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肆拾陆万壹仟元);第三包段(樟海镇、柏溪街道、南广镇)金额:¥322020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贰拾万零贰仟元);第四包段(安边镇、高场镇、蕨溪镇、商州镇、龙池乡)金额:¥31009000.00元(大写:叁仟壹佰万零玖仟元)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3

投标截止时间

2020 225930

14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15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16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7人,其中业主代表2人。

17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8

中标价

以中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函中的总投标价为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19

定标原则

□ 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推荐中标候选人2个。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4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对应确定各包段中标人(即第一名为第一包段中标人、第二名为第二包段中标人、第三名为第三包段中标人、第四名为第四包段中标人)。

20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680000.00元(大写:陆拾捌万元)。

交款方式:供应商应在2020 225日9:30时,及时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州支行

账号: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注: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且不同包件的投标保证金缴款账户不同(凡交纳金额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参与投标)。

21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将通过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2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采购人退还。

24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

详见第六章。

25

供应商资格审查方式

□ 由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 由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注: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五章。

2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28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投标文件格式为xxx. ZFTBJ。

29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和加密。

备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投标文件签署”。

3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及相关要求(份数

及其包含内容等)

1.网上递交,或现场递交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具体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按本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1条“开标方式”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投标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 ZFTBJ。

3.任何原因导致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投标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

开标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标方式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所有投标文件均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到开标地点或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供应商可在网上递交、现场递交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下同)两种递交方式中任选一种,也可同时选择两种方式进行递交。

2.签到相关事宜: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开标相关事宜:

(1)供应商只以一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或现场递交光盘<一式两份>),若开标时,其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的,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供应商同时选择两种递交方式的,则开标时,首先开启网上投标文件,若成功导入,则光盘投标文件(一式两份)不再开启,当场退还供应商;若网上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则可开启其光盘投标文件(一式两份);若两种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无法导入,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须提供样品的,则所有样品均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解密等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投标文件签署”。

(5)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成功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文件成功导入开标系统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2

投标文件光盘

刻录要求

为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不要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直接写入光盘”功能来刻录光盘。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Nero)来刻录CD光盘,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且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请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其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投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应标书编制系统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查看。

33

投标文件的密封

选择有现场递交光盘一式两份的,须将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34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报价表中记录的报价合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总投标价和“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三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35

充分、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仅限于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直接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优先选择宜宾市本地注册企业。如 有2个及以上宜宾市本地注册企业,或没有宜宾市本地注册企业的,则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决定。

(2)随机抽取。

□(3)其他: /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1)0个。

(2)1个,即: 大米

□(3)2个,即:

□(4) 个,即: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

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二家(含)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5.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否则,其投标无效。

36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书名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7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不足十五日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专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询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的,应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9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40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单》、货物发票复印件,向中标人支付规定的合同款。

41

样品处理

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2

实质性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投标无效(无效投标、无效处理)和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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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补充的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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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解释

对招标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负责。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即“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注册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合格的投标产品

4.1 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4.2 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3 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也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5. 投标费用

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按本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项相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供应商和投标产品(如涉及)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7)评标办法;

(8)合同主要条款。

7.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按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且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专网(政府采购信息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没有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投标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12.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如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比达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则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联合体一方为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并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监狱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2.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 知识产权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则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则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由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下载网址:ggzy.yibin.gov.cn(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本项目投标文件组成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第四、五、六、七章要求为准)。

14.1 报价部分。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填写报价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如下: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之间的差价比不得超过15%。否则,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4)投标的最小单位是包。供应商必须对同一包中的项目全部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须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报价为一次性密封报价。每包投标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14.2 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其他资质资格要求。

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五章要求响应。

14.3技术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2)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3)技术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

(4)产品彩页资料、官网下载的技术资料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或者原件盖鲜章的扫描件);

(5)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本项目技术部分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要求响应。

14.4 商务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报价表(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明细表;

(4)商务应答表;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业绩表;

(7)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8)中小企业声明函;

(9)售后服务方案;

(10)签订合同信息、付款说明、验收要求;

(11)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符合综合评分条款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或者原件盖鲜章的扫描件)

(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本项目商务部分具体应答按本招标文件第六章和第七章要求响应。

14.5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投标保证金

15.1 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四(三)。

15.3 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5.4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5.5供应商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或有虚假行为的;

(7)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8)供应商违反其投标文件第三章之《承诺函》相关条款的;

(9)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6投标保证金不能转为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16.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制作

17.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且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投标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和加密(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投标文件签署”),其导出投标文件格式为xxx.ZFTBJ。

17.2如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17.1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7.3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文件内容。

17.3.1报价部分文件;

17.3.2 合格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17.3.3技术部分文件;

17.3.4商务部分文件;

17.3.5其他部分。

17.4为避免光盘文件格式不兼容而造成光盘无法读取,请不要使用操作系统自带的“直接写入光盘”功能来刻录光盘。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Nero)来刻录CD光盘,并在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且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Windows 7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其方法是:将刻录在光盘上的投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同时使用相应标书编制系统中的【查看标书】功能,对刻录后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查看。

17.5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供应商应将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一式两份,光盘上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

18.2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的外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

18.3网上投标不适用上述要求。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1.1采用光盘现场递交的,应将密封好的光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指定地点。

19.1.2采用网上投标的,应将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专网)网上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

19.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9.3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19.4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必须一致,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并重新上传;也可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0.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五、开标和中标

21.开标

21.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并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注: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1.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21.3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4开标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导入有效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由唱标人员对其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供应商名称等进行宣读,且记录在案。

21.5唱标结束后,请供应商代表确认报价并在报价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21.6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

21.7其他约定

(1)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22.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2.2不符合第17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项“投标文件的密封”相关规定的;

22.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2.4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读取导入的(包括网上递交和现场光盘递交);

22.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4. 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

24.1中标结果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

24.2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也应当交回),再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4.5结果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凭公司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中标供应商鲜章的复印件(一份)及时到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24.6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领中标通知书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24.7中标通知书发出(含邮寄和传真<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的,以邮寄或传真当日起计算时间>)后30日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此类推。

25.4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心和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留存备案。

26.合同分包

26.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

29.1中标供应商应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29.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0.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履行合同

32.1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七、相关行为约定

3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35.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36.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心地 八、相关政策

38.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9.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如果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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