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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竞价管理 < >/**/ .dowebok { : 790px; margin: 0 auto; font-size: 0;} .dowebok a { display: inline-block; : 150px; margin: 5px;} .dowebok .big { : 300px;} .dowebok img { : 100%;} /**/
竞价地址:https://ctzb.fjzzct.cn/p/jjList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温馨提示:您要下载的标书是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docx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竞价文件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竞价文件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竞 价 文 件 招租人: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公告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漳州市属国有企业-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下属子公司。为了更好做好国有资产运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由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租人,组织公开招租,以高价中选的方式确定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承租人。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备注:标的以现状为准,区位图附后) 1.招租范围: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2.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2020年租金7折优惠,2021年租金7.5折优惠,2022年恢复原价。租金半年一缴,先缴后用。2020年物业费3元/㎡/月及商管费5元/㎡/月费用转化为园区消费一卡通,各入驻商家,根据自身需缴交的管理费用,办理一卡通。 3、管理费用:物业费8元/㎡/月,商管费5元/㎡/月(不含二层及以上),租金不含商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竞价申请人: 企业/个人 。 三、资格要求: 1.身份证明。 (1)若竞价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价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竞价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备查)。 (2)若竞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自然人本人参加竞价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原件备查)。 2.非被列入失信企业或个人。竞价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信誉承诺函》。 3.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4.竞价申请人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提供银行回单)。 5.竞价申请人需提供报价承诺函及业态承诺函。 备注:竞价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应是有效、清晰并加盖竞价申请人公章(若竞价申请人为自然人,则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需持原件备查。若有一项未通过的视为无实质性响应本竞价文件要求,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四、竞价方式: 采用电子竞价、高价中选的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即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实行在起步价基础上竞价,以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元整(即?150.00)为整倍数加价,轮番网上竞价,最高价者中选。 五、报名时间及领取竞价文件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期间竞价申请人登陆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竞价系统报名。 2.领取竞价文件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9:00—12:00, 15:00—17:30。 3.领取竞价文件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景会路下洲花园BC区3楼337室。 六、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竞价时间、网址: 1.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17:30。 2.竞价时间: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9:00—9:30。 3.竞价网址: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 七、竞价保证金: 1.竞价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 2.提交方式 竞价申请人须于2020年3 月31日北京时间16:30时前将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至竞价文件规定的招租人银行账户(指款项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电汇或转账单上需注明“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竞价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竞价申请人将不得参与竞价。 竞价保证金汇入的银行专用账号: 3.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持保证金收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退还手续,招租人无息退还给除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因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审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无息退还并告知竞价申请人推迟退还竞价保证金的原因);中选人、第一、第二候补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于中选人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持保证金收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八、招租公告: 本次招租公告发布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zzgzw.zhangzhou.gov.cn/)及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予以公告15个工作日。 九、其他: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若乙方未按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装修并开业,则需于2021年1月7日前补足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与不享受优惠的履约保证金(即不享受优惠的合同总价的9%)的差额。 十、特别说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割经营;未经招租人同意不得转租;消防报审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如未获得消防审验影响经营,不得向组织人要求任何补偿。其他招租内容详见竞价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招租人: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0596-7070757 招租人: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竞价申请人须知 一、招租人信息 1.招租人: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景会路下洲花园BC区B1-12、13号店面。 3.邮编:31037000 4.电话:0596-7070757 5.联系人:小林 二、项目概况 1.招租项目: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2.项目情况:建筑面积约133㎡(一层)。 3.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2020年租金7折优惠,2021年租金7.5折优惠,2022年恢复原价。租金半年一缴,先缴后用。2020年物业费3元/㎡/月及商管费5元/㎡/月费用转化为园区消费一卡通,各入驻商家,根据自身需缴交的管理费用,办理一卡通。 4、管理费用:物业费8元/㎡/月,商管费5元/㎡/月(不含二层及以上),租金不含商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三、竞价范围及内容 本项目出租经营,经营范围: 茶室、饮品、精品。 四、项目要求 1.遵守竞价文件“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及招租人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2.承租人需自行承担申请水电气增容或室内装修及其他改造费用。 3.承租人需自行办理消防、卫生许可、取水、工商等经营相关手续。 4.水费、电费、卫生费、维修费、租金、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公证费、保管费、物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合同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六、最低挂牌价 1.本次招租竞价设置最低挂牌价为每月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即?8000.00/月)。 2.竞价申请人承诺的单价不得低于最低挂牌价,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七、报名时间及领取竞价文件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期间竞价申请人登陆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竞价系统报名。 2.领取竞价文件时间: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9:00—12:00, 15:00—17:30。 3.领取竞价文件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景会路下洲花园BC区3楼337室。 八、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竞价时间、网址: 1.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17:30。 2.竞价时间: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9:00—9:30。 3.竞价网址: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 九、竞价保证金: 1.竞价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 2.提交方式:竞价申请人须于2020年 月 日北京时间16:30时前将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至竞价文件规定的招租人银行账户(指款项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电汇或转账单上需注明“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竞价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竞价申请人将不得参与竞价。 竞价保证金汇入的银行专用账号: 3.竞价保证金的退还 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持保证金收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退还手续,招租人无息退还给除候补中选人以外的未中选人(因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审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无息退还并告知竞价申请人推迟退还竞价保证金的原因);中选人、第一、第二候补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于中选人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持保证金收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十、履约保证金 1.中选人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向招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即?30000.00)。 汇入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专用账号: 2.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中选人没有违约,且结清各种应付款项并归还租赁场所后,中选人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招租人无息退还给中选人。 十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本项目招租人对竞价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具体要求如下: 1.身份证明。 (1)若竞价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价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竞价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备查)。 (2) 若竞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人参加竞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备查);自然人本人参加竞价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原件备查)。 2.非被列入失信企业或个人。竞价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信誉承诺函》。 3.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4.竞价申请人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提供银行回单)。 5.竞价申请人需提供报价承诺函及业态承诺函。 备注:竞价申请人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应是有效、清晰并加盖竞价申请人公章(若竞价申请人为自然人,则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需持原件备查。若有一项未通过的视为无实质性响应本竞价文件要求,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十二、竞价申请书的编制、签署及盖章 1.竞价申请书格式:须按本竞价文件第二章竞价申请书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写。 2.竞价申请书份数:壹份。 3.竞价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公司公章(分机构公章无效),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若竞价申请人为自然人,则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否则申请书无效。 十三、竞价方式和竞价程序 1.竞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电子竞价、高价中选方式确定中选人。即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在起步价基础上竞价,以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元整(即?150.00)为整倍数加价,轮番网上竞价; 2.竞价程序: (1)竞价申请人需于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将竞价申请文件上传至竞价系统,招租人根据竞价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报名无效。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价申请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采用最高价者中选。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次高价竞价申请人报价一致时,首先由次高价相同的竞价申请人按照上传竞价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自行抽取号码球确定对应编号,再由招租人随机抽取号码球,抽取第一个号码球对应的编号为第一候补中选人,抽取第二个号码球对应的编号为第二候补中选人。 (3)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价申请人只有一家时,可按竞价申请人实际报价且不低于最低挂牌价签订合同,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竞价流拍,竞价人将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组织竞价。 (4)至竞价申请文件上传截止时间止,报名竞价申请人不足三家的,仍按本条第(2)、第(3)点规定进行招租活动。 十四、资格审查 1.本项目竞价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招租人根据竞价文件第一章第十一点“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要求对竞价申请人进行审查,如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以废标处理: (1)未根据竞价文件第一章第十二点“竞价申请书的编制、签署及盖章”及第二章“竞价申请书格式”的要求编制竞价申请书。 (2)无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 (3)未提供信誉承诺函的。 (4)未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5)未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及银行回单的。 (6)未提供报价承诺函或报价承诺函内容不符合竞价文件的规定。 (7)未提供业态承诺函。 (8)发现在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十五、竞价结果公示和签订合同 1.竞价结果公示:本次竞价结果公示将在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zzgzw.zhangzhou.gov.cn/)及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s://ctzb.fjzzct.cn/)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招租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2.合同签订: (1)除省、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发生投诉情况外,中选人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派代表与招租人联系商定,并签订合同。否则,招租人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导致招租人从其他候补中选人中重新确定中选人的或重新竞价的,中选人应当向招租人赔偿本次竞价所发生的损失,在此情况下,招租人可将合同依次授予下一个候补中选人。 (2)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或因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或未按竞价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租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竞价保证金;导致招租人从其他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选人或重新竞价的,该中选人应赔偿本次竞价所发生的损失(重新竞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等损失),且将被招租人列入失信名单,不得再参与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今后组织的各项活动。 招租人: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19年12月 日 第二章 竞价申请文件格式 正本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 竞 价 申 请 书 竞价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竞价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适用企业)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如有) 三、信誉承诺函 四、业态承诺函 五、报价承诺函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七、竞价保证金缴款凭据/银行回执单(加盖公章或按手印) 八、竞价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竞价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适用企业) 备注:本表后需附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竞价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企业)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的竞价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竞价活动和委托代理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备注:本委托书后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委托代理人部门: 职务: 委托代理人电话: 竞价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自然人)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兹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委托代理人,参加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的竞价活动。委托代理人在本项目竞价活动和委托代理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备注:本委托书后应提供自然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委托代理人电话: 竞价申请人: (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三、信誉承诺函 致: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租人) 我公司(本人)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及负责人(本人)在参加竞价活动前一年内,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无弄虚作假骗取竞价资格;在参加竞价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及负责人(本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公司(本人)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者限制承接国有资金项目的相关业务。 (二)我公司(本人)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本人)愿意接受漳州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的处罚或处理。 (三)若我公司(本人)中选,将根据竞价文件按时缴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租人有权没收竞价保证金。 (四)我公司(本人)如中选后拒不签订合同,未依约履行义务,视为构成根本违约,招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我公司(本人)自愿放弃通过诉讼等各种一切形式要求返还的权利。 特此承诺! 竞价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业态承诺函 致: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招租人) 我公司(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竞价文件,经详细阅读并认可竞价文件内容及相关合同条款,自愿参加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竞价活动。一旦中选,我公司(本人)将履行如下条款: 1.承诺遵照竞价文件规定的要求参与此次的竞价,并履行和尊重竞价结果。 2.承诺遵照竞价文件规定的业态,经营 。 3.中选后将及时组织店面装修,同意装修方案报经招租人审核通过方可实施,装修布置符合茶室、饮品、精品(业态要求),并对装修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如装修方案未经招租人审核,或装修达不到要求,或装修施工质量安全达不到国家及行业要求,招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导致重新招租的,我公司(本人)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同意本竞价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并同意将受合同条款约束。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选通知书、本项目竞价文件以及我方竞价申请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特此承诺。 竞价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报价承诺函 致: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文件内容及相关合同条款,自愿参加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招商竞价活动。一旦中选,我公司(本人)将履行如下条款: 1. 我公司(本人)愿接受最低挂牌价每月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8000.00)/月)作为我公司(本人)竞价起步价。 2.租金支付方式:2020年租金7折优惠,2021年租金7.5折优惠,2022年恢复原价。租金半年一缴,先缴后用。2020年物业费3元/㎡/月及商管费5元/㎡/月费用转化为园区消费一卡通,各入驻商家,根据自身需缴交的管理费用,办理一卡通。2021年起恢复管理费用原价:物业费8元/㎡/月,商管费5元/㎡/月(不含二层及以上),租金不含商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按每半年度支付租金,同意第一次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电费、卫生费、维修费、租金、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公证费、保管费、物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如未及时缴交上述费用,同意招租人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4.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公司(本人)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未按规定执行,招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中选资格,导致从其他中选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选人的,我公司(本人)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竞价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致: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个人: 身份证号: 截止到竞价时间,我方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竞价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竞价保证金(提供银行回单) (提供银行回单复印件,必须打印,不得使用原件且不得粘贴) 八、竞价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人(简称“甲方”):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 “商业街”是指坐落于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 或依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的作为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租赁面积按照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约133㎡ (一层)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用途 2-1 租赁房屋为商业街的 号铺位。 2-2 租赁房屋规划用途为商用。乙方在租赁房屋中以乙方的名义对外进行直接营业,除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使用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条 乙方营业和资格 3-1 租赁房屋用于 行业(或业态) 品牌(或商号)的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之前,不擅自改变其经营的行业(或业态)、品牌(或商号)及具体经营范围。 3-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时按照第23-1款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乙方应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甲方对乙方取得该等批准、许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3-3 乙方如需成立新的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则乙方应在正式营业前完成新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新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后,应由新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承继乙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乙方承诺:将在开业日前1个月内完成设立新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经营范围持续正常营业,不得擅自中断或终止经营。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即押金) 4-1 乙方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即?30000.00)。若乙方未按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装修并开业,则需于2021年1月7日前补足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与不享受优惠的履约保证金(即不享受优惠的合同总价的9%)的差额。 该保证金含甲方或其委托方统一提供安装使用的餐饮类设备:a、全自动无动力采油器;b、经营管理模块;c、垃圾桶。 4-2 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商业管理费,也不包括租户装修管理规定的装修押金,履约保证金仅作为乙方遵守租赁合同的保证。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商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甲方代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支出款项等乙方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款项。乙方应在甲方抵扣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差额补齐。 4-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完成下列全部义务后,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余额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已付清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租金、商业管理费、能耗费、设备设施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等(以下统称为应付款项)。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及甲方或其委托方统一安装的采油器、经营管理模块、垃圾桶。 乙方以租赁房屋作为工商注册地的,乙方已完成注册地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租赁房屋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供新租户使用。 若乙方办理过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的转户或开户手续的,乙方已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完毕相应的转户或销户手续。 4-4 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持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有效银行账户)办理;若乙方出现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情形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租金优惠方案、租金及支付 5-1租金优惠方案:2020年租金7折优惠,2021年租金7.5折优惠,2022年恢复原价。租金半年一缴,先缴后用。2020年物业费3元/㎡/月及商管费5元/㎡/月费用转化为园区消费一卡通,各入驻商家,根据自身需缴交的管理费用,办理一卡通。2021年起恢复管理费用原价:物业费8元/㎡/月,商管费5元/㎡/月(不含二层及以上),租金不含商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若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不享受租金优惠,应按全额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5-2 租金明细如下: 5-3 支付:本房屋采用先交后用,第一次租金缴交期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租金每半年度缴交一次,乙方须按时缴纳。 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即? .00),以后每半年度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6月30日前支付下一半年度租金。 5-4 乙方同意安装甲方或其委托方统一提供的经营管理模块用于相关数据采集。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财务文件对营业额进行核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同时,乙方应确认并遵守甲方或其委托方关于数据采集系统安装、使用及维护的相关管理规定。 5-5 本合同项下房屋租金不包括商业管理费、能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电费、水费、燃气费、网络费用等)、设备设施使用费及乙方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5-6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租金及保证金付款,应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至下述账户,或以甲方届时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帐 号:161100100100146139 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租赁期间,如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甲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将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支付至甲方更改之后的账户,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7 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开具等额有效发票给与乙方。 5-8 除有合法的理由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抵销、扣减其应付的租金。 5-9本合同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标准为甲方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收取的含税金额。 第六条 商业管理费、物业费 6-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物业管理类文件,并严格遵守该等协议及文件的约定。商业管理费、物业费由乙方直接向管理公司支付。 第七条 能耗费及其他费用 7-1 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房屋的能耗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网络费用等,以及空调供应费和设施、设备的开通和使用的费用、其他费用。 7-2 甲方应针对租赁房屋安装独立的水、电表等测量仪表计量,乙方根据计量支付相关能耗费用。 7-3 水、电、燃气、通讯、网络费等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计费,其他费用根据甲方或管理公司确定的收费标准计费。 7-4 商业街内水、电、燃气等能源在传送过程中的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应按照乙方实际用量占商业街总用量的比例分摊。 7-5 乙方应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该项费用未包含在商业管理费中。 7-6 乙方应及时支付向政府机关缴纳的全部销售、使用、执行,消费或其他税款以及许可费用。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7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能耗费用。如因乙方欠付能耗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商业街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为商业街(含租赁房屋)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7-8 若乙方迟延或拒绝缴纳能耗费用的,除需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都应由乙方独自承担。如甲方已向有关公用事业部门代为垫付相应能耗费用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应费用或违约金、罚金、违约金等。若乙方未及时支付能耗费,而由甲方先行垫付的,即使相应公用事业部门未实际收取违约金的,甲方仍有权按所承担金额的1%/日的标准向乙方追索资金占用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款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八条 租赁期限和装修期 8-1 租赁期为60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为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壹个月。 8-2 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的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的,装修管理费仍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算。 8-3 装修期内,无论乙方是否完成装修,无论乙方是否开始营业,装修期的期限不做调整,期间内的缴费标准也不作调整,乙方须遵守租赁合同的所有约定,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8-4 装修期在乙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上适用,如果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于租赁合同解除时向甲方补足前述装修期内的租金。 第九条 交付 9-1 乙方明确知悉,甲方出租租赁房屋以乙方按时开业为前提,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交付日的,以甲方通知为准。在甲方提前30个日历天书面通知乙方具体的交付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乙方承诺按照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前往商业街办理租赁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届时租赁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附件一。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 ,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9-2 若乙方收到甲方的交付通知时,租赁房屋仍不符合附件一所述交付标准,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施工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租赁房屋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9-3 如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对租赁房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的,则上述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交付日和装修进场日。 9-4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1款约定的交付日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并开始装修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5倍日租金(日租金=计租日开始时当月月租金/当月实际天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出约定的交付日30个日历天内仍未开始装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开业 10-1 乙方在正式对外营业前应完成租赁房屋的装修,取得消防及其他验收文件,并需经甲方验收同意。 10-2 乙方应取得开业经营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条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照的,乙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10-3 商业街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甲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商业街整体及租赁房屋的营业时间,但每天不应少于8小时。租赁房屋开业经营之后,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营业时间。乙方经营租赁房屋不得无故闭店、歇业或延长营业时间,若有特殊原因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方递交书面申请,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临时闭店、歇业或延长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 11-1 若乙方的装修工程需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1-2 乙方至少在第9-1款所述交付日30个日历天前 (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预留自行办理消防等政府审批所需时间),提供其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设计文件(本合同所述装修设计文件是指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装修图纸等文件资料)及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的保单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上述装修设计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11-3 乙方的装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如需进行结构改造,或租赁房屋内空调、消防系统改造,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商业街整体机电等系统的工程,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聘用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1-4 装修开始前,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外围做好围板并张贴广告,甲方有权规定围板规格、调整广告画面内容,乙方自行负责制作及安装,并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5 装修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管理,避免因乙方的装修行为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影响。同时,甲方有权不定期察看房屋装修进度及效果,一旦发现乙方的装修不符合约定或甲方要求,则可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修理、拆除、改建、赔偿损失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甲方同意乙方的装修方案、施工图纸等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11-6 如装修过程中或装修完成后,租赁房屋任何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空调、喷淋系统、电力设备和管线构成危险或不安全,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用事业部门要求,须进行相关整改的,乙方必须聘用经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承建商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11-7 乙方的装修须符合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乙方对其违反约定、违规装修、损坏租赁房屋或租赁房屋所在商业街的任何部分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改建及修复的费用。若因此给甲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并应立即改正。 11-8 经营范围涉及油烟、排污的餐饮类商家,需由甲方或其委托方统一安装全自动无动力采油器,乙方在经营期内免费使用,使用期间该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由甲方或其委托方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的修缮责任 12-1 甲方商业街内公共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合同附件一中所述租赁房屋内甲方提供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 12-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租赁房屋建筑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若该等损坏或故障系由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则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 12-3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内部及乙方装修部分(含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增设、增建、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由乙方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并使租赁房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正常的折旧磨损除外)。 12-4 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租赁房屋或商业街其他部位的非正常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 12-5 乙方按本合同第12-2、12-3、12-4条约定承担维修、养护和修复责任的,需自费聘用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维修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负责维修、养护和修复。经甲方要求而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修复的,甲方可代为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 12-6 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等,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及管理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例如火灾、水管爆裂等情况)即时进入租赁房屋进行抢修或相关应急性工作。 12-7 租赁期间内,如租赁房屋或房屋内人士遭受任何损害、损伤,或租赁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租赁房屋内的水管管道、喷淋设施、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故障、损坏、破裂或缺陷时,乙方需立刻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及管理公司,需要报警的,乙方应及时报警。 12-8 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任何第三方因此向甲方提出的全部索赔)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9 在租赁期限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乙方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任何责任与费用。 12-10 若在租赁期限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房屋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但如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相邻单元租户协商解决。 12-11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非甲方过错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非乙方和非乙方的装修承包商的过错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如果发生致使租赁房屋所在建筑或其一部分毁损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或此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可使用该租赁房屋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抵押、转让 13-1 在本合同签署时,租赁房屋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13-2 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进行抵押。 13-3 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转让租赁房屋,但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13-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明确表示购买的; 甲方将租赁房屋及其所在商业街(或其所在区域其他房屋)整体出售的; 乙方无法达到甲方的购买条件的; 甲方转让租赁房屋时乙方存在可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 13-5 租赁房屋转让后,甲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租赁房屋已转让给受让人,乙方同意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受让人和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转租、续租 14-1 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一行为: 转租、分租或放弃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或以借用、共用、联营、将业务承包给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占有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设定担保; 将租赁房屋与其他人的承租房屋进行交换。 14-2 以下行为或情形将被视为乙方的转租行为: 如果乙方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被收购、合并、重组、清算; 乙方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共用、占用或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 乙方更改其名称而没有向甲方出具合法证明文件;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改变经营的行业、产品类型、品牌名称、商号等。 14-3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不再续约,则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迁出,如乙方希望续约,应在合约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评价审核合格后,同等的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租期限参照限时执行的《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办法》。未如期提出申请,或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视同不再续约。 Comment by lawyer.vv: 提醒与以下关于腾房时间有矛盾 第十五条 房屋的交还 15-1 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 Comment by lawyer.vv: 与14-3约定腾房时间矛盾,提醒调整。下同 15-2 除甲方另行书面确认同意保留的装饰、装修或安装、改造的设施设备外,乙方应将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恢复原状,以良好整洁、可出租的状况(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甲方,否则,无论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安装、改造设施设备时是否取得甲方同意,均视为乙方已放弃租赁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安装、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放弃就装饰、装修及安装、改造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求甲方或管理公司赔偿或补偿,同时甲方为使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符合交还条件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 租赁房屋交还时,还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乙方已付清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商业管理费、能耗费、设施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等; 乙方以租赁房屋作为工商注册地的,乙方书面承诺在租赁房屋交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地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租赁房屋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供新租户使用; 若乙方办理过有关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的开户或转户手续的,乙方已办理完毕相应的转出或销户手续; 乙方发放的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租赁房屋有关的预付款类卡的退卡以及退费事项已经全部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解决; 乙方利用租赁房屋的其他经营事务已解决; 乙方已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全部钥匙并签署了书面交接单。 15-4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7个工作日内,即视为乙方已经搬离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开启并更换租赁房屋门锁,或采取其他措施收回租赁房屋;如租赁房屋内有留滞的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该等物品搬出,腾空并收回租赁房屋,甲方对因此造成的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的损失概不负责。对于租赁房屋内留滞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运输、仓储或其他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Comment by lawyer.vv: 与14-3约定腾房时间矛盾,提醒调整。下同 15-5 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如甲方发现租赁房屋和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修、设备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缮或赔偿,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15-6 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自租赁期限届满日或合同提前终止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日租金3 倍的房屋占用费,并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能耗费。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租赁房屋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清理租赁房屋内留滞物品、设施设备的合理期间,视为乙方逾期交还期间。 15-7 乙方虽已交还租赁房屋,但未满足本合同15-3的全部交还条件的,视为逾期交还,每逾期一日,乙方须自租赁期限届满日或合同提前终止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乙方在对租赁房屋开始装修之前,必须为该装修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且保证保险在租赁房屋装修期间持续有效。 16-2 乙方应要求其总包商及分包商为租赁房屋的装修工人和雇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且保险在装修期间应持续有效。 16-3 乙方应于开业日前购买租赁房屋相应的保险,并保证租赁期间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 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其完全重置价值; 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经营业态、品牌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6-4 乙方应自行承担购买上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16-5 乙方应在开业日前向甲方提供前述已购保险资料的复印件,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甲方的要求下,提供原件供甲方核查。 16-6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上述保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或险种不全或保险金额不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6-7 甲方不负责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所承受的任何经济损失和风险,因甲方直接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密 17-1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直至任何第三方可从合法公共渠道获知相关信息为止,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协议、附件、函件的内容,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方提供或透露在本合同磋商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经营和业务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广告宣传及甲方在依法转让租赁房屋时向任何潜在受让人(含其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类似第三方)在合理范围内披露的相关信息除外。 17-2 尽管有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可将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协议、附件、函件的内容披露给其因职责而应得到该披露的员工、顾问、律师、会计师、承包商、贷款人以及租赁房屋的抵押权人或买方,但应确保该等人士或机构对相关内容保密。乙方亦可将本合同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以办理所需的政府许可和执照。 第十八条 品牌授权 18-1 如乙方在任何广告、公关、宣传活动中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广告材料,应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许可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因商业街的整体商业运营需要而对乙方经营的品牌进行宣传,并授权甲方及管理公司在商业街内或任何关于商业街的广告、公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广告材料,且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 18-3 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使用与对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任何名称、商标、标识或广告材料,并立即撤销已经使用的该名称、商标、标识或广告材料等,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招牌和广告位 19-1 甲方有权在商业街的内外公共部位设置广告位并获取收益,但该广告位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该广告位时,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使用费用。 19-2 乙方设置户外招牌、广告位应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 19-3 若乙方利用商业街广告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方案(包括广告位置、尺寸、材质、效果)须经甲方或管理公司确认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广告发布如涉及登记和审批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因乙方设置的广告或广告内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9-4 广告位使用期间的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合理的电费计量和计算方式。 19-5 乙方需使用甲方广告位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广告位协议。 第二十条 管理规则 20-1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的业务经营或一切其他行为、活动和事项须遵守、服从及符合甲方及管理公司不时制订、修订和通知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制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管理和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等),并同意该等规定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前述规章制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0-2 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进入租赁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租赁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措施。甲方应尽量减少由此对乙方造成的影响,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拒绝或迟延向甲方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20-3 商业街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0-4 为共同营运发展,甲方在营销与节日促销上的一切活动与优惠活动政策,乙方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乙方需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或其他占用公共区域优惠活动,须报经甲方同意方可组织。 第二十一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21-1 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租赁合同,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甲方的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21-2 甲方为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合法权利。 21-3 甲方租赁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21-4 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21-5 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报批、验收手续,协助乙方申领开业和持续经营相关的许可和证照。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 22-1 甲方有权根据商业街的实际情况不时制定、修改各类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时生效。 22-2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移交给甲方的下属机构或同一集团内部的商业管理公司代为行使。 22-3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管理公司对商业街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22-4 甲方经事先书面通知后,有权变更商业街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但甲方承诺该变更将不会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22-5 甲方经事先书面通知后,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有权临时封闭商业街及公用设施或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门户、走道、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电动扶梯、消防系统、保安设施、空调设施等)。 22-6 甲方有权使用商业街的中庭、屋顶、外墙、车库、地面广场及附属物并获取收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如需使用需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用。 22-7 除非租赁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而危及安全,甲方对租赁房屋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之保安、保管不承担责任,乙方应自行购买相应的保险。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为基础性、震慑性的安保措施,并不足以防范一切外来侵害及犯罪,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安保行为并不构成甲方对租赁房屋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22-8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商户铺内,对商铺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对非营业期间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漏水、盗抢等事件)。 22-9甲方有权对商户营业情况进行了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送日常经营数据。 22-9-1甲方在任何时候有权检查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 22-9-2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甲方集团内任何公司或甲方关联企业。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3-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租赁合同,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乙方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下列文件并提交下列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手印),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签约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代理授权书或品牌加盟授权书(如有)、注册证书(如有)等; 公司签约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证明、经营品牌或商号的合法权利证明(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如若乙方经营餐饮,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环评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 乙方承诺该等文件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 23-2 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根据商业街的实际情况不时制定、修改的各类管理制度,乙方将在租赁房屋内持续经营。 23-3 乙方将在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 23-4 乙方将自行办理各项报批、验收手续,申领开业和持续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及证照。因乙方无法取得证照或证照不全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装修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3-5 乙方将妥善使用租赁房屋,保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其他物品处于良好状态,乙方将不擅自占用商业街的公共区域或共用部位。 23-6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从事任何将对商业街之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3-7 乙方是本合同第3-1款所述品牌/商号及其关联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被授权人,有权以该品牌/商号及其关联商标在租赁房屋中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保证使用该品牌/商号及其关联商标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23-8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租赁房屋周边商业环境有了充分了解,承诺自行承担所有商业风险。乙方不得以商业环境、商业风险等为由向甲方提出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23-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于表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经营或其他方面使用甲方或商业街的名称、标识、照片、或外貌相似的影像。 23-10 租赁期间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顾客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如因乙方未及时解决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23-11 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任何第三方因会员卡、贵宾卡或其他类似消费凭证与乙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3-12 乙方的受让人、继承人、代理人、雇员等(以下统称“该等人士”),与租赁房屋或商业街有关的任何行为、过失或疏忽应由乙方对甲方负责。如因该等行为、过失或疏忽导致甲方发生任何费用、开支或损失,及导致甲方须向第三者承担任何费用、开支或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23-13 乙方已清楚地知悉,积极、主动地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商业管理费等各项应缴费用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正常情况下,甲方无须就该义务的如约履行而承担任何额外的提醒或通知责任。 23-14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在商业街推广使用的一卡通,并承诺积极配合签署相关合作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24-1 租赁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及时予以修复;若修复期间乙方无法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双方可协商适当调整修复期间的租金。 24-2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当正常支付租金及其他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24-3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25-1 乙方逾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商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能耗费用、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各项应付款项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 5% 支付违约金。 25-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25-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若在甲方口头或书面通知后,乙方不立即恢复的,每逾期1日则应按第1个计租年月租金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5-4 乙方对任何因其原因导致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补偿费用,以及该第三人因此向甲方索赔或主张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25-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5-5-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获得营业所需的证照、资质、许可,或该证照、资质、许可被相关主管部门收回、撤销、吊销,或乙方提供之资料有任何虚假; 25-5-2 乙方的经营品牌、商标或商号授权到期,或被撤销、终止授权的; 25-5-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经营的行业、产品类型、品牌名称、商号等的,或违反甲方已告知的经营限制要求的; 25-5-4 乙方在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的,或乙方超出约定的装修进场日 30个工作日仍未开始装修的; 25-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第10-1款约定的开业日未开业,或乙方在租赁期内暂停营业连续超过 3 个日历天,或累计超过 10个日历天的; 25-5-6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被债权人占有、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被查封的; 25-5-7 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 25-5-8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 25-5-9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不道德、违法行为的,或乙方因其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5-5-10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或纠纷影响甲方、管理公司或商业街其他使用人正常办公、经营秩序的; 25-5-11 乙方因不当经营行为被有关媒体、刊物曝光或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影响的; 25-5-12 乙方采取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悬挂横幅、张贴字报等)侵犯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及关联公司商誉及名声的;或乙方公开发布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不实信息的; 25-5-13 乙方的形象布置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未达到乙方向甲方提供资料所描述的状况,或乙方已经/可能给甲方带来其他不利影响,且前述状况经甲方告知,乙方在5个日历天内未予消除的; 25-5-14 乙方的自身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他污染状况已经/可能影响相邻乙方使用,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 25-5-15 乙方未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不时制定或修改的各类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且未在甲方或管理公司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 25-5-16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义务的; 25-5-17 乙方擅自变动租赁房屋或其所属楼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乙方装修行为对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以及水、电、燃气、网络、通讯、空调、喷淋系统、电气设备和管线等损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且未在甲方或管理公司要求的时限内整改的; 25-5-18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各项约定,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改正的; 25-5-19 乙方擅自转租租赁房屋、转让租赁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25-5-20 乙方逾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商管费、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及各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各项应付款项累计达到 15 个日历天; 25-5-21 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未改正的。 25-5-22 出现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甲方解除合同之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享有解除权的其他情形的。 25-5-23 乙方涉及圈地占位及其他违反甲方商业街管理有关制度等情形的。 25-5-24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按照约定的经营范围持续正常营业或擅自中断、终止经营的。 25-6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时,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25-7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不退还。若甲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全部实际损失。 25-8 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租金差价损失、中介费、广告费、装饰装修拆除费、留存物品保管费和处理费、商业管理费、法院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5-9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25-5款所述各项情形时,除需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及/或管理公司还可以单方面采取停水、停电、停止燃气、停止通讯、停止网络、停止空调供应(如有)等各项措施,且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甲方在此期间向乙方收取任何应付款项或房屋使用费的权利,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特殊终止 26-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非因甲方过错,租赁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6-2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他相应配套合同及服务。 第二十七条 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 27-1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而甲方又接受租金或其他款项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乙双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乙双方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27-2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27-3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 通知、送达 28-1 本合同中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以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如接收方拒绝签收特快专递的,所邮寄的送达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在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所邮寄的送达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六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共同确认该地址作为双方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后引起的诉讼(一审、二审)、执行过程的送达地址。如合同一方的名字/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之内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因此造成对方的所有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28-2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无论是否为对方签收还是第三人签收,都被认为十分确定地送达给了对方。 28-3 除了按照本合同第28-1款约定发出通知以外,甲乙双方还同意,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接收租赁房屋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租赁房屋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送达给了乙方。这种情况下,该留置的通知将被视为留置日后的次日所收到。 第二十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法律)。 29-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提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因诉讼所发生的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条 其他 30-1 本合同生效后,将替代甲、乙双方之间之前就租赁房屋的租赁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招商人员陈述、说明、承诺、保证、备忘录、意向文件等),甲、乙双方之间与租赁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概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30-2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乙方损失,或公共设施暂停工作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0-3 如因甲方项目用地性质原因影响乙方的消防报批,营业执照办理导致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应配合甲方解决,如解决不能,甲方需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30-4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在洽谈、准备、签订及完成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支出及所有相关费用。 30-5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由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一致确定,如果任何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得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30-6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0-7 本合同任一或部分条款因任何原因终止将不等同于本合同已终止;本合同将直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全部履行后才被终止。 30-8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知悉,并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30-9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0-10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11 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1: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廉洁承诺书 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3:商铺交接确认书 附件4:“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5:乙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6-6066899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廉洁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为防止出现廉洁风险,明确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加强项目合同、协议规范管理,合同签约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自愿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勤政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所签订的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文件,自觉遵守约定条款。 (三)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财物或其他利益输送。 (四)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从项目中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关联企业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谋取利益;保证利害关系人不索要或不接受合同其他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不以职务消费的名义从项目中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为此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 (六)不接受合同其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也不为合同其他方提供上述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 (七)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合同其他方和关联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为合同其他方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 (八)不接受合同其他方提供、也不向合同其他方提供通讯工具等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作出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国家、出资人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十)发现合同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承诺人如违背上述承诺,除应接受党纪、国法约束外,自愿接受城投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约束。 本《廉洁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经承诺人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廉洁承诺书》一式肆份,合同履行单位各留存壹份,监督单位留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漳州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廉洁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为防止出现廉洁风险,明确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加强项目合同、协议规范管理,合同签约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自愿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勤政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所签订的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文件,自觉遵守约定条款。 (三)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财物或其他利益输送。 (四)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从项目中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关联企业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下同)谋取利益;保证利害关系人不索要或不接受合同其他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不以职务消费的名义从项目中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为此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 (六)不接受合同其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也不为合同其他方提供上述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不以任何理由向合同其他方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 (七)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合同其他方和关联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为合同其他方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 (八)不接受合同其他方提供、也不向合同其他方提供通讯工具等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作出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国家、出资人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十)发现合同其他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承诺人如违背上述承诺,除应接受党纪、国法约束外,自愿接受城投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约束。 本《廉洁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经承诺人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廉洁承诺书》一式肆份,合同履行单位各留存壹份,监督单位留存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手印):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手印): 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经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租(包)方、下简称甲方]与 [承租(包)方、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安全生产经营责任条款: 一、根据漳经贸安监[2003]425号文件规定,甲方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护等工作,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监督,按期不折不扣完成甲方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在承租(包)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和劳动保护的全部责任。 三、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生产和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承租(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承租(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责任书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租(包)合同终止。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漳州城投集团、承租(包)方企业主管部门各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3 商铺交接确认书 年 月 日,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 (“乙方”)依据《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对位于闽南水乡特色小镇C-12#内街8商铺进行了交接验收。 经双方现场核实确认,甲方移交的商铺符合《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就此没有异议;自本商铺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甲方正式将该商铺移交给乙方,乙方应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商铺。 交接方(甲方): (盖章) 交接代表人(签字): 接收方(乙方): (签字或盖章) 时间: 附件4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施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现由芗城区、龙文区两个城市建成区组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发生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如下:芗城区东至九龙大道,西至金峰路,南至江滨路,北至北环城路(不含北环城路)。龙文区东至东环城路,西至九龙大道,南至江滨路,北至漳华路。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根据目前确定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龙海市:东至龙海市公交站,西至西溪大桥,南至榜山柯坑村,北至锦江道。 (二)漳浦县:东至朝阳隧道、石斋北路、黄仓口、龙湖大道南侧、绥安中心小学、绥东花园、北岸二期,西至国道425线,南至鹿溪流域,北至开发区金霞北路、绥东溪延伸段。 (三)云霄县:东至江滨路,西至将军山公园,南至425国道,北至将军大道。 (四)诏安县:东至江滨路,西至国道425线,南至丹诏大道,北至中兴大道。 (五)东山县:西埔城区及开发区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疏港路;铜陵城区东至顶街路,西至黄道周公园,南至湖海路,北至大沃路。 (六)平和县:东至迎宾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文昌路,北至福环路。 (七)南靖县:东至翠眉红绿灯十字路口起经县医院新址至闽星生态工业园边山马路口,西至南环路碧候端点起经麒麟山公园至山梅路兰博园岔口,南至翠眉红绿灯十字路口起经六安新村部至碧候端点,北至山梅路兰博园岔口起经凤翔花园小区至闽星生态工业园边的山马路口与东环交接。 (八)长泰县:东至建设路,西至顺和路,南至武德路,北至政通路。 (九)华安县:东至联达木业,西至福里桥头,南至罗溪路口,北至竹种园。上述城市化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由相应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以及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各负其责,并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芗城区、龙文区,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他县(市),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市容管理部门为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保障所需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高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其他不动产)的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其他不动产)沿街墙基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为整个步行道,或至非机动车道的分界线);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包括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九条??责任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责任牌,责任牌不得遮挡、涂损等。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格式和责任牌制作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后,下发给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印制;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领取责任书、责任牌后,与责任人进行签订、分发,对责任牌有无上墙标示、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责任牌制作与换新等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不得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具体包括: 1.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或堆放营业物品、生活用品等; 2.占道摆摊设点行为。 (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行为,具体包括: 1.不得擅自乱搭乱建; 2.不得擅自设置路障或擅自圈占公共停车位; 3.不得擅自堆放房屋装修材料或土头垃圾; 4.不得擅自放置废弃车辆等各类废弃物; 5.不得擅自沿街晾晒生活用品、食品等各种物品; 6.不得擅自倾倒剩余混凝土、水泥砂浆、餐厨泔水、化粪池污物等污染物。 (三)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具体包括: 1.不得在墙体、护栏、树木、线杆等物体上悬挂各种布幅; 2.不得在公共公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箱体、护栏、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四)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公交站台广告和路名牌、指引牌、展示牌、交通标识牌、警示标志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布等各种户外广告;招牌包括商家的店招店牌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牌等。 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出现破损、陈旧、生锈等情形;不得出现倾斜、倒伏、松动、摇晃等安全隐患。 (五)不得违反规定产生油烟、油污扰民行为,具体包括: 1.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不得出现油水、污水直排,污染路面、雨水管沟、河道等。 (六)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交通或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 机动车指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有序停放指按照“车辆进框、车头朝外、摆放有序、观测整齐”的标准,在机动车停放施划线内、框内有序停放。 其他商业性共享单车和三轮车、自行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管理标准有序停放。 第十一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在生活及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袋装、扎口的管理要求处置,不得裸露、零散或撒落投放。 (二)袋装垃圾由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不得擅自出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倒入沿街设置的果皮箱内。 (三)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清运,不得擅自随意处置。 (四)不得在责任区内随意丢弃烟头、纸屑、饭盒、塑料袋、瓜果皮等各种废弃物。 第十二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绿化亮化完好,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不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等行为。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绿地进行生产经营、堆放物品、氛围布置、集会活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砍伐、迁移、损伤、修剪树木、偷窃苗木、损青毁苗、践踏花草、碾压植被、采摘花果等行为。 (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等行为。 1.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架线挂物、晾晒衣被等。 2.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悬挂、张贴广告宣传标语等。 3.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拴系动物等。 4.不得借助树木进行拉线牵引、固定线杆等。 (三)绿地绿化应当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影响市容街景,出现以下情形,沿街商家等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管理责任单位及时处置。 1.绿地或绿化带的果树、绿化树出现死株、倾倒或较大幅度倒伏、较大树枝断枝等情形。 2.绿地(绿化带、花坛、树穴)存在明显的暴露垃圾。 3.树池、花坛或相应的围挡出现明显的破损、破旧现象。 (四)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出现以下情形,属于沿街商家等责任人管理的,应当及时修复;属于管理单位责任人管理的,沿街商家等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管理责任单位及时修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蓄意破坏夜景灯具。? 1.夜景工程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 2.高立柱等大型户外广告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 3.亮化设施出现图案断边、语句缺字、字体少划。 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和单位网站等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等公众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季度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情况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和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管理举措,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水平。 (一)尚未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县(市),应当加快建设推进步伐,并把“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纳入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平台实施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 (二)推行社会化购买服务,实施“垃圾不落地”、城区“牛皮癣”治理等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督、信息采集、劝导教育、纠正处置等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管理。 (三)“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所有主次干道,全面开展“示范街”创建活动,具体创建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四)“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区域的所有主次干道,全面推行“街长制”管理,各县(市、区)的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并对“街长”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五)各县(市、区)的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强“门前三包”责任人的普查、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责任人电子化信息数据库,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责任人信息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责任要求的,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相关处理。 (七)制定露天烧烤治理办法,规范露天烧烤,减少占道经营行为;推广使用无烟烧烤环保炉具,避免城市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对考核评价结果加以应用。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市对县(市、区)考核评价的配合责任。 (二)各县(市、区)应当参照市级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市、区)对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由所属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对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根据本地实际加以应用。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作为各级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市或县(市、区)的机关、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责任要求,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责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情形严重的,按程序启动问责,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机动车未有序停放在公安交通或城管执法(市容管理)部门划定停放点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参与“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考核评价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透明、廉洁的考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考核评价;被考评方参与配合的工作人员,严禁干扰、阻碍或以其他形式影响正常考核评价;严禁考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违反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名称 租赁用途 挂牌价 (元/月) 建筑面积(套) 租赁期 (个月) 闽南水乡特色 小镇C-12#内街8招商 茶室、饮品、精品 8000 约133㎡ (一层) 60 (含一个月免租装修期) 全称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161100100100146139 全称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161100100100146139 全称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161100100100146139 竞价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 话 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 话 成立时间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 号 经营范围 备注 资产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闽南水乡特色小镇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漳州城投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期 楼层 面积(㎡) 租金单价 (元 /月) 一层 约133(一层) 8000 (7折优惠后: ) 一层 约133(一层) 8000 (7.5折优惠后: ) 一层 约133(一层) 8000 60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