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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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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机关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60073)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60073)公开招标公告

受 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2.项目编号:0615-204120060073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采购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简要技术要求
第1包 65 65 餐饮服务 1.采购内容: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采购,详见项目需求书。 2.服务期限: 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一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3.供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
三、项目预算
65.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的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供应商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和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纳税,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外的国内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需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会议;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7年3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主体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磋商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以截屏方式留存包括网站地址、名称和查询信息的显示结果及查询时间等,由查询人员在截屏纸质文件上标注查询时间并签字或盖章,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6.供应商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0-04-28 到 2020-05-08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业务6处(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8日,每日9:00至16:00时(公休节假日除外);网上报名,供应商将以下资料发送至我单位邮箱: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递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招标文件的售价:200元/套;标书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文件购买只接受现金或电汇形式,不接受支票形式。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200.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20-05-21 09:30
2.开标时间: 2020-05-21 09:30
3.开标地点: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田赛超、常珊、华鑫
2.联系方式:022-27230193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海事法院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王鹏:022-62051187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7230193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海事法院机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采购项目需求
天津市海事法院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为员工提供工作餐食材。
十三、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事项
采购文件下载
0615-204120060073招标文件.doc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0615-204120060073

采购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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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受天津海事法院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60073

二、采购需求:天津市海事法院坐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为员工提供工作餐食材。

三、项目内容:

1.采购内容: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采购,详见项目需求书。

2.服务期限: 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一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3.供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

四、项目预算:65万元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的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供应商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和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纳税,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外的国内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需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会议;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7年3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主体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磋商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以截屏方式留存包括网站地址、名称和查询信息的显示结果及查询时间等,由查询人员在截屏纸质文件上标注查询时间并签字或盖章,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6.供应商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8日,每日9:00至16:00时(公休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业务6处(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网上报名,供应商将以下资料发送至我单位邮箱: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递交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200元/套;标书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文件购买只接受现金或电汇形式,不接受支票形式。

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5月21日9:30时。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0年5月21日9:30时。

4.开标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会议室。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田赛超、常珊、华鑫

2.联系电话:022-27230193

十、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海事法院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王鹏022-62051291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5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7230193

4.邮箱:titc06@163.com

十二、质疑、投诉方式: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注:本表是对本招标文件部分“供应商须知”部分内容及主要合同条款的强调、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投标资料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

2.1

2.2

采购人名称:天津海事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

3.1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

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采购预算:65万元人民币

3

3.2

3.3

项目内容:本项目为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项目需求书》。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服务期限:合同规定的服务起始之日起一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4

4.3

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仅限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供应商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和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纳税,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外的国内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需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会议;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7年3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主体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的要求,磋商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登记信息,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以截屏方式留存包括网站地址、名称和查询信息的显示结果及查询时间等,由查询人员在截屏纸质文件上标注查询时间并签字或盖章,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6.供应商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备注:

投标文件中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合格、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将被否决。

5

13.2

供应商须随书面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与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CD-R光盘

6

16.5

*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报价。应充分考虑市场和政策因素等,因此导致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等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价格不做任何调整。此条必须提供在投标文件中单页单独提交承诺书一份,并加盖公章,否则供应商将失去投标。

(1)投标报价应采用人民币报价。

(2)供应商应预留5万元份额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用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项采购。供应

商必须在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报价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填写。否则供应商将失去投标。投标

文件如报价表中的内容与其他表格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3)供应商所报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报价。若低于成本报价,供应商又无具体理由表述清楚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将被予否决。

(4)不接受选择性的投标产品及报价。

(5)投标报价既要有总报价,也要有各部分的明细报价。(实质性要求)

(6)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电汇,不接受现金),单独密封提交。

未单独提交有效开标一览表或未提交投标文件正本的则不再进入评标阶段。

7

18.1

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10000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电汇,投标保证金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供应商应在投标日前电汇至采购代理机构并取得收据。

单位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紫金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087557120100304007426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3室(环湖中道交口)

联系电话:23556632(财务处)

备注:

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金金额或保证金形式或保证金递交时间)递交的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

2、保证金为电汇形式,递交时间以该保证金实际到达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为准;

3、保证金的退还:从网上登载成交公告之日起,未中选单位持保证金收据(或往来收据)原件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403室,财务联系电话:23556632)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选人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按以上要求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

8

19.1

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投标截止后 90 天(日历日)

9

20.3

投标文件签署(实质性要求):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本外,投标文件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姓名全称)。

10

20.4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CD-R光盘) 2 份、

11

34.2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12

34.3

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综合打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13

44.1

中标服务费:中标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5天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计

委1980号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全额交纳中标服务费。(实质性要求)

第七部分 合同格式

14

付款方式:每月所有生鲜、调料等货品送货结束后,供货方需提供发票、统计表和相关供

货凭据,经采购方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供货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结款为每月一次,

采购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述项目的项目需求及相关服务。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项目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次采购人名称见投标资料表第1项。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本次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见投标资料表第1项。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服务系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及服务。

2.5 评标委员会系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 项目说明

3.1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见投标资料表第2项

3.2 项目内容: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

3.3 招标范围: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投标人须就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提交密封投标。

3.4交货期:见投标资料表第3项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⑵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⑶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⑷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⑸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

4.3 投标人应具有符合本次投标要求的资格和能力,具体见投标资料表第4项

4.4 投标委托

4.4.1 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4.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合同文件格式

6.2 采购人以书面方式所补充的一切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投标被否决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4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售价见投标资料表第5项。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于开标日期前10天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技术交流会,或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做出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如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以传真方式提出,随后将原件提交采购人,下同)向采购人提出。

7.3 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或澄清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

7.4 解答或澄清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解答或澄清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解答或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5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购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采购人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解释,采购人都可能会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确认。

9. 招标文件语言及计量

9.1 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9.2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表示。

10. 招标文件的解释

1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编制要求

1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对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必备的条件和事项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1.2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其投标可能被否决。

11.3 投标人不得将本次招标项下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1.4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

12.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2.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外, 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3.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投标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⑵ 投标承诺书(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⑶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⑷ 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见第六部分)

⑸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及格式详见第六部分)

⑹ 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递交投标保证金后获取的收据)

⑺ 真诚投标承诺书

⑻ 投标人质量保证承诺书

⑼ 投标人实施能力证明文件

⑽ 认证及证书

⑾ 中小企业声明函

⑿ 投标产品点对点应答表(商务、技术、售后)

⒀ 偏离说明一览表(商务、技术、售后)

⒁ 售后服务及培训内容

⒂ 投标产品配置清单

⒃ 技术方案 (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⒄ 投标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3.2 投标人还须随书面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与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CD-R光盘)具体数量要求见投标资料表第12项

13.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投标文件格式

14.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顺序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一致。

14.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投标人已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应按“偏离说明一览表”填写说明。

14.3 投标文件文字部分必须采用A4纸型,胶装装订,必须编制详细目录,需编辑连续页码,中间不得丢页、少页,并应装订成册。

15.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5.1 投标书、报价表等招标文件有规定格式要求的部分,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2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所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辩,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5.3 投标人技术方案的编制:

15.3.1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须按照招标文件 “项目需求书”的要求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投标人技术响应文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⑴ 维护方案,对维护工作的技术数据和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⑶维护的技术服务内容、措施及技术部分评审所要求的内容等。

15.3.2 投标人可提交产品的图纸、样本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作为其技术响应文件的附件。

16. 投标报价与投标响应中的报价方案

16.1 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投标总价必须是人民币固定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6.2 投标人要按满足本次招标范围所需的全部内容填写各分项报价及投标总价,并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6.3 所有投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16.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5 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第8项。

17. 投标货币

17.1 投标书及投标价格表中的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填报,采购人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18. 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形式见投标资料表第9项。

18.2 未按18.1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8.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并提交了中标服务费后退还。

18.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5.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18.5.2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采购人宣布终止或暂停的;

18.5.3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8.6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8.6.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8.6.2 中标后中标人否决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8.6.3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9. 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资料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否决。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否决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0.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份数

20.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13.1条规定内容)均应遵守本条。

20.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20.3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本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姓名全称)。

20.4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第11项中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及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CD-R光盘型式)

20.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且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0.6 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20.7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对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被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姓名)。

20.8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1.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21.1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时,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21.2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税费。

22. 保密

22.1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详细资料和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3. 投标人知悉

23.1 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现场和项目需求书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24.1 投标人应按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封装和标注

2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封装在两个单独的包封中,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密封在投标文件的正本包封之中,且在每张盘面上加贴写有“投标人名称”的标签;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包封和投标文件副本包封再共同封装在一个外层包封中。投标文件包封的封装示例如下

投标文件包封

正本包封

投标文件正本(1份)

电子投标文件光盘(2份)

副本包封

投标文件副本(2份)

24.1.2 投标文件的标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封皮上正确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在 分以前不得开封”字样。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标注示例如下:

外层包封标注

采 购 人: 天津海事法院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招标编号:0615-204120060073

投标文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投 标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内层包封标注

采 购 人: 天津海事法院

项目名称:天津海事法院2020年餐厅食材项目

招标编号:0615-204120060073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投 标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24.1.3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包封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处理不当或提前启封,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25.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第13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第14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25.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前派专人送采购代理机构换取收据。

25.3 采购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5.4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迟到或损坏概不负责。

25.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否决接收。

26. 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 采购人将否决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修改或撤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且该修改材料或撤销通知须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2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24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7.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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