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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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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机关 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食材采购 一项
包号 采购目录 简要技术要求 预算(万元)
第1包 其他农副食品 食材采购 一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2.272
三、项目预算
52.272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1、磋商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其它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要求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磋商会,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磋商单位公章);如受权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磋商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受权人一致)参加磋商会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磋商供应商须书面承诺:中选后与采购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提供书面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真诚磋商承诺书”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5、磋商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磋商供应商自行编制)。 6、磋商供应商应提供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0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2019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9年1月至6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8、磋商供应商须提供2019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记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0-05-09到 2020-05-15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获取。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每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发售(注:由于现在疫情特殊情况,请有意向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先拨打项目联系人电话进行电话联系,填写完电子版购标登记表后发至tmetb10@163.com邮箱,并支付文件费用,经项目联系人确认后,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同时磋商时须带好口罩、无感冒咳嗽等症状并测量体温合格后方可进入磋商会议现场,否则拒绝进入磋商会议现场,产生的后果自负)。磋商文件售价为每套200元人民币(不接受支票,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单位纳税识别号),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2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0-05-21 14:0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5-21 14:0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03会议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孙女士、赵女士
2.联系电话:18630855988、13821703500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鑫东公寓1门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马老师 : 022-23195611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630855988、13821703500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机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电汇账号信息:单位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人民币开户行:光大银行紫金山路支行、银行帐号:087557120100304007426
磋商文件下载
磋商文件.rar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9日

竞争性谈判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7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17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20

第六章 技术规范…………………………………………………………………………27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3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实施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被行政处罚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成交结果无效)。

1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

二、项目内容(具体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食材采购 一项;

采购预算为52.272万元;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磋商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小、微企业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磋商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监狱企业的,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磋商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四、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及磋商文件售价: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5日,每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为200元/每套(不接受支票,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提供单位纳税识别号),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注:由于现在疫情特殊情况,请有意向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先拨打项目联系人电话进行电话联系,填写完电子版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后发至tmetb10@163.com邮箱,并支付磋商文件费用,经项目联系人确认后,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

五、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2020年5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603开标室。(注:由于现在疫情特殊情况,请各供应商参加磋商会议时须带好口罩、无感冒咳嗽等症状并测量体温合格后方可进入磋商会议现场,否则拒绝进入磋商会议现场,产生的后果自负)。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2020年5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603开标室。

七、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邮政编码:300060

联 系 人:孙女士、赵女士

联系电话:18630855988、13821703500

采购单位: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5月9日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

2

项目采购预算:52.272万元

若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则按无效处理。

3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供应商应于磋商截止时间前交纳10000元磋商保证金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并取得收据(磋商会议时须携带收据原件)。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递交磋商保证金单位名称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磋商会议时未携带收据原件),将按无效处理。

磋商保证金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公布如下:

单位名称: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人民币开户行:光大银行紫金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087557120100304007426

4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90天

5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胶装成一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4条”。

6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2份(采用WORD文档格式进行编制,以光盘形式提供,要求注明磋商单位名称)。

7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03开标室)

8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

9

磋商开始时间: 2020年5月21日14:00时(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603开标室)

*10

付款方式:合同签署生效后,采购人按月支付食材采购及配送费用(每月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实际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据实结算(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11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一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1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13

1、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时填报金额大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本项目供应商所报价格均按照52.272万元进行报价,最终按照实际单价和数量进行据实结算(每月所有食材等货品送货结束后,供应商需提供发票、统计表和每日供货凭据,经采购人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相符,采购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项目报价包括食材配送全部费用,供应商所报价格为任务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供应商须承诺所采购的粮油、调料、禽蛋类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市大型超市(如家乐福、华润万家、沃尔玛超市)的平均价格,蔬菜、水果、牛羊肉、水产品类及冷冻食品价格应略低于所配送地区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据实结算。

14

关于成交服务费的规定

(1)按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向成交供应商全额收取成交服务费。

(2)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a)收到成交通知后,可用电汇方式付款;(b)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按(1)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直接缴清成交服务费。

(3)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仍未按上述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则代理机构有权从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中收取成交服务费。

15

本次信息公告同时在http://www.ccgp-tianjin.gov.cn上发布,供应商必须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tianjin.gov.cn”上成功注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

根据“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将被拒绝。属于《本年度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状况应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磋商截止时间至评审结束时止,由磋商小组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同时查询。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并签字确认。

*17

1、供应商应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2、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选供应商不得转让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第三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编号为0615-204120080086号的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2、定义

本磋商文件中所称“采购人”系指“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

“磋商组织人”系指“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采购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2 磋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2.1 磋商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或其它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2 要求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磋商会,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磋商单位公章);如受权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磋商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受权人一致)参加磋商会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2.3 磋商供应商须书面承诺:中选后与采购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提供书面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2.4 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真诚磋商承诺书”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3.2.5 磋商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磋商供应商自行编制)。

3.2.6 磋商供应商应提供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0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2.7 磋商供应商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2019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9年1月至6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2.8 磋商供应商须提供2019年9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记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3 上述资质要求必须满足,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的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磋商的费用

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组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说明

5.1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磋商组织人联系解决。

5.2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参加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本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3.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须知、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5.3.1.1 磋商邀请;

5.3.1.2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1.3 磋商供应商须知;

5.3.1.4 合同主要条款;

5.3.1.5 评审办法及标准;

5.3.1.6 技术规范;

5.3.1.7 磋商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磋商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磋商组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6.3 为使磋商供应商编写磋商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磋商组织人有权推迟送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磋商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6.4 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提出质疑(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包括的内容具体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

7.1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磋商组织人就有关本次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竞价磋商书。

8.2 按照要求填写的磋商报价一览表。

8.3 按照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磋商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8.4 按照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磋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8.5 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9、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和磋商报价一览表

9.1 供应商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2 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自行编制响应文件资料目录。

10、证明磋商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

10.1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本磋商文件第三章“总则”中明确的“合格的磋商供应商”的要求。

10.2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0.3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顺序制作并提交相关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1、磋商保证金

11.1 磋商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要求数额和形式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1.6条的规定没收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2 磋商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采取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在磋商时,对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1.4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5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1.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1.6.1 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11.6.2 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11.6.3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6条规定签订合同。

12、磋商有效期

12.1 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期后90天(日历日)。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2.2 在特殊情况下,磋商组织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磋商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磋商,磋商组织人将在接到磋商书面答复后,于原磋商有效期满后5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第11条有关磋商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3.1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准备一式四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3.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均须胶装,并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签字及盖章,否则磋商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注:磋商响应文件加盖的公章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允许使用投标专用章和小号章(公安局备案防伪编码除外),否则按无效处理】。

13.3 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3.4 磋商响应文件如为分包项目的须按包号分别装订包封,并注明所供包号。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4、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光盘装在一个包封里,最终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为一包。包封上注明“于××月××日××时正式开启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

14.2 包封均应:

(1)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磋商组织人;

(2) 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字样。

14.3 包封还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磋商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4.4 如果包封未按第1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取消其磋商资格。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14.5 磋商组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5、磋商截止时间

15.1 磋商组织人收到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5.2 磋商组织人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6、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组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17、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磋商组织人,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磋商组织人之日为准。

17.2 修改文件应按第13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4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组织人。

17.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在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组织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磋商与确定成交

18、磋商

18.1 磋商组织人将在“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18.2 按照第14条规定,同意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18.3 磋商开始前将由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当众检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具体详见本文件“第三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4条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经确认为不合格的,做否决其磋商资格处理。磋商响应文件全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磋商。

19、磋商小组

19.1 磋商仪式后,磋商组织人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定。

19.2 磋商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

19.3 磋商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9.4 磋商小组将对磋商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0、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20.1 磋商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建议等,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0.2 在磋商过程中,如果磋商供应商试图向磋商组织人和参与评定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1、 磋商程序

21.1 第一步:

21.1.1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2 第二步:

21.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1.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1.2.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1.2.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

21.2.6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

22.2.7 若磋商小组未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作为最后报价;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3 第三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详见本文件评审办法)。

21.4 第四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5 其他:

21.5.1 出现以下任何情形取消磋商资格:

21.5.1.1 围标或陪标的;

21.5.1.2 扰乱磋商现场秩序,无理取闹,恶意诽谤的;

21.5.1.3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1.5.1.4 不实应答或虚假应标的;

21.5.1.5 “*”条款有一项及以上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21.5.2 供应商须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一经发现虚假伪造,取消成交资格。

21.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6.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6.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授予合同

22、合同授予标准

22.1 磋商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评审办法中的授予原则,向采购人依次推荐出成交候选人。

22.2 采购人可以对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供应商资质、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22.3 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成交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2.4 接受最终审查的成交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2.5 采购人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成交人。

23、磋商组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

磋商组织人保留在磋商授予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响应,宣布磋商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响应的权力,对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向受影响的磋商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4、磋商组织人磋商授予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磋商组织人在磋商授予时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有权对磋商文件中所述材料在小幅度内调整(遵照政府采购规定)。

25、成交通知书

25.1 在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磋商组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确认其磋商响应已被接受。

25.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3 在成交人按照第26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磋商组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并按照第11条规定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6、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参考)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_____年____月____日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 )的开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名称:

货物型号:

货物原产地:

生产厂家: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

货物总价款:

大写: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货物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

2.供方提供的货物必应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货物必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供方承诺所供货物与中标所示货物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对所提供的货物提供至少_____年免费维修保质期(详见附件),并负责终身维护。保质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必应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应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定后,于 日之前,将所供货物在需方或需方指定处交付(具体地点: ),并于 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货物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供方应随货物向需方交付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及货物相关的资料。如果所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招标方组织,需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需方验收供方所交的货物后填写“货物验收单”并交由招标方存档备查。该货物验收单仅作为收到该货物的凭证,有关质量问题,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准。

七、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额____%的货款;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_____日内支付合同总额_____%的货款;所有货物使用无质量问题,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后 日内支付其余 %的货款。

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验收期届满,需方由于不具备现场条件导致供方无法安装和验收,合同顺延,延期30日以上,需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如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另行商定;需方无故推迟验收或拒不验收的,则视同“验收合格”并向供方付款,但合同中与验收有关的其他条款以合同实际履行后的验收为准。需方具备现场条件,供方应积极做好安装和验收工作。

3.如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在付款期内随时有权停止付款,待供方对该货物消除障碍正常运转后再行付款。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货物款总值30%的违约金。

需方逾期支付货物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

供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产地及制造厂家、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向需方偿付货物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供方不能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货物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供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物款总额5‰的违约金。

九、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质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物质量责任方承担。

十、由于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供需双方直接交涉解决,包括采用诉诸法律的手段。

十一、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向天津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供方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未作明示约定,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 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支付中心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公章): 需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行号: 开户银行行号:

帐号: 帐号: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为文件通用范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现对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本部分内容若与其他部分内容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前言

1.1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次采购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实行评审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1.2 本评审办法仅适用于本次采购;

1.3 本评审办法的解释属采购人

2、评审依据

2.l 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以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

2.2 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本评审办法;

2.3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3、评审机构

3.1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成磋商小组负责组织本项目采购的评审工作,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向采购人汇报评审工作情况及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3.2 本次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 人,技术、经济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负责各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的职责主要是:

3.2.1 根据评审标准和办法及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3.2.2 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排序的成交候选人

4、评审原则、标准和纪律

4.1 评审原则

4.1.1 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1.2 整个评审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干扰,供应商的任何试图干扰评审的行为,一经发现其响应资格将被否决,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4.1.3 在有效报价中,报价合理、报价低廉的响应更具竞争力,最低的报价并非成交的唯一标准。

4.2 评审标准

4.2.1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对各有效响应供应商的文件完整性、符合性、资格、价格、技术、报价等因素和社会信誉等指标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详细评议;

4.2.2 为维护采购人的利益,磋商小组可以否决所有供应商的响应;

4.2.3 如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磋商小组有权拒绝所有供应商的响应;

4.2.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3 评审纪律

4.3.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3.2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与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

5、评审内容

磋商小组按照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格、价格(现场提交的最后报价)、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和比较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5.1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属于《本年度天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以内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执行。

5.3 若磋商小组未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作为最后报价。

若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则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 由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5.5 澄清有关问题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5.6 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

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了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技术、服务和商务等内容进行详细评审和打分。各供应商的技术、服务和商务部分得分综合为最终得分。

注:磋商供应商应对评审办法中技术、服务及商务评审内容中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做出点对点应答,并逐一做出具体响应(不可完全复制粘贴磋商文件项目技术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将做为负偏离或不满足项对待。

5.6.1 详细评审

第一部分 技术因素(50分)

1、满足磋商文件所有技术要求的,得10分;如有“*”条款有一项及以上偏离的,按无效处理。一般技术条款每一项负偏离减3分,减完为止。

2、实施方案(须提供详细的方案内容资料)(40分)

(1)食堂食品采购和配送方案及计划内容完整、详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2)卫生管理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3)食品配送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4)供应商针对本次食品采购配送服务项目,对采购和配送人员配备详细、合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5)供应商配送过程中,防雨、防尘、保温措施得当且合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6)配送食品采用的冷冻和保鲜措施合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7)供应商管理制度内容完整、详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8)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完整、详细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档次,减1分,最低得0分。

第二部分 商务因素(20分)

1、本项目中涉及的“节能产品(非强制节能产品)”属于最新的“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填写《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且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0.5分)

有:0.5分,无:0分。

2、本项目中涉及的“环境标志产品”属于最新的“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填写《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且同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0.5分)

有:0.5分,无:0分。

3、业绩(3分)

完全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供应商曾实施的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的业绩,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得遮挡涂黑,否则不予认定加分。

A.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金额、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服务内容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B.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合同履行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每个业绩1分,最多3分。

4、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分)

每个证书2分,最多6分。

5、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且仓储建筑规模不小于100平米,且包含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不小于50吨【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全部场所的内部及外部实景照片,注:供应商应提供驻津固定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的),如为租用房,则须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须为供应商本单位签署或供应商本单位法人签署),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时携带原件以备查验,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3分)

(1)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在100平米(包含100平米)至500平米的(包含500平米),且包含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在50吨(包含50吨)至99吨的(包含99吨):1分;

(2)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大于500平米,且包含的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大于100吨:3分。

注: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出仓储场所建筑规模、冷藏库和冷冻库的存储量,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

6、供应商配送能力(4分)

供应商具有自有食材配送车辆相关资料(自有车辆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所有人须为供应商本单位)

自有配送食材车辆数量>5辆:4分;

1<自有配送食材车辆数量≤5辆:2分;

自有配送食材车辆数量≤1辆:0分。

7、供应商书面承诺对采购人临时提出的要求能在60分钟内完成的,得3分(提供书面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部分 价格因素(30分)

1、价格(30分)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磋商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供应商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对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及制造厂家《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供应商须对自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磋商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监狱企业的,按照供应商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供应商须对提供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供应商填写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及制造厂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否则磋商小组不予认定。供应商须对自行提供须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综合评审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磋商小组认为其磋商报价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有权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磋商报价未按照报价要求报出总价52.272万元的按无效处理。

其余报价中,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不超过采购预算或各单项货物采购预算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磋商报价分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注:(1)若磋商报价有明显遗漏,则按照其他磋商供应商对该遗漏报价中最高值予以增加;若供货范围有重大偏离的,经磋商小组认定按无效处理。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同时为“监狱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以上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

6、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根据上述评审办法对各有效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各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部分得分总和为该供应商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7、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7.1 每个评委对所有有效供应商,按上述评分方法逐项进行打分,各供应商的得分为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得分的总和;

7.2 由磋商小组按照得分顺序向采购人提供成交供应商顺序;

7.3 采购人按照成交供应商推荐顺序结合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

7.3.1 如综合得分相同,则按提交的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成交单位顺序;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则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成交单位顺序。

7.4 本项目不承诺报价最低者成交。

第六章 技术规范

一、总则及须知

1、总则:

1.1 本磋商文件所列货物的要求,采购人对其准确性拥有解释权。

1.2 供应商应准确理解磋商文件。

1.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认真填写磋商响应文件,详细提供采购方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供评审。

1.4 供应商应保证需方在使用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与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产品有关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技术资料:

2.1 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资料。

2.2 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

2.3 技术总体要求:

2.3.1 本项目中所用产品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2.3.2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磋商供应商亦不得以采购人要求实施前述馈赠、回扣等行为。

二、技术要求

一)委托管理内容和范围

1、食材配送服务内容:早餐、午餐、加班餐及特殊紧急任务时供餐的食材供应。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食材。

二)总体要求

1、所供小麦粉产品为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经清理、磨粉等加工工序而得到的小麦粉。小麦粉产品颜色洁白、组织松散、无明显结块、无长虫、无长霉、无异物、有小麦粉正常之气味,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GB1355-86)。

2、所供大豆油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大豆油》(GB1535-2003)技术标准。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3、所供米产品应该无虫蚀、无异物、色泽气味正常,产品符合或高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大米国家质量标准》(GB1354-2009)。不得有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

4、所供鲜、冻鸡肉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技术标准。

5、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相关仓储、运输及配送条件。

6、供应商承诺配送货物(大米、面、食用油、调味品等)保质期至少在一个季度以上。

7、供应商供货时需提供所供生鲜类产品的检测报告。

8、如遇蔬菜、水果等产品随季节变化改变品项,供应商承诺价格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三)具体技术要求

1、本次采购食堂大宗原材料为以下项目:

大米、面、食用油(要求非转基因)、调味品、肉、禽蛋、蔬菜、水产、豆制品、半成品、牛奶、水果等;以上项目要求能做到日配送,可长期储存的主副食品每周至少配送两次。

2、供货商须独立完成原材料采购及配送、保证所供货物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因需方需要对食品进行制作,供应商需保证用货单位随时供货,并具有供货规模一周用量的库存。

3、供应商每日8:00之前将货物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紧急情况接到订货电话后,24小时内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运输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设施。

4、质量保证

4.1食材采购及配送过程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卫生检验检疫及食品标准。

4.2本项目为食品原材料供货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对供货商服务的过程,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3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食品产品质量规范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因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供应商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4采购人发现供应商供应的食品货物中含有下列情形时,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采购人及用餐人员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

(8)超过保质期限的。

5、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责任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部门的要求做到食品采购和配送的卫生,按时按点提供食堂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以保证用户的就餐需求及安全。

6、供应商须承诺所采购的粮油、调料、禽蛋类商品的价格不高于我市大型超市(如家乐福、华润万家、沃尔玛超市)的平均价格,蔬菜、水果、牛羊肉、水产品类及冷冻食品价格应略低于所配送地区市场的平均零售价格。

调料、蔬菜、水果、禽蛋、肉类及冷冻食品根据市场价格情况会有上下浮动,但必须要保证低于市场价格给采购人供货。

7、食品采购及配送需求:详细的食堂食品采购和配送方案及计划书,应包括公司简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成功案例、采购渠道、食材选用标准和品牌(包括粮、油、副食、调料、果蔬、牛羊肉、大肉类、水产品、蛋、分割鸡系列产品等食材),食品管理细则、安全卫生品质管理细则、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应急预案)、经营管理流程、人力配置及岗位说明、设备清单及保洁方案、经营优势、售后服务承诺等,磋商小组将对该项进行详细评审。

8、食品选用要求:采购食品必须从正规、有安全保证的供货商处采购货物。查验并留存供货者所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每次采购的粮、油、副食、调料、果蔬、牛羊肉、大肉类、水产品、蛋、分割鸡系列产品等食材须具有国家有权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油类须采购具有QS认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用油),同时须每次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索票的整理。

*9、供应方应承诺所供食品集中采购,提供的食品均标明进货渠道和进货方式,应保证食材的质量安全可靠,副食品调料须选用品牌产品,确保所有食品原材料的安全健康,须冷藏的食材应及时冷藏储存,保证食材新鲜。并承诺为采购人提供所供食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散装食品要有包装,果蔬类食品,其感官应新鲜,伤耗、破损应在5%以下,水产品(冷冻)、应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净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牛羊肉类应无注水、感官新鲜、无刺鼻异味且提供卫生检疫证。

*10、食品采购及配送时,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分装成箱,食品配送企业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封闭式运输车辆(汽车),运输车辆及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在运输途中的防雨、防尘、保温,列出各项措施。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11、根据《和平区财政局关于做好预算单位采购扶贫地区农副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本食材采购项目在食材供应过程中,需配合采购人完成采购指定扶贫产品达到实付金额的5%以上,完成方式根据甲方要求操作

四)供应商的要求

1、公司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供货能力、良好的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2、供应商必须每日将入库原材料留样48小时,作为食品检验依据。

3、能保证运送食材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着工服上岗。

4、能自觉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五)供应商保证及担保

1、供应商所提供的一切票据、证照、发票等必须真实合法。

2、供应商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标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等资料。

3、如供应商违反以上所述保证及担保,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行政罚款以及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赔偿)。此外,采购人有权停止对供应商的任何结算和付款及有权留置其商品,并从未结款或留置商品的变卖款项中扣除所有供应商须承担的赔偿金及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因供应商配送货物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供应商未采取补救措施,超过二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2、如供应商提供的餐品出现质量上不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如腐败变质、掺假、食品过期等)、未经过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的等情形,供应商须配合改进,如经采购人三次提出仍未改进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因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货物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供应商除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其他要求

1、供货商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国家规范和行业要求,采购人有权随时查验。如出现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执行,并要求供货商赔偿相关损失,如出现违法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追究供货商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承担因供货产生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责任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提前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迅速做出反应,保质保量提供食材。

6、运送交通工具及人员由供应商提供,费用已经核算在需求内。

7、运送食材人员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一切意外伤害、生病或非正常死亡均与采购方无关,相关纠纷及赔偿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2020年度职工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6

磋商供应商全称:         

        年 月 日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书

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国内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接受采购单位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条件,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经研究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的总价,并按上述文件、承包上述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附报价明细表)。

一旦我方中选,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周期即:

我方交付了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单位:(盖 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附1:

报价书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所附报价表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总价为

报价 元 大写

服务周期:

交货地点:

………………………………………………

磋商供应商已经对全部价格进行了认真核对,保证本报价真实、准确无误,并承担本价格所对应本项目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2:

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总价

备注

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3:

分项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生 产

企 业

产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2

3

4

5

6

……

……

总价:

注:上述内容中如有免费的需要注明。

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日期:_______ 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4: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汇总

如属所列情形的,请在括号内打“√”,并将产品明细填写在下表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详见本文件要求。

( )供应商为小微企业、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供产品的制造厂家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制造商

制造商

企业类型

金额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所供产品金额合计

强制节能产品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制造商

节能产品认证

证书编号

金额

强制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节能产品(非强制节能产品)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制造商

节能产品认证

证书编号

金额

节能产品(非强制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环境标志产品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制造商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金额

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见响应文件第 页。

注: 1、供应商参与投标时,须将本项目中企业涉及“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填写至表中,并按照本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供应商须正确填写本表,所填内容将作为评分和价格核减的依据。其内容或数据应与对应的证明资料相符,如果填写不完整或有误,不再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3、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金额应与《报价分项一览表》一致。

供应商名称(公章):

受权人签字:

日期: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供应商)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______项______行业,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第四条第______项______行业,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则还须同时提供其制造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制造商(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实施方案与服务承诺

附1:

实施方案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评审办法自行编制)

附2:

产品点对点应答表(资格、技术、商务及其他)

项目号:

序号

名称

磋商要求

供应商应答

简要说明

资格部分

(提供、未提供)

...

...

技术部分

(所供产品的具体技术内容,不可完全复制粘贴)

...

...

商务部分及其他

服务周期

交货地点

付款方式

...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可另页描述,并附样本资料等。

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公章:

附3:

偏离说明一览表(资格、技术、商务及其他)

项目号:

序号

名称

磋商要求

供应商应答

偏离

说明

备注

资格部分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及其他

注:凡是在点对点应答表中供应商与磋商文件要求超出或未达到要求的条目,应在此一一列出。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公章:

三、业绩说明

(1)磋商供应商相关项目业绩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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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户单位名称

项目

内容

项目实

施地点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开始日期---完工日期

合同

金额

合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