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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公安局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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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大米、粮油及豆类物资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大米、粮油及豆类物资采购项目
2020-05-20 19:58:57.0
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大米、粮油及豆类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524]AHG[GK]2020002 作者:安溪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5-20 15:27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泉州市百泰超市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AHG[GK]2020002的安溪县看守所食堂大米、粮油及豆类物资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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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2020101 稻谷 稻谷 1 国内 1342660 1342660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134266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贰仟陆佰陆拾元整(¥13426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安溪县看守所要求的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南英村;

4.3交付条件: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晚米的原粮稻谷不能超过二年储藏期,粥米为当年产稻谷生产,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产品包装应标有产品名 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人员:安溪县看守所指定人员对中标人销售给安溪县看守所的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地点:安溪县看守所指 定验收地点。采购人为国家行政机构,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省 级监狱主管部门相关验收政策调整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满足新标准或制度要求,如无法满足的,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甲方可以随时随机抽取乙方部分产品送检,如有质量问题按合同追究乙方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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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款货支付为每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当月结算额,根据每月实际用量及相应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安溪县看守所应在收到经审签的中标人正式发票后由银行转账支付中标人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应按中标金额的5%,在签定合同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安溪县看守所交足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将在供货期满一个月后且无质量无违约等问题,无息退还中标人。当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⑴、中标人销售给安溪县看守所的产品数量超过约定5%的部分,安溪县看守所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5%的,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即时补足,不能即时补足的,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按每项200元向安溪县看守所支付违约金,不足50%的,视为停止供货。⑵、中标人若逾期供货(超约定时间一个小时以上两个小时以内,超过两个小时视为停止供货),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每次支付给安溪县看守所违约金200元。⑶、中标人停止供货,应根据安溪县看守所决定每次向安溪县看守所支付违约金500元。⑷、中标人销售给安溪县看守所的产品发霉、变质、变味或掺假、掺水、腐烂等不符合质量要求,安溪县看守所有权单方决定退货并责令中标人更换合格产品,同时按当批货物合同总价的20%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⑸、有本条第1、3、4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安溪县看守所有权自行采购所需产品,价格超出部分应由中标人承担。⑹、因中标人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中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⑺、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安溪县看守所可从当月货款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在配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问题,由乙方承担;另外所需货物按实际采购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甲方: 安溪县公安局 乙方: 福建泉州市百泰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777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圣湖小区12#-101号
单位负责人: 杜双路 单位负责人: 曹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08532889
联系方法: 13015817648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安溪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
账号: 1408016109020201135 账号: 419564314250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0日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