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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食品慰问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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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6-09 17:30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5115272020000104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行政区划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
公告发布时间 2020-06-09 17:30
采 购 人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川南北路1号,联系方式:肖女士,0831-735012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翠屏区妇幼保健院对面),联系方式:曾利平,0831-8732723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831-8732723,13890912767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则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本项目以电子邮件方式参与报名和购买标书,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获取谈判文件的开始时间 2020-06-10 09:00
获取谈判文件的结束时间 2020-06-11 17:30
谈判文件起售时间 2020-06-10 09:00
谈判文件止售时间 2020-06-11 17: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06-15 14: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0-06-15 14:30
谈判时间 2020-06-15 14: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场所(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 本项目以电子邮件方式参与报名和购买标书,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获取谈判文件售价 400
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预算金额(元) 112500.00
采购品目名称 其他食品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根据《中共筠连县委办公室、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走访救助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2020]-14)号文件要求,筠连县蒿坝镇对困难家庭户发放爱心礼包,其中困难个人:382人,爱心礼包按照150元/人计发(含:10KG大米/袋、10升食用油/桶),共计:10KG大米382袋、10升食用油382桶;困难家庭户:184户,爱心礼包按照300元/户计发(含:25KG大米/袋、10升食用油2桶),共计:25KG大米184袋、10升食用油368桶。采购预算资金合计:11.25万元。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备注

1.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备案号20200067;2.本采购项目同级监管部门,即:筠连县财政局,电话:0831-7683561;3.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可查询“川财采[2018]123号”)。4.为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我机构将拒绝新型冠状病毒高危人员进入开评标现场。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自行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配合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PPP项目标识

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5115272020000104

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

中国·四川(宜宾市

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20 年06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2

第二章 谈判须知…………………………………………………………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7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8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9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6

第八章 评审方法…………………………………………………………50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9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受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5115272020000104

2.采购项目名称: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

3.采购人: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预算金额:112,5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委托方的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爱心礼包”物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则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投标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任一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注: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谈判)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谈判文件自2020年06月10日至2020年06月11日09: 00- 17: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由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以电子邮件发售。

2.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支付方式:微信二维码(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

3.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将加盖公章后的以下资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scjdhdl@qq.com

(1)加盖公章的《报名信息登记表》扫描件。供应商报名时如实填写如下《报名信息登记表》。

报名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涉及时填写)

报名时间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注: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否则因供应商填写错误导致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经办人信息

姓名

注:须与介绍信一致。

手机号

电子邮箱

报名费用支付方式

注: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项目名称

备注:

(2)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扫描件。介绍信格式如下:

介绍信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兹介绍我公司经办人XXX(身份证号:XXX)前往你处办理 (采购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包号(项目编号: )的报名事宜,请与接洽。

xxxxxxxx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背面)

(3)加盖公章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4.加盖公章后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原件、营业执照扫描件、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纸质资料请于开标当日交由本代理机构。

5.投标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如实核对填写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年06月1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9楼21号)。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允许邮寄的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应确保投标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1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在谈判地点开启。

十一、谈判时间及地点:2020年06月15日14时30分在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21号)进行谈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宜宾市筠连县蒿坝镇川南北路1号

联 系 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831-735012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宜宾市商业银行咸熙街支行

账 号: 14301201000001268

通讯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9楼21号

邮 编: 644000

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 13890912767

传 真: 0831-8732723

电子邮件: 1130206264@qq.com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1.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以上(含3家)

2.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12,5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12,5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谈判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投标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直接作无效处理。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6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谈判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履约保证金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和签订合同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1个工作日后,请成交供应商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到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评标场所)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各环节涉及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部分的询问答复由采购单位负责,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各环节涉及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由由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各环节涉及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部分的质疑答复由采购人负责,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各环节涉及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部分以外的质疑答复由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联系地址:翠屏区青年街45号2单元9楼21号

邮政编码:644000

注: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提供书面材料。供应商质疑事项须一次性书面提出,且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筠连县财政局,电话:0831-7683561

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报告及合同

公告备案

1.谈判报告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由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招标代理费收取

本项目定额收取机构代理费:4000元整

18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筠连县蒿坝镇人民政府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需承诺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1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按本文件第三章、第四章要求的资质资格和第四章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编写。

13.2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技术和商务。包括报价函,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商务应答表,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其他反应报价、技术和商务的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采购项目实际分包情况分别提供采购包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提供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18.2(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内容为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

18.3其他响应文件包含报价、技术和商务。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承诺函,报价函,报价一览表,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商务应答表,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技术参数表,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本项目服务方案以及其他反应报价、技术和商务的资料。

18.4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及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5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及名称、供应商名称字样。须分别单独密封,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谈判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用于代理机构存档,不作为谈判小组评标使用。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7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9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10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11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12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本次采购不允许邮寄的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确保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人

23.1投标供应商在满足谈判文件资格条件和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谈判小组按最低评标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在满足谈判文件资格条件和全部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谈判小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优先确定提供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网产品的企业或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为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如依然同等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注:1.提供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网产品(除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的企业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提供该产品所在品目清单页截图;采购产品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 目清单”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参与投标。

2.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需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23.2谈判小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候选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

(1)发现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谈判小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候选供应商后,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利后果。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如顺延后的成交供应商依然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27.5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合同签订后, 中标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无违约情况,采购人全额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现行标准、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及承诺以及本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对验收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由采购人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取优原则确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需要,可以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验收不合格,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还可能面临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供货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采购资金,成交人须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谈判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4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36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若为经销商则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若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为事业法人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为其他组织的,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谈判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谈判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提供第七章附件二承诺函);

(五)供应商若为产品生产厂家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若为经销商则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注: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中共筠连县委办公室、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走访救助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2020]-14)号文件要求,筠连县蒿坝镇对困难家庭户发放爱心礼包,其中困难个人:382人,爱心礼包按照150元/人计发(含:10KG大米/袋、10升食用油/桶),共计:10KG大米382袋、10升食用油382桶;困难家庭户:184户,爱心礼包按照300元/户计发(含:25KG大米/袋、10升食用油2桶),共计:25KG大米184袋、10升食用油368桶。采购预算资金合计:11.25万元。

二、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要求

数量

预算单价(元)

预算总价(元)

技术参数

1

一级食用油

10L/桶

750桶

95

71250

详见技术参数要求

2

一级大米

(珍珠米)

10KG/袋

382袋

55

21010

3

一级大米

(珍珠米)

25KG/袋

184袋

110

20240

4

预算合计金额

112,500.00元

(二)技术参数要求

1、食用油技术参数及要求:

货物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须达到的标准或要求

一级食用油

色泽

合格

滋味、气味

合格

透明度(20°C)

合格

过氧化值mmol/kg

≤5

酸价mg/g

≤0.5

水分及挥发物%

≤0.1

不溶性杂质%

≤0.05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非转基因食用油

符合国家现行检验指标:国家标准 GB/T 1535-2017一级标准。食品安全应符合GB/T 1535-2017要求。包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无破损

注:以上参数为最低配置要求,投标人投标产品应等于或优于以上要求,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2、大米技术参数及要求

货物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须达到的标准或要求

一级大米(珍珠米)

碎米含量

%

碎米总含量

≤15

其中:小碎米含量

≤1

加工精度

精碾

水分含量%

≤14.5

不完善颗粒%

≤3

杂质限量

%

杂质总限量

≤0.25

其中:无机杂质限量

不得检出

黄粒米含量%

≤1

互混率%

不得检出

色泽、气味

合格

黄曲霉毒素B1 ug/kg

≤10

砷(无机砷)mg/kg

≤0.2

镉mg/kg

≤0.2

铬mg/kg

≤1

符合国家现行检验指标:《GB/T 1354-2018大米》、《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或国家最新标准规定。

供货产品供货时生产日期必须在送货前一个月内;供货产品供货后质保期应在90天以上;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包装袋无破损。

注:以上参数为最低配置要求,投标人投标产品应等于或优于以上要求,

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二、商务要求

(一)供货地点:合同约定

(二)供货时间:合同约定

(三)履约保证金: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四)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

(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食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采购人发现质量问题并且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确有问题时或者在供应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 其提供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供应商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供应商需做出相应的承诺。

(六)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

(八)若采购人发现产品腐烂变质,将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交更换相应数量的物资,如成品经供应商2次更换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货,供应商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采购人还可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九)付款方式

1.供货后,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采购资金。

2.成交人须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

(十)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现行标准、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及承诺以及本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对验收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由采购人按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取优原则确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需要,可以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验收不合格,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还可能面临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十一)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天,供应商按成交金额的2‰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三)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有关本项目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2.成交供应商需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3.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投标文件编号均填写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编号。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承诺函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况。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本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36个月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八、本公司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2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况。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十一、如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报价函

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其中报价产品XXXX为进口产品。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谈判报价,并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档(U盘)。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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