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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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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公告代码: 041306302020061000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 张鹏 联系方式: 0312-2050907 代理机构: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名称: 涞源县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 2020-06-10 采购项目编号:HBXJSC2020ZFCG002
采购人名称: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2-7385617
采购人地址 :涞源县广平大街14号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保定市七一中路84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312-2050872
项目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公告期:2020年05月18日
品目分类 采购项目包组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主要标的名称 标的基本情况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优惠率 服务要求
货物 A 91371625764800489B 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西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1 4638180 详见招标文件


定标日期:2020年06月09日
开标地点: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评标地点: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评标室
本公告发布媒体: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传真电话:0312-5075345
受理质疑电话:0312-2050907
备注:/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张立申、宋密林、邢龙祥、王齐、魏淑缓
代理费用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取。
代理费用收费金额:55020 5.14涞源一中厨房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青岛市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范本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HBXJSC2020ZFCG002

日 期: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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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委托,对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HBXJSC2020ZFCG002

2.项目名称: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控制价:4668663元

5.供货及安装周期: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安装调试完成

6.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7.2投标人须具有电磁灶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3投标人所投电加热设备须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包含电磁设备);

7.4投标人须具有电磁大锅灶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7.5投标人须具有机械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7.6投标人须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7.7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7.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网上公示页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的网上公示页,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时间必须为本公告发布之日后);

7.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公告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9.投标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2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10.磋商文件获取地点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自行下载

注:1、有意向的单位需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获取本项目文件。若因投标人原因获取文件不成功,后果自负。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信息动态”中“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注册登记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手续,并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CA秘钥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CA 窗口(保定市七一中路84号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17736285662。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供应商凭CA秘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采购文件和时间场地信息文件,招标文件格式(.bdzf)。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业务管理-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中搜索计划参与项目,并从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必须在系统中获取),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若经开标现场查验供应商未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该单位将不能进入评审阶段,后果自负。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 http://www.hebpr.cn/)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或0312-5075321。供应商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投标人延误自行负责。

2、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市场主体在企业资质、法人、业绩、企业基本账户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投标确认前及时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主体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并选择审核地点,携带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变更。投标确认后至交易项目结束前,限制修改企业名称、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如特殊原因造成信息变化的,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证明资料,未及时变更或资料无效从而影响响应的,责任自负。

11.磋商文件售价:0元

12.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9日09时00分

13.开标时间:2020年06月09日09时00分

14.开标地点:线上开标地点为保定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线下开标地点为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15.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 址:涞源县广平大街14号

联 系 人:刘股长

电 话:0312-7385617

代理机构: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七一中路84号

联 系 人:张鹏、吕晓聪

电 话:0312-205090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2

采购代理机构

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涞源县第一中学迁址新建项目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4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县财政资金

5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6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7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8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由中标人支付

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清单

10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1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06月09日09时00分

12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3

投标报价的范围

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4

投标报价的次数

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备注:设定最高限价的,本项内容改为最高限价)。

15

进口产品投标

不允许

允许,产品名目清单:

16

样品

不需要

需要,样品要求如下:设定核心产品

17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6月07日17时之前递交至河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如下:

代理机构开户行: 浦发银行保定分行

代理机构帐号: 1981 0154 8000 00430

保证金开户行识别号:3101 3401 9818

注: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保证金指定账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涞源一中1#、2#餐厅厨房设备采购”投标保证金)可简写,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凭证原件须在开标现场提供,否则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18

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大小,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也必须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

20

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单独密封。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投标人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20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出示并提交,不允许放在密封件中。

22

投标文件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dtf)到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人因保定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技术信息处联系,联系电话:4009980000 或 0312-5075321。

3、现场递交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指定地点。

(2)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指定地点。

(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 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密封袋封面上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及纸质投标文件”字样。密封袋密封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 并在信袋上标明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投标项目名称及电子投标文件”字样。密封袋密封处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封面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封面盖章即视为全本响应文件中投标人已在指定位置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在指定位置签字。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或备案证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复印件各一份。

23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及要求

时间:2020年06090830分起至0900分止。

地点::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24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06月09日09时00分。

地点::涞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25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评标专家 4 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标价法

27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每包确定一个中标人,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否,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

28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除投标人需收回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营业执照、合同、相关资质证书等)外,其他文件概不退还。

29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9.1

定义

原件: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书面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9.2

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不允许

□ 允许,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29.3

监督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人的纪检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9.4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至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期间,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第二年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合同50%。


第三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提供形式

1

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2

投标人须具有电磁灶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原件 □复印件

3

投标人所投电加热设备须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包含电磁设备)

原件 □复印件

4

投标人须具有电磁大锅灶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原件 □复印件

5

投标人须具有机械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原件 □复印件

6

投标人必须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7

投标函

原件 □复印件

8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2)

原件 □复印件

9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9)

原件 □复印件

10

评标办法中评分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1-9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政府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2.其他规定

2.1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投标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投标文件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标人供货时应当提供有关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1.3投标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所投产品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应有检测报告等详细资料。

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确需招标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否则采购人不得招标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拒绝国产相同质量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

2.招标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详见货物清单等)

3.商务条件

3.1供货及安装周期: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安装调试完成

3.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至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期间,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第二年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合同50%。

3.4验收

3.4.1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和规格或者两者都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3.4.2货物由中标人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7日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质量保证期

3.5.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3.5.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如果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3.5.3材料质量不低于图纸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材料、设备等经发包人和监理考察、验收并经有资质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任何涉及到的货物若附有品牌型号、尺寸规格、质量标准,均为参照品牌型号、尺寸规格、质量标准,均表示投标方所报产品应达到“或相当于”所附的参照品牌型号、尺寸规格、质量标准,不应低于参照品牌型号、尺寸样式、质量标准的要求。

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提前进场,严禁“未检先用”。施工现场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根据检测规范提前一个检测周期的时间采购进场,检测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 合格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质量及安全:

(1)产品质量应满足设计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2)本项目实行样品先行管理,材料、物资等进场之前28天,承包人应按建设单位规定报送样品至现场,由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封样,在以后的批量产品进场时以封样为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对于样品不合格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招标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供应商进场施工现场施工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混乱,进度达不到工程要求,现场监理和建设单位有权处罚或停工整顿,且工期不予顺延。

3.6售后服务

3.6.1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3.6.2中标人在接采购人通知1小时做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3.6.3中标人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第五章 评标办法

通用货物类

1.相关要求

1.1当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部分得0分。

1.2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3当投标人所投设备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1.4“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货物,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1.5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6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 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6.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1.6.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 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6.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6.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 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6.5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7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7.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7.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投标人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7.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8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1.9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中含有中型及以上企业的产品或者大中型企业提供货物中含有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1.10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11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评分标准

2.1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报价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总分

分值比重

30分

12分

58分

100分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30。

2.2报价部分

2.3商务部分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2分

投标单位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每提供一份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份得1分,最多得2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及政府采购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或招标投标服务平台中标公示或合同备案公示的打印页,提供资料不全的业绩不予认可。)

产品保险及企业实力

10分

1、投标人具有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单原件,累计赔偿限额达到1000万元的,得1分;累计赔偿限额达到3000万元的,得2分;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得3分(保险单内容同时包括电气两用蒸饭车;保温售饭台;一体式运水烟罩、机械静电复合式饮食业油烟净化器、静电式、机械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锈钢洗刷柜台;商用燃气灶具;商用电磁灶炊具;商用消毒柜;四门冰柜、六门冰柜、保鲜卫厨;以上保险内容不全、缺项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并同时提供网页查询记录);

3、投标人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并同时提供网页查询记录);

4、投标人同时具有燃气灶具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电磁低汤灶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消毒柜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得3分;以上安全认证内容不全的,不得分。

5、投标人提供CQC认证的消毒柜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

2.4技术部分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标准

技术质量

25分

1、对各投标人提报产品的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符合程度等进行分析(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详细技术参数、产品技术性能及功能等)、比较后打分;0-10分;

2、对各投标人提报产品的配置档次、品牌信誉度、市场知名度等进行分析、比较后打分,0-5分;

3、对采购文件中所投产品提供的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资料是否提供齐全进行分析、比较后打分,0-10分。注: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何采购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合格证书等资料,该项不得分。

技术措施

17分

1、主要施工组织设计(含设备安装技术方案);(1-4分)

2、质量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及项目进度计划及措施;(1-2分)

3、各系统检测、测试、验收方式、方法等;(1-3分)

4、从业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从业经验,整体素质好,加工生产相应工种设置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要;(1-2分)

5、详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1-4分)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完善,能够确保承制项目安全生产;(1-2分)

(以上内容缺项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16分

1、根据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企业信誉、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等进行分析比较后打分,0-4分;

2、根据投标人提报的售后服务承诺(包括:质保期、上门服务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限、维护力量安排、人员培训、备件供应、完工时间、设备维修维护方式、系统维护、硬件维修承诺等)进行分析比较后打分,0-4分。

3、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人员、车辆、仓储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设备购置发票、投标人自有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0-4分。

4、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0-4分。

说明:

(1)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以上评标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未置于在投标文件中的不得分。

(3)投标单位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以商务部分加分最多的一家投标单位的加分为商务部分的加分。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投标人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6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7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3.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4.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投标人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取。

9.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招标文件

10.1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标办法;

(6)投标人须知;

(7)开标、评标、定标;

(8)纪律和监督;

(9)签订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制作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10.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投标文件由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内容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11.3.6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6);

11.3.7营业执照、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8投标人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11.3.9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

11.3.10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1.3.11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9);

11.3.12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0)

11.3.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11);

11.3.14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2);

11.3.15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11.4技术文件

11.4.1项目总体架构以及技术解决方案;

11.4.2货物清单(见附件12);

11.4.3技术响应表(见附件13);

11.4.4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优惠表(若有)(见附件14);

11.4.5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5);

11.4.6保证供货周期的组织方案以及人力资源安排;

11.4.7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11.4.8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投标人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投标报价的次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

12.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8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2.9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10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投标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17.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质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需招标人答疑时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hbxjscb@163.com。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18.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8.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 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4 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8.5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8.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以电子文档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9.投诉

1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 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投标人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招标人的纪检部门处理。

19.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招标人的纪检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 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 同提出。

19.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5 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9.6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招标人的纪检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招标人的纪检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 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1.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由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审查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质原件;

1.6宣布审核合格的投标人;

1.7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9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采购人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若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6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评标委员会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3.6.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3.6.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6.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3.6.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6.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3.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3.9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评标程序

4.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和商务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比较与评价;

4.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9编写评标报告;

4.10宣布评标结果。

5.评标

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5.1.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招标人的纪检部门报告;

5.1.2宣布评标纪律;

5.1.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5.1.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1.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5.1.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5.1.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5.1.8核对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招标人的纪检部门报告;

5.1.8.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5.1.8.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5.1.8.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5.1.8.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5.1.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5.1.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2资格性审查

5.2.1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投标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2.3在资格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出不合格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说明,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的不合格判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5.3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和商务评审

5.4.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所投货物和服务的规格、质量、数量以及服务等技术要求和参数,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

5.4.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业绩、政策性加分、价格扣除等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

5.4.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5.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4.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确定的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5.4.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系指采购人确定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4.7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定标

7.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7.2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7.4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7.5对于可以投多个包,但只能中标1个包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若2个及2个以上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1个包中标;该投标人不再参与其他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包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中标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各包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包予以废标。

7.6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7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中标人的,入围中标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中标人。

7.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7.9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招标人的纪检部门。

7.10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9.3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

9.4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发生偏离的;

9.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9.6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7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8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9评标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10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盖章、装订的;

9.1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投标文件中的;

9.13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1.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1.1.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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