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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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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招标详情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440000-202006-146063-004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0 年06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采购文件中的第30页的第 16.2 条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及时间第 2 款“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南坛支行 ”澄清/更正为:“广发银行惠州营业部”

2.原采购文件中的第38页的第 35 条评标步骤第 2 款价格技术商务评分标准的 拟派出人员的服务能力的评审细则中 “本项合计得6分 ”澄清/更正为: 本项合计得5分 。


更正日期:2020 年6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惠东县人民法院

地址: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大道73号

联系方式:0752-88222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长寿路1号17层A号房

联系方式:0752-78271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0752-2660672

附件

采购文件


发布人: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招 标 文 件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惠东县人民法院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6-146063-0043

项目编号:GDTR2020HZ010037

采购单位:惠东县人民法院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编制

发布日期: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提示一:“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指南

1.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2.在首页点击“信用服务”,然后依次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3.依次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在“查询”栏输入公司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查询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截取查询结果如下:

提示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指南

1.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在页面右侧点击“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栏,如下图:

3.输入公司名称,然后点击“查找”,查看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下图: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各(潜在)供应商: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惠东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惠东县人民法院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6-146063-0043

项目编号: GDTR2020HZ010037

三、采购项目名称:惠东县人民法院采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四、采购预算:人民币250万元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序号

类别

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

服务期限

1

服务类

食堂食材配送采购服务

1

250万元

1年

1、项目内容:食品配送采购服务。

2、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内容;

3、投标人应对项目内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六、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

3、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七、参加本项目报名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报名资料均用A4纸复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以招标文件为准),并逐页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报名时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加盖公章),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件的供应商,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

报名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到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www.gdgpo.gov.cn/)按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广东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技术支持电话:020-83188500,83188586)对符合网上注册登记规定的供应商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没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将会影响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

八、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2020年 6 月 23 日至2020年 6 月 30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购买招标文件。

2.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

3.招标文件出售方式及售价: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开评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 2020 年7 月 15 日 10 :00(北京时间)(注 9 时 30 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

3.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 7 月 15 日 10 :00(北京时间)

4.开评标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 7 月 15 日10 :00(北京时间)

5.开评标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惠东县人民法院

采购人联系人:王小姐

电话:0752-8822294

地址:惠州市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3号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梅小姐

电话: 0752-2660672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长寿路1号城市印象17楼

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 6 月 22 日

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

3、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采购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1、项目概况:

此次招标项目服务内容主要为惠东县人民法院食堂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上限就餐人数约280人,招标采购预算为一年250万元。所有品种的配送价格原则上按市场浮动情况每1个月定价一次,由供、需双方对市场价格进行联合调查并进行价格协商后确定。定价的办法是:由供、需双方组成联合市场价格调查小组对本单位附近超市和农贸市场的供货价格进行调查,每月调查两次。调查完成后双方对调查价格进行汇总(每种商品的价格取超市价格和农贸市场价格的平均数)形成各种供应货物的基础参照价,供应商在基础参照价的基础上结合中标下浮率得出结算价格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期结算价格(无价格调整时,结算以此作为依据),定好的价格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1个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单位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3%)需临时调整时,供应商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以协调会议的形式解决,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2、配送要求

2.1投标人所报的食品价格均为包含了货物、包装、运输、保险、税费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中标单位不能因为开发票等手续再向采购人申请款项。

2.2最终供货食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

2.3投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

2.4中标单位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

2.5送货时间和地点:中标单位需按照采购人当日的计划,每日上午6:30点前将当日所应供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因业务、公务接待用餐临时加餐的,中标单位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2小时内供应选定的食材。

2.6 中标单位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单位。因中标单位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7中标单位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2.8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2.9运输要求。投标人要有不少于2辆自有车辆保障采购人的货物运输(其中至少1辆配送车是冷链车),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2.10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中标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需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2.11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后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3、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1 粮油

1)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

① 米、油、面粉、豆类货物需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② 米、油:要提供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中标单位所提供产品质量需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仓库。

③ 中标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供应方责任,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执行标准:

① 大米品种要求为标准一等米,不含添加剂。

② 米类执行标准:GB1354-86 GB2715-2005

③ 大米的质量标准:除符合标准一等米外,要求:

碎米总量≤17% (国家标准:≤35%)

小碎米总量≤2% (国家标准:≤2.5%)

不完善粒≤3.5% (国家标准:≤4.0%)

黄米粒按国家标准执行 。

④ 油类执行标准:

色拉油:GB1535-2003一级大豆色拉油

花生油:GB 1534-2003

大豆油:GB 1535-2003

葵花籽油:GB10464-2003

棉籽油:GB 1537-2003

油茶籽油:GB 11765-2003

玉米油:GB 19111-2003

米糠油:GB19112-2003

⑤ 油类质量要求:

每个食用油品种需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原粮及成品粮色泽、气味需正常。霉变粒不得超过2%。 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 (5μg/kg~20μg/kg)、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赭曲霉毒素A(5μg/kg)。重金属污染物:铅(≤0.2mg/kg)、镉(0.1 mg/kg~0.2 mg/kg)、汞(0.02 mg/kg)、无机砷(0.1 mg/kg~0.2 mg/kg)。 农药:对磷化物、马拉硫磷等140余种农药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并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一经查处,中标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3.2 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供应产品的质量要求:辅料、佐料类需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需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中标单位需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

项目

指标(mg/kg)

甲胺磷

不得检出

甲拌磷

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呋喃丹

不得检出

百菌清

≤1.0

多菌灵

≤0.5

汞(以Hg计)

≤0.01

铅(以Pb计)

≤0.2

砷(以As计)

≤0.5

氟(以F计)

≤0.5

硝酸盐(以NaNO3计)

瓜果类≤600;叶

菜根茎类≤1200

亚硝酸盐( 以NaNO2计)

≤4

2)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花椰菜应新鲜洁白,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品种规格,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需根。

薯芋类:马铃薯、芋、姜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需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

葱蒜类:葱、蒜、韭菜、洋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允许葱、青蒜类保留干净需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水生菜类:藕、慈菇、茭白、马蹄、菱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

属同一品种规格,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蘑菇允许浸盐水保鲜),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芽苗类:绿豆芽、黄豆芽、香樁苗等。

豆芽类禁止使用添加剂催芽,浸泡,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食品供应链要求:为确保食品安全,投标人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大米、肉类、蔬菜、农副产品基地证明材料或提供与供销社、合作社等签订的供货协议证明材料。属自有的提供自有产权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属供货的须提供供货协议。

3.3 肉类:

(1)肉类供应情况要求

1)鸡、鸭、鹅等禽类:投标人配送的家禽类渠道来源正规可溯,以大型养殖场品牌产品为佳,禽类的表皮光滑,新鲜肥嫩,无内脏,眼球饱满或平坦,皮肤有光泽,根据品种的不同而呈现出家禽原有的自然颜色,肌肉切面有光泽,表皮微湿润,不粘手。

2)猪、牛、羊等肉类:投标人配送的猪肉、牛肉、羊肉等渠道来源正规可溯,以大型养殖场品牌产品为佳,肉类来源于项目所在地正规肉联厂,肉呈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肉的表面及切面微湿润,不粘手,脂肪洁白。

3)鲜鱼:鱼体健康,体态均称,游动活泼,体色鲜明,体表光滑,眼睛亮丽,鳞片鳍条完好。

4)提供品牌或正规肉联厂肉类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5)所供货物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肉类保证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供货时需提交肉联厂的验收单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鲜肉确保每日新鲜,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鱼类要求鱼眼睛清亮,角膜透明,鳞片上覆有冻结的透明黏液层,皮肤天然色泽明显。

(2)所有货物规格符合采购人提交的日采购计划中明确的具体需求。

(3)冷冻禽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0%,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92%,冷冻水产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82%,解冻时间为4小时以内(室温20℃)。所有冷冻食品要求清晰列出产品品牌、规格、类型、包装方式、包装净重、含冰量等相关参数。

3.4 干货及腊味: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4、结算方式

4.1 结算价=实际采购量×采购人审核后的基准价格×(1-中标下浮率%)当次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需严格执行,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不得调价(即两周内同类商品价格保持不变)。

4.2 采购时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实际供货价:

1) 实际采购价格≤市场货物价格×(1-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

2) 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

3) 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作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费用不管是否在投标人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4)投标报价以下浮率形式报价,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10%(含10%),超出此范围的报价需提供该项目投标报价的成本清单,不提供报价清单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3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平山院机关、多祝法庭、稔山法庭、黄埠法庭)。

4.4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中标单位的供货食品入货清单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中标单位有虚报或隐瞒供货食品市场价存在欺骗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

5、食品配送便利性及相关配送要求

5.1 中标单位配送的蔬菜应为24小时内采收、分拣、货、配送的新鲜食材,肉类食材在正规肉联厂加工完毕后应8小时内配送给采购人,综合考虑到食品食材的特殊性质,为保证食材的新鲜度,投标人食品配送车间至采购人之间的距离不宜太远,货物运输时间尽量做到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能做到1小时内送到。(投标人需提供高德地图截图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截图以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到平山镇为准)。采购人设置此条款的理由说明:采购人如因特殊需求,需临时配送餐饮材料,中标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能做到1小时内送到。对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1小时内送到。

5.2中标单位首次供应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采购人备案。

5.3每次供应时应向采购人提供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

数量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每次根据采购人的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订购品种、数量后,按时运送物品到指定地点,中标单位随货提供注明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售价及总金额的商品送货清单,中标单位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中标人持一份,采购人持二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1)送货时间要求:一般为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如送货迟到超过30分钟,按当天总货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

2)由于采购人工作的特殊性,中标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各项规定。

3)采购人对应急食品及政府扶贫农副产品采购有自主权,采购人有权直接采购,不受中标单位和本项目制约。

6、食品安全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对配送的每一批次蔬果、肉类等进行农残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投标人配菜车间、仓储、保鲜库情况要求

配菜车间、仓储和保鲜库等设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自有产权证,若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盖投标人公章,冷库彩色照片及近三个月委托消毒检疫记录、发票。采购人设置此条款的理由说明:配菜车间、仓储的大小决定了蔬果、肉类、干货等食材的分拣、清理、封装、短时存储的便利性,保鲜库则保证了食品存放安全、保持新鲜不变质。

★8、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响应承诺的特别事项

此表《投标人响应采购人特别要求的承诺书》标注的★号不可偏离项条款,投标人无需再在“★号不可偏离项条款响应表”进行投标响应,而是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此表的《投标人响应采购人特别要求的承诺书》作为投标承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响应采购人特别要求的承诺书》的要求作出承诺,将视为无效投标,由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不予通过。


投标人响应采购人特别要求的承诺书

惠东县人民法院:

本公司郑重承诺:

(1)我公司承诺采购人如发现我公司送货的食材不合格,有权要求我公司进行更换,我公司需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对不合格的食材进行更换并交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超过1小时,按当天总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如采购人临时增加采购需求,我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小量常用品的临时需求,必须1小时内送达。遇到特殊情况,我公司需听从采购人的调度指挥。

(2)我公司承诺中标后配送责任,如因我公司所送食材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我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我公司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保险期限(合同期限)内最高赔偿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投标人同意遵守采购人要求承诺的事项,请在下面签名盖章。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采购人关于设置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理由说明:保监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意见中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附件 1:

中标单位履约期间服务考核标准

1、每月综合服务满意度满分为 100 分,合格标准为 90 分,满意度低于 90 分的每下降 1%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 1%。一年内累计出现低于合格满意度次数超过 3 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标单位需及时对采购人提出的存在问题作出响应并实施整改,次月未作出整改的,采购人将发出警告信 1 次,连续因同一问题发出警告信息 3 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其供货资格。

3、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查明原因是中标单位供应的食材造成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提前终止供货服务的一周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考核细则

项目

序号

评分细则

扣分

备注

配送要求

1

配送车辆、实际运输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每次扣 5 分

5

2

在协议供货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迟到超过半小时)完成配送、供货,每次扣5 分

5

3

实际配送货物少于订购数量且不能及时补充的,每次扣 5 分

5

4

实际配送的货物与订购货物种类、质量不符,未能及时更换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每次扣 10 分

10

5

相应批次的货物未能提供相关合格检验证明的,每次扣 10分

10

质量要求

6

食品卫生不符合要求,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扣 15 分

15

7

滥用或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现使用劣质原料、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每次扣 10分

10

8

货物品质与招标文件不符,并未能及时补充的,每次扣 5 分

5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9

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违反制度操作的,每次扣 5 分

5

10

没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每次扣 10分

10

11

造成重大事故或有重大事故不配合处理的,每宗扣10 分

10

12

未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每次扣 10分

10


附件2:

中标单位在履约期间被取消供应资格或终止合同汇总

1、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中标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并在 1 小时内更换好所需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2、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后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 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3、中标单位在供应过程中,如果发生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如变质等情况,经查实后确属供应方责任,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中标单位的供货食品入货清单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中标单位有虚报或隐瞒供货食品市场价存在欺骗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

5、投诉处理:如中标单位的供货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调查取证并知会中标单位,确认中标单位是否违反合同要求。如第一次违反要求则给予中标单位书面警告,第二次则中标单位按当天总货款金额的 50%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第三次则取消供货资格。

6、每月综合服务满意度满分为 100 分,合格标准为 90分,满意度低于 90 分的每下降 1%扣除当月结算金额的 1%。一年内累计出现低于合格满意度次数超过 3 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中标单位需及时对采购人提出的存在问题作出响应并实施整改,次月未作出整改的,采购人将发出警告信 1 次,连续因同一问题发出警告信息 3 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其供货资格。

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定价方式

所有品种的配送价格原则上按市场浮动情况每1个月定价一次,由供、需双方对市场价格进行联合调查并进行价格协商后确定。定价的办法是:由供、需双方组成联合市场价格调查小组对本单位附近超市和农贸市场的供货价格进行调查,每月调查两次。调查完成后双方对调查价格进行汇总(每种商品的价格取超市价格和农贸市场价格的平均数)形成各种供应货物的基础参照价,供应商在基础参照价的基础上结合中标下浮率得出结算价格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期结算价格(无价格调整时,结算以此作为依据),定好的价格在双方约定的有效期内(1个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在价格表上没出现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采购单位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如遇台风暴雨、供求关系、宏观调控等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上涨(超过5%)或下降(超过3%)需临时调整时,供应商应提前书面通知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以协调会议的形式解决,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2、结算方式

2.1 结算价=实际采购量×采购人审核后的基准价格×(1-中标下浮率%)当次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双方需严格执行,不受市场物价波动影响,不得调价(即两周内同类商品价格保持不变)。

2.2 采购时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实际供货价:

1) 实际采购价格≤市场货物价格×(1-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

2) 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

★3) 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工作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费用不管是否在投标人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4)投标报价以下浮率形式报价,下浮率有效区间为0%~10%(含10%),超出此范围的报价需提供该项目投标报价的成本清单,不提供报价清单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平山院机关、多祝法庭、稔山法庭、黄埠法庭)。

2.4采购人有权随时抽查中标单位的供货食品入货清单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中标单位有虚报或隐瞒供货食品市场价存在欺骗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

报价要求:

报价方式:按下浮率报价的报价方式。

★(二)报价要求:

各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填报,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方式报价,投标报价以大写为准,小写保留两位小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大于10%(不含10%)以上的,需要提供该项目投标报价的成本清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下浮率大于10%(不含10%)以上且没有提供成本清单的投标人视为不符合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所列的对应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成本清单评定,认为投标报价与市场报价存在较大差异且投标人对履约能力方面无合理说明的,将视为不符合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所列的对应的情形。

投标人按下浮率进行报价(价格得分按下浮率进行计算),投标下浮率报价将影响供货清单中各种产品,服务的单项单价为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的最高限价×(1-下浮率)配送期限为12个月。

4.售后服务

中标单位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签订供货合同的事宜。

中标单位承包及负责招标文件对中标单位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包括货物供货、运输、仓储保管、验收及相关服务等。

所提供的物品、食品需是合格的、有生产许可证、在保质期内的,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

因产品的质量或产地等问题发生争议,采购人或中标单位认为有需要,可以共同提出或分别提出质量鉴定,广东省质检部门与惠州市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广东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鉴定费由中标单位承担,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标人需有专人负责货品供应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响应需求,安排配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非用户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由中标单位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投诉处理:如中标单位的供货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调查取证并知会中标单位,确认中标单位是否违反合同要求,如第一次违反要求则给予中标单位书面警告,第二次则中标单位按当天总货款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第三次则取消供货资格。

每辆配送车需至少配备一位物流人员,为投入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人员购买社会养老院险、工伤保险等,并领取健康证。并提供一条可即时反应的服务热线。

供货单位需做好工作人员的健康晨检工作,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有体外损伤,危及食品安全的,需更换健康的工作人员。

4.其他要求

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文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部分食品来源须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处采购,具体预留份额依据相关规定及采购人确定的预留比例执行。

备注:以上所列★号条款(如有)必须逐条完全响应,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无效投标。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惠东县人民法院

2.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2.3“监管部门”是指:广东省财政厅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5合格的投标人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2.6“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本项目类型为服务类。

2)以中标金额签订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3)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类别

代理费标准

采购额度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4)服务费不在招标文件的报价中单列。

5)服务费一次性以银行汇票、电汇或转账的形式支付。

开户名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南坛支行

银行账号:108011512010001007

6)中标人自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之日起3日内缴交中标服务费。

(注:中标人应在银行汇款单据上注明本招标编号的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5.1.1 投标邀请函

5.1.2 采购项目内容

5.1.3 投标人须知

5.1.4 合同书格式

5.1.5 投标文件格式

5.1.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

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

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l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采购单位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 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0.4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下浮率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

人民币报价为准。

11.2 投标人应按照按《开标一览表》规定的范围进行报价,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

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1.3 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 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13. 联合体投标

1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如出现偏离或不满足,将可能导致废标。

15. 证明投标标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投标标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 标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如出现偏离或不满足,将可能导致废标。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及时间: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汇款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小写:¥50000.00元

(1)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银行的格式(内容须包括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

2)由中华人国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出具;

3)有效期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单独封装入唱标信封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汇款形式提交的,供应商必须从其对公银行帐户一次性缴交,以到达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单独封装入唱标信封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银行转账单据上须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交纳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广东泰然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550880016690100108

16.3 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4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以合同送达到招标代理机构为准)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 投标的截止期和有效期

17.1 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废标。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和副本和一份电子标书(只读刻录光盘或U盘),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明示处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说明》和一份电子标书放至一个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唱标信封”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9.3 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结束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20.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 开标、资格审查、评标与授标

21. 开标

21.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采购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21.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1.4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明细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文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资格审查表》。

2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 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23.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4.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符合资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具体 审查内容详见《符合性审查表》。只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 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 投标。

24.2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 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 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该条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 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 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的印章)的书面形式做出。

25.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 投标的比较和评价

26.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7.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27.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综合 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7.2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可委托评标委员会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2)技术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7.3 在合同签订前,招标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供货范围有缺漏、实际应标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偏差、或投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时、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有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且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将依法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28.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质疑及投诉

29. 质疑

2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29.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各环节质疑时效的规定如下: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