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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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 项目需求............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11
第四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1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部分)........................19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43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马山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配送服务(NNZC2020-C3-115-GXLJ)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马山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的信息公告处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7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NZC2020-C3-115-GXLJ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MSZG2020-J3-9
3.项目名称: 马山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配送服务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
5.预算金额:50万元
6.最高限价:与预算金额一致。
7.采购需求:马山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配送服务1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满足本次采购服务要求的供应商;2)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凡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潜在供应商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nnggzy.org.cn/gxnnzbw/)的信息公告处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7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厅(具体详见五楼电子显示屏安排)。
五、开启
时间:2020年7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厅(具体详见五楼电子显示屏安排)
六、公告期限:本公告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采〔2020〕12号)要求,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
1.本项目的响应文件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
(1)接收邮寄包裹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邮寄包裹的时间即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无效,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一小时统一将收到的响应文件运送至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确保本项目能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开标)时间准时截标。供应商应充分预留响应文件邮寄、送达所需要的时间。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邮寄包裹能及时送达,应选择邮寄运送时间有保障的快递公司寄送响应文件,确保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1个工作日前内送达。
(3)供应商在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好响应文件后,应使用不透明、防水的邮寄袋(或箱)再次包裹已密封好的响应文件,并在邮寄袋(或箱)上粘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开标日期、有效的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及有效的电子邮箱等内容的文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后附件二)
(4)供应商在邮寄响应文件的同时须附上以下材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收到响应文件的邮寄包裹后,会按照供应商在邮寄包裹上预留的电子邮箱或联系电话告知响应文件收件的情况,请供应商务必确保所预留的电子邮箱或联系电话的有效性。
(6)供应商应对自己的响应文件的快递包封和密封性负责,如邮寄送达的快递包裹出现破损导致响应文件密封性包封破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响应文件邮寄地址: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马山办事处(广西南宁市马山县西华街西一里46号);收件人:杨丽珍;联系电话:15878166667。
(8)供应商不参加现场开标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马山县公安局
地址:马山县白山镇西华街
联系方式:韦警官 电话:0771-6803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联系方式:黄工、李工 电话:0771-5902899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良
电话:18878633100
九、网上查询地址: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http://zfcg.gxzf.gov.cn)、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www.nnggzy.org.cn/gxmszbw)上发布。
采购人:马山县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9日
第二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需求说明:
1.本一览表中的参数要求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同等品种替代,但这些替代的品种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一览表中参数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核定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健康第一”、“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我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配送行为,确保在押人员饮食卫生安全,维护监所的安全和稳定,结合我县监管场所实际,拟对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
二、需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油粘米 |
(1)组织形态和色泽:米粒晶莹透亮,光泽度好,粒型短粗,垩白粒率小,垩白度小,视觉感官好。 (2)滋味和气味:蒸煮时饭有清香味,米饭饭粒晶莹,口感绵软有弹性,饭味清香适口、香味持久,米饭冷后不硬且有光泽,口感好。 (3)理化指标:出糙率≥80%,精米率≥70%,整精米率≥65%。垩白粒率小于28%,垩白度小于5%,长宽比1.5至1.7:1;直链淀粉含量为13.0%至18.0%,胶稠度≥66mm,精米中蛋白质含量<9.0%。 (4)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5)产品执行GB/1354-2009。 (6)标准一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5的占80%以上;标准二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3的占75%以上。 (7)晚粳米。 (8)每次送货提供该批次的大米合格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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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优米 |
(1)组织形态和色泽:米粒晶莹透亮,光泽度好,粒型短粗,垩白粒率小,垩白度小,视觉感官好。 (2)滋味和气味:蒸煮时饭有清香味,米饭饭粒晶莹,口感绵软有弹性,饭味清香适口、香味持久,米饭冷后不硬且有光泽,口感好。 (3)理化指标:出糙率≥80%,精米率≥70%,整精米率≥65%。垩白粒率小于28%,垩白度小于5%,长宽比1.5至1.7:1;直链淀粉含量为13.0%至18.0%,胶稠度≥66mm,精米中蛋白质含量<9.0%。 (4)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5)产品执行GB/1354-2009。 (6)标准一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5的占80%以上;标准二等:背沟有皮,粒面留皮不超过1/3的占75%以上。 (7)晚粳米。 (8)每次送货提供该批次的大米合格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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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调和油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GB/1534。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4)供应配置:每人每天≧15毫升。 (5)每次送货提供该批次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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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 |
(1)新鲜猪肉,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红润、不注水、无寄生虫,无病、毒猪肉,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须提供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报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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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花肉 |
(1)新鲜猪肉,肉质新鲜、有弹性、色泽红润、不注水、无寄生虫,无病、毒猪肉,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须提供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报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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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肉 |
鲜鸡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 无血水、无异味,无禽流感病毒,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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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肉 |
(1)鲜鸭肉,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 无血水、无异味,无禽流感病毒,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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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黄叶、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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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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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西红柿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白萝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黄叶、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包心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黄叶、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葱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姜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蒜头 |
(1)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绿豆 |
(1)颗粒饱满,完整有光泽,无受潮、虫洞、软烂、变色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每次送货提供农药无残留检验合格证明。 |
1 |
鸡蛋 |
(1)蛋壳清洁充整,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 (2)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3)蛋壳内部应为纯白蛋,不能有斑点或 污浊,卵白透明,卵黄膜不破裂,卵黄卵白分明,不能有血管形成,不能有腐败等异臭味。 (4)将蛋握在手中摇动时,蛋无哑板声,内容物无流动感,无活动声。 (5)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
1 |
酱油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非转基因食品制造。 (2)产品执行GB/18186。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4)每次送货提供该批次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
2 |
食盐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QB2019(III类) GB26878。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4)碘盐。 |
2 |
黄糖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GB/18187。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
2 |
米醋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GB/18187。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
2 |
料酒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GB/T10781.3或GB/T16289。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
2 |
鸡精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执行SB/T10371。 (3)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
2 |
水豆腐 |
(1)色香昧:白色或淡黄色,有豆香味,无异味。 (2)形态组织:块形完整,有弹性,质地细嫩,无石膏脚。 (3)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产品执行GB/2711-2014。 |
2 |
生粉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拥有QS或C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 |
2 |
干木耳 |
保持良好的新鲜度,无公害、无农药残留、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
2 |
油豆腐 |
(1)有豆香味,无异味无腐烂、无变色、无变质,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 (2)形态组织:块形完整。 |
2 |
豆酱 |
(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强制性规定要求。 (2)产品具有QS生产许可标准认证。 |
三、商务条款
(一)在押人数量及服务期限、合同签订期、服务地点:
1.在押人数:150人(此数据为2019年在押人员关押数据,具体以当年核实在押人员数为准。用餐标准为8.5元/人·天。)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4.提交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二)食品安全要求:
1.供货商从生产加工单位、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商店、超市、个体工商户)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要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要留存有供货方的资质证件和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采购畜禽肉类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材料,并在送货给看守所时复印给看守所存档。
2.供货商不得委托非本公司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配送食品原料给看守所;不允许私自设立分装点或分存点。
3.食品配送要求供货商及看守所双方都必须进行留样。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及留样食品盛放容器要求、放置条件要求、冷藏时间要求(48小时)、留样数量要求(125克),并做好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台帐记录。(看守所要求要有熟食留样)。
(三)食品配送及验收要求
1.看守所食堂每天要对所采购食品实行双人验收制度,按照食品质量要求进行签字验收。
2.供货商按合同向看守所配送优质、安全的食品,每次供货,供货商必须向看守所食堂提供带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的配送清单和其他票证及食品价格。
3.看守所与供货商协商,每周确定一次菜谱;供货商每月应能提供多种时令蔬菜,供看守所预先选择。
4.看守所要在每周星期三前将本所食堂下周所需的各类食品原材料的数量向供货商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交订货计划,说明购货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日期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协商解决好。供货商要认真核对订货计划并按看守所订货计划准备好各类食品原材料,并提前一天将每天的食品原材料分别送到看守所食堂。肉、禽等鲜活食品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看守所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四)设施要求:
1.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能够按时按质按量供货,投标人须在马山县区域内设有食品分拣配送中心和食品保鲜冷库,如没有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成交后20天内在马山县设立分公司,并配备食品分拣配送中心和食品保鲜冷库,成交后如不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备,则视为成交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为了能保质保量供货,供应商应设置有食品快检留样室。
(五)价格:
1、因农产品的价格随市场波动较大,采购货物价格执行期限为每星期一次,次星期的报价必须在本星期五向采购人申报,由看守所组织相关人员采样询价(询价点为:马山县农贸市场),然后以此信息价为基准价,然后再根据中标优惠率确定实际采购价格【即实际采购价格=基准价*(1-中标优惠率)】。
(六)结算与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货款每月或者每季度结算一次,每月中下旬的工作日内或者季度的第十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个月或者上个季度的货款。
2、付款方式:
(1)供货商必须及时向看守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票据,票据必须与供货商税务登记证相符。以市场单价为实际结算价格结算。
(2)看守所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对账,初核无误后,整理后报县公安局财务审核由财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供货商的对公银行账户。
(七)供货商的退出:
供货商在供货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与供货商终止供货合同,供货商停止供货的时间以县公安局书面通知为准。之后,该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和配送。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二)因食品原材料问题而发生看守所食品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材料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一年内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四)相关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的。
(五)供货商违反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要求退出的。
(六)供货商要按合同要求配送食品到看守所。供货商一旦中标,不能转让、转包或委托他人配送,如发现有类似现象,经查实,将由招标人进行警告或取消供货资格。
在县公安局未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前,供货商仍须按要求按质按量给予配送食品原材料,保证看守所食堂的正常运转。
(八)其他要求:
(1)成交后,公安局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2)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安全,成交后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购买不少于5万元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委构成: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依法组成的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共三人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三、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无明显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二)评委将以招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按百分制打分,其中价格分10分;商务分30分;技术分60分。
(三)评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二位):
1.价格分………………………………………………………………………………………………10分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投标单位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6%);(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分依据)。
(2)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2%);(以投标人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投标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为评分依据)。
(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投标人是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报价;
(6)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的最大优惠评标价(即基准价)为10分。
(7)价格分计算公式:
1-评标基准价
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 × 10分
1-某磋商供应商评标价
2.商务分…………………………………………………………………………………………30分
(1)配送能力………………………………………………………………………………18分
①投标人有配送车辆的,每辆得1.5分,车辆为冷藏车的,每辆得2分;满分5分;
②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人员中,有健康证的每人得2分,有食品检验工证的每人得4分,有驾驶证的每人加1分,满分13分。
注:(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为租赁的须提供合同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得0分)。
(2)信誉业绩分………………………………………………………………………………12分
①投标人注册地在马山县或在马山县区域内设立有分公司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6分(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承诺中标后在马山设立分公司的得3分,满分6分。
②投标人自2017年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食材采购配送服务或食堂食品采购服务)每提供1项合同得3分,满分6分。
3.技术分…………………………………………………………………………………………60分
(1)项目配送实施方案………………………………………………………………………18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项目配送实施方案确定所属档次,再进行独立打分。
一档(0.1~6分):食材配送方案考虑欠缺,针对性和可行性差;
二档(6.1~12分):食材配送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考虑一般,针对性和可行性一般;
三档(12.1~18分):食材配送方案切合采购单位特点,符合采购单位需求,考虑全面,内容完整、可行且有针对性,服务方案优秀。
(2)管理制度………………………………………………………………………………15分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管理制度确定所属档次,再进行独立打分。
一档(0.1~5分):管理制度不全面,科学有效性及执行程度低,方案综合评定一般;
二档(5.1~10分):管理制度比较全面,科学有效性及执行程度较高,方案综合评定良好;
三档(10.1~15分):管理制度全面,科学有效性及执行程度高,方案优良。
注:若供应商未提供管理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3)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15分
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的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确定所属档次,再进行独立打分。
一档(0.1~5分):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述较简单,综合评定为一般;
二档(5.1~10分):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述比较详细,综合评定为良好;
三档(10.1~15分):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述全面,可行性强,综合评定为优秀。
注:若供应商未提供配送食材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此项不得分。
(4)售后服务承诺分……………………………………………………………………………12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确定所属档次,再进行独立打分。
一档(0.1~4分):服务承诺及服务措施方案较差,思路不够清晰,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在配送期间接到甲方通知后承诺在3小时内指派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能处理问题;
二档(4.1~8分):服务承诺及服务措施方案可行,思路较完整,有一定深度;在配送期间接到甲方通知后承诺在2小时内指派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能处理问题;
三档(8.1~12分):服务承诺及服务措施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思路清晰,有深度;在配送期间接到甲方通知后承诺在1小时内指派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能处理问题。
(四)综合得分=1+ 2 + 3
(五)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1)磋商小组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相同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磋商人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进入详评的磋商供应商为五家以上(含五家)的,可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进入详评的磋商供应商为四家以下(含四家)的,可推荐前两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 磋商小组认为,某磋商供应商的最低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第四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本次采购的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后列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所有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事宜,以本资料表规定的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详细内容 |
1.1 |
采购人 |
名称:马山县公安局 联系人:韦警官 联系电话:0771-6803007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工、李工 电话:0771-5902899、18878633100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
1.3 |
项目名称 |
马山县看守所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配送服务 |
1.4 |
项目编号 |
NNZC2020-C3-115-GXLJ |
1.5 |
采购预算 |
50万元/年 |
1.6 |
资金来源 |
政府财政性资金 |
3.2 |
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满足本次采购服务要求的供应商;2)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3.3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4.2 |
质疑受理 |
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彩虹路2号宝城花园A20-4栋) 质疑咨询电话:0771-5902899 |
5.1 |
投诉受理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马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1-6825986 |
8.8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 3份。 |
11.4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账户名称: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支行 账号:8001 1720 1588 885 |
12.1 |
磋商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13 |
磋商保证金 |
无 |
15.1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5.2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5.3 |
提交磋商样品截止时间 |
无 |
15.4 |
提交磋商样品地点 |
无 |
17.4.8(1) |
磋商时间、地点、方式 |
磋商时间、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关于澄清、磋商的有关要求: (1)为便于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项目评审期间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做好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及磋商等工作,供应商务必做到: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磋商函”落款处的“电话、电子邮箱”务必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电话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2)评审当天供应商务必保持电话畅通。评审过程中需要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即二次(最终)报价),要求供应商进行二次(最终)报价或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会通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确认。 (3)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联系方式,致使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小组在项目评审期间无法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的,或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保持电话畅通或未按评审小组要求提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26.1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无 |
27 |
解释权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
28.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一 总则
1. 项目概况
1.1 采购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项目名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编号: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采购预算: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性资金。
2.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1 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将在以下媒体上发布: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磋商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针对本项目,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3.4 磋商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质疑
4.1 磋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4.2 磋商供应商如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询问或质疑。磋商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书的提交地点和质疑受理电话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4.4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6)附件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经营范围)。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5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委托代理人应为质疑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并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6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4.3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7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发布公告。
5. 投诉
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5.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5.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5.2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6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二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6.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
6.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六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需求一览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部分)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6.2 根据本章第7.1项的规定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公告为准。
7.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本章第2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因未能及时获知,由此产生的如后果均应自行承担;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但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将变更时间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本章第2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因未能及时获知,由此产生的如后果均应自行承担。
三 响应文件
8. 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在充分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
8.2 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磋商供应商必须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
8.3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4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保证其清楚、工整,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响应文件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非唯一理解是磋商供应商的风险,很可能导致该竞标无效。
8.5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了响应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8.6 响应文件应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8.7 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页码清晰准确。
8.8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准备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竞标文件电子版U盘一份。
9. 磋商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9.1 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磋商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或往来函电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同时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中文译文,否则视同未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9.2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3 响应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供应商需编制的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三部分(装订为一册),磋商供应商应按下列说明编写和提交。应递交的有关文件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10.1.1 首次报价文件,包括:
(1)磋商函: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磋商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2)磋商报价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磋商报价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3)供货清单: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供货清单(格式)”的要求填写。
(4)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要求填写。(如有)
首次报价文件中的第(1)~(3)项必须提交,第(4)项如有请提交。
10.1.2 技术文件,包括:
(1)磋商服务技术资料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磋商服务技术资料表(格式)”的要求填写;
(2)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一览表;
(3)项目配送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4)其它:针对本项目所竞标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的详细说明,相关的图纸、图片,产品有效检测和鉴定证明,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等。
技术文件中的第(1)~(3)项必须提交,第(4)项如有请提交。
10.1.3 商务文件,包括:
(1)磋商供应商资格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清晰反映企业经营范围)和磋商供应商资格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资格要求提供,未标明的,如有请提交);
注:①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商务条款偏离表: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的要求填写;
(4)信用声明函: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提供的“ 信用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竞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的要求填写;
(6)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的要求填写;(委托代理时提交)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提交)
(9)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如有)
(10)其它:磋商供应商通过国家或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磋商供应商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三年同类服务的实际业绩证明(附成交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三年的质量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磋商供应商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承诺函等等。(如有)
商务文件中的第(1)~(6)项必须提交;第(7)、(8)项在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交;第(9)、(10)项如有请提交。
10.2 磋商供应商应按上述顺序将首次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装订为一册。
11. 磋商报价
11.1 磋商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磋商供应商可就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服务内容报出完整且唯一报价。
11.3 磋商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其组成部分详见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采购人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磋商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11.4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与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有关的全部费用。
12. 磋商有效期
12.1 在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2.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与磋商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使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磋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3. 磋商保证金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南宁市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9】24号)精神以及《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19】27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四 磋商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
14.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包装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14.2响应文件包封文件袋上都应写明(空格内要求写明具体内容):
⑴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⑵ 项目名称:
⑶ 项目编号:
⑷ 标 段: (如有)
⑸ 响应单位名称:
⑹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15.响应文件及磋商样品的递交
15.1 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磋商供应商提交磋商样品截止时间: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磋商供应商提交磋商样品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5 磋商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应自行检查其响应文件的密封性,并签字确认。
五 评审与磋商
16. 截标
16.1 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负责。
17. 评审与磋商
17.1 成立磋商小组:评审与磋商活动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
17.2 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7.3 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17.4 评审程序:
17.4.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宣读评审会场纪律要求,集中管理通讯工具,询问在场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7.4.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及磋商小组组成情况(但不得发表影响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推选磋商小组组长(原则上采购人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
17.4.3 磋商小组在响应文件拆封前对响应文件做密封性检查。
17.4.4 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7.4.5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磋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6 制定磋商文件。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以及磋商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17.4.7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将所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磋商供应商确定为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17.4.8 磋商。
(1)磋商小组将在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与各磋商供应商进行每轮磋商。
(2)磋商内容包括:磋商报价、技术参数要求和商务条款,其中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标注★号的条款除外。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每轮磋商。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其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磋商。磋商供应商未按时到达评审会场参加磋商或未能出示上述证件的,视为放弃竞标。
(5)磋商小组与磋商供应商进行磋商的内容,磋商供应商除当场答复外,还应作出书面应答。书面应答文件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按要求进行封装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至磋商小组,否则视为放弃竞标。
(6)磋商小组与磋商供应商可进行多轮磋商,磋商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应答文件及最终报价应单独封装递交至磋商小组。在对商务、技术及其他内容的比较和评价结束前,磋商小组不能接触、比较和评价磋商报价。最终报价在磋商小组完成商务、技术及其他内容的评审后才能拆封。
(7)磋商供应商的应答文件经磋商小组代表确认后,替代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或响应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和评审的依据。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7.4.9 低于成本报价。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磋商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磋商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标无效。
17.4.10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7.4.11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过程和评分、评审结论进行核对和复核,如有错漏,请当事评委进行校正,按校正后的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17.5 评审过程的保密。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8. 响应文件的修正
18.1 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磋商函内容与磋商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函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2 按上述修正原则修正后的磋商报价经磋商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报价,则其竞标无效且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19. 拒绝接收
19.1 磋商供应商未在本章第15.1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本章第15.2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9.2 磋商供应商未在本章第15.3项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磋商样品送达至本章第15.4项指定地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样品。
20. 无效竞标
20.1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供应商的竞标无效:
(1)磋商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项规定的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按本章第8.8项的规定标识或未按规定的正、副本数量递交的;
(3)响应文件未按本章第10项的规定编写和提交的(包括缺少应提交的文件或格式不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4)磋商报价不符合本章第11项规定的或超过采购预算的;
(5)响应文件不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的;
(6)磋商供应商出现本章第18.2项所述情形的;
(7)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8)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存在严重负偏离的;
(9)响应文件附有采购需求以外的条件使磋商小组认为不能接受的;
(10)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磋商供应商竞标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21. 废标
21.1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资格性检查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磋商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2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废标理由。
六 合同授予
22.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2.1 磋商小组按第三章“评审方法”的规定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并依照次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 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23.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2.1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3.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响应文件及磋商样品的退回
24.1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其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
24.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样品由采购人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验收后由采购人退回。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样品由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布后两个工作日内领回,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25. 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要求载明的合同签订期内,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若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其予以赔偿。
25.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赔偿损失。
25.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 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已报财政部门批准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成交供应商处添购, 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5.7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二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5.8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5.9 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权益受损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5.10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本项目必需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核查,成交供应商不得拒绝。如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6. 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无。
七 其他事项
27. 解释权
27.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2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28.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1~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分标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万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600-500)万元×0.8%=0.8万元
合计收费=1.5+4.4+0.8=6.7(万元)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外包装封面格式)
采购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 段: (如有)
响应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 段: (如有)
(正本/副本)
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
格式1
磋商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现正式递交下述文件参加贵方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愿意以投标优惠率: %(大写: ),提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需求一览表”中相应的采购内容。
2.我方同意自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5.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磋商函,并承诺在“磋商供应商须知”第12.1项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4.如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须符合国家强制规定的,我方承诺我方本次竞标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规定。
5.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为准);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的响应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按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8.我方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南宁市马山县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条款,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9.我方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11.我方完全同意本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和成交后签订的采购合同可用于公示,其中所有内容不涉及磋商供应商商业秘密,并承诺可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相关电子文档。
12.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磋商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格式2
磋商报价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服务要求 |
投标优惠率(%)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投标优惠率: %(大写: ) |
||||
分标(此处有分标时填写具体分标号,无分标时填写“无”) |
||||
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注: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磋商无效处理。
格式3
供货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单位 |
质量及标准要求 |
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4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