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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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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2020-07-15 17:12:08.0
  •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6-29

  • 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委托,对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1.2、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2020)0143号
    1.3、委托代理编号:XTZX-200606
    1.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6、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标的名称预算
    整包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295200元/年
    两年共计590400元
    1.7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竞争性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标的物名称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1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合格
    服务期限:两年
    付款方式:食堂的职工餐费按月结算。采用一月一结算,每月底结算上月费用。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
    2.1.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2.1.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1.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1.6、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查询记录(网页打印加盖公章)。
    2.2、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具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处于有效期且真实有效、清晰可辩,复印件与原件应保持一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3.1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2020年 07 月 13 日10时3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3.2 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0年 07 月 13 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3 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3.4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iangtan.gov.cn、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湘潭政府采购网http://xtcg.cz.xiangtan.gov.cn/ 上发布。
    3.5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 年 07 月 13 日 10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4.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五、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11800元
    5.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5.2.1、银行转账:(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账户与本企业的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5.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 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 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湘潭政府采购网http://xtcg.cz.xiangtan.gov.cn/ 、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为准)。
    七、采购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各单位不得采取挂靠、代为投标等弄虚作假手段,不得围标、串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中标,中标结果一律无效,并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地 址: 湘潭市湘潭大道交通大楼
    联 系 人:黄艳
    联系电话:1820732800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步行街大厦A座2303020
    联 系 人: 王宇 冯理理
    电 话:0731-58227522


    ★温馨提示:
    为切实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湘潭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要求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1.参加开标活动的投标人代表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事先在本公告附件处下载并自行填写完整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外埠来潭投标单位代表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14天内无感染症状证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统一收取登记表和证明。
    2.投标人代表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自行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消毒;体温异常人员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进行医学观察或按程序移送有关医疗机构就诊。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未接受消毒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现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风险的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场所:
    ①最近14天接触过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
    ②来自或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来潭、返潭人员;
    ③近期有发热、乏力、干咳、气促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的;
    ④未佩戴口罩或现场测量体(额)温超过37.2°C的。
    4.投标单位只允许一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投标,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最大程度上减少与会人员数量。
    5、实行投标文件无接触投递,并进行两次消毒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物业工作人员)在投标人代表和投标文件进入交易中心时进行第一次消毒处理。所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接触投递投标文件,在开标室指定地点完成开标活动。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拆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第二次消毒处理,确保投标文件运输传递安全。
    对不配合上述疫情防控要求的投标人代表,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所有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附件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现场体温测量记录

    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个人住址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参加开评标
    项目名称
    人员身份□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 □投标人代表 □评标专家
    参加: □ 开标 □ 评标开评标室号
    有无发热、乏力、干咳、气促情况?□有 □无
    是否在2020年___月___日后往返(或途径)疫情重点地区?□否
    □是,到达时间为:
    2020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有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是否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否
    □是,接触时间为:
    湘潭本地人员填写2020年___月___日至今是否离开过湘潭市?□否 □是
    离开湘潭市去往: 返潭日期: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外埠来潭人员填写从 来潭,外埠来潭日期:
    是否在潭住宿?如住宿,地址为:
    交通工具(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填写车次、车号、上下站点)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名):
    日期:

    1.存在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诚信体系中予以记录,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本表不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开标时与投标文件同时单独递交。



    采购文件附件:

    (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附件十一

采购人审核意见

盖章: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潭市财采计(2020)0143号

委托代理编号:XTZX-200606

采购人名称: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0二0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委托,对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1、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1.2、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2020)0143号

1.3委托代理编号:XTZX-200606

1.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5、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6、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预算

整包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295200元/年

两年共计590400元

1.7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竞争性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1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合格

服务期限:两年

付款方式:食堂的职工餐费按月结算。采用一月一结算,每月底结算上月费用。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

2.1.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2.1.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2.1.4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1.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1.6、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查询记录(网页打印加盖公章)。

2.2、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具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处于有效期且真实有效、清晰可辩,复印件与原件应保持一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3.1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2020年 07 月 13 日10时3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3.2 所有投标申请人须在2020年 07 月 13 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完成企业注册,同时办理湖南数字认证CA证书。湖南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此网址: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4018.jhtml。

3.3 投标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直接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ggzy.xiangtan.gov.cn),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

3.4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iangtan.gov.cn、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湘潭政府采购网http://xtcg.cz.xiangtan.gov.cn/ 上发布。

3.5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 年 07 月 13 日 10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4.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会议现场身份验证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字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五、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11800元

5.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5.2.1、银行转账:(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详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账户与本企业的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修改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信息。

5.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 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 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5.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查询未到账的,视同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湘潭政府采购网http://xtcg.cz.xiangtan.gov.cn/ 、湘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进行同步公示(若公示不同步,公告起始时间、内容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为准)。

七、采购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各单位不得采取挂靠、代为投标等弄虚作假手段,不得围标、串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中标,中标结果一律无效,并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地 址: 湘潭市湘潭大道交通大楼

联 系 人:黄艳

联系电话:1820732800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步行街大厦A座2303020

联 系 人: 王宇 冯理理

电 话:0731-58227522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部分)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地 址: 湘潭市湘潭大道交通大楼

联 系 人:黄艳

联系电话:18207328008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湘潭市众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步行街大厦A座2303020

联系人:王宇 冯理理

电话:0731-58227522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其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投标活动。(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查询记录(网页打印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

(1)具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处于有效期且真实有效、清晰可辩,复印件与原件应保持一致。

(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本项目给予的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本项目给予的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采购产品进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的,本项目给予的具体扣除比例为 \ %。

(4)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

(5)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6)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注:①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②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产品的,按中型企业产品进行价格扣除;中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进行价格扣除。

③提供所投产品符合以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同放弃进行价格扣除。

(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未提供或填写存在不实情况,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监狱企业

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文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监狱企业生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单位采购(投标人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

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0年 6月29 日起至2020年 07月 13 日 10 时 30 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xiangtan.gov.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投标人须在该时间段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套,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二章第11.2款

以磋商公告为准

以磋商公告为准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0年 07 月 13 日 10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295200元/年

两年共计590400元

第二章第18.1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11800元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保证保险。

2.1、银行转账:(1)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要求由投标人账户转入本投标单位申请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见http://ggzy.xiangtan.gov.cn/zlxz/3480.jhtml

(2)各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前确保本单位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系统中录入的基本账户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及时到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变更备案(如不一致,保证金视为无效)。

2.2、保证保险电子保单:采用保证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投标人登录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ggzy.xiangtan.gov.cn/2451/2459/content_851358. html),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确认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保证保险”,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办理投保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湘潭市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保单生效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或保证保险以银行到账或保单生效时间为准,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保险;并及时与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落实保证金到账情况或电子保单情况或登录CA确定保证金到账或电子保单情况。

4、对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原缴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

5、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保险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且双面打印,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潭市财采计(2020)0143号

委托代理编号XTZX-200606

供应商名称: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广电中心西侧尚玲珑小区A栋2楼)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详见“评审因素和标准”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10%;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3%;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第二章第31.5款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

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第二章第31.6款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湘潭政府采购网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7000元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现场验证

开标现场身份验证

开标现场进行身份验证:

1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另外打印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并进行现场验证。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另外打印一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并进行现场验证。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身份验证的或身份验证不合格的,投标无效。

其他要求

服务期限:两年

付款方式:食堂的职工餐费按月结算。采用一月一结算,每月底结算上月费用。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类别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技术部分

66分

服务方案

1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卫生管理措施及劳动力的投入计划)的完整、详细、专业、合理、可行程度进行横向综合比较评定,优于本项目要求的计15分,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计10分,针对本项目有所欠缺的计5分,无方案的不计分。

2

供餐方案

12分

根据供餐方案,包括菜肴的品种数量、荤素营养搭配、花色花样变化等是否合理,供餐方案科学合理可行价格适中的得12分,方案可行合理但稍有欠缺的计8分,方案尚合理可行的计4分,方案简单欠合理的计1分,没有提供不得分。

3

货源保障

6分

根据投标单位货源的保障情况,每提供一个供货商协议计3分,最多计6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供货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开标现场递交,否则不计分)

4

保障措施

10分

1、根据各投标针对本项目制订的质量保障方案及措施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因素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定。优于本项目要求的计5分,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计3分,针对本项目有所欠缺的计1分,无方案的不计分。

2、根据各投标针对本项目制订的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的卫生防疫、消防、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及奖罚承诺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因素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评定。优于本项目要求的计5分,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合理可行的计3分,针对本项目有所欠缺的计1分,无方案的不计分。

5

原材料采购管控制度

8分

投标人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中,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过有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检验合格。食品油、肉类及肉制品、各类主食材料等相关用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备查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备查,提供上述原材料采购证明材料且详细真实的计8分,每缺一项扣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6

管理制度

8分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岗位职责的制定;节能方案,科学、合理的计8分,稍有欠缺的计5分,简单的计2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7

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7分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完整、详细、专业、合理、可行的计7分;方案较完整、详细、尚合理可行的计5分;方案一般,尚合理可行的计3分,方案简单,不太合理的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

8

商务部分

34分

经营业绩

6分

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具有一个同类项目合同,计3分,最多计6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合同原件开标现场递交,否则不计分。)

9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安排

15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人员安排分配情况比较,人员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充足、科学合理的计10分,人员安排较充足的,较科学合理的计7分,人员安排简单计4分,有严重不足的计1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主厨具备中式烹饪师二级及以上职称的计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开标现场递交,否则不计分)

10

售后服务

8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计划的便捷性、高效性、完善专业性等因素横向对比综合评定,优于本项目要求的计8分,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计5分,针对本项目有所欠缺的计3分,无方案的不计分。

11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5分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5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分

★以上要求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原件,必须提供原件,原件须单独密封,随项目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否则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计分项不予计分。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

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每次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评委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

2.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2.2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2.3无记分;

2.4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湘潭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湘潭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13.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三个工作日,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3.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投标人应自行在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xiangtan.gov.cn/)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最后报价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报价,项目投标总报价为590400元,投标单位必须响应此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注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不响应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5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含)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项目)承包范围: 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日,完成日期: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 项目名称: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西办公楼食堂经营权承包服务项目

2、​ 服务内容

(一)食堂服务范围

1、食堂经营服务,主要是工作日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早餐、中餐、晚餐(加班)及公务接待餐,特殊情况如需安排休息日加班用餐,甲方须提前告知,不得对外经营。(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计入职工用餐总价)。

2、餐饮设计及餐费标准:

2.1早餐设计:粥、炒粉、炒面、包点、汤面、汤粉、鸡蛋、牛奶、豆奶等,品种不少于种;按需按件不高于同城市场价格计价。

2.2工作餐标准:中餐采用定额消费,自助14元/人次;晩上加班餐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餐费补助按市交通运输局文件要求进行补助(经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甲方不给予补偿)

2.3中餐设计:菜品不少于7菜1汤,并保证荤菜不少于4 个、素菜不少于3个、汤不少于1个、米饭管够,水果适量。

2.4 晚餐由执卡人下午5:00之前向乙方申报按需供应。

2.5加班餐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下午5:00之前向乙方申报按需供应。

2.6中餐工作餐提前一周申报菜谱,经甲方审核后执行。

2.7工作接待餐由乙方按餐标提供菜单,严格按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一、二楼设职工餐厅,包厢2个设四楼(按照公务接待的标准供应)。

4、供餐成本由食品原材料和人工工资构成,其所占比重为 投标文件测算承诺的数据,即人工工资占20%,食品原料占80%。

5、乙方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只限于餐饮服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