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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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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合同

招标详情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合同
招标编号:晋市购备[2020]08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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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晋市购备[2020]082号
合同名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合同
项目编号:晋市购备[2020]082号
项目名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
采购人(甲方):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代理机构: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晋城市金建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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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山西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SXCXD-ZC-2020001

采 购 人: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五、采购程序和要求

六、签订合同

七、保密和披露

八、询问和质疑

九、违规处罚

十、相关政策性要求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的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合同草案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委托,对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组织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报价人参与谈判。

一、项目编号:SXCXD-ZC-2020001

二、项目名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

三、项目预算:89.385695万元

四、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本次谈判采购共1包,所报价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所列内容;

2.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谈判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3.工期:90日历天

4.质量要求:合格

五、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其他特定条件:须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谈判文件获取相关信息及方式:

1、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2日(公休日除外)

2、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http://jyzt.sxzwfw.gov.cn/ggzyzt/f)进行主体库注册,主体库注册完成后办理山西CA数字证书(USBKey),凭借山西CA数字证书(USBKey)在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cggzyfw.cn)登陆-“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点击“登录”,通过系统指引进行下载获取谈判文件,此为获取谈判文件的唯一途径。(详见供应商操作指南)

3、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以现金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未按要求交纳谈判文件标书费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 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时间:2020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东区二层开标区

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联 系 人:吉鹏飞

联系电话:0356-3048025

代理机构: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18035662504 18935266766

十、技术支持热线

1、供应商主体库资料核验咨询电话:0356-2218883

2、 CA数字证书(USBKey)咨询电话:15364569120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本项目预算金额

89.385695万元

2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

3

报价人应具备的特定资质要求

须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3

5

报价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2)报价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

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报价人成立不足一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提供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1)纳税凭据:提供近三个月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2019年第四季度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和明细表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4. 报价人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5.报价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见‘响应文件格式’);

6. 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详见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7.报价人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8.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或因模糊不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9.报价截止时间前“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可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

报价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若报价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3.报价人基本情况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4.报价函(见‘响应文件格式’);

5.报价函附录(见‘响应文件格式’);

*6.项目管理机构;

7.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

*8.施工组织设计;

9.其他资料;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12.政策性文件附件

未对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上响应的,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7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采购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视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

3.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环保产品,必须符合最新一期《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

4.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项目中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5.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报价人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如涉及上述1-5项要求,均应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附件),并附本企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小微企业截图等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谈判: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9.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

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谈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注:

1.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谈判的采购项目,本项第6-9项应作为报价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未提供,响应无效。

2.格式见第七部分。

8

报价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

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元

报价人交纳谈判保证金必须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开户名称: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开户银行:晋城银行文昌街支行

开户帐号:111301201090537441

行 号:313168000126

报价人交纳谈判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可简写)。

未按前述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谈判保证金额的,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9

报价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10

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谈判文件中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合同草案中相关内容,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1

谈判小组构成

本采购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

12

现场勘查

合时间:2020年6月23日上午9:30

集合地点:晋城市红星西街2399号

踏勘现场要求:投标供应商现场踏勘人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现场踏勘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联系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18035662504

未按要求踏勘现场的,视为放弃投标。

13

标前答疑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14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5

暂列金额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注:本表内容与报价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谈判活动的采购单位。即: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2.2 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指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响应文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

2.6 材料: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物品、零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

2.7服务:指谈判文件所表述的报价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材料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谈判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8施工工程:指报价人应当按本谈判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施工并完成的工程内容。

2.9谈判文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报价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谈判活动规则和合同草案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谈判活动的主要依据,对谈判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10 响应文件:是指报价人应谈判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3. 合格报价人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谈判。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3.4 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需具备下列条件:

3.4.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1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报价人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谈判。

3.4.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谈判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联合谈判协议格式见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

4. 谈判费用

4.1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谈判要求

5.1报价人所提供的工程、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6. 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报价人,联系方式以潜在报价人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潜在报价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谈判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谈判文件

7. 谈判文件的内容

7.1谈判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报价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需求;

第六部分 合同草案;

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相关附件。

7.2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7.3 除非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报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 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 谈判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并且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8.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3报价人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而无论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报价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响应文件

9. 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报价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报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指报价人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报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本次谈判,报价人应按谈判文件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或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10.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10.2.1编排要求

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应采用双面打印;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报价人承担。

10.2.2格式要求

本谈判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报价人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报价人自拟。

10.2.3响应文件的装订、份数、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响应文件的装订

报价人须将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政策性要求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为一册。

10.2.3.2响应文件的份数

本次谈判须递交的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响应文件数量不足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10.2.3.3报价文件的包装、密封

报价人须将响应文件及报价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装于一袋内。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10.2.3.4响应文件的封面及标记

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报价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若有)、份数、报价人全称、地址,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0.3谈判保证金

10.3.1报价人应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8条。未按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0.3.2报价人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价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但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谈判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0.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4.1报价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3.4.2报价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3.4.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3.4.4报价人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3.4.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5报价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报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报价人的谈判保证金。

10.4 谈判报价

10.4.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工程/货物/服务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0.4.2报价人应认真填报“报价函”。 同时提供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10.4.3本次谈判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10.4.4本工程的计价方式采用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计价方式。报价汇总表的价格,以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现场因素等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10.4.5报价人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所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报价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0.4.6谈判价格的采用方式

最后的标价进行重新组价,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进行核定。合同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报价单位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量,作为谈判报价的基础;付款时以由承包人计量、由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

10.4.7预留金(暂列金额)是指采购人(建设单位)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计入报价总价。本工程预留金( 暂列金额)金额为前附表第15项要求。

11.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1.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11.2报价人照搬照抄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通知,该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作无效报价处理。

11.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七部分要求顺序,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11.4报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5 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谈判行为,特别要求报价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报价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不能确定”的字样。

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报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1.7报价人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1.8报价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报价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

1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报价人将报价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报价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报价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3.1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13.2 报价人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做响应无效处理。

13.3报价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公章。

13.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报价人代表签字。

13.5响应文件中正、副本签署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14.1报价人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密封送达谈判地点。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报价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谈判前开启响应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10.2.3.4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3 报价人在谈判时间截止前退出谈判或报价人不足法定谈判家数时,代理机构应将已签收的响应文件退还报价人,并向报价人出具退回响应文件回执,该回执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5.谈判时间

15.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为谈判时间

16.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报价人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谈判时启封”字样。

16.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报价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报价人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报价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撤回。

17. 谈判会议及其有关事项

17.1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会议,采购人代表、报价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谈判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报价人参加谈判的代表必须在报价人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8.响应文件的拆封

18.1由各报价人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并签字确认。经查验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8.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各报价人的报价(作为报价人第一轮报价)进行分别记录,各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其报价进行签字确认。

18.3单包报价人不足3家的,该包响应文件不得拆封。代理机构应退还报价人,并由报价人和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五、谈判程序和要求

19. 谈判小组组成

19.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人员总数的2/3。对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对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与报价人分别进行谈判。

19.2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9.3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谈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9.4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9.5谈判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谈判。被更换的谈判组成员所作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19.6无法及时补足谈判组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谈判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原谈判小组所作出的谈判意见无效。

19.7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0.响应文件的评审

20.1谈判组成员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对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审查。审查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20.1.1 资格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报价人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人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报价人的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0.2 在审查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谈判小组要求报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授权书。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4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经谈判组成员认定的没有偏离的响应文件。

20.4.1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报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报价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报价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

B.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D.“报价函”中报价工程名称与谈判文件要求不符的;工期、质保期、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等不满足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的;

E.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F.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H.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 不符合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0.4.2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0.4.3响应文件如果未对谈判文件要求做出实质上响应,谈判将予以拒绝,报价人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20.5政策性因素评审要求见第十款规定。

20.6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7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20.9响应文件评审结束,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报价人。

20.10如果对谈判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人不足三家,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该项目(按包)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21.谈判

21.1谈判小组按照各供应商的签到顺序,与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工程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进行谈判。

2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报价人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平等的谈判机会。

22.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22.1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3.最终报价

23.1谈判结束后,各报价人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报价人须在谈判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将最后报价同一时间密封提交给谈判小组组长(将报价单放入信封并封口视为密封)。

23.1.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1.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报价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报价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报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23.3如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

23.4最后报价是报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5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报价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未在指定位置加盖报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未按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4)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谈判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5)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6)谈判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

24. 确定成交人

24.1确定成交候选人

24.1.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人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4.1.2评审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列。

24.2确定成交人

24.1本次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24.2本次谈判,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人。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报价人参加谈判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谈判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文件领取情况、谈判日期和地点等)

(二)报价人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程序和评定标准;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报价人的资格审查情况、报价人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

(五)无效报价人名单及原因;

(六)评审结果,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七)确定的成交人名单及理由(本项目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报价人根据谈判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谈判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25.2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5.3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6.评审复核

26.1谈判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对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情形的、采用政策性因素进行价格扣除的报价等进行复核。

26.2复核中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谈判过程保密

27.1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谈判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27.2谈判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报价人或其他与谈判无关的人员透露。

27.3在谈判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7.4谈判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资料。

27.5在谈判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9. 采购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30.成交结果公告

30.1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将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0.2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质量、安全、工期、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报价人参加谈判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1.成交通知

31.1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4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5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2.成交服务费

32.1 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人缴纳,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32.2 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33.签订合同

33.1采购人、成交人应在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谈判过程中确定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谈判确定的事项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谈判过程中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3.4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3.5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3.6违反前五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3.7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七、保密和披露

34. 保密

34.1报价人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4.2参加谈判过程的有关人员对谈判情况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5. 披露

35.1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35.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6. 询问

36.1报价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 质疑

36.1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6.2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6.3 报价人对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6.4 报价人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5 潜在报价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谈判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谈判文件或者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6.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6.7 报价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6.7.1报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6.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6.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6.7.4事实依据;

36.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6.7.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报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6.8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6.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6.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6.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6.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6.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6.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6.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6.9.8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报价人已经参与谈判,而于谈判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

36.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6.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6.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报价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人和其他有关报价人。

36.11报价人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谈判小组成员协助答复质疑。

36.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报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报价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6.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报价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报价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6.13.1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谈判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6.13.2对谈判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报价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财政部门。

36.14质疑报价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6.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诚信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晋城市白水西街方程国际2504室

联 系 人:范女士

联系电话:18035662504

九、违规处罚

3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报价人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7.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37.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7.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7.4公开报价后报价人撤回其报价的;

37.5在谈判期间,影响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37.5成交后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37.7报价人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7.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38.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谈判组成员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1. 报价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均须投报清单中的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

报价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六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截图复印件,并予以标记,作为评定依据。包含有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而未投报清单中的产品,将导致响应无效。除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必须满足外,本项目鼓励投报清单中不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产品,如包含的话。

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4.报价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5.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1)审查报价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的有效性、符合性。(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2)审查报价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其他报价人有关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按第一、第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或存在第三种情形的,为响应无效。

注:

1.按照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

2.报价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报价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报价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报价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报价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报价人是分支机构,须出具经总公司愿为其参与本项目谈判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且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谈判的证明文件,且总公司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谈判(复印件或影印件)

2

财务状况报告

1.审查谈判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谈判担保函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为响应无效。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1.审查报价人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为响应无效。

4

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材料

1.审查报价人是否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2.审查其签署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注:提供材料若有缺失或签署不符合要求,响应无效。

5

报价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1.审查报价人是否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情况。

注:

1.对报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提供资料若有缺失或签署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无效。

6

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审查“报价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条件”是否按谈判文件各包要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详见各包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

注:若所提供材料无效或复印件不清晰,导致无法确认,响应无效。

7

廉洁自律承诺函

审查报价人是否严格按谈判文件第七部分的格式及内容提供了《廉洁自律承诺函》。

注:若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或签署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响应无效。

8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审查谈判保证金是否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且从报价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审查保证金交纳的账号和报价人开户行证明的账号是否相同(如有不同,需开户行做出书面说明)

注:若存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未交、未足额交纳或未从报价人基本账户交纳等情形,响应无效。

说明:

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谈判资格,且不允许在谈判中补正。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报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除上述九项内容外,报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内容

标准

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的审核

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报价函是否按谈判文件第七部分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谈判有效期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授权人签字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谈判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响应无效。

2

响应文件报价审核

1.审查报价函是否按谈判文件提供格式的内容进行填写;是否按谈判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是否在授权签署时间内。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无效;

2.报价存在有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的,响应无效;

3.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方案和报价的,响应无效;

3

商务、技术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执行标准、工期、质保期等和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按响应无效处理。

4

政策性要求的审核

对照本部分第三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说明: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谈判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报价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响应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采购货物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符合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需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性能参数一致,否则响应无效。本文件未列出的节能产品,可在《政府采购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报价人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给与优先考虑。

4.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

5.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将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6.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中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价格折扣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企业货物/承担的工程/服务明细表》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6%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8.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无效报价的情形

报价人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不得参加谈判。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一包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采购项目特殊要求

1. 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建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质量员须具有上岗证;

5.有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造价人员(如为外聘人员,需附聘书);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7.本项目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 否

三、采购需求: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备勤室餐饮区改造工程 。

四、商务要求

1.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2.施工地点: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3.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全部内容免费保修期为壹年。

4.材料及设备质量要求

4.1 原材料需符合国家产品相关质量和环保标准。

4.2工程施工时,每批次分类产品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材料检验合格报告。

5.执行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执行标准。

五、报价要求:

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六、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标准。

七、其他要求:

1、做到文明施工,维护业务用房和楼内原有设备设施的完好,对损坏的设施、设备等按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2、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施工,质量要求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质保期内若有维修任务应及时响应,并保证至少在24小时内处置完成。


第六部分 合同草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