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7-20 17:21
项目概况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项目仅提供网上报名及线上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7月3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5115012020000269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预算金额(元) | 800000 |
最高限价 | 无 |
采购需求 | 附件 |
合同履行期限 | 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在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续签2年合同,但不超过3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在服务期内,测评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否则不予签订合同。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直到新成交供应商入场前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采购人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 | 2020年07月21日到2020年07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项目仅提供网上报名及线上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
方式: | 1.网上(远程)办理:(1)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采购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scqxzbyb0831@qq.com。 注:《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办理处。 2.报名咨询电话:0831-2200151。 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采购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
售价: | 人民币150元/份(含邮寄费,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 | 2020年07月3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本项目会议室。 |
五、开启 |
时间: | 2020年07月31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本项目会议室。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一、本次采购预算为800000元,计划号:20163。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号”)。 |
附件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 |
地址: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查老师;联系电话:0831-2228297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胡强;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胡强 |
电话: | 0831-2339389、2200151 |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Si Chuan Qian Xin Tendering and Bidding Agency Co.Ltd 不止专注 更懂托付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 333 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 401 号 邮政编码:610041
宜宾分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号 邮政编码:644000
电话(TEL):86-028-61375575、62600820、62630990 传真(FAX):028-83381268
宜宾分公司电话(TEL):86-0831-2339389、2200151 传真(FAX):028-833812681
项目编号:5115012020000269
内部编号:YBZCQXZB-2020-0545
项目名称: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采 购 人:宜宾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文 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二○年七月
2
政府采购阳光宣言
四川乾新践行公平竞争、诚信的核心价值观,诚信于股东、诚信于服务对象、诚信于员工、
诚信于社会。
四川乾新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乾新十戒》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遵纪守法,强化自律,
廉洁从业,规范经营。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守商业道德,悉心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权益,开展
公平竞争,努力提供优质、细心、专业的服务,为采购人创造价值,与采购人共同成长。坚持
不懈反对“四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求真务实,克己奉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以出
色的效益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四川乾新与服务对象之间是简单的政企、企事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个人利
益动机。四川乾新员工追逐阳光下的公司利润和个人价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忠于职责,
恪守《员工廉洁从业规定》。倡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四川乾新不以向采购人及其亲属提供任何个人利益的方式谋求合作关系;
2.四川乾新不迷信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虚构的所谓关系;
3.四川乾新不采取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4.四川乾新不向采购人提供好处费、回扣、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物;
5.四川乾新不给采购人及其亲属报销任何费用;不向采购人及其亲属提供住房、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向采购人及其亲属的家庭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
排、出国、留学等提供资金及物资的资助;
6.供应商在参与项目时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
7.四川乾新不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投标;
8.四川乾新、采购人不与供应商就标底、其他单位的投标书等商业秘密及合同中的质量、
价格、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四川乾新坚决杜绝以下行为:①乾新员工有行贿倾向、建议等行为;②乾新员工有索贿、
受贿等行为。
如出现违反宣言的行为,请及时向四川乾新监察部投诉或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严格按照
公司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请各采购人及供应商积极宣传本宣言,
了解并自觉践行宣言,共同营造廉洁、公正、诚实信用的政采环境,共同推动政府采购阳光公
开。
监察部投诉及举报邮箱:scqxzb_shl@163.com
监察部投诉及举报电话:028-62630990
3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7
第二章 磋商须知.........................................................................................................................................................10
一、 磋商须知前附表.................................................................................................................................................10
二、 总则.....................................................................................................................................................................17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18
(一)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18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 19
(三)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9
(四) 实质性变动............................................................................................................................................... 20
(五)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20
四、 响应文件.............................................................................................................................................................20
(一)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21
(二)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21
(三)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21
(四)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21
(五)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21
(六) 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22
(七) 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22
(八) 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22
(九)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3
(十)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3
(十一) 响应文件的递交................................................................................................................................... 23
(十二)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4
(十三) 磋商保证金........................................................................................................................................... 24
五、 磋商会.................................................................................................................................................................24
(一) 磋商会人员...................................................................................................................................... 24
(二) 磋商会内容...................................................................................................................................... 24
(三) 电子监控档案..................................................................................................................................25
六、 成交事项.............................................................................................................................................................25
(一) 确定成交候选人..............................................................................................................................25
(二) 成交结果.......................................................................................................................................... 25
(三) 成交通知书...................................................................................................................................... 26
七、 合同事项.............................................................................................................................................................26
4
(一) 签订合同.......................................................................................................................................... 26
(二)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7
(三)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27
(四) 补充合同.......................................................................................................................................... 27
(五) 合同公告.......................................................................................................................................... 27
(六) 履行合同.......................................................................................................................................... 27
(七) 付款方式及履约验收......................................................................................................................27
八、 磋商纪律要求.....................................................................................................................................................28
(一)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具有的情形................................................................................28
(二)磋商现场纪律要求............................................................................................................................28
九、 其他.....................................................................................................................................................................29
(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29
(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9
(三)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29
(四)解释说明..................................................................................................................................................... 29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30
第一部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格式)...........................................................................33
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4
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35
二、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36
三、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37
四、 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38
五、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39
六、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40
七、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41
八、 信用信息查询..................................................................................................................................42
九、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43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44
一、 磋商函.............................................................................................................................................. 45
二、 承诺函(实质性要求)......................................................................................................................46
三、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8
四、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49
五、 商务应答表...................................................................................................................................... 50
六、 服务应答表...................................................................................................................................... 51
5
七、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表..............................................................................................52
八、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53
九、 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54
十、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55
十一、 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56
十二、 服务方案...................................................................................................................................... 57
十三、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58
十四、 最后报价表..................................................................................................................................59
第四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6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63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71
第七章 磋商程序.........................................................................................................................................................72
一、 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72
二、 磋商组织................................................................................................................................................... 72
三、 评审程序................................................................................................................................................... 72
(一) 供应商资格审查..............................................................................................................................72
(二) 磋商.................................................................................................................................................. 73
(三) 采购活动终止..................................................................................................................................74
(四) 报价.................................................................................................................................................. 74
(五) 评审方法.......................................................................................................................................... 75
(六) 评审标准.......................................................................................................................................... 76
(七) 复核.................................................................................................................................................. 78
(八) 评审报告.......................................................................................................................................... 79
(九) 确定成交候选人..............................................................................................................................80
(十) 成交通知书...................................................................................................................................... 80
(十一)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80
(十二)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十三)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81
第八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83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83
第二条 合同履行............................................................................................................................................... 83
第三条 合同标的............................................................................................................................................... 83
第四条 质量标准............................................................................................................................................... 83
第五条 验收要求............................................................................................................................................... 83
6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84
第七条 知识产权............................................................................................................................................... 84
第八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84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84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4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5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85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85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85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85
第十六条 附件................................................................................................................................................... 86
第九章 附件.................................................................................................................................................................88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88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89
附件三:2020 年度信用评价服务效果调查表................................................................................................90
附件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91
附件五: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96
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宜宾市公安局的委托,拟对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
障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
商。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5115012020000269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一)本项目资金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人民币 800000 元,计划号:20163;
(二)本项目共 1个包,采购项目简介及采购内容详见第七章,本项目设置一名成交供应商。
(三)供应商邀请方式及数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
公告形式发布。
四、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五、采购用途:提升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质量。
六、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
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即报名时间):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每天上午 0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8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
源半岛 9栋(商铺)2 层 6 号]磋商文件售卖办理处。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网上(远程)办理:(1)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购买采购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
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
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等)。
(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
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报名费用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 scqxzbyb0831@qq.com。
注:《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
磋商当日交至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办理处。
2.报名咨询电话:0831-2200151。
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
息,对其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之日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四)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含邮寄费,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
让)。
(五)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
取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九、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0 年 7 月 31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磋商当日 10 时 00 分-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启时间:磋商小组组建后立即开启;
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
岛 9栋(商铺)2 层 6 号]本项目会议室;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
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十、磋商时间:2020 年 7 月 31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 号]本项目会议室。
十二、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
十三、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
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
9
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
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
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宜宾市公安局
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 27 号
联 系 人:查老师
联系电话:0831-2228297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栋(商铺)2 层 6 号
项目联系人:胡强
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电子邮件:scqxzbyb0831@qq.com
1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及报价要求
(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800000 元;
2.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
文件处理;
2 最高限价 无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第七章)
5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6
本国服务
(实质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
7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
本次磋商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8
磋商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质量要求、履约验收
1.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要求。
2.履约验收: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
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
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
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
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
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
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
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
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
11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响应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
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
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
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
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
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
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
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
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
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
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四川
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
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的规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
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
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4.联合体磋商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
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
策。
2.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
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12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
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
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
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
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
诺。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参加项目磋商直接作无效处理。
1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无线局域网产品采
购政策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
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
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中带“★”号产品)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
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供应商按照第七章评审标
准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
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的,供应商按照第七章评审标准的规则进行加分。
15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 若磋商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
13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如涉及)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
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16
其他强制性规定
(如涉及时作为实质性
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
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在响应
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有要求在磋商时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供应商成
交后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C 证书复印件。
17 评审情况的公告
1.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
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
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
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
发布成交公告,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通知书快递至成交供应商。
联系人:邓艳丽
联系电话:0831-3663193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号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定额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2000 元(人民币)。
2.收取方式:成交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
机构。
20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
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注:1.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
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
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1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
融资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
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
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
14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
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办理。
3.“政采贷”政策咨询电话:028-61375575 转 608。
注:相关政策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
22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
清。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
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无。
2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
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 供应商询问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磋商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答复,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磋商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
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四川乾新招投
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
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联系人:胡强
联系部门:质量控制部
联系电话:0831-2200151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号
邮编:644000
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磋商
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四川乾新招投标
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
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
购过程、采购结果相关问题向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
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上以政
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利
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
15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的情形)。
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
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25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磋商文件、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
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
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
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
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
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
签收单上签收之日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
时,请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商在
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我公司相关
事宜)。
联系人:陈娜
联系部门:质量控制部
联系电话:0831-2200151
通讯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号
邮编:644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
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
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
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
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
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
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
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
16
序号 须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8228012
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弯路 300 号
邮编:6440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
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
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27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
全部费用。
28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胡强
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29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联系人:陈娜。
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30 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联系人:胡强
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31 声明承诺提醒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
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
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2 备注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磋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
前附表为准。
17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亦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施工响应文件(亦简称“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
项目。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小组(亦可称为“评审委员会”),仅适用于本采购
项目。
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1.“采购人”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
的采购人是宜宾市公安局。
2.“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
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条件
(实质性要求)
1.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
4
充分、公平竞争保
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
016〕125 号)等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
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
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
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
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
编制。
本项目无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
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8
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
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
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
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
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
磋商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
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
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
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
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
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
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
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6 其他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
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9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
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
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
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
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
1.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过程中可
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本竞
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性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采购需求;
(5)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7)报价要求;
(8)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9)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0)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11)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澄清、说明、更正。
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供应商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20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发布公告并以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
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
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
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5.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
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
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
以不再提供。
7.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的
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
事项。
(四)实质性变动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
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
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
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
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21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
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
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视为未提供该资料。对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
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
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
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
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
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
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
用。
5.如采购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时按照此条要求执行。
(四)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相关内容。
2.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五)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
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
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
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22
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
件。
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
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
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
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六)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
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文件一: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2)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格式要求的内容。
2.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所有报价货币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报价,在磋商现场由评审委员会通知现场报价(报价表
格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格式详见第三章)。
3.本次磋商采购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
组要求进行报价。
4.供应商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
的所有价格(实质性要求)。
5.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是以最后报价表的报价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实质性要
求)。
6.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否则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实
质性要求)。
7.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按磋商须知表中规定的价格加成方式
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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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响应文件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分册装订,内容不得相互混装。
2.本项目供应商只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3.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4.响应文件正副本应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
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副本”字样。
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逐页编目编码。
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6.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左侧胶装,不得散装或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
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7.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8.响应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
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9.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签字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注:供应
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响应文件盖章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
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格式的可由供应商自拟格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
章(实质性要求)。
10.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的装订也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十)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本项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
处理。
2.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3.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
期。
4.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十一)响应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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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
规定密封、签署、盖章后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
拒收。
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项目编号应当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
件的项目编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
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
是否有效的依据。
3.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
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
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
盖单位公章。补充、修改应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补充”、“修
改”字样。
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撤回。
4.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
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五、磋商会
(一)磋商会人员
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供应商须派授权代
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二)磋商会内容
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定主持磋商会。将按
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磋商会开始。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致辞;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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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
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要求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
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常进行;
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磋商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
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磋商纪律,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5.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退回响应文件;
6.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
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三)电子监控档案
本项目磋商会和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六、成交事项
(一)确定成交候选人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本项目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
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
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5.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
成交供应商:
5.1 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5.2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3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5.4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5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二)成交结果
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
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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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
2.采购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3.供应商成交后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不能及时领取或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
代理机构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的地址送达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
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
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乾
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一)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
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
2.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
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5.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
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6.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后 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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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合同公告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
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履行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顺利完成。
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付款方式及履约验收
1.付款方式
1.1本项目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要求;
1.2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
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磋商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
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履约验收(实质性要求)
2.1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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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
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2.2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为标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双方签订
的《采购合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
和《响应文件》情况,审查所有材料质量、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对供应
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2.3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
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磋商纪律要求
(一)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
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二)磋商现场纪律要求
供应商在磋商现场须听从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不得起哄,大声喧哗;不
得现场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不得干预磋商评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
行独立承担,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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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因国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须按照磋商
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或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三)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等。
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
信用信息查询在资格审查阶段进行。
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
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4.供应商信用信息的使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四)解释说明
1.本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
料的外,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2.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
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
整。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
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
4.本项目涉及企业资质、产品认证、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
要求为准。
30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
性,供应商不涉及的格式可以不提供。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
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格式中“注”的内容,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响应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
供应商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四、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
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31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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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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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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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方参加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
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
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
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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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
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合同签订
以及合同履约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适用本证明书。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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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
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
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
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7
三、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
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
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5)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38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
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39
五、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
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40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
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
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
诺及声明函》提供声明函。
41
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供应商名称)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主要负
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均无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供应商成立时间超过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十年内”;供
应商成立时间不足十年的,在“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期限”处填写“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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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用信息查询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内)。
注:①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
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②
供应商参与磋商时无需对此条进行响应。
43
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成立不足三
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本部分所要求的承诺函可参照本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44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45
一、磋商函
致: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
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相应服务,履约时间为
。
2.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 ,在此期间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
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予以承认。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
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采购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
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4.完全接受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响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
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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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
1.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2.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为: 。(如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填“无”)。
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项目采购代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情形。
5.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
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6.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
7.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8.如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
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9.我方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
的、合法的。
10.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
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
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11.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
“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12.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
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
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
47
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
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
标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3.本项目如涉及 3C 认证产品的,我方参加磋商所提供的产品均满足相关要求,承诺在成
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3C 证书复印件。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自愿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48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①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此表,若未填报完善不
影响磋商资质及效力;②空白项用“/”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49
四、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
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
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定的失
信行为 次。(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
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注:
①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可自拟格式;
②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③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
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④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50
五、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商务要求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
商务要求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接受竞争性磋商文
件所有商务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1
六、服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偏离情况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竞争性磋商文
件第五章服务要求的内容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与竞争
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的所有条款无偏离,则无须在此表中应答,视为默认完全响应和
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所有的内容,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2
七、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岗位)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人员
(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
况调整)
技术人员
(可根据项
目实际情
况调整)
售后服务
人员(可根
据项目实
际情况调
整)
注: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磋商日期:
53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
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
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章)
磋商日期:
说明:①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磋商文件
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②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所有磋商产品的制造商均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才能声明为小微企业。
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理。
④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如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协会、服务中心、农村承包经营户、
学会等非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组织均不适用此声明函,不得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
供申明函的,申明无效。
54
九、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说明:
①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其磋商中的监狱企业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
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③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55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
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章)
日 期:
说明:①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则其评审中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能享
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声明函,不影响响应文件的
有效性。
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
谋取成交处理。
56
十一、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
注:格式自拟。
57
十二、服务方案
注:格式自拟。
58
十三、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贵公司代理的 项目(项目编号: ) 竞争性
磋商中若获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后 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
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
按照磋商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额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因我公司
自身原因造成取消成交资格或自愿放弃成交资格的,我司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59
十四、最后报价表
第 N 轮报价/最后报价(根据磋商实际情况选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履约时间
1
报价(元)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注: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含人
工劳务、食堂餐饮、设备投入、保险、税费、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
切费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并捺印)
报价日期: 年 月 日
60
第四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
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①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
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等政
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
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
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
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供应商提供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1)-(5)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
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61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注:格式自拟,或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
诺及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
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六)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1.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
和身份证号码)10 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 10 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
记录的承诺;
2.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则需要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
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
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查询结果与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供应商采用提供承诺函方式响应的,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第 1 款的要求,否则将
视为无效承诺;②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且未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
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将被视为无效响
应。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
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
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注:供应商参与磋商时无需对此条进行响应。
(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九)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注:①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
62
参加磋商时提供本证明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说明:①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
供应商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
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
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③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
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
成交资格。
④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
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
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17 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
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⑤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⑥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及声明函”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
均有效。
⑦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
定,不得一概而论。
6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全面提升采购人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质量,拟对机关餐饮保障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地点: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 27 号(采购人机关食堂),-1 楼为工作餐就餐处,
1楼为公务接待用餐处。
2.服务对象:为采购人机关全体人员提供全年(含节假日)、全天候餐饮保障服务。
(二)服务模式
1.成交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全体人员提供工作餐、加班餐、备勤用餐、公务接待餐及应急
餐的加工制作和主要食材、辅材采购等相关服务。不得从事与餐饮无关的活动,违者按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2.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主要食材及辅材时,应按照采购人指定或认可的品牌从正规合法渠道
进行采购,包括主要食材(米、面、油、肉、菜等)和辅材(盐、酱油、醋、豆瓣、干鲜调料等),
并提供相关采购凭证供采购人验证。
3.厨房场地、设施设备、餐具、桌椅、低值易耗品和食堂水、电、气以及公共区域维修改
造、设备设施维修更换费用由采购人提供。
(三)供餐人数及要求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每日就餐约 750 余人次提供餐饮保障服务,若就餐人数在现有 750 余人
基础上每增加 100 人,成交供应商就餐饮保障服务费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采
购人核实认定后,采取适当补助方式进行。
(四)供餐模式
日常工作用餐为自助餐饮形式或分餐形式,公务接待用餐为桌席形式,应急餐结合实际情
况确定就餐形式。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和就餐人数的饮食习惯来制定每周主副食食
谱,保证工作餐菜谱每周至少 1套,每月不少于 4套,应按科学合理、营养均衡的荤、素食品
搭配标准和比例来制定食谱,确保每周菜品不重样,实现菜品多样化,以达到营养均衡。
(五)供餐时间和标准
1.供餐时间:早餐 7:50-9:00;午餐 11:50-13:00;晚餐 17:50-19:00。其中应急餐和公
务接待用餐保障服务时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2.供餐标准
(1)早餐 9元/人。提供不少于 2种面条(干面类和汤面类)、2种面点(如馒头、花卷、包
64
子、饺子等,其中包子、饺子等必须自制,不得外购,另保证每周不少于 2次包子和 1次饺子)、
2种蛋类、2种蔬菜、2种咸菜、2种粥品、豆浆、牛奶或酸奶等。
(2)午餐 15 元/人。提供 4荤 4素、2种米饭、2种面点、2种咸菜、2种汤类、2种水果、
粗粮等。
(3)晚餐 9元/人。提供 2荤 2素、米饭、面点、面条、咸菜、汤类等。
(4)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末勤务期间,食堂就餐标准按早餐 10 元/人,午餐 17
元/人,晚餐 10 元/人执行,成交供应商应适时调整菜谱。
(5)应急餐按照工作餐模式和标准供餐。
(6)公务接待餐: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成交供应商应凭采购人《公务接待审批单》确认的
桌数、标准进行供餐。同时,每次接待前成交供应商应将餐谱、价格提供给采购人审核,经同
意后方可执行。
(六)人员配置和管理要求
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使人员达到满负荷,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1.人员配备要求:
(1)本项目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6 人且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其中总负责主管 1人,厨师
长(兼任膳食营养师)1 人,红案主厨 2人,白案主厨 2人,凉菜厨师 1人,墩子 3人,大厅经
理 1人,服务员、勤杂工 5人。
(2)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工作人员应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术和职
业道德。
(3)厨师长应具有 5年以上的厨师长管理经验,掌握五种以上风味菜肴的制作,能够保证
食堂的正常运作,深知成本核算和控制。
(4)其他厨师应具有三年以上餐饮行业服务工作经验,掌握两种以上风味菜肴的制作。
(5)其余工作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餐饮行业服务工作经验。
2.人员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与食堂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社
保等费用,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宜宾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本年度健康证方可上岗,且每年应进行一次
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
(3)严格执行餐饮行业制定的仪容仪表规范标准,食堂工作人员上岗时须统一着装,佩戴
工牌,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65
(4)工作人员应当用语规范,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坚持嘴勤、手勤、眼勤,及时提供服
务。
(5)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表现差,反映不好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6)在入场前成交供应商应将食堂工作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书、
健康证、社保购买证明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7)成交供应商员工的服装,厨房的刀具、菜墩、手套等厨具应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提供。
(七)服务质量目标要求:
1.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
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注》,提供规
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及时准确,营养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不发生责任食品卫生安全
事故。
(1)根据双方约定的餐标,切实履行“质价相符”的原则。
(2)根据食堂的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降低食堂能耗成本。
(3)无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餐,如有变更或其他情况,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留有
充分时间做出补救,应做到现做现供,以保证菜品色、香、味和热度。
2.食堂监督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所有食材及辅材来
源、卫生、安全负全部责任,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因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造成采购人或
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采购人成立食堂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进货渠道、材料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进行
日常监督,对渠道不规范,品质不合格等原材料,采购人一律不予接收,要求立即整改,并在
考评中视情予以扣分。同时,组织民(辅)警、职工对食品安全,菜品质量、数量,规范管理等
方面进行监督、考评。
(3)季度考评,食堂管理监督委员会将于每季度末组织民(辅)警、职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
的餐饮保障和劳务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考核。季度测评满意度达到 80%以上的按月全额支
付劳务费用(劳务服务费用以中标价为准);季度测评满意度低于 80%的扣减本季度劳务费用的
5%后予以支付;季度测评满意度低于 70%的扣减本季度劳务费用的 10%后予以支付;季度测评
满意度低于 60%的扣减本季度劳务费用的 15%后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季度测评结果低于 70%
或单季度测评结果低于 60%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4)年终考评,以每个季度测评结果为基础进行加权平均,所得测评值为年度测评结果,
年度测评满意达到 90%以上的奖励 10000 元,年度服务测评满意度在 80%以上,经双方协商同
66
意可续签下一年合同。
(5)如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卫生防疫存在较大问题,利用采购人机关食堂进行违法
活动,故意损坏采购人机关食堂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或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分包、转包等行
为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食品安全管理
(1)成交供应商采购的鸡、鸭、鱼、兔、水产品(要保证鲜活)、牛肉、猪肉、羊肉、禽蛋、
蔬菜等必须是新鲜且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卫生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农副产品。
(2)成交供应商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过期、
不合格食品和原材料,以杜绝食物中毒或因食物引起的其它不良反应,否则均视为成交供应商
违约。
(3)食品采购须每日监督验收、索证留样,登记备查,建立所有菜品 24 小时留样备查制度,
以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食品贮存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日常物资应分类、分架、分生熟存放并定
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食品加工前先检查质量状况,不得使用生虫、霉变、有异味的米、面、油等原材料,
防止食物中毒。
(6)各种食品原材料在使用前须清洗干净,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须分池清洗,分开盛放,
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后再进行洗切加工。
4.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有关饮食卫生制度。
成交供应商须制定餐饮服务卫生、食品安全、厨房安全、采购与保管、厉行节约等管理制度并
上墙;制定突发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厨房作业区应当分区明确,标注清晰,物品归类有序。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餐
后及时打扫地面、台面、柜面卫生,刀具、机械用具、盛用器皿等定位存放,保持炊具、灶具
清洁卫生。
(3)定期进行除“四害”防治,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害虫孳生环境,并有“防蝇、防
尘、防鼠、防潮”四防措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病媒生物防治,防止食品污染。
(4)餐具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所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符
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消毒后的餐具须贮存在专
用消毒柜内备用,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5)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机关食堂的工作人员须按照食品行业的规范要求统一着装(穿戴
67
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等),保持干净整洁;操作前要彻底洗手消毒,头发应梳
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6)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做到定点收集、存放、处置餐厨垃圾,及
时清扫消毒餐厨垃圾存放地,保持排水通畅,不积存脏水污物,地面、墙壁无污渍清洁,无垃
圾污物。
(八)厨房设施设备和餐具、炊具管理
1.食堂水、电、气使用应厉行勤俭节约,厨房各类设施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日常使用和
维护,如因无故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炉灶火源及吹风机未关闭的现象,采购人将在各类考核
中视情予以扣减评分。
2.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机关食堂的工作人员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
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对采购人提供的各类设施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成交供
应商负责照价赔偿。
3.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进行操作;设施设备
操作人员应按操作流程规范操作,凡因操作不当造成自身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
部责任。
4.食堂的所以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外借。如因人为原因出现外借或丢失的,均按
故意丢失处理,由成交供应商予以照价赔偿。
(九)应急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措施的演练。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成交供应商应建立
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停水、停电、停气、消防应急措施和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积
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习。当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采购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
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项目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履约要求
(一)服务能力
1.拟投入项目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能力(团队组成、分工协作、专业能力证明等)。
2.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与本项目完成有关的软硬件配置,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务实可行的增值服务措施或有利于采购人的服务承诺等。
(二)服务方案
1.食堂服务整体方案应包含①指导思想和总体管理目标②建立健全有企业食堂特色的管
68
理模式③食堂工作流程管理④机构设置⑤组织实施⑥服务承诺等内容。
2.管理制度应包含①岗位管理制度②人员管理要求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卫生清洁管理
制度⑤设备及就餐器皿管理⑥食堂监督管理等内容。
3.应急方案应包含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食堂火灾应急处置预案③食堂停
水、停电、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4.服务措施应包含①服务质量控制措施②服务承诺③成本控制措施④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注:①供应商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应当将该
供应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③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能具体量化,具有可行性及便于监
督考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和空口许诺。
五、★履约时间及方式
1.服务时间: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期限为 1年。在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
续签 2年合同,但不超过 3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在服务期内,测评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否则不予签订合同。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直到新成交供应商入场前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采
购人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
2.服务地点: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东段 27 号(采购人机关食堂),-1 楼为工作餐就餐处,
1楼为公务接待用餐处。
六、商务要求
(一)★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
员劳务、食堂餐饮、设备投入、保险、风险、税金、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
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
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履约保证金
1.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2.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
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
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69
注:1.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
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
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履约
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付款方式
1.食堂劳务费用计算方式:
每月食堂劳务服务费用=每年食堂劳务服务费用÷12 个月。
2.每月餐费计算方式:
每月餐费=(就餐标准×早餐就餐刷卡人数×实际天数)+(就餐标准×午餐就餐刷卡人数×
实际天数)+(就餐标准×晚餐就餐刷卡人数×实际天数)+接待工作餐费用。
3.临时性接待工作餐费用计算方式:
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成交供应商应制定接待餐种类、标准,凭采购人负责人审签的《公
务接待审批单》进行供餐,每月接待工作餐费用根据供餐桌数、餐标等实际消费额按月据实结
算。
4.支付方式:
成交供应商完成服务项目后,劳务服务费用和餐费均实行按月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须向
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采购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
支付上个月的食堂费用结算。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
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
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
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迟延一天扣除每日1%的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
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
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
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7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
款无法实现的);
5.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
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单
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
权或著作权(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
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四)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八、★验收方法和标准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
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注意:1.本章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
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71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
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
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
72
第七章 磋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一、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
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的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 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
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
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说明情况(注明法律法规依据)。
二、磋商组织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三、评审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
1.在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
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3.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4.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
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
结果。
5.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
73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
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开。
(二)磋商
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
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
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
磋商小组评判的;
3.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
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3.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3响应文件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
盖的;
3.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
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
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中说明原因。
4.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
购人代表确认。
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变动的内
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7.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
74
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
他信息。
9.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
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
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
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
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10.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
则无效。
11.评审委员会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
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12.磋商过程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
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
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
门举报。
(三)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
商不足三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可以为 2家);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注: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终止的情形。对于
评审过程中终止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
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报价
75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 2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
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工程、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
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格式由采购代理机构
现场提供)。
3.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4.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
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
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
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
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6.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再行修正;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
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
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
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评审方法
76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
得作为评审依据。
2.在评审过程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非
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
2.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供应商拒绝澄清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
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
2.2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响应不全面,格式不规范,内容不整齐;
2.3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六)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一 报价 30% 3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
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和最低报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3.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价格惩戒加成或扣分政策按照磋商须
知表的相关要求执行。
共同评
分因素
二
履约能力
41%
履约经验
20 分
1.供应商提供类似餐饮服务、餐饮供应、餐饮承包等履约
经验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得 2分,最多得 10 分(须提供
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供应商具有运营类似餐饮服务项目年度测评满意度达 9
0%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最多得 10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并加盖公章)。
共同评
分因素
供货能力
8分
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食材及辅材(肉类、禽蛋、蔬菜等)
符合食品流通溯源及食品安全标准,且有种、养基地或与
种、养基地签定供货协议的,每提供 1 个得 1分,最多得
8 分。
注:须提供主要食材及辅材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同时提供供
77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货源头单位的食品安全承诺。
人员配置
13 分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管)具有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的得 2
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厨师长具有高级厨师资格证书的
得 1分,具有技师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2 分,具有高级技师
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3 分;拟投入本项目的白案厨师具有中
级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1分,具有高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
的得 2 分;拟投入本项目的红案厨师具有中级厨师资格证
书的得 1分,具有高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2分;拟
投入本项目的凉菜厨师具有中级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1 分,
具有高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的得 2分,本项最多得 9 分。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厨师长具有营养师证书的得 2
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
服务方案
28%
28 分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食堂服务整体方案进行综合评
分:内容应包含①指导思想和总体管理目标②建立健全有
企业食堂特色的管理模式③食堂工作流程管理④机构设置
⑤组织实施⑥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食堂服务整
体方案内容齐全,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满足
要求得 12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 2 分;
每有一项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扣 1 分;
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需求扣 1 分;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分:内容
应包含①岗位管理制度②人员管理要求③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④卫生清洁管理制度⑤设备及就餐器皿管理⑥食堂监督
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管理制度内容齐全,层次结构
细化,完全满足要求的得 6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 1 分;
每有一项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扣 0.5 分;
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需求扣 0.5 分;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应包含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食堂火灾应急处置预
案③食堂停水、停电、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综合
评分:应急方案内容齐全,要点清晰且完全满足要求得 3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 1 分;
技术类
评分因素
78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每有一项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扣 0.5 分;
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需求扣 0.5 分;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措施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应
包含①服务质量控制措施②服务承诺③成本控制措施④劳
务派遣管理制度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服
务措施内容齐全,层次细化且完全满足要求得 7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扣 1.4 分;
每有一项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扣 0.7 分;
每有一项内容不满足需求扣 0.7 分;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独立评审为
准。
四
扶持少数
民族地区
1%
1 分
供应商注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得 1 分。
注: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企业,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共同评
分因素
注: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②本表中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不认可该项材料的有效性。
(七)复核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 2名以上
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
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磋
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1.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1.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1.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1.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1.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3.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
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磋商结果
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
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79
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磋商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4.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4.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4.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4.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八)评审报告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
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
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2.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4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2.5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2.6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
录;
2.7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
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2.8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
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
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
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80
(九)确定成交候选人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人。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
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
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
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
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十)成交通知书
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
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
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
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6.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乾
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十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供应商提供的产
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
81
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评
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
政部门报告。
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汇报。
7.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
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
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
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
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
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8.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十三)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
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
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3.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82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5.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
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
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7.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
8.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
83
第八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与项目编号一致
计划号/备案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名称(甲方):
成交供应商名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
宜宾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餐饮保障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
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
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
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履行
(一)履约期限:
(二)履行地点:
(三)履约方式:
第三条 合同标的
(一)XXXX……;
(二)数量(若涉及填写);
(三)质量(若涉及填写);
第四条 质量标准
(一)XXXX;
(二)XXXX;
(三)XXXX.
第五条 验收要求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84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
(二)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响
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三)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合同价款由以下组成:
(二)XX 万元;
(三)XX 万元;
(四)XX 万元。
(五)……
(六)支付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
权。
第八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
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缴纳人民币 XX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
损失。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
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
乙方限期整改。
(二)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
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85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三)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四)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
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
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
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五)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
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府采购代理
86
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件
(一)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三)项目响应文件。
(四)成交通知书。
(五)其他。
87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住所): 地址(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88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
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
(由磋商小组发出)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更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
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 (签字)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由磋商小组拟定书面形式作出,由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2)发给供应商的“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应删除“磋商小组: (签字)”
一栏,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磋商小组签字的
“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应编入评审报告并存档备查。
89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
编号: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说明、更正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更正如
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应按本“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格式回复。
90
附件三:2020 年度信用评价服务效果调查表
2020 年度信用评价服务效果调查表(供应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被评价代理机构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序号 测评内容
满意
(3 分)
基本满意
(2 分)
一般
(1 分)
不满意
(0 分)
1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 询问答复
3 质疑答复
4 服务态度
对代理机构工作的其他建议:
供应商名称: (加盖鲜章)
说明:请贵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20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满意”、
“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评价档次栏中选取一栏打“√”,并加盖鲜章。
91
附件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文)
查询链接: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sjzcfg/40288687657ff7550
1672fd954532414.html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
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
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中标人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
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
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概念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
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
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
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
(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
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中标人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
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
92
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
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基本条件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
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
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
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
诺等。
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
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
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
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
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二)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
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
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
裁决败诉的;
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
四、构建平台
93
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
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财金互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
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六、基本流程
(一)意向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
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二)正式申请
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
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
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
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
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
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 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
(三)贷款审查
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
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
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
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四)信息报送
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
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 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
(五)资金支付
94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
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
收款账号。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
人应当支持。
七、职责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
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
“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
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
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
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
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
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
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支持。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
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
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
(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
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
八、违规处理
(一)银行违规处理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
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
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 1-3 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
95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
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
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
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其他违规处理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
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
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
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
96
附件五: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
知(成财采〔2019〕17 号)
查询链接:http://cdcz.chengdu.gov.cn/cdsczj/c116726/2019-03/13/content_7d81ae9c2a
1e48968c7839a9c5b88ccd.shtml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成财采〔2019〕17 号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
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
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
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
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
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
97
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
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
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工作机制、
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
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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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
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
〔2016〕35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
采〔2018〕12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
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
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
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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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
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
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
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
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 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
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
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
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
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
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
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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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
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
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
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
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
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
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
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
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
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
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
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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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013 年 12 月 9 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
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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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
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
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
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
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
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
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
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
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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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
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
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
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
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
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
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
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
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
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
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
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四)实质性变动
(五)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三)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四)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五)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六)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七)响应文件组成(实质性要求)
(八)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九)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十)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十一)响应文件的递交
(十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十三)磋商保证金
五、磋商会
(一)磋商会人员
(二)磋商会内容
(三)电子监控档案
六、成交事项
(一)确定成交候选人
(二)成交结果
(三)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一)签订合同
(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四)补充合同
(五)合同公告
(六)履行合同
(七)付款方式及履约验收
八、磋商纪律要求
(一)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具有的情形
(二)磋商现场纪律要求
九、其他
(一)询问、质疑和投诉
(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四)解释说明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响应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二、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八、信用信息查询
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及声明函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磋商函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四、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五、商务应答表
六、服务应答表
七、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情况表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九、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十一、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
十二、服务方案
十三、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十四、最后报价表
第四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条款及商务要求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磋商程序
一、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二、磋商组织
三、评审程序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
(二)磋商
(三)采购活动终止
(四)报价
(五)评审方法
(六)评审标准
(七)复核
(八)评审报告
(九)确定成交候选人
(十)成交通知书
(十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十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十三)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
第八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履行
第三条 合同标的
第四条 质量标准
第五条 验收要求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知识产权
第八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六条 附件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通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说明、更正
附件三:2020年度信用评价服务效果调查表
附件四:《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
附件五: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