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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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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的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39)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9点 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39
项目名称: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4170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
最高限价: 人民币417,000.00元
采购需求:查看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65 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详见响应文件
本包组不接受联合体。
项目概述: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技术标准,使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设置的消防设施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确保各区域及消防监控室的消防安全,对消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实施整体性的维护保养服务。服务内容及要求:一、 维护保养内容(服务面积25.2万平方米) 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装置、手动报警装置、消火栓按钮、输入模块、控制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广播、CRT系统、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部分); 2.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高位水箱、稳压系统、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栓箱等);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高位水箱、稳压系统、消防管道等); 4. 防排烟系统(包括送风机、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防火阀等); 5.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 6. 气体灭火系统; 7. 新增水机灭火器100个(电火专用)。二、 维护保养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按附件《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设施维护保养细则》执行,由专业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三、维护保养要求 1.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对测试合格部分纳入维保单位正常的维护保养范围,测试不合格部分,配合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整改。 2.负责在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提供的图纸上完成报警点位图,协助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建立《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消防设施档案》。 3.在不影响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营业的前提下,应按照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设施维护保养细则执行工作要求,每月初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传真至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有关管理部门,定期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日常维保、定期检修、紧急抢修等维保工作,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将检查、维护、整改的具体情况记入《维护保养情况记录表》,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在服务期内派驻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现场两名维护人员(人员配备:项目经理1人,电工1人,水工1人),每天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在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和中大型维修期间按沈阳奥休中心要求增加人员。 5.对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提供消防知识、技能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和检查、维修方法,确保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熟练操作设备,发生火灾及故障时懂得处理方法。 6. 项目经理及进场维保人员应保证相对稳定,应遵守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管理制度,与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维保工作顺利进行。 7.消防设备在维护期内,承担所修护更换的材料费用。每年累计材料费用超过拾万元后,再发生材料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8.因成交供应商工作失误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时履行合同,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有权终止合同。 9.协助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完成每年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获得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需由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 10.负责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每年变换消防模式,所产生的部分消防管道注排水(开春注水和入冬排水)工作。 11.投标人需承诺按采购单位的《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设施维护保养细则》进行维护 附件: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设施维护保养细则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保细则 1.每月消防控制主机电源检查项目:(1)检查系统电压偏移是否在允许范围内。系统电源标准:AC 197~242V 50Hz~1Hz (2)查看消防控制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3)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是否正常。检查方式: a 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b 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以及指示灯的显示。 c 每季度要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实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实验。 2.每月应对消防控制主机进行如下项目检查:(1)触发自检键,进行功能自检: a 对控制器面板全部发光显示器进行检测,并循环三次。 b 对控制器声响的三种音调进行检验。 c 对液晶显示器背光进行功能检验。 d 对控制器电源全部发光显示器进行检验,并循环三次。 e 对Ⅱ级编程继电器进行检验,检验期间继电器触点动作,但输出+24V撤销。 f 对打印机功能进行检验。 g 对控制器的主要硬件接口芯片,存储器芯片及各类插件的主要IC芯片进行自动实时故障检测。 3.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 4.在备用直流电源供电状态下,进行断路故障报警及火警优先功能、二次报警功能检测:(1)模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断路故障,查看故障显示。(2)断路故障报警期间,采用发烟装置或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先后向同一回路中两个探测器施放烟气或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报警部位显示及记录。每个探测器检测后,只消音,不复位。 5.用万用表测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输出信号。 6.系统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 1)为使火灾探测器保持性能良好,正常运行,应在火灾探测器开启运行两年后,每隔三年全部进行清洗一遍。 2)每季度对火灾探测器采用抽测的方式进行测试:(1)点型感烟探测器 a 采用发烟装置向探测器施放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显示。 b 消除探测器内及周围烟雾,报警控制器手动复位,观察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2)点型感温探测器可复位点型感温探测器,使用温度不低于54℃的热源加热,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移开加热源,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情况。 3)对测试过的火灾探测器做地址记录,以免在下棋测试中重复测试同一个点。在一年内通过定期测试后将所有火灾探测器测试一遍。 4)测试中应核对火灾探测器的地址是否正确。 5)在测试过程中,应对火灾探测器报警的迟缓程度做记录,通过汇总,对其工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是否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提供佐证。 6)对于探测装置因环境条件的改变,而不能适用时,应通过设计、施工部门及时更换。手动报警按钮维保细则 1.每月巡检手动报警按钮装置,检查外罩玻璃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及时更换,以免发生误报。 2.每季度巡检时,触发按钮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信号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是否准确。二、消防水系统维保细则 1.观察稳压泵的启动频率,确定管网有无渗漏现象。(1)外观检查:检查管道有无机械损伤、油漆脱落、锈蚀等,管道固定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清除堵塞:系统管道中,可能因施工疏忽残留有砂、石、木屑或水源带来的垃圾、铁锈等,这样会造成喷头堵塞、报警阀关闭不严、水力警铃输水管堵塞等。 2.每季度需对不少于20%的管道末端进行防水,确保管道内的水质良好,并对水流指示器的报警功能进行检查。稳压泵及气压水罐维保细则 1.每月检查应依据如下步骤进行:(1)打开排气阀,检查是否能够自动加压。(2)打开试验排水阀,检查减水时能否自动供水,加压装置及供水装置压力表是否显示正常。(3)打开排气阀或试验排水阀时,为防止气压水罐内的压力较高造成危险应慢慢将阀门打开。消防水泵维保细则 1.每月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观察阀杆及手轮位置;阀杆是否需要加注润滑油。 2.每月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1~3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1~3次。手动、自动控制启水泵1~3次,查信号有否反馈,水压是否上升,电机转动是否正常。有无变形、发热等状况。轴与电机、连接部件是否有松动、锈蚀、变形、发热,是否要加油。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 3.每月在消防主机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4.每月检查消防水泵动力运行是否可靠,水泵是否正常运转,流量和压力能否保证。电力上有无保证不间断供电设施,其性能是否良好。 5.每月检查主、备泵能否自动切换。 6.每月检查压力表是否变形、水泵启动后动作是否正常。 7.每月启动水泵后,打开试验阀,观察压力保持情况。 8.每二年对消防水泵大修一次,添加润滑油,清洗内部杂质。 9.每年度对水泵电动机的维护保养:(1)电动机轴承润滑油是否加足,有无严重脏污、变质现象。转动转轴,检查旋转是否正常。(2)电动机是否变形、损伤、锈蚀,机械性能是否良好(电动机在运行时应不发热、无异常振动及杂音)。(3)水泵轴与电动机的连接部位是否松动、变形、损伤和严重锈蚀。(4)填料是否明显漏水,有无变形损伤,螺栓螺母是否松动。水泵接合器维保细则 1.每月查看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止回阀。 2.每月转动水泵接合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室内消火栓维保细则 1.每月对消火栓进行如下检查:(1)确保消火栓周围没有障碍物阻挡,取用方便。(2)确保消火栓外观整洁、标示清晰、无机械损伤及严重腐蚀。(3)检查消火栓有无生锈漏水现象;栓口的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或丢失;火栓的闸阀开启是否灵活,必要时应对阀杆加润滑油。(4)对室内消火栓还应检查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设备是否完备配套,水龙带有无霉腐;按钮工作状态正常。 2.随时抽查消火栓的出水情况。对重点部位的消火栓每年应逐个进行出水检查;对非重点部位的消火栓可按消火栓总数的10%~20%进行出水抽测实验。连接水带、水枪,触发启泵按钮,查看消防泵启动和信号显示。 3.室内消火栓系统还应随时观察消防水池、水箱的水位情况,发现不足应及时补充。室外消火栓维保细则室外消火栓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观察其灵活性。必要时加注润滑油。 2.检查出水口闷盖是否密封,有无缺损。 3.检查栓体外表油漆有无剥落,有无锈蚀,如有应及时修补。 4.每年开春后入冬前对地上消火栓逐一进行出水试验。 5.定期检查消火栓前端阀门井。 6.保持配套器材的完备有效。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维保细则 1.报警阀组(1)每月检查报警阀组外观、标志牌、压力表是否完整。(2)每月对报警阀的压力表进行检查,检查报警前、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阀的前后压力应基本相当,或阀后压力稍高于阀前。(3)每季度对报警阀应进行开阀试验,观察阀门开启性能和密封性能,以及报警阀各部件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4)每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2.自动喷淋头及管道(1)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检查喷头无有损坏、锈蚀、漏水现象,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应保证喷头外表清洁,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特别是感温组件应无污垢,必要时进行清洗或更换。(2)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3)检查管无机械损伤和锈蚀,油漆是否脱落,管道固定是否牢固,管内有无堵塞。(4)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放水,进行水流指示器工作测试,同时排除管网内的铁锈及杂质。三、消防防排烟系统维保细则 1.对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的维护保养:(1)排烟口、送烟口有无变形、损伤,周围有无影响使用的障碍物;(2)风管与排烟口连接部位的法兰有无损伤,螺栓是否松动;(3)阀件是否完整,易熔片是否脱落,动作是否正常;(4)旋转机构是否灵活,每年对机械传送机构加适量润滑剂;(5)制动机构、限位器是否符合要求;(6)进行手动、远程启闭操作,检查是否可完全打开。 2.对送风、排烟风机的维护保养:(1)风机房周围有无可燃物;安装螺栓是否松动、损伤;(2)传动机构是否变形、损伤;叶轮是否与外壳接触;(3)电动机的接线是否松动;电动机的外壳有无腐蚀现象;(4)电源供电是否正常(检查电压表或电源指示灯);(5)检查轴承部分润滑油状态是否异常(脏污、混入泥沙、尘等);(6)检查电动机的轴承部位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7)检查传动皮带是否松动,联轴器是否牢固;(8)启动电动机,旋转时有无异常振动、杂音。(9)操作手动或自动启动装置,进行每个防烟分区(或正压送风)的动作试验,检查下列事项: a、手动或自动能否正常启动; b、运转电流是否正常; c、运转中是否有不规则杂音及异常振动; d、动作设备的区域是否与原设计对应。 3.对风机电柜的维护保养:(1)控制柜是否设置在易于操作、检查、维修方便的位置。(2)控制柜有无变形、损伤、腐蚀。(3)线路图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4)电压、电流表的指针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5)开关是否有变形、损伤、标志脱落、处于正常状态。(6)操作开关,检查开关性能,检查指示灯显示状态是否正常。(7)继电器是否脱落、松动,接点是否烧损,转换开关能否正常切换。 4.每年对防排烟风机的风量进行测定。 5.正压送风阀:检查其送风阀是否完好,能否完成送风功能。四、气体灭火系统统维保细则 1.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1)检查保护区必要的出入通道应通畅无阻;各种报警信号和安全标志应清洁、齐全并醒目易见;采光照明和事故照明应完好。(2)检查烟感、温感探测器外表面应清洁、无灰尘和环境污染(例如轻质粉尘、漆等),以保证其灵敏度;检查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2.对灭火剂贮存容器的维护保养:每年对灭火剂贮存容器进行称重或检查贮存压力,若低于允许值极限位置以下,必须予以重新灌装或替换。 3.对灭火控制盘的维护保养:(1)电源、指示灯的可靠程度检查;(2)灭火控制盘的启动试验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4.对系统的维护保养:(1)检查电磁阀与控制阀的连接导线是否完好,端子有否松动或脱落。(2)从启动钢瓶上卸下电磁阀,检查其动作是否灵活。(3)卸下报警及控制系统与执行机构的连接装置,世纪星介绍用模拟试验方法,检查自动控制、报警及延时功能的灵敏度和动作可靠性。(4)检查贮存容器开启机构灵活可靠性。(5)检查灭火剂贮存容器阀和启动容器阀的安全装置和管路安全阀放气口。(6)检查所有钢瓶外表有无腐蚀和镀层脱落现象。(7)对系统中所有软管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有任何缺陷,更换或对软管进行耐压试验。(8)将止回阀从系统上卸下,检查其密封情况和开启动作灵活程度。(9)用气动和手动方式,检查所有选择阀的开启动作是否灵活可靠。五、紧急广播及北京音乐系统维保细则 1.扩音机(1)每月查看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是否工作正常。(2)每月用话筒播音,检查监听效果。 2.扬声器(1)每月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2)每季度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3)每月在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4)每季度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维保细则 1.应急照明(1)每月应查看应急照明外观是否有损坏、电源插头是否插在电源插座上灯管是否工作正常。(2)每季度对应急照明进行一次功能性测试,按下列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a、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切断其主供电电源。 b、集中电源型切断其控制器主电源。 c、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非消防电源。(3)使用照度计,测量两个应急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应符合建筑规范疏散照度要求;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4)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使用照度计测量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切断正常照明后,测量应急照明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 2.疏散指示标志(1)每月查看外观,核对位置及完好情况。(2)每季度对疏散指示标志进行一次功能性测试: a、关闭正常照明,查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自发光情况。 b、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信道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七、联动控制系统及主要联动设备维护保养细则 1.每季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1)每季度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一年覆盖所有报警器)试验探测器动作及确认显示是否正常。(2)采用加烟(或加温)的方法分期分批(10%)试验探测器的动作是否正常,及确认灯显示。试验中发现有故障或失效的探测器应及时拆换;(3)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4)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5)检查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等是否正常;(6)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及设备等是否处于安全无损状态;(7)巡视检查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指示装置的位置是否准确,有无缺漏、脱落和丢失,每个探测器的下方及周围各方向,手动报警按钮的周围是否留有规定的空白空间。 2.每年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1)采用加烟(或加温)的方法对安装的所有探测器全部检查试验一遍;(2)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3)检查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等转换开关是否正常;(4)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是否有松动、破损和脱落现象;(5)探测器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作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探测器一律报废,更换新的探测器。室内消火栓系统 1.每月检查项目(1)检查消火栓箱内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破损、老化、霉变;(2)外观检查管道、阀门有无漏水,阀门是否位于开启状态;(3)检查破玻按钮外观有无破损,远程启动水泵测试;(4)检查水泵控制箱所处控制状态是否正确;(5)消防水泵手动、自动状态下启动试验。 2.每季检查项目(1)检查破玻按钮外观有无破损,远程启动水泵测试;(2)检查水泵控制箱处控制状态是否正确;(3)消防水泵手动、自动状态下启动试验。 3.每年检查项目(1)检查电动机是否损伤、锈蚀,机械性能是否良好;(2)检查水泵轴与电动机连接部位是否松动、变形、损伤和严重腐蚀;(3)检查轴承润滑油是否加足,油污严重污染、变质现象,用手转动检查转动是否正常;(4)检查继电器是否脱落、松动,接触器接点是否烧损。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 1.每月检查项目(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对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进行检查,并应对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2)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3)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4)每月应对系统上所有的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6)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当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全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2.每季检查项目(1)每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2)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处于全开启状态。 3.每年检查项目(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2)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4.喷头的检查与维护方法(1)外观检查 检查喷头有无损坏、锈蚀、漏水现象,如存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2)抽样检查 使用年限较长的系统,应按要求对喷头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喷头产品要求的喷头要更换;(3)维护 对轻质粉尘可用空气吹除或用软布擦净;对容易形成结垢的尘埃,如喷漆雾粒、水泥粉等就不易清除,职能分批拆换喷头,集中清理,但不能用酸或碱溶液洗刷易熔元件洒水喷头,也不要用热水或热的溶液洗刷。 5.管路系统的检查与维护方法(1)外观检查 检查管道有无机械损伤、油漆脱落、锈蚀等,管道固定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清除堵塞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路中,可能因施工疏忽残留有砂、石、木屑或水源带来的垃圾、铁锈等,这样会造成喷头堵塞、报警阀关闭不严、水力警铃输水管堵塞等,从而影响灭火效果。如发现管路有沉积物,应进行冲洗;(3)防漏措施 平时严禁将管子用作其他支撑;拆装喷头时必须按操作规程应用合适的工具,切忌直接钳住喷头悬臂进行旋紧或拧松;管路的防腐涂层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每隔3~5年应重新涂刷一次。 6.报警阀的检查与维护方法(1)开阀试验 对报警阀应进行开阀试验,观察阀门开启性能和密封性能,以及水力警铃、延迟器等性能。此试验可通过末端试验装置进行。如发现阀门开启不畅或密封不严,可拆开阀门检查,视情况调换阀瓣密封件;(2)对安装的压力表要定期检查。检查报警阀前、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7.水源及水泵的检查与维护检查消防水池的水位能否保持消防用水量:水位标尺是否正常工作:水池各种阀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无受冻的可能。检查消防水箱的水量能否满足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装置能否保证水量和水压;自动控制系统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消防水泵能否正常运转,流量和压力能否保证;消防水泵的动力是否可靠;电力上有无保证不间断供电设施,其性能是否良好;内燃机的储油量是否充足。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正常,附近的室外消火栓使用是否便利。 8.系统功能检查与维护应按照各类系统的设计规定,通过末端试验装置喷水试验,对系统个能进行检查,即检查各种组件在火灾状态时,能否按设计要求动作,火灾报警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系统有不正常的部件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直到系统全部功能正常。 9.使用环境检查与维护使用环境及保护对象被人为地作了不恰当的改变,往往会成为对系统功能的损害因素。例如在仓库内货物堆放高度不适当地增大而阻挡了喷头的喷洒范围;喷头被刷漆而延迟了动作灵敏度等,因而对使用环境和条件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改正。防排烟系统 1.外观检查(1)吸烟口有无变形、损伤,周围有无影响吸烟的障碍;(2)用于自动启动装置的感烟(感温)探测器有无变形、损伤,安装是否松动脱落。手动启动装置的操作箱有无变形、损伤;手柄、操作杆等有无损伤、脱落;操作部位标志有无破损、脏污、脱落,有无使用方法的说明;(3)风管有无变形、损伤,支撑是否松动;风管是否与可燃物接触;(4)送风、排烟风机 ①周围有无可燃物;安装螺栓是否松动、损伤; ②传动机构是否变形、损伤;叶轮是否与外壳接触; ③电动机的接线是否松动;电动机的外壳有无腐蚀现象; ④电源的供电是否正常(检查电压表或电源指示灯)。(5)排烟口 ①风机与排烟口连接部位的法兰有无损伤,螺栓是否松动; ②雨淋部分有无锈蚀。损伤; ③排烟口周围有无影响烟气排出的障碍。 2.性能检查(1)吸烟口 ①进行手动启闭操作,检查是否可完全打开(与排烟风机联动时,应停止联动机构的动作); ②吸烟口架、操作盘、排烟阀及安装架是否锈蚀、有无杂物粘附; ③旋转机构是否灵活,是否完全打开; ④制动机构、限位器是否符合要求; ⑤关闭部位是否生锈、粘附灰尘。(2)风管 ①风管底部有无异物; ②防火阀是否因涂漆、杂物粘附而影响启闭,安装部位是否松动; ③连接部位是否漏烟。(3)启动装置 ①打开启动盘,检查内部有无变形、损伤及动作异常,用万用表检查电源情况,是否有影响送风(排烟)风机启动的电压下降情况; ②开关类有无变形、损伤、脱落,开关位置是否正常;接线端子是否松动、脱落; ③保险丝的容量是否符合送风(排烟)风机的性能要求,是否损伤、脱落,有无备件; ④继电器是否脱落、端子是否松动、接点是否烧损、有无灰尘粘附,动作是否正常; ⑤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有无脱落。(4)自动启动装置的火灾探测器端子、引线是否断线、松动。(5)手动启动装置 ①与送风(排烟)风机有联动装置时,应将联动机构脱开,用单手转动或拉动操作箱手柄,检查动作是否正常; ②手柄是否破损、钢丝绳是否折断生锈。(6)送风(排烟)风机 ①检查轴承部分润滑油状态是否异常(脏污、混入泥沙、尘等); ②启动电动机,检查风机旋转是否正常(转向、振动、杂音等); ③检查电动机的轴承部位润滑油是否正常; ④检查传动皮带是否松动(用手按时,轴距为1m时,皮带下降小于一个皮带的厚度); ⑤启动电动机,旋转时有无异常振动、杂音。 3.综合检查操作手动或自动启动装置,进行每个防烟分区(或正压送风)的动作试验,检查下列事项:(1)手动或自动能否完成启动;(2)运转电流是否正常;(3)运转中是否有不规则或不连续杂音及异常振动;(4)叶轮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消防供配电设施 1.每月查看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 2.每月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并进行试验:(1)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2)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3.每月查看最末一级配电箱运行情况。电控柜 1.每月检查控制柜有无变形、损伤、腐蚀。 2.每月检查线路图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3.每月检查电压、电流表的指针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关是否有变形、损伤、标志脱落、处于正常状态。控制盘的指示灯是否正常。 4.每月检查电控柜内继电器是否脱落、松动,接点是否烧损,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各导线连接处是否松脱,绝缘是否损伤。 5.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响应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6楼非招标采购文件接收服务区。
六、开启
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具体开启地点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宇凡 电话:024-83703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响应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响应文件
账号: 详见响应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庄来祥
电话: 024-22896697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07-29

附件: 消防维护(上网).doc

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

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39

编制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13820 采购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9645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5

HYPERLINK \l _Toc10174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22

HYPERLINK \l _Toc21962 第三章 服务需 43

HYPERLINK \l _Toc30686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59

HYPERLINK \l _Toc29226 第五章 评审办法 60

HYPERLINK \l _Toc2921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67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

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39)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辽宁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 9点 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0-210100-00939

项目名称: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消防系统维护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417,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417,000.00

采购需求:沈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委托维保单位实施整体性的维护保养服务。详见响应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65 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响应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响应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730 202085(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 8 11 8:30 9:00 (北京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8 11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6楼非招标采购文件接收服务区。

六、开启

时间: 2020 8 11 9:00 时(北京时间)

地点:具体开启地点在大厦1楼大厅LED显示屏公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网(http://www.sypre-gp.com/TPFront/),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1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宇凡  电话:024-837031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详见响应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响应文件   

账号:    详见响应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庄来祥

电 话: 024-22896697  

4.通知书受理

地址:21世纪大厦B座4楼02号窗口

电话:024-2289005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名 称: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三马路61号

联系人: 陈宇凡

电 话: 024-83703118

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人: 庄来祥

电 话: 024-22896697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1.3.5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3.6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

1.4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2.2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417,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417,000.00

4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11.3

样品或演示

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时(北京时间)

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及方式要求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

方式: 以金额方式报价

13.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元

2、磋商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1)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方式交纳,须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代理营业部)

银行账号: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须在投标截止3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保函送交至交易中心9楼财务部,咨询电话:024-22890090。银行保函金额及有效期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办理银行保函须到盛京银行指定网点(咨询电话:024-83256898、024-23780992),链接网址如下:

http://124.95.135.78/TPFront/InfoDetail/?InfoID=84763c5d-c39a-4344-b73f-ee4c3f919ac3&CategoryNum=004

(3)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成功办理电子投标保函的供应商,投标时无需另行提交相关材料。(注:保函中“你方”应为采购人。)

(4)采用电子保函方式交纳: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tb.sypicc.com。

咨询电话1:18804049991张经理。

咨询电话2:024-23291320

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子保函登录地址:

http://pdbj.pc.ehuatai.com:9002/HT_ServicePlatform/tenderLogin

咨询电话1:15710583625路先生。

咨询电话2:024-31258612。

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函办理方式:

a.已在招行开户且签署过《担保合作协议》,请扫描二维码直接办理。

咨询电话1:18940039041王经理,

咨询电话2:024-28903540。

b.未在招行开户,请咨询024-28903540/18940039041王经理。

4、保证金退还方式: 自动转账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024-22890090

6、其它: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15.1

响应有效期

90 日历日

16.1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18.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磋商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磋商小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29.2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31.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7.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38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3

质疑

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质疑函或登录沈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网(http://www.sypre-gp.com/TPFront/),按照质疑网上受理流程提出质疑。

联系单位: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

联系电话:024-2289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10楼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其中证书类、合同类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16.2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响应文件中的原件(如合同、资质证书等),须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包封外作标记响应原件明细表。

(1)供应商的自有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生产制造厂商的证明文件可将加盖该厂商公章(非该厂商的分支机构)的复印件作为原件

(2)要求单独包封的原件如与响应文件一起装订,则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不予退还。

(3)上述原件应随响应文件同时提交,评审结束后方可退还。

17.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磋商。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磋商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采购人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采购文件服务需求中未带有★号标识,视为所有服务需求均为实质性要求。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响应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具体处理办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方法。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无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质疑与接收

4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1.3条。

42.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1

2

响应文件的封皮

2

3

响应文件的目录

3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

4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

5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6

7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8

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7

10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

11

信用记录(采购人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

格式

1

响应函

9

2

报价一览表

10

3

服务价格明细表

11

4

服务需求响应表

12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6

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

14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15

3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16

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

5

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

18

6

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格式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格式3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格式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联合体协议书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响应函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传 真: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 期:


格式10

报价一览表

包号: 报价单位:

服务名称

响应总价

磋商保证金

履约期限

履约地点

备注

小写:

大写: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