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03 16:56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新蓉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A座1105
委托代理人:张力夫
联系方式:15982867947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028-8779776转725/820/882)
因四川新蓉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雷波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第3包/第4包(采购编号:5134372020000223)的采购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 7月 28 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 认为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仅对投标人名称、货物名称以及单价进行唱标,其他内容均未唱标,不符合开标程序要求。
2.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布面粉、菜籽油信息,未公布评标报告,公布内容不完整。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开标视频、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如下回复:
一、 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经查看开标视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除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货物名称外,还利用投影仪、屏幕等电子媒介向所有投标人逐个展示各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所有信息,并提示投标人现场查看大屏幕。该种电子展示媒介,亦是“宣布”途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开标时,……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之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 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经核查后,该项目已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对质疑事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公示。关于评标报告,因其不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之内容,故非依法必须公示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
附件:
- 附件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招〔2020〕171 号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新蓉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A座1105
委托代理人:张力夫
联系方式:15982867947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028-8779776转725/820/882)
因四川新蓉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雷波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第3包/第4包(采购编号:5134372020000223)的采购过程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 7月 28 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 认为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中仅对投标人名称、货物名称以及单价进行唱标,其他内容均未唱标,不符合开标程序要求。
2.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布面粉、菜籽油信息,未公布评标报告,公布内容不完整。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开标视频、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如下回复:
1、 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经查看开标视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除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货物名称外,还利用投影仪、屏幕等电子媒介向所有投标人逐个展示各投标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所有信息,并提示投标人现场查看大屏幕。该种电子展示媒介,亦是“宣布”途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开标时,……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之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
2、 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经核查后,该项目已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对质疑事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公示。关于评标报告,因其不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之内容,故非依法必须公示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