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27 17:17
一、项目编号 |
5117812020000339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供应商地址 | 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水磨坪巷56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3050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食品抽样检验服务;服务范围:万源市465批次大宗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服务要求: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 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抽样;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刘江敏、万斌、田云(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及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4575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 | 万源市太平镇河西万兴路73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13882896592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二号干道秦巴财富中心7楼12-16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粟先生;联系电话:0818-2632233 3377345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粟先生 |
电话: | 0818-2632233 3377345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Honest Tendering Co.,Ltd.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 1 -
采购编号:5117812020000339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达州)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0年 8 月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Honest Tendering Co.,Ltd.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 2 -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6 -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22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3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5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45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6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67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样例)........................................................... - 76 -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Honest Tendering Co.,Ltd.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
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7812020000339
2.采购项目名称: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
项目。
3.采购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31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
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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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
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
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
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
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
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 09:30- 17: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
二号干道秦巴财富中心 7楼 12-16 号)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
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25 日 10: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
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
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8 月 25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Sichuan Honest Tendering Co.,Ltd.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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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万源市太平镇河西万兴路 73 号
联 系 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1388289659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达川支行
账 号:5100 1100 9360 525 03132
通讯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二号干道秦巴财富中心 7楼 12-16号
邮 编:635000
联 系 人:粟先生
联系电话:0818-2632233 3377345
电子邮件:27893223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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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1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1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
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
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
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
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
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
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
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
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
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
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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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
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
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
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
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
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
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
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
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精神。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粟先生 联系电话:0818-2632233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
询
联系人:粟先生 联系电话:0818-26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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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
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
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8-2632233 3377345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
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质
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粟先生
联系电话:0818-2632233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二号干道秦巴财富中心7楼
12-16号
邮政编码:635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
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万源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8-8628915
联系地址:万源市东关路122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
万源市财政局备案。
17 招标服务费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
[2002]1980号及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成交
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18 “政采贷”业务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
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的通知精神,
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
贵的问题,现有金融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
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
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向
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
123 号文件)。
开展“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1.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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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16.雅安市商业银行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18.乐山市商业银行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19.乐山嘉州富村镇银行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20.绵阳市商业银行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社
9.四川天府银行 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1.成都银行 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省分行包括各支行。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奥立思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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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
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
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
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
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
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
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
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
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本项目不涉及。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
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
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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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
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
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
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
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
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
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
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
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
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
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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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
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
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
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
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
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
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
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
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
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
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
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
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
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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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
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
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
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
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
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
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
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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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
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
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
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
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
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
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
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
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
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
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
用正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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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
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
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
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
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
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
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
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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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
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
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
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
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
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
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
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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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
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
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
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
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
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
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
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
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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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
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
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
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
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
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
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
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
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
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
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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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
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
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
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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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
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
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
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
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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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
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
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
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
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
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本项目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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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
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
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
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
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
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
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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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
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
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
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②也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
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
准或者提供承诺函;
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可提供 2019 年至开标日期前任意 1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函(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
税)。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可提供 2019 年至开标日期前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加盖
投标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函(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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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
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
第七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
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
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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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注: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一、项目概况:
2020年需要完成本级 465批次大宗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抽检抽查内容
序
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标准及结果要求
单
位
数
量
单价
万元
合价
万元
备
注
1
县级食品抽
检
1、服务内容:大宗食品抽样检验;
2、抽检技术应符合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0 年版);
3、结果要求:每个检验批次出具纸质版检验报告,撰写整个
抽检项目的分析报告
批
次
135 0.08 10.8
2
食用农产品
抽检
1、服务内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2、抽检技术应符合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版);
3、结果要求:每个检验批次出具纸质版检验报告,撰写整个
抽检项目的分析报告
批
次
330 0.061 20.2
合
计
小写: 31 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 )
(二)食品抽检品种和抽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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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食品大类
(一级)
食品亚类(二
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四
级)
风险等级 抽检项目
1 粮食加工品
大米 大米 大米 较高 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黄曲霉毒素 B1
小麦粉 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专用
小麦粉
较高
镉(以 Cd 计)、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黄曲霉毒素 B1、
过氧化苯甲酰
挂面 挂面 普通挂面、手工面 一般 铅(以 Pb 计)
其他粮食加工
品
谷物碾磨加工品
米粉 较高 铅(以 Pb 计)
其他谷物碾磨加
工品
较高
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黄曲霉毒素 B1(限玉米粉(片、
渣)检测)
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湿面制品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
发酵面制品 较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铝的
残留量
米粉制品 较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其他谷物粉类制
成品
较高
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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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用油、油
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含
煎炸用油)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
全精炼)
花生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玉米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芝麻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橄榄油、油橄榄果
渣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菜籽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大豆油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食用植物调和油 高 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其他食用植物油
(半精炼、全精炼)
高
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苯并[a]芘、溶剂残留量、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
环节)
煎炸过程用油 高 酸价、极性组分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 高 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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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味品
酱油 酱油 酱油 一般
氨基酸态氮、铵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
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
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
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仅餐
桌酱油检测)
食醋 食醋 食醋 一般
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
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对羟
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
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调味料酒 调味料酒 料酒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
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香辛料类 香辛料类
香辛料调味油 一般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苏丹红 I-IV
辣椒、花椒、辣椒
粉、花椒粉
较高 铅(以 Pb 计)、罗丹明 B、苏丹红 I-IV
其他香辛料调味
品
较高 铅(以 Pb 计)
调味料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蛋黄酱、沙拉酱 一般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坚果与籽类的泥
(酱),包括花生
酱等
一般 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铅(以 Pb 计)、黄曲霉毒素 B1、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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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辣椒酱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
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
己基氨基磺酸计)
火锅底料、麻辣烫
底料
一般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
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其他半固体调味
料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
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
己基氨基磺酸计)
4 肉制品
预制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非速
冻)
高 铅(以 Pb 计)、氯霉素
腌腊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 高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亚硝
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
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熟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高
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铬(以 Cr 计)、总砷(以 As 计)、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
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
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商业无菌
熟肉干制品 熟肉干制品 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
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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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烧烤肉制品 熏烧烤肉制品 高 苯并[a]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
品
高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乳制品 乳制品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 高
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
灭菌乳 高 蛋白质、酸度、脂肪、非脂乳固体、三聚氰胺、商业无菌
发酵乳 高
脂肪、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大肠菌群、酵母、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调制乳 高 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
6 饮料 饮料 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 高
界限指标、溴酸盐、硝酸盐(以 NO3
-
计)、亚硝酸盐(以 NO2
-
计)、
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铜绿假单胞菌、氰化物
饮用纯净水 高
耗氧量(以 O2计)、亚硝酸盐(以 NO2
-
计)、余氯(游离氯)、溴
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氰化物
其他饮用水 高
浑浊度、耗氧量(以 O2计)、亚硝酸盐(以 NO2
-
计)、余氯(游离
氯)、溴酸盐、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氰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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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汁饮料 果、蔬汁饮料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
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安赛蜜、甜蜜素(以
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
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
菌、沙门氏菌
蛋白饮料 蛋白饮料 较高
蛋白质、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碳酸饮料(汽水) 碳酸饮料(汽水)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甜蜜素(以
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二氧化
碳倍数
茶饮料 茶饮料 较高 咖啡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商业无菌
7 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
方便面
油炸面、非油炸
面、方便米粉(米
线)、方便粉丝
较高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大
肠菌群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较高
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其他方便食品
方便粥、方便盒
饭、冷面及其他熟
制方便食品等
较高
铅(以 Pb 计)、黄曲霉毒素 B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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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8 饼干 饼干 饼干 饼干 一般
铝的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
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
肠菌群、霉菌
9 罐头 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肉类罐头 一般
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水产动物类罐头 一般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
业无菌
果蔬罐头
水果类罐头 较高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亮蓝、诱惑红)、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
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商业无菌
蔬菜类罐头 较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霉
菌计数、商业无菌
食用菌罐头 较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商业无菌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 一般
黄曲霉毒素 B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
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
糖精计)
10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冰淇淋、雪糕、雪
泥、冰棍、食用冰、
较高 蛋白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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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味冰、其他类
11 速冻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水饺、元宵、馄饨
等生制品
较高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包子、馒头等熟制
品
较高 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2
薯类和膨化
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
品
膨化食品
含油型膨化食品
和非含油型膨化
食品
较高
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糖精钠(以糖
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
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3 糖果制品
糖果制品(含巧
克力及制品)
糖果 糖果 一般
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
红、胭脂红、日落黄)、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
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4
茶叶及相关
制品
茶叶 茶叶
绿茶、红茶、乌龙
茶、黄茶、白茶、
黑茶、花茶、袋泡
茶、紧压茶
一般
铅(以 Pb 计)、吡虫啉、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多
威、三氯杀螨醇、啶虫脒、吡蚜酮、敌百虫、甲拌磷、克百威、氯
唑磷、水胺硫磷、茚虫威、丙溴磷
15 酒类
蒸馏酒 白酒
白酒、白酒(液
态)、白酒(原酒)
高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 HCN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
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发酵酒
黄酒 黄酒 较高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
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啤酒 啤酒 一般 酒精度、甲醛
葡萄酒 葡萄酒 较高
酒精度、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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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酒 果酒 较高 酒精度、糖精钠(以糖精计)
其他酒
其他发酵酒 其他发酵酒 较高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
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配制酒
以蒸馏酒及食用
酒精为酒基的配
制酒
较高
酒精度、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
计)
以发酵酒为酒基
的配制酒
较高
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
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其他蒸馏酒 其他蒸馏酒 较高 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 HCN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16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
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
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
蔬菜干制品
自然干制品、热风
干燥蔬菜、冷冻干
燥蔬菜、蔬菜脆
片、蔬菜粉及制品
一般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食用菌制品
干制食用菌 一般
镉(以 Cd 计)、铅(以 Pb 计)、总汞(以 Hg 计)、总砷(以 As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腌渍食用菌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
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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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其他蔬菜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一般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7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蜜饯
蜜饯类、凉果类、
果脯类、话化类、
果糕类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
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氧化硫残留量、合成着色剂(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
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
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18
炒货食品及
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
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烘炒类、油炸类、
其他类)
开心果、杏仁、扁
桃仁、松仁、瓜子
一般
铅(以 Pb 计)、酸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 B1、糖
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霉菌
19 蛋制品 蛋制品
再制蛋 再制蛋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商业无菌
其他类 其他类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商业无菌
22 水产制品 水产制品
干制水产品
藻类干制品 较高 铅(以 Pb 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预制动物性水产
干制品
较高
镉(以 Cd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
熟制动物性水产
制品
高
镉(以 Cd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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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淀粉及淀粉
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
品
淀粉制品
粉丝粉条 较高 铝的残留量、铅(以 Pb 计)(限粉丝粉条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
其他淀粉制品 较高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24 糕点
糕点
糕点 糕点 较高
铝的残留量、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
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
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
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月饼 月饼 较高
铝的残留量、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苯甲酸
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
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
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霉菌(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粽子 粽子 粽子 较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
门氏菌、霉菌(限预包装食品检测)、商业无菌(限真空包装检测)
25 豆制品 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
腐乳、豆豉、纳豆
等
较高
铝的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
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
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限腐乳类产品检测)、大肠菌群(限即
食预包装食品检测)
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干、豆腐、豆皮
等
较高
铝的残留量、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
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大肠菌群(限即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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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检测)
腐竹、油皮及其再
制品
较高
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限再制品
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限再制品检测)、大肠菌群(限即
食预包装食品检测)
其他豆制品
大豆蛋白类制品
等
较高
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限即食预包装食品检测)
26 蜂产品 蜂产品 蜂蜜 蜂蜜 高
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铅(以 Pb 计)、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
沙星、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
27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较高
铅(Pb)、总砷(As)、总汞(Hg)、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
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
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
31 餐饮食品
米面及其制品
(自制)
小麦粉制品(自制)
发酵面制品(自制) 较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糖精钠(以糖精计)
油炸面制品(自制) 较高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肉制品(自制) 熟肉制品(自制)
酱卤肉制品、肉灌
肠、其他熟肉(自
制)
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复合调味料(自
制)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火锅调味料(底
料、蘸料)(自制)
较高
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
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
脱氢乙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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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及籽类食
品(餐饮)
坚果及籽类食品(餐
饮)
花生及其制品(餐
饮)
较高 黄曲霉毒素 B1
餐饮具 复用餐饮具 复用餐饮具 较高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其他餐饮食品
豆制品(餐饮)
非发酵性豆制品
(餐饮)
较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
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米面及其制品(餐饮)
生湿面制品(餐
饮)
较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蔬菜制品(餐饮) 酱腌菜(餐饮) 较高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
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
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
计)
(三)食用农产品检测品种及项目
1、必检品种
序
号
食品亚
类(二
级)
食品品
种(三
级)
食品细类(四级) 必检项目 选做项目 判定依据
1
畜禽肉
及副产
品
畜肉
猪肉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 挥发性盐基氮、莱克多巴胺
GB 2707
牛肉 克伦特罗 挥发性盐基氮、莱克多巴胺 GB 2707
羊肉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挥发性盐基氮、莱克多巴胺 GB 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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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食品亚
类(二
级)
食品品
种(三
级)
食品细类(四级) 必检项目 选做项目 判定依据
畜副产
品
猪肝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氧氟沙
星
镉(以 Cd 计)、总砷(以 As 计) GB 2707
禽肉 鸡肉(重点品种:乌鸡)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氧
氟沙星、金刚烷胺
土霉素、四环素 GB 2707
2 蔬菜
鳞茎类
蔬菜
韭菜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甲拌
磷 (气相、气质)
克百威(液相)
铅(以 Pb计)、镉(以 Cd 计) GB2763、GB 2762
叶菜类
蔬菜
芹菜
毒死蜱、甲拌磷、氟虫腈、氧乐
果、甲基异柳磷(气相、气质)
克百威(液相)
灭多威、阿维菌素(液相) GB 2763
菠菜
毒死蜱、氧乐果、氟虫腈(气相)
阿维菌素(液相)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基异
柳磷(气相)
GB 2763
普通白菜
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气相)
啶虫脒(液质)
甲基异柳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
菊酯(气相)
GB 2763
油麦菜
氟虫腈、氧乐果(气相)
克百威(液相)
甲基异柳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
氟氰菊酯(气相)
GB 2763
茄果类
蔬菜
辣椒
克百威(液相)
氧乐果(气相)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气相)
多菌灵(液质)
GB 2763
豆类蔬
菜
豇豆
克百威、灭蝇胺(液相)、氧乐
果、水胺硫磷、氟虫腈(气相)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气相)
灭多威(液相)
GB 2763
豆芽 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6-BA)、亚硫酸盐
铅 GB 2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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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序
号
食品亚
类(二
级)
食品品
种(三
级)
食品细类(四级) 必检项目 选做项目 判定依据
3 水产品
贝类
贝类(重点品种:花蛤、花螺
等)
氯霉素、恩诺沙星
镉(以 Cd 计)
孔雀石绿(液相)
GB 2733
淡水产
品
淡水鱼(重点品种:黄颡鱼、
鲶鱼、鳊鱼、鲈鱼、鲫鱼、黑
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
鳜鱼、黄鳝等)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
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地
西泮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西林代谢物 GB 2733
淡水虾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
物、恩诺沙星
镉(以 Cd 计)、孔雀石绿 GB 2733
淡水蟹 呋喃西林代谢物 镉(以 Cd 计)、呋喃唑酮代谢物 GB 2733
海水产
品
海水鱼(重点品种:多宝鱼、
黄鱼、海鲈鱼等)
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 Cd 计) GB 2733
海水虾(重点品种:虾蛄、基
围虾等)
呋喃唑酮代谢物、镉 挥发性盐基氮、孔雀石绿 GB 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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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食品亚
类(二
级)
食品品
种(三
级)
食品细类(四级) 必检项目 选做项目 判定依据
海水蟹(重点品种:梭子蟹等) 镉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 GB 2733
4 水果类
热带和
亚热带
水果
香蕉 吡唑醚菌酯(气质) 多菌灵、辛硫磷(液质) GB 2763
柑橘类
水果
柑、橘
丙溴磷、三唑磷、氧乐果(气相)
克百威(液相)
多菌灵、杀虫脒(液质) GB 2763
橙
丙溴磷、水胺硫磷(气相)
克百威(液相)
多菌灵、杀虫脒(液质) GB 2763
浆果和
其他小
型水果
草莓 烯酰吗啉(液质)
阿维菌素(液相)
多菌灵(液质)
GB 2763
5 鲜蛋 鲜蛋 鸡蛋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 氯霉素、诺氟沙星
GB 31650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
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
2、选做品种
序号 食品亚类(二级) 食品品种(三级) 食品细类(四级) 检测项目 判定依据
1 畜禽肉及副产品 禽肉 鸭肉 挥发性盐基氮、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GB 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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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蔬菜
鲜食用菌 鲜食用菌
镉(以 Cd 计)、二氧化硫残留量、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
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气相)
GB 2762 GB 2763
GB 2760
芸薹属类蔬菜 结球甘蓝 氧乐果、甲胺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气相) GB 2763
茄果类蔬菜
茄子 镉(以 Cd 计)、氧乐果、甲氰菊酯(气相) GB 2762 GB 2763
番茄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
酯(气相)
GB 2763
瓜类蔬菜 黄瓜
毒死蜱、腐霉利、敌敌畏(气相)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液质)
GB 2763
3 水果类
仁果类水果
苹果
敌敌畏、毒死蜱、氧乐果(气相)
啶虫脒(液质)
GB 2763
梨
吡虫啉、多菌灵(液质)
毒死蜱、氧乐果(气相)
GB 2763
核果类水果
李子 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氧乐果、敌敌畏(气相) GB 2763
桃
多菌灵(液质)
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氧乐果、溴氰菊酯(气相)
GB 2763
浆果和其他小型
水果
葡萄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 S-氰戊菊酯、戊唑醇、氯氟
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气相)
GB 2763
瓜果类水果 西瓜
敌敌畏、甲霜灵和精甲霜灵(气相)
克百威(液相)
GB 2763
4 鲜蛋 鲜蛋 其他禽蛋 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GB 31650 农业部公
告第 2292 号
5 豆类 豆类 大豆 铅(以 Pb计)、铬(以 Cr 计)、吡虫啉(液质) GB 2762 GB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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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标准
1.抽样
(1)抽样时间:2020 年 11月 30 日前完成抽样,根据采购人抽检方案的要求
进行。
(2)抽样地点:万源市辖区内。
(3)抽样人员:由中标供应商安排 3 名以上工作人员主导抽样工作,采购人
负责安排工作人员配合参与。
(4)抽样工具:交通工具、样品袋,低温储存样品所需保温箱,冰袋,抽检
工作相关文书、封条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
(5)抽样办法:由中标供应商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
封样,填写食品抽样相关文书。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真实、准确地
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样品运输: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负责每次检验样品的抽取与运送,
保证运送安全。
(7)样品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中标供应商付购样
费用。
2.检验
(1)检验依据:食品检验应采用标准的优先顺序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
用企业包装标识明示且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产品食品抽检的判定
依据。
(2)检验项目:按照抽检计划方案规定执行(注:结合实际抽检样品可做适
当调整)。
(3)检验结果:中标供应商应在完成抽取样品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和汇总分析报表;有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按照抽检方案规定将检验报告报送采购人;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由采购人按照食品检验复检规定,送具有复检资质
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中标供应商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由
中标供应商承担,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中标供应商应优先完成对采购
人的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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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报告: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合格产品出具
三份检验报告原件,不合格产品出具四份报告原件,复检报告分别比初检报告多一
份。
(5)检验结果的评估:检验工作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应撰写《食品安全抽检
与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书》,对本项目涉及的抽检数据进行总结分析,为本年度采购
人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风险控制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方案。
中标供应商及时将、《食品安全抽检与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书》及工作总结报采购人。
(6)中标供应商对其抽取的样品批负责,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客观真实、准
确可靠,反映对抽检样品的真实评价。
(7)因中标供应商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
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中标供应商须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供应商必须保密,不得向除
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具体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2、付款方式:
(一)中标供应商在本次抽检样品的检验完成后,将检验报告,样品抽检清单,随
发票一同送达给采购人。
(二)由于抽检涉及到向被抽检单位和个人支付样品购买费,以及中标供应商顺
利开展工作需要的合理费用,确定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 1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
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 50%,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全部抽检任务及项目验收合格
后支付至合同全款。
本次项目按照实际抽检数量支付服务费,实际支付服务费=实际抽检数量×中
标单价。
3、报告出具时间:检测报告在抽样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
4、验收: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5、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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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
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
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
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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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
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
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
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
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
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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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 号: (如有)
供应商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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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 期:XX年 XX 月 XX 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
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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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
授权 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
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
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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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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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1-3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
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日 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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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1-4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
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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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 号: (如有)
供应商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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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1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
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工程/服务,首次
总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
〔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
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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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2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
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
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
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
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
公司。
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
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
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
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
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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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
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
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
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
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
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
权的相关费用。
十四、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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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3
三、服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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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4
四、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1 服务期限
2 付款方式
.......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
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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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5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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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6
六、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
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
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投标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
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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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7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
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
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
复享受政策。
2、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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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8
八、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
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
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
规定的失信行为 X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
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
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
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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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
成进行惩戒。
格式 2-9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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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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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10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
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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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2-11
十一、报价一览表
(?第( )次报价/ ?最终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
(元)
服务期限 备注
1
2020 年食品抽样检验购
买服务项目采购
2
3
...
投标总价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
供应商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XXX
日 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1、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
供应商填写(可提前打印好,磋商结束后报价使用),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
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
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
提交的“最终报价”为准。
2、报价应是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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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
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
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
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
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
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
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
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
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
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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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
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
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
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
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
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
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项情况除外),终止本
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
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
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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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
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
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
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
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
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
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
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本章 2.3.1 和 2.5.2 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
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
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本章2.3.1
和 2.5.2 的情况除外)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政策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2.5.2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2.5.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
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
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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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2.5.4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5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
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2 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
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
服务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
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
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
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
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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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
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
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
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
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
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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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 2.3.1 和 2.5.2 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
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
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
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
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
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
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15% 15 分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
价,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
价)* 15 分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视同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按照本招标文
件投标须知前附表
规定执行
2
服务方案
30% 30 分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内容进
行评分: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中
包含工作计划、抽样、运输、检测、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方案、
应急方案等内容且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30 分;以上方面每有一处细微偏差或
缺项或不合实际或不满足要求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审因素
3
履约能力
15%
15 分
1、供应商 2016 年以来具有省级及以
上(含省级)部门的类似项目(食品
共同类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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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等)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5 分,
最多得 5 分;
2、供应商 2016 年以来具有县(区)
级及以上的类似项目(食品检测等)
业绩的,每提供 1个得 2分,最多得
10 分
(注:以上业绩均需提供合同或中标
(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
章);
检验能力
及设备33%
33分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
中:服务供应商拥有一支专业化程度
较高的检测技术人才队伍:
(1)公司检测人员提供取得高级职
称人员,每1人得4分,本项最多20分;
(2)提供检测人员中食品及食品相
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每提供1人得
3分,本项最多6分。(需提供人员聘
用合同和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应承诺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
室管理体系,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
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
员,能够完成类似项目(食品、保健
食品等)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证明的
得2分,提供承诺函的,得1分。
3、投标人提供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CMA 认证)检测项目承诺函,承诺包
含本项目所需检验项目的得 4 分;不
提供不得分。
(提供承诺函及附表复印件,加盖供
应商公章 )
共同类评审因素
4
售后服务
及质量保
障措施 5%
5 分
1.服务响应时间能够满足 2小时内到
达本辖区进行抽检工作,得 3 分;服
务响应时间能够满足 3小时内到达本
辖区进行抽检工作,得 1.5 分;其它
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
章)
2.为保证在抽样及样品运输途中样品
不发生变质,服务供应商提供自有、
具备专业抽检车辆的,根据车型,中
型车辆改装得 2 分,小型客车改装得 1
分,轿车或 SUV 改装的得 0.5 分。最
多得 2 分。(须提供车辆照片、行驶
技术类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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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投标文件
的规范性
2%
2 分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
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类评审因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
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
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
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
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
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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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
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
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
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
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
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
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
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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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样例)
(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 年 XXX 月 XXX 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X 采购
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
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
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
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本项目服务费由以下组成:
1、XX 万元;
2、XX 万元;
3、XX 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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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1、乙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
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
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
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
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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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
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在 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XX 份,乙方 XX 份,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 XX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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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采购编号:511781202000033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其 他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或者提供承诺函;
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可提供2019年至开标日期前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函(依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三)食用农产品检测品种及项目
5、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XXXXX(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XXXX(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二、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六、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项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2.3.1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3.综合评分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