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14 16:13
一、项目编号 |
5101222020001263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聚瑶阁(成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南路二段25、27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1146600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服务范围: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承包我单位职工午餐,承包方式为全部承包,包括食材采购、制作、配送等所有内容。送餐地址: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南路二段64号、双流区藏卫路中段47号两个点。服务要求:1.人员要求 1.1人员配备:厨师2人,服务员3人。供应商人员配置可优于采购人的配置要求。 1.2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礼貌用语,以良好的形象服务。 1.3配置本项目人员须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供应商将员工健康证交采购人备案。供应商聘请的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 不得使用童工及有关劣迹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备案人员。2、项目其他要求及考核表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壹年服务标准:1、我院员工人数约130人,工作餐按照25元/人/天(单价最高限价),全年360天的标准提供,就餐人数及天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2、菜品做到二荤二素一汤。要求合理调配,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必须新鲜洁净,过夜食材严禁使用。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罗燕、杨颖、罗程(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936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采购计划备案文号:(2020)0698号; 2、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117万元;超过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最高限价:人民币117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3、监督部门: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5804726;4、供应商信用融资: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双流区另有10家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并承诺提供“融资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融资服务,银行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2360863&tn=2 ;5、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标准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17号)现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南路二段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罗老师;联系电话:028-85835498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45号(棠湖小学操场对面)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62143493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老师 |
电话: | 028-62143493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
务外包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二○年八月
- 1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3
第八章 评审方法…………………………………………………………41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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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人)委托,拟对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
务外包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
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 5101222020001263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
目
3.采购人: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117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
件第 5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方式 1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 1(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
发布;
方式 2(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方式 3(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
机抽取供应商。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3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采购。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
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方式: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上午9:00至12:00,
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2.1 现场办理(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 45 号):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
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2 远程办理:(1)供应商网上(远程)办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
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
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及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若无附
件下载链接请咨询报名电话。(2)将已填写的《报名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扫描成图片发至 1043789720@qq.com。
报名咨询电话:028-62143493。(供应商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核实准确的
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错误信息给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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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责任。)(3)代理机构收到报名资料并确认报名成功(报名资料审核结果
将通过邮件进行通知),报名成功后,供应商自行在公告附件中下载磋商文件。
3.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1 日 10:5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
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
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11 日 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 45 号 。
十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
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查询。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棠湖南路二段
联系人:罗老师
电话:028-8583549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账 号:021900000120010022855
通讯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 45 号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6214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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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
布。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17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17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否□
5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
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报名成功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7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
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 6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
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
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
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
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
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9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
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0 磋商保证金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
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要
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2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62143493
13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
咨询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62143493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
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45号领
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 028-62143493
15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张老师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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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6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众维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张
老师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张老师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62143493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一杆旗西街45号
邮政编码:6102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
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双流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580472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
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
部门备案。
19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如与“第二章”中实质性要求无偏离,则无须逐
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
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
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20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
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21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参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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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
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
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
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
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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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
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
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
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
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
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
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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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
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
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
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
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
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
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
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个日前;不足上述时间
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
截止开标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
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
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
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
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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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
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
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
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
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
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
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
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
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
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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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
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
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
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
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
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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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
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
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
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
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
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
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
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
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 14 -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
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向相关部门查询成交候选供应
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
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
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
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
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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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
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
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
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
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
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
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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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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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
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
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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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采购。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人(如有时)身份证复印件。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
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
款听证标准金额 50000 元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
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
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
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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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
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
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2)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
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
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函;
6.提供投标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7.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
8.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人(如有时)身份证复印
件。
9.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按照规定购买了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提供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情况的相关
证明材料,供应商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供应商公章(鲜章)。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
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
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4.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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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一名供应商承包我单位职工午餐,承包
方式为全部承包,包括食材采购、制作、配送等所有内容。送餐地址:双流区东
升街道棠湖南路二段 64 号、双流区藏卫路中段 47 号两个点。
二.服务要求
1.人员要求
1.1 人员配备:厨师 2 人,服务员 3人。供应商人员配置可优于采购人的配置
要求。
1.2 服务人员着装统一规范,礼貌用语,以良好的形象服务。
1.3 配置本项目人员须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在入场前供应商将员工健康证交
采购人备案。供应商聘请的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 不
得使用童工及有关劣迹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备案人员。
2.服务要求
▲2.1 供应商自行提供食堂场地、自行配备硬件设备设施。因疫情影响,要
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每天实际用餐人数进行配送,采购人每天 11 点电话通知当天
用餐人数,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在中午 11:40 至 12:00 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提
供承诺函)
2.2 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餐盒必须是食品级塑料餐盒,密封不易渗漏,边缘光
滑不易碎,菜品和主食分装于不同餐盒内。
▲2.3 加班餐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加餐,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0 分钟内必
须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承诺函)
▲2.4 供应商在经营期间,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成交供应商承
担。(提供承诺函)
2.5 供应商不得擅自停业,如有擅自停业情况,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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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餐服务要求及标准
3.1 我院员工人数约 130 人,工作餐按照 25 元/人/天(单价最高限价),全
年 360 天的标准提供,就餐人数及天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最终以实际
发生为准。
3.2 菜品做到二荤二素一汤。要求合理调配,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
菜、鱼肉必须新鲜洁净,过夜食材严禁使用。
4.食堂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4.1 服务质量
4.1.1 遵守就餐供应时间,不得提前、推后送餐。
4.1.2 每天备有半成品菜肴作应急使用,保证供应不断档。
4.1.3 厨房在加工原料过程中,按岗定位,分工负责,规范操作,把好质量关。
4.1.4 切配好的原料由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确保菜肴的色泽和新鲜度。
4.1.5 烹调按等级、技能分配相应灶位,承担不同种类、不同规格、不同方法、
不同要求完成烹调任务。
4.1.6 严格控制菜肴一次成熟总量,做到大锅小炒,分批现炒,保持菜肴的色
香味。
4.2 卫生管理
4.2.1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
的人员必须做到“三白”(口罩白、服装白、帽子白);食品操作人员不得留长
指甲,涂指甲油,不得留长发、留胡子,不得带戒指、手镯,在直接用手接触食
品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人员不得在厨房、切配间等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抽烟、
吃零食,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2.2 环境卫生:厨房备有固定专用的残菜容器,残菜必须一天一清,不得久
放;食品操作场所和供应场所有防尘、防蝇措施,有灭鼠、蝇、蟑螂的设备;餐
厅、厨房保持整洁,地面、墙壁无污垢,天花板无蛛网,门窗明亮,空调风口无
积灰,餐桌整洁,餐厅、厨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清洁,所有工作场所和
餐厅无杂物;过道及堆放泔水的场所每天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4.2.3 食品卫生:食品操作生熟分开、盛器分开、人员分开、工具分开、存放
场所分开;所有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做到隔墙隔地、防潮、防四害、防异物;
餐具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投入使用,已消毒的餐具存放专用
保洁柜,柜内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工具、用具、盛器保持无油腻、无污垢、无
异味、无水渍;洗涤水池,专池专用分设餐具、蔬菜、水产品、肉类水池;每天
提供的所有食物、菜肴均需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
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
并落实专人负责。
4.2.4 加工卫生:原材料盛放冰箱必须做到生制品、半成品、熟制品专柜专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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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洁冰箱,存放原材料必须做到先进先出;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加工烹制菜肴,
绿叶菜必须做到一拣二洗三水浸(半小时以上)四漂洗的操作过程,防止残存农
药依附在绿叶菜上;每项加工工序操作前,必须检查原料、调味品、汤料是否变
质、是否完好;每餐供应结束后,立即对灶面、锅、勺、铲、操作台、排烟罩、
地面、水池等进行清理冲洗,做到一天一清。
4.3 食堂安全管理
4.3.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解除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由供
应商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3.2 就餐人员因在本食堂食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以市场监管局结论为准)。
4.3.3 食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投毒严重事件。
4.3.4 不服从采购人行政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或投诉的问题不及时整
改或未按采购人 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给采购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严重后
果。
4.3.5 其他未涉及的情况双方协商执行。
5.考核要求:
5.1 采购人每季度对供应商进行一次满意度考核,日常开展督导检查。对供
应商的满意度必须在 90%以上,满意度不达标或督导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一个季度被采购人书面要求整改超过 3次的,采购人有权中止
合同。(考核标准见附表)
5.2 采购人如发现配送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未备案的,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
5.3 如出现食物中毒,饮食纠纷,拖欠员工工资,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因素发
生的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触犯治安管理及法律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
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由供应商承担。
附表:考核标准
考 核 标 准 分 值 备 注
持有效的健康证。 10 分
一人次扣
10 分
工作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不得留长发、长指甲、长胡子,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首饰(戒
指、手链、手表)。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工作时不得抽烟、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背心。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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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穿戴工作服、帽上厕所。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售饭使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手拿食品,售饭工具手柄部分不得
接触食品。
4 分
每项 2 分,
扣完为止
盛食品容器、售饭工具清洁卫生,主食品盖布保持干净,定期
更换。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各类炊具、用具摆放整齐、规范。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炊事机械定期保养,保持清洁。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地面、墙面、工作台、灶台、售饭台、餐桌保持清洁,做到地
面无油腻、锅台无污垢、瓷砖无污痕、售饭台无灰尘、墙面无
蛛网、餐桌无油腻。
6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洗菜池、洗肉池、洗鱼池分开并有明显标记,保持池内清洁。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下水道通畅,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设有带盖、密闭的垃圾桶,垃圾随产随清,垃圾容器洁净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生熟食品,成品、原料、食品与非食品严格分开存放。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生熟刀、砧板、容器设有明显标记,严格分开使用。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砧板使用后洗刷干净,浸烫后立起晾放,防止发霉。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有生、熟标识,冰箱内半成品、原
料分层存放,不得叠放; 冷冻、冷藏食品不得带外包装箱放入
冰箱,原料,半成品须放入容器内放入冰箱,放入冰箱内的原
料、半成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袋盛放。
10 分
每项 2 分,
扣完为止
生菜粗加工后,先洗后切,上架存放。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必须在冷拼间内加工、销售凉菜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加工食品所用原料和半成品不得腐烂变质,不得购进未经检疫
的肉禽食品,不得购入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
期的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索取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均应索证。
12 分
每项 2 分,
扣完为止
库存食品按类别上架存放,粮食存放应离墙、离地 20 公分以上
并注意通风干燥。各类调料容器加盖并有标记。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仓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做到货架无积灰,物品摆放有序。 2 分 每项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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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完为止
每餐收回餐具,按除残渣→碱水刷→净水冲→消毒→保洁的顺
序,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不隔夜。
4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消洗间清洁卫生,剩饭、菜渣及时清除。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公共餐具严格蒸汽消毒,餐具消毒后方可放入保洁柜内并有完
整的消毒记录,未经消毒不得放入保洁柜。
2 分 每项
1 分,
扣完为止
考核总分 100 分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壹年。
2.付款方法和条件:
2.1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 30%预算金额作为预付款。
2.2 按月付款,根据每月实际用餐人数据实结算。(采购人在预算金额内进行
支付,按月支付的款项先由预付款的金额进行冲抵,冲抵额度完结后才继续支付;
每次款项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预付款除外)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
账户。采购人如逾期支付款项,则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3.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2 号)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服务指标、
成交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备注:
1. 本章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中的内容均为可变动的内容。
3.带▲的需单独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视为未响应,作为无效
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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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
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6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
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
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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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正本/副本)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 (盖单位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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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
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
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后附: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投标文件均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
字的,则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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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函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
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
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
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
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
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
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
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
“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
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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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
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
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
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
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
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
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四、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 。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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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
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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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正本/副本)
其 他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 (盖单位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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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 价 函
四川众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
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
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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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价一览表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堂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报价明细 130 人? 360 天? 元/人/天= 元
报价合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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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 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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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①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小型、微型企业不能享受招标文件规定
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②非中、小型、微型企业不提供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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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
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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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
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
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询价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
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
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
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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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应答表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磋商文
件所列服务要求相关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离和
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
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序号 服务内容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
应说明
响应/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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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务应答表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如与磋
商文件所列商务要求相关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
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
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序号
磋商文件条
目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说明
响应/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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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服务
人员
注: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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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分标准中所包含的证明材料
(格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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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表(此表磋商后单独递交)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最终报价
合计小写:130人? 360天? 元/人/天= 元
合计大写:
注:报价含成本、税收、管理费、利润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等其它一切费用大包干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最终报价必须签字,在最后报价时单独递交,本表内容可以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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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
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
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
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
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
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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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
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
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
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要求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的;
(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
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
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
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
购活动公告;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
进行。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
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特别提示: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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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权代表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进入评标室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
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
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
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
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
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
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
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
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
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
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
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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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
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
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
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
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
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
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
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
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
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
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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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
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
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
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
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
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
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
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
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
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
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 49 -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
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
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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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评审、服务方案、响应文件的规范性、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 。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
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
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
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
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
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10% 1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磋商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
报价×10%×100
注:1.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
企业)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价格惩戒加成按照本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执行。
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共同评分因
素
- 51 -
2
服务要求
14%
14 分
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
14 分(共 25 项);每有一项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五章“服
务要求”中未标注符号(符号包括“▲”)条款(共 25 项)
的扣 0.56 分。
注:“▲”条款不参与本项评分。以一级序号阿拉伯数字
(如 “1.”“2.”“3.”……)为一项(标题除外);阿
拉伯数字序号下有多级序号的,以二级序号(如“1.1”、
“2.1”、1……”为 1 项。
技术类评分
因素
3
食材采购
环节规范
操作管理
制度 16%
16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食材采购管理制度(必须包含但
不限于①食材溯源、②食材采购流程、③食材质量保证
措施、④食材安全措施)进行评审:食材采购管理制度
内容的完整、合理可行、重点工作和难点分析具有针对
性的得 16 分,提出的方案中每有一项缺项或不合理、缺
乏操作性的扣 4 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分
因素
4
配餐服务
方案 15%
15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配餐服务方案(必须包含但不限
于①供餐安排、② 饭菜搭配标准、③每周饭菜安排、④
食材营养搭配、⑤公务接待就餐应急安排)进行评审:
配餐服务方案内容的完整、合理可行、重点工作和难点
分析具有针对性的得 15 分,提出的方案中每有一项缺项
或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5
卫生管理
方案 12% 12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卫生管理方案(必须包含但不限
于①厨房及设备设施卫生、②餐厅卫生、③食品制作卫
生、④个人卫生)进行评审:卫生管理方案内容的完整、
合理可行、重点工作和难点分析具有针对性的得 12 分,
提出的方案中每有一项缺项或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的扣
3分,扣完为止。
6
管理制度
15% 15
供应商具有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必须包含但不限于①
员工管理制度、②库房管理制度、③食品留样制度、④
清洗消毒保洁制度、⑤设施设备安全操作制度)进行评
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合理可行、重点工作和难点
分析具有针对性的得 15 分,提出的方案中每有一项缺项
或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的扣 3 分,扣完为止。
7
应急预案
16%
16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有应急预案(必须包含但不限于
①煤气泄漏,②食品中毒,③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突
发事件的预案,④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
评审: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合理可行、重点工作和难
点分析具有针对性的得 16 分,提出的方案中每有一项缺
项或不合理、缺乏操作性的扣 4 分,4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分
因素
8
扶持少
数民族
不发达
地区
1%
1
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或不发达地区的得 1 分。
注: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
区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共同评分
因素
- 52 -
9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1%
1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1 分;有一
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分
因素
注:1、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境标志、无限局域网产品,故在评分标准中不作体
现。
2、评分标准中所有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
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
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
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
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
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
- 53 -
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
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
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
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
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
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
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
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
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54 -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样例)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
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
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
2.
3.
4.
5.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 55 -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
务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
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
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
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
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
- 56 -
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
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在 6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 57 -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 58 -
附件: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成 都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成财采〔2019〕17 号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
企业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
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
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
求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赓即推进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工作,支持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高效融资。
二、明确责任、压茬推进
市级各部门、单位即日起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
工作要求,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暂
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涵盖市级确定的融资机构基础上
明确融资机构名单,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 59 -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宣传引导、优
化工作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为融资双方提供优质高效
的服务,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并将工作落实的经验做
法及时形成信息反馈市财政局,为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
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2.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成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 年 2 月 26 日
- 60 -
附件 1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有关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
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
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
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
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
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 61 -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
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
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
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
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 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
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三章 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
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
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
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
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
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
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
- 62 -
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
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
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
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
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
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
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
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
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
- 63 -
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
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
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
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013 年 12 月 9 日印发的《关
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
号)同时废止。
- 64 -
附件 2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
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
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
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
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
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
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
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
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
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
- 65 -
作共赢。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
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
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融资机构选择
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
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
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
(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
诺;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
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
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
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
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
(三)其他事项
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
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
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
上传相关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
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
- 66 -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
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
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
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
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
境。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 年 2 月 26 日印发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2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0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3
第八章 评审方法…………………………………………………………41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51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
15.计量单位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八、磋商纪律要求
一、项目概述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二、承诺函
一、报 价 函
六、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七、服务应答表
序号
服务内容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最终报价表(此表磋商后单独递交)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4磋商。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第九章 合同主要条款(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