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YQCG2020114
二、合同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YQCG2020114
四、项目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18119598721
供应商(乙方):安徽两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西路与磬云路交汇处御河观唐5幢8层807室
联系方式:173345414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附件
合同金额:7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公告附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0年9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0年9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http://ggzyjy.ahsz.gov.cn/szfront/ZtbInfo/ZtbDyDetail_zfcg.aspx?InfoID=fc29e907-5a09-42d2-883c-3f5775c4f7ea type=3zfcg categoryNum=002002004002
附件:合同附件
汴河中心校食堂合同.pdf |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合同.docx |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合同.pdf |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合同.docx |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QCG2020114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
中标供应商:安徽两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1 |
采购需求: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食堂托管采购项目涉及一个学校(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梅庵初级中学)学生人数约 200 人,每个学生每天 18 元,总预算约 70 万元。 |
2 |
服务期:3 年(合同期限 1+1+1 年,每年一签。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 1 年,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3 |
付款人: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 |
4 |
付款条件:1、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开具埇桥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票据,一人一票,将收取伙食费全部上缴埇桥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纳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2、学生伙食费据实结算,学校每月月底支付中标供应商上月学生伙食费。 |
5 |
金额:中标价的 10%,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转账、电汇或保函。 采用转账、电汇形式缴纳的,请由供应商基本账户汇至以下指定银行户 名: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埇桥支行账号:34001726008050474912 温馨提示: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需备注项目名称 采用保函形式的,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
二、合同条款
1.术语的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所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第一项 服务要求”及“第二项、商务和技术要求”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七章“一、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6.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 CA 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检验和验收
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索赔
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8.2 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中标供应商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9.3除本合同条款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 8 条和第 9 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 12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1.税费
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2.仲裁
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 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 宿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在仲裁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转让和分包
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合同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19.补充条款
19.1电费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支付
三、合同格式
采 购 人(甲方):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
中标供应商(乙方):安徽两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 代理机构 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1) 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0 元
大写:柒拾万元整 。
4.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日 期:2020年09月23日 日 期:2020年09月23日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 期:2020年09月23日
见证方:
宿州市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盖章:
日期:2020年09月23日
四、合同特殊条款
为进一步加强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梅庵初级中学食堂托管,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全区广大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5 号)、《埇桥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学校食堂托管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一、学校食堂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思想,坚持“公益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原则,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学校食堂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思想,坚持“公益性、服务性、非盈 利性”的原则,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学校食 堂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全面建立“源头可溯,过程可控,价格可商,责任可究,满意可评”的学校食堂托管机制。
三、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开具埇桥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 理局收款票据,一人一票,将收取伙食费全部上缴埇桥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纳入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
四、学生伙食费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性 支出。
五、中标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六、中标供应商必须要配合学校,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 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制定一周详细定量菜谱,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方可执行。带量食谱要进行公示。
菜谱执行应不低于以下标准(每份量) 每天每生至少一个鸡蛋,其中:
早餐:一个素炒菜,咸菜,主食至少两种(包子、馒头、油条等)不限量,提供稀饭汤等不限量;
午餐:一荤、一素、一汤、主食(米饭,不限量);
晚餐:一荤、一素、主食(提供稀饭或者汤、面条、水饺、馒头等,不限量)
七、中标供应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管,服从采购人的要求,必须满足上级有关食品安 全方面的各项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 全权承担,学校有权临时终止合同。
八、学校食堂食材采购标准
序号 |
食品类别 |
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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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米、粳米 (质量等级 二级及以上) |
大米国家质量标准执行 GB 1354-2009。米粒一般呈椭圆形,腹白较大,硬质颗粒较少;加工精度为背沟有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去净的占85%以上;碎米总量/(%)≤5.0,其中,小碎米/(%)≤0.3,不完善粒/(%)≤3.0;垩白粒率(%)≤20%;杂质最大的限量为总量/(%)≤0.25, 糠粉/(%)≤0.15,矿物质/(%)≤0.02,带壳稗粒/(粒/kg) ≤3,稻谷粒/(粒/kg)≤4 ;水分/(%)≤15.5;黄粒米/(%)≤1;互混/(%) ≤5;色泽、气味正常。卫生指标和检验按 GB 2715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包装袋上有商标、厂名厂址、电话号码、营养含量表、执行标准,生产 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随货同行。大米利用聚丙烯等材料制作的塑料编织袋作普通包装,规格为 25 公斤/袋。生产至食用在 3 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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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食用大豆油 |
原材料为非转基因,一级标准,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黄 20 红2.0,颜色为淡黄色,清澈透明.且无沉淀物,无豆腥味,口感好;符合GB/T 1535-2003 标准,桶装,每桶 10 升。质量和卫生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外包装有商标、非转基因食品标志、厂名厂址、电话号码、营养含量表、执行标准,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随货同行。包装材料采用无 毒无害材料制作。生产至供货在 6 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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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制一等面粉 |
原材料为非转基因,不含添加剂;执行专用小麦粉行业标准(GB-93)。质量标准:灰分(干基)% ≤0.55 ;面筋量(14%水分)% ≥25.0 ;面筋指数≥60 ;稳定时间 min ≥4.5 ;降落数值 S ≥200 ;粗细度 CB30 全通过, CB36 留存≤10% ;含砂量% ≤0.02;磁性金属物 g/kg ≤0.003 ;水分% ≤ 14.5 ;脂肪酸值 mgKOH/100g (以干物计)≤50 ;气味、口味正常。卫生指标符合 GB271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并执行[馒头粉 SB/T 10139 —93]精制级,水分≤14.5%;灰份(以干基计) ≤0.55%;粗细度 CB36 号 筛通过;湿面筋≥25-30%;粉质曲线稳定时间≥3.0;降落数值≥250s 。外包装袋上有商标、厂名厂址、电话号码、营养含量表、执行标准,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随货同行。包装袋材料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制 作,生产至供货在 2 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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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荤菜类(要求必须是鲜肉, 猪肉交货时需配有动物卫生检疫及屠宰证明,其它肉类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取得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
精瘦肉 |
肉质紧密无淋巴瘤,色泽新鲜有弹性、无杂质、无异味。 |
鸭肉 |
肉色泽新鲜有弹性、肉质紧密、无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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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肉 |
粉红色、有弹性、肉质紧密、无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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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 |
肉色泽新鲜有弹性、肉质紧密、无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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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 |
肉色泽新鲜有弹性、肉质紧密、无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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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
干净无毛、无淤血、每个 125 克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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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
干净无毛、无淤血、大小均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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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蔬菜类 |
叶菜类 |
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 |
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 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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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类 |
如香芋、土豆、莴笋: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 小匀称。农药残留不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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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类 |
如西兰花、白菜花: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的色泽鲜明, 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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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果类 |
外表光亮无斑点,有新鲜链接的秧,形状正常、大小均匀,无软 塌,成熟度适度。无腐烂,无污染,清洁,新鲜,无异味、无病虫损害。农药残留不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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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产类 |
冻鱼类 |
鳍平直紧贴鱼体,鳞片上覆有冻结的粘液层,天然色泽鲜明而不浑浊,眼球不突出,透明。重复冰冻的鱼鳞呈暗色,解冻后,有光泽,有一层清洁透明的粘液、鳞片完整、不易脱落,具有海水鱼或淡水鱼固有气味,眼球饱满凸出角膜透明,腮鲜红,清晰。腹部坚实、无胀气、裂现象、肛孔白色凹陷。肉质坚实,有弹性, 骨肉不分离。 |
鲜鱼类 |
鲜鱼眼睛凸起,澄清有光泽。不新鲜的鱼眼睛凹陷,色泽浑浊不清,呈微蓝色。鲜鱼腮紧闭,腮片呈鲜红色,无粘液和污物。不新鲜的鱼腮发暗,呈灰红,灰紫或灰色,有污垢。新鲜的鳞片整齐,排列紧密,有黏液和光泽,轮层明显。不新鲜的鱼鳞片松弛, 没有光泽,轮层不明显,腐败的鱼鳞片不仅松弛,并有大片脱落 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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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豆制品 |
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卫生标准,新鲜有弹性、带有豆香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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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禽蛋 |
外观鉴别:新鲜的蛋外壳有层霜状粉末,壳表面比较粗糙,但有光泽;每 斤 7~9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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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鉴别:新鲜蛋用光照,能透光,成桔红色,气室小而透亮,蛋黄轮廓 完整清晰,无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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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鉴别:新鲜的蛋用鼻闻,清晰,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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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荡鉴别:将蛋轻轻摇动,听不到声音或感觉不到振动的为新鲜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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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味类 |
包装调味品必须具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余配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供应商须向学校提供每批次包装调味料的出厂合格、产品质 量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不得使用散装调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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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干货类 |
要求色泽鲜艳、干燥有韧性,无破碎片、虫蛀、霉坏和泥土杂质。 |
说明:(1)本表中的食品质量要求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同等品种替代, 但这些替代的品种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表中食品质量要求。投标人必须全部响应或正偏离本一览表中的食品质量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根据学校送货通知的要求,分批及时配送到指定地点。(3)以上技术参数若有唯一性、排他性此部分参数不做要求,以上参数涉及的标准、规范若不是最新的须按照最新的标准、规范执行。
九、食品原材料采购价格须不高于供货当时市场同样等级(品牌)食品原 材料的批发价格(以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数据为参照)。
十、服务要求
1、交货时间:每周按学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且每周配送次数不少于两次(具体交货时间由中标供应商与学校另行商定)。
2、交货(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量验收: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采购人和国家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配送的食品具有工商、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书。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禁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交货时如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实行“包退包换”,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国家和市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
4、安全责任:采购人保留随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检的权利,若经检测货物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约定的数量及配送延误(不可抗力除外)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退货,并对履约保证金处以 5 万元/次的扣除,对配送公司给予警告。供应商若在供货期间受到三次警告的, 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食堂托管要求
1、建立健全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投标方按招标方要求自建),并遵守执行;
2、具有完善的食堂机构设置,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确保各职能部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3、强化人员培训,按照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4、中标供应商负责建立完善的食堂规章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质检制度、应急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预算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等。(以上所有制度内容需上报采购人备案留存);
5、中标供应商接受采购人委托全权管理使用食堂资产,应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食堂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食堂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6、若因中标供应商的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食堂资产损坏、丢失、故障以及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严重资产损失,中标供应商应全责修复,确保修复到损坏前的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应予以赔偿;
7、中标供应商负责正常耗损下食堂资产的维修、补充、更换;
8、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双方共同于每季度末对食堂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点, 若发现存在正常损耗之外的资产短少,投标方应予以赔偿,并在与采购人结算费用之前赔偿到位;
9、中标供应商如要对食堂进行特殊装修、改造,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但装修、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合同到期或中途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所装修、改造的设施、设备、材料等,自行拆除并恢复原样, 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保证金;
10、中标供应商必须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对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年限。保养、维护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中标供应商退出经营后,保证房屋、设备、设施、墙面、地面的完好,若有损坏、遗失,中标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1、食堂配电箱至用电器部分的维修更换、用水用电开关笼头的更换,由投标人负责;
12、未经采购人批准,中标供应商不得在规定的操作间、售饭间外再设置操作间、不得在售饭间进行食品加工和售卖;
13、食堂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及餐具由投标方自行投资解决,承包结束后10日内自行处置,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转让责任;
14、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在校内搞不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5、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要合理配置,服装要求统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
16、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及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经营出售饭菜;
17、采购人不定期地对食堂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为确保饮食安全, 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承包人)的供货渠道进行检查并对其财务状况、服务质量、饭菜价格等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改善意见,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书予以通告,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和改进,直到达到合同和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18、中标供应商不准面向校外经营;
19、中标供应商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办公秩序。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项目经营进行日常管理,并有权按照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每学期对食堂进行考核、评分和处罚。
20、采购、存贮、加工和销售食品应符合有关要求。米、面、油、肉、禽类、蔬菜等原材料进货渠道由招标方指定,要索票索证,并建立管理台账;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明码标价,所售食品成品按规定留样;
21、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如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食堂受到损失或造成采购人被相关部门通报、罚款等,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视严重程度招标方将给予 1 万—5 万元的经济处罚,直至无条件解除合同;
22、中标供应商应确保厨房、餐厅、库房保持规范、整洁、有序,地面无污水流淌,窗明几净,无油腻、污垢、蚊蝇、鼠害等,油烟机定期进行专业清洗, 同时中标供应商负责食堂的垃圾清运,维护周边环境,保持卫生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卫生要求规范。因中标供应商经营造成食堂受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罚,由中标供应商完全承担,视严重程度招标方将给予经济处罚;
23、采购人将每月不定期对食堂的营业场所、公共区域、仓储以及后堂等范围,进行卫生检查,对采购人检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整改; 整改效果不佳者,视严重程度采购人将给予经济处罚;
24、依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管理,食堂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保障、物资采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制度,以及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25、餐厅、操作间及食堂室外 10 米范围内等均属于中标供应商(承包人) 管理范围,中标供应商(承包人)需负责承包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餐饮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纪律规定,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不得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学校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26、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包人)自理,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监督部门制订的标准,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
27、食堂要配备专职卫生安全员一名,全天候保持操作间、餐厅、卫生间等清洁卫生;
28、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的,视其情况予以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事故处理费用。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并同时终止合 同;
29、食堂经营者应按规定到属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证》,并按规定年检;
30、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1、制定的相关卫生管理条款及服务承诺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32、采购人负责食堂所需要的配套消防设施、器材,并根据需要及时修缮、补充;
33、中标供应商应对食堂工作人员加强防火防盗安全教育,必须做到人走关火、关气、关水、关电、关好门窗;
34、中标供应商(承包人)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依法用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供应商(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食堂不得使用童工和年龄超过 60 岁的老人;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并按规定体检。
十二、基本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交验收时,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 须以采购人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
2、中标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所需数量、配送时间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配送。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内开始供货。
3、在合同执行期间,实施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梅庵初级中学食堂托管采购项目学校食用学生人数、供餐天数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采购人需求供货,并如实结算。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收终止合同。或因政策、学生人数和学生流动情况等因素影响,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包段人数的调整。
(4)投标报价包含了该项目的一切相关费用。
(5)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须全部响应采购需求及技术标准要求。如为虚假响应,则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
十三、一学期按 100 天计算,一年度按 200 天计算。学生伙食费按午餐每个学生 8 元/天,三餐每个学生 18 元/天,总预算约 70 万元计算(注:实施食堂供餐学校食用学生人数、供餐天数会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最终据实结算)。
十四、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梅庵初级中学食堂托管服务的学生人数约 200 人(注:实施食堂供餐学校食用学生人数、供餐天数会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无条件按采购人需求供货,并如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