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惠安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521]YTG[GK]2020007_3_91350500587544743Q_2729)
一、合同编号:[350521]YTG[GK]2020007_3_91350500587544743Q_2729
二、合同名称:惠安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521]YTG[GK]2020007_3_91350500587544743Q_2729)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521]YTG[GK]2020007
四、项目名称:惠安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惠安县教育局
地 址:惠安县螺城镇瑞安街
联系方式:13506077800
供应商(乙方):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水果批发市场对面众盈农产品公司内
联系方式:0595-285855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3-1 | A12021199 -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包3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 1(批) | 5694000 | 5694000 | 国内 |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 无 |
合同总金额:¥5,694,0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定后,配送场地、车辆及人员经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各配送学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3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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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惠安县教育局
乙方: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1]YTG[GK]2020007的惠安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3-1 | A12021199 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 包3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 1(批) | 5694000 | 5694000 | 国内 |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佰陆拾玖万肆仟元整元(¥569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定后,配送场地、车辆及人员经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各配送学校;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中标人须派固定车辆和司机负责送货上门,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2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5.3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特别是对于长途运输的食品,保证食品在运输全过程处于合适的温度范围。应保证冷藏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4对送货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5中标人在配送货品中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票据和凭证,货物送达后,由双方共同对货品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对质量数量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中标人必需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视为无效供货。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收,中标人应按照要求予以退货,换货,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及配送学校的具体要求进行配送,配送学校每周四前把下周所需的物资在信息系统或平台中下单给供货方,供货方最迟每天上午9:30前(除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除外)将配送所需货物送货上门,每延误一次,且延误时间超过30分钟,在中标人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叁佰元给被延误学校。到位后的物资由中标人及采购人(配送学校)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人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等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应由中标人加注供货日期和公章)。因物资品种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物资上述证明材料的,中标人必须填报物资预售申请单以确保物资质量和避免三无产品进入。中标人对运输车辆需有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每月与配送学校结算一次,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货款一次结清。(中标人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及经配送学校确认的供货清单用于结算)。以实际供货的数量为准。付款金额、比例如有变动,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已缴纳合同金额5%(2847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2020年秋季学期[合同签定后,配送场地、车辆及人员经采购人(配送学校)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至2021年春季学期结束,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供应年限期内,本次招标集中供应如与上级新的文件不符,则集中供应自动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短斤少两者经现场验收查出,将按实际数量结算货款。 10.2质量未达标,无条件更换至达标。净菜率、净货率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计算,并处相应罚金:第1次500元,第2次1000元,3次以后采购人可视情处罚2000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10.3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计划的2%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低于2%每次扣300元。 10.4中标人所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二分之一,保证质量、期限。中标人所供的货物已过保质期或变质的,发现一次处罚金500元,并无条件退货,超过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5各类商品要求:货物新鲜,不发霉、不变质、不变味、不过期、不掺假、掺杂,不短斤少量。如发现销售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发现一次处罚金1000元,超过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6因中标人违约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不足或所供产品为残次品等,采购人或配送学校自行采购造成损失将由中标人负责。 10.7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材料(食品检疫检测报告、食品化验单、食品合格证)与本批次食品不符时,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食品食用,按本批食品合同价值×2的金额给予处罚。 10.8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采购计划单供应产品,因天气及市场等特殊原因,允许在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中标人可以更换品种,更换的品种必须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中标人擅自更换供货品种的,处罚金300元。 10.9中标人若逾期供货:超约定时间半个小时以上1个小时(含本数)以内,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每次300元,超过1个小时以上2个小时(含本数)以内,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每次500元。 10.10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中标人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1其它要求: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或配送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0.12采购人根据情况不定期组成抽查小组对中标人的供应食材进行抽查,如:配送食材质量、配送车辆卫生、储存环境、食材原料保存方法等方面。采购人对中标人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可提出责令整改,若共计三次,采购人对中标人可提出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0.13如因中标人违约被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应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由甲方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惠安县教育局 | 乙方: | 泉州绿佳源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惠安县螺城镇瑞安街 | 住所: |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科技园区南环路中段泉州市水果批发市场蔬菜交易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庄国渊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06077800 |
联系方法: | 186505911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霞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70220050010000350759 |
签订地点: 惠安县教育局
签订日期: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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