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委托,就“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如下:
1、采购编号:HZSGAJ-JGZD-01
2、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为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招入围供应商,配送范围: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杭州市拘留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民警食堂。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若采购人有需求且预算资金到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5、入围家数:本次中标人的数量为2家。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无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8、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时间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 2020年10月14日;
(2)地点: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19室
(3)方式:现场报名;
(4)售价:500元
交付方式:支票/网银/电汇/现金形式缴纳
收款人(全称):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杭州城北支行
帐号:11014750707006
(5)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现场报名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介绍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近3个月社保交纳证明复印等(均需加盖公章)。
(6)提示:
1)投标人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
9、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00秒,地点: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楼818开标室)。
10、开标时间与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00秒,地点: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楼818开标室)。
11、投标保证金:无需缴纳。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运溪路(仁和段)36号;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冯世立,联系电话:0571-87285052;质疑受理人:汪奔,联系电话:0571-87285051。
(2)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楼天恩,0571-85865391 13018990020,质疑接受人:刘中秀:电话:0571-85865391。
13、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
附件信息:
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10.9 终.doc
414.5 KB
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编号:HZSGAJ-JGZD-01
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委托,就“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如下:
1、采购编号:HZSGAJ-JGZD-01
2、项目名称: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为民警食堂物资配送采购项目招入围供应商,配送范围: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杭州市拘留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民警食堂。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若采购人有需求且预算资金到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5、入围家数:本次中标人的数量为2家。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无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8、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时间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 2020年10月14日;
(2)地点: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19室
(3)方式:现场报名;
(4)售价:500元
交付方式:支票/网银/电汇/现金形式缴纳
收款人(全称):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杭州城北支行
帐号:11014750707006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现场报名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介绍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近3个月社保交纳证明复印等(均需加盖公章)。
(6)提示:
1)投标人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的采购文件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
9、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分00秒,地点: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楼818开标室)。
10、开标时间与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20年10月29日上午09时30 分00秒,地点: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楼818开标室)。
11、投标保证金:无需缴纳。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运溪路(仁和段)36号 ;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冯世立,联系电话:0571-87285052;质疑受理人:汪奔 ,联系电话:0571-87285051 。
(2)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楼天恩,0571-85865391 13018990020,质疑接受人:刘中秀:电话:0571-85865391。
13、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浙江联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3)。
3. 询问、质疑、投诉
3.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活动中的事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供应商质疑
3.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一次性提出。对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事项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采购过程中其它事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3.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2.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2.3.4事实依据;
3.2.3.5必要的法律依据;
3.2.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1。
3.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2.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2.6质疑接收人:刘中秀;联系电话:0571-85865391 ,传真:0571-85865255;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和平大厦819。
3.3供应商投诉
3.3.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3.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3.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二、采购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4.采购文件的构成
4.1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4.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5.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5.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以书面解答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5.2采购代理机构如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三、投标
6. 采购文件的获取
详见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7.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8.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9.1资格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证明其符合供应商基本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
9.1.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社保登记证(或其它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只需提供改革后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9.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近3个月社保交纳证明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对相应文件签字的,只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按采购文件有关格式范例提供联合体投标授权书)。▲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投标无效。
9.1.3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 (或其它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9.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9.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9.1.6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如果项目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2 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9.2.1投标响应函;
9.2.2投标(开标)一览表。
9.3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均需加盖公章):
9.3.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3.2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同时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中应当注明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联合体协议中仅约定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某一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的,视为联合体协议不成立,该联合体投标文件将被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投标无效。)
9.3.3资信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9.3.4投标人自2016年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证明材料即合同复印件或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如联合体协议中未进行分工约定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就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有一方未能提供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业绩证明材料的,视为联合体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以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的,还需提供其项目采购人同意分包的证明材料);
9.3.5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商务文件或说明;
9.3.6投标人应提供针对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方案;详细阐述项目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如果本项目涉及硬件设备采购,还需提供投标产品规格配置清单(设备名称、品牌及型号、规格配置详细说明、数量等)。所有技术指标表述均应采用中文,如当前公布的技术指标只有英文表述的,必须由投标人作出中文注释(评审时以中文注释为准)。否则任何含糊不清的表述导致评标委员会技术扣分直至认定为投标无效都将是投标人的责任。
9.3.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说明表中,应对采购需求中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答复、说明和解释。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并以此为由拒不与采购人按采购需求与投标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投标人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9.3.8针对本项目建设的详细实施计划。本项目详细工作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9.3.9场所及设备情况;
9.3.10配送服务方案。包括总体部署、供货措施、运输、现场管理计划等;
9.3.11车辆配备情况
9.3.12投标人的内控管理制度;
9.3.13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组建的工作小组名单,每个专业人员的情况和人员数应该明确表示,明确各阶段投入人数,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须为公司的固定职员;每个参加项目人员的履历表应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特长、经验与业绩(包括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对每一个项目有一个简要的描述,该人员参与的时间以及在项目中的责任),资质情况等;需提供近3个月社保交纳证明复印件;
9.3.14优惠条件及特殊承诺;
9.3.15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9.3.16关于对采购文件商务、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果有)
▲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0.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投标无效;
10.2投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0.3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
10.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进行,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10.5 投标文件建议采用A4幅面,按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提倡双面打印。
11.投标文件的装订
将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装订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胶订或线订以外装订形式视为活页装订)。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现场工作人员将予以退还。
12.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3.1投标文件须密封包装,密封包装指:所有投标文件应密封,含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没有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2投标文件包装封面物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
14. 投标文件的提交
14.1投标人应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14.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15.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5.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文件,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如果一份投标文件有几份函件时,应注明哪一份有效,否则所作修改视为无效。
1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均要加以说明,否则其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15.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5.5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采购文件第四部分第1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 开标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18.2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18.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五、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采购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六、定 标
22. 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将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3. 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网站上公告采购结果。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结果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 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 履约保证金
26.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为壹万元。
九、验收
27.验收
27.1采购人参照规定组织对中标人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7.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7.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采购人根据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并经采购人与中标人签字盖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7.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有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5项目首次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首次验收不合格,后续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十、解释权
28.凡涉及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均属于采购人。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配送范围: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杭州市拘留所、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民警食堂。
(一)粮油
1.1大米质量要求:
1.1.1、使用大米品名为江苏、东北等晚梗米或其他符合GB1354-2009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1.1.2、大米杂质总量≤0.3%,碎米总量≤5.0%,水分≤15.5%,黄粒米≤1%,粳米颗粒一般呈椭圆形。
1.1.3、要求米色腊白有光泽,呈透明半透明,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无霉变、虫蛀、鼠咬等。
1.2.面粉: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3.有效保质期余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1.4.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2、食用油质量要求:
2.1、使用名称符合产品真实属性
2.2、必须有厂址,生产日期,批号,配料表,产品标准号,净含量,食品名称,保质期。
2.3、外包装完好,无破损。
2.4、食用油是非转基因
2.5、大豆油等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
2.6有效保质期余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2.7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二)蔬菜类 肉类、禽蛋、水产类
1、蔬菜质量要求:
1.1、产品有该菜可食用时就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的有关标准。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2、叶菜: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损耗率低于(含)10%。
1.3、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采购人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破碎率低于(含)10%。
1.4、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损耗率低于(含)10%。
1.5、姜蒜类:表皮干燥,蒜瓣硬实。新鲜、干净、外形完整,破碎率低于(含)10%。
1.6、退货依据:
损耗率高于(不含)10%。
叶菜: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采购人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姜蒜类:表皮湿度大,蒜瓣蔫软,发芽,腐烂、泥土过多,冻伤。
2、肉类
2.1质量要求:
2.1.1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1.2生猪食品必须是定点宰杀,盖有检验合格戳记,并有书面依据。
2.1.3标准肉:皮质细腻,脂肪洁白,精肉红润鲜嫩,有弹性,手擦脂肪有油腻,无注水,无包囊,无异味。
2.1.4子排要求为薄型微冻产品,表面不带油膘,中间隔层油膘不得超过0.5公分.
2.1.5条肉要求为中方产品(不带大排),中间隔层油膘不得超过1公分。
2.1.6所供猪肉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
2.1.7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
2.1.8冻禽肉:冻禽肉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冻禽肉的配送到达日期,需要在生产日期后 天内。
2.1.9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2.2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3、禽蛋:
3.1蛋类须保证3日内产品,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2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腐臭、破损率超过(含)3%。
4、水产:
4.1水产类须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鲜活类水产需要保证为3日内产品,冰鲜类需要保证为3个月内产品。
4.2鱼类需要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4.3水产类净菜须保证处理干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
4.4冰鲜需要为通过检验检疫依法销售的产品
4.5退货依据:鲜活度低下,不符合需求标准,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三)调味品类
1、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2、有效保质期余期质保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3、退货依据:
(1)符合需求标准的,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转基因产品。
(四)米面制品
1、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2、米面制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新鲜、外包装清洁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3、有效保质期余期质保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非真空包装米面制品质保期不超过24小时。
4.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五)其他要求:
本项目报价优惠率为投标人实收部分,所有报价均以供货当天勾庄农贸市场(余杭区蒋家塘路7号)的挂牌价为基准进行优惠率报价,报价应包含运输、人工、税收、管理等一切费用,本次招标选择总评分前2名为中标人,如所询价商品本采购文件指定的市场无价,则采用杭州市区相应市场询价。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若采购人有需求且预算资金到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如出现配送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项目相关要求、标准,不符合投标文件实际响应内容,服务期内考核不达标时,则由评选出的下一排序的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以此类推。
二、 物资配送采购服务项目要求
(一)中标人必须保证各类证件齐全、有效。
(二)各类食品配送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三)中标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食品配送管理制度》;
2.《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检验制度》;
3.《消费投诉处理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
4.《进货验收和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制度》;
5.《食品采购索证及台账登记制度》;
6.《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制度》;
7.《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8.《除四害管理制度》、《送货不达应急预案》;
9.其他相关制度。
(四)中标人必须保证对每批次配送的食品出具相应的食品检测合格报告,索证有效率应达到100%。凡是《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中标人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严格禁止向采购人配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1.中标人所经营的食品是工业化生产的食品,均应按规定索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定点检测有效检验报告、食品包装上所示的各类荣誉证书等各种有效证明,其索证有效率应达到100%。在市场上采购的食品也应向中标人索取有效凭证。
2.中标人所经销的食品是农产品,如蔬菜、干货类、豆制品类等,中标人应进行检测并提供合格有效凭证,保证提供食品“安全、卫生、健康、放心”。
3.所有蔬菜等食品必须以正规渠道采购(如蔬菜生产基地等),确保安全、放心食用。
4.所供蔬菜无枯萎黄叶、清洁新鲜、品质优良。干货类清洁新鲜、无变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做到每批次均经检验,四十八小时留样备查。
5.鲜猪肉的要求及标准:中标人提供的猪肉必须经国家检疫部门检疫,送货时要提供经过检疫部门检疫的有关证明。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单位及行业制订的一级鲜猪肉标准。
6.冷冻品、调味品等,必须严格按要求指定的品牌以正规单位采购,品牌要正宗并进行认真验收,杜绝假冒、变质、过期的食品配送到采购人处。
7.其他食品也必须确保“安全、卫生、健康、放心”。
(五)中标人必须做到服务态度良好、配送及时。所有的食品应严格检测及验收,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中标人要确保进货源头安全,建立进货台账,确保食品质量。
(六)中标人应针对该项目设立项目小组,固定专职配送人员及车辆。配送人员相关证件齐全,无违法犯罪前科,配送车辆应为自有车辆且证件齐全,车辆状态良好。
(七)中标人必须及时向采购人保质、按量配送食品,并附有该食品安全检测报告,不无故推诿或缓送,并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检查。
(八)中标人要加强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九)中标人在配送前必须与采购人签订配送合同(采购人合同签订主体为杭州市公安局),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采购人各用户单位以日为单位,每日向中标人提供食品采购清单一次,中标人按照每日提供的食品采购清单进行配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送达各个配送点;各用户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证,索取检测报告。
(十一)采购清单以外的,另行增加的配送内容,中标人应根据用户单位提供的配送清单,全力配合满足配送要求。临时有大型会议、活动,食堂有公务接待用餐的,中标人应全力配合满足临时配送任务,确保公务接待用餐保障。
(十二)中标人管理
1. 对入围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入围2家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派单任务实施供货。用户单位将对供应商每次的供货及服务等方面进行月度考核,对不履行投标服务承诺的,所供食品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约谈,约谈超过两次的暂停服务一个月。
2.中标人在食品配送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配送资格,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所供的蔬菜等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引发安全事故的;
(2)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或中途变更缩小投标时规模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未按相关要求按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件、产品年度质检部门抽检报告、分批次厂内自检报告、销售凭证等资料;未建立进销台账或台帐资料与采购人台帐不符。
(4)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市场监督、卫生、物价等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并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向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向采购人虚开销售凭证。
(5)送货不及时,影响正常用餐,社会影响较大的;履约服务承诺差,投诉多,反映问题集中;在食堂食品配送工作考评中考评不合格的;
(6)发现并查实中标中标人转包或委托他人经营的。
(7)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行为。
(十三)费用支付
1.采购人在每月25日根据各用户单位对供应商的考核表,经用户单位确认的配送清单及发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2.中标人每次按照采购人审核后的服务费用开具发票,采购人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支付。
结算时单价按供货每日勾庄农贸市场(余杭区蒋家塘路7号)的挂牌价为基准,结合中标优惠率、采购量执行。挂牌价中标人应以拍照等方式,每日向采购人进行报备。
三、投标说明
1.本次招标物资主要包括:粮油类、面食类、鲜肉类、冷冻食品类、水产类、豆制品类、禽蛋类、蔬菜类、水果类、调味品类及其他农副产品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2.报价说明:投标人综合考虑各类物资的涨幅价格,投标报价为折算项目全部费用后的统一综合优惠率。采购人除中标优惠率之外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四、生产及经营企业,配送食品的具体要求
(一)大米必须符合 GB1354-2009 标准;
(二)面粉必须符合 GB1355-86标准;
(三)大豆油必须符合GB1535-2003 标准;
(四)肉、禽、冷冻(冰鲜)食品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定型包装的;
(五)糖、味精、酱油、醋、生粉等调味品,豆制品、半成品,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六)禽蛋、蔬菜、水产品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五、相关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采购人可追究其经济赔偿,性质严重的可终止配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涉及配送食品安全所发生的一切事故;
2.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致使食品配送无法继续,严重影响采购人正常办公秩序的;
3.配送食品价格严重高于同类市场批发价格,擅自更换采购人约定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经交涉无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送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配送。
(二)安全责任
1.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的,中标人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合同自行终止。
2.种、养殖基地、仓储、职工意外损害事故及交通运输途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均由中标人独立承担一切刑事、民事责任。
3.中标人在采购人场地(场所)内运输应遵循定车、定人、定路线,服从采购人指挥,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运输或搬运。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中标人独立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回避。在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4.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4.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4.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6法律、法规、规章、采购文件等规定的其它事项。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5.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符合本文件评审程序7的情况除外;
5.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5.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5.1-5.5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四、评审程序
6.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投标无效情形的,投标无效。
7.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 比较与评价。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9. 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10. 报价审核。对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10.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2投标价格的修正原则。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0.2.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0.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0.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0.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0.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投标无效。
11.汇总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12.顺序排列与中标候选推荐。
12.1本次中标人数量2家。若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大于等于1家且少于等于2家的,则经过评审后全部入围(中标);投标人大于2家的,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进行打分,选取总得分最高的前2名入围(中标),当第2名出现并列时,选择报价分较高的单位入围(中标)。
13.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均无效);
1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3.3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13.4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要求的;
13.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13.6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13.7投标文件组成漏项,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13.8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13.9投标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13.10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足,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13.1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的;
13.12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13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13.14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的;
13.15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13.16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3.17《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或有漏项的;
13.18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13.19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
13.19.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3.19.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3.19.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3.19.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3.19.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20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
13.20.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0.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3.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2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13.20.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3.20.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2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3.20.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0.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20.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20.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0.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21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3.22 投标文件所述方案(货物系数)偏离“采购需求”中标示“▲”的实质性要求。
五、评标报告
14.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
15. 评标争议事项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 废标
16.废标。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6.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 重新组织采购
17.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8.重新开展采购。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8.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3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4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5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18.1-18.4规定处理。
八、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9.保密。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0.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九、具体评标标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价格得分+技术和服务方案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投标价格得分40分,技术和服务方案得分60分。
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方案、投标人的业绩情况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按投标价格评分公式由采购代理机构计算,评标委员会审核。根据上述评标原则,分值安排如下:
A、投标价格(A=40分):
●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有否重大错漏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出现异常时,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报价的详细组成和投标设备的供应渠道等事项作出解释和澄清,并确认其投标报价是否有效。
报价分计算方法:本次报价优惠率为投标人实收部分,根据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的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4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由采购代理机构当场统一计算)。
技术和服务方案(B= 60分):
(1)投标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8分: 投标方案总体具有完整性、合理性,且方案能够结合项目实际,充分考虑用户实际情况与使用需求的,得8分;方案内容有所欠缺、表述不清晰的,得4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投标人场所及设备情况8分:
●投标人场所各分拣区,检测室、冷库、仓库、功能区划分清晰的,得4分;功能分区不明显,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分)
●投标人具有蔬果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得2分,具有肉类药品残留检测设备的得2分。(4分)
(本打分项需以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场地照片、检测设备照片和发票扫描件等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得分。)
(3)配送服务方案6分:
●投标人的配送实施方案(包括总体部署、供货措施、运输、现场管理计划等)完整、详尽,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分;配送实施方案内容有所欠缺、表述不清晰的,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4分)
●配送管理制度及供货质量控制制度:投标人具有完整的配送管理制度及供货质量
控制制度,且科学、合理,得2分;内容有所欠缺、表述不清晰,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分)
(4)投标人供货实力6分:
●种植基地50-100亩得1分,大于100亩得1.5分,最高得1.5分;(1.5分)
●自备保鲜库50-100立方米得1分,100立方米以上得1.5分,最高得1.5分;(1.5分)
●自备冻品冷库50-100立方米得1分,100立方米以上得1.5分,最高得1.5分;(1.5分)
●主食仓库50-100立方米得1分,100立方米以上得1.5分,最高得1.5分;(1.5分)
(5)项目小组人员情况8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得2分。(证明资料为:项目合同及甲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分)。
●投标人配备的主要岗位人员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检验员等岗位证书的,每一项得1分,最高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与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配置的项目小组人员情况,人员配备合理且组织分工明确(需提供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4分,分工不明确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4分)
(6)车辆配备情况2分:投标人提供的车辆中除满足基本采购需求外,具有冷藏功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7)保密制度1分:投标人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且科学、合理,得1分,内容有所欠缺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1分)
(8)投标人应急预案4分:
●投标人对供货突发事件(天气、交通等因素)有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措施,且有可行性,得2分,内容有所欠缺、表述不清晰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分)
●遇供货突发事件或采购人临时需要,投标人能够承诺做到快速响应,承诺在两小时内到达的,得2分;承诺在三小时内到达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分)
(9)经营管理2分:投标人具有完整的内控管理制度,且合理、有效的,得2分,有所欠缺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需提供公司制度或章程等相关资料)
(10)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4分:投标人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优质服务、职工管理的承诺和保障措施完整,且科学、合理,得4分;有承诺但无保障措施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11)优惠措施2分:投标人具有采购文件要求以外实质性、可行性的优惠方案和承诺的,得2分;内容有所欠缺、内容表述不清晰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12)投标文件的制作情况2分:
●相关资料的提供情况完整、清晰、有序(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1分);
●投标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内容无前后矛盾,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满足得1分,不满足得0分)(1分);
(13)投标人企业认证2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具有有效期内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4)投标人相关业绩5分:投标人自2016年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项目业主对其履约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 总分=A+B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打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报价是中标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一.定义
1.1 “合同”即由甲乙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合同将由杭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以下简称甲方)与经评审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采购人提出涉及乙方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其进行确认或拒绝。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做拒绝或提出修改要求的,采购人将视作认同。
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应商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1.3“服务”系指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供货、售后服务及其他义务。
1.4“验收”系指采购人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项目实施范围详见附件——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承诺书等。 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一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若采购人有需求且预算资金到位,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三.货物类型及要求:
(一)粮油
1.1大米质量要求:
1.1.1、使用大米品名为江苏、东北等晚梗米或其他符合GB1354-2009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1.1.2、大米杂质总量≤0.3%,碎米总量≤5.0%,水分≤15.5%,黄粒米≤1%,粳米颗粒一般呈椭圆形。
1.1.3、要求米色腊白有光泽,呈透明半透明,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无霉变、虫蛀、鼠咬等。
1.2.面粉: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1.3.有效保质期余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1.4.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2、食用油质量要求:
2.1、使用名称符合产品真实属性
2.2、必须有厂址,生产日期,批号,配料表,产品标准号,净含量,食品名称,保质期。
2.3、外包装完好,无破损。
2.4、食用油是非转基因。
2.5、大豆油等必须符合GB1535-2003标准。
2.6有效保质期余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2.7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二)蔬菜类 肉类、禽蛋、水产类
1、蔬菜质量要求:
1.1、产品有该菜可食用时就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的有关标准。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2、叶菜: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农药残留不超标,损耗率低于(含)10%。
1.3、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与甲方标准相当。农药残留不超标,破碎率低于(含)10%。
1.4、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无虫害,成熟度良好,新鲜固有有的色泽鲜明,无发霉发黄。农药残留不超标,损耗率低于(含)10%。
1.5、姜蒜类:表皮干燥,蒜瓣硬实。新鲜、干净、外形完整,破碎率低于(含)10%。
1.6、退货依据:
损耗率高于(不含)10%。
叶菜:味苦,鲜度嫩度明显不佳,含黄叶须根,泥土、虫害严重,萎捏严重,浸水后仍不可恢复;农药残留超标。
根茎类(如香芋、土豆、莴笋等):发芽严重、发霉,新鲜度不佳,形态大小与甲方自购标准存在较大负偏差。农药残留超标。
花果类(如西兰花、白菜花):不新鲜,发霉,虫害过多。农药残留超标。
姜蒜类:表皮湿度大,蒜瓣蔫软,发芽,腐烂、泥土过多,冻伤。
2、肉类
2.1质量要求:
2.1.1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1.2生猪食品必须是定点宰杀,盖有检验合格戳记,并有书面依据。
2.1.3标准肉:皮质细腻,脂肪洁白,精肉红润鲜嫩,有弹性,手擦脂肪有油腻,无注水,无包囊,无异味。
2.1.4子排要求为薄型微冻产品,表面不带油膘,中间隔层油膘不得超过(含)0.5公分.
2.1.5条肉要求为中方产品(不带大排),中间隔层油膘不得超过(含)1公分。
2.1.6所供猪肉后腿净肉:不带碎骨、不带肥肉,肉色鲜艳,无病变、不打水;
2.1.7猪肉:不带碎骨(一斤猪肉,三两肥肉七两瘦肉),肉色鲜艳,不打水;五花肉:要求中肋部分整方形,不带腩肉,带少量排骨,肉色鲜艳,层次分明;
2.1.8冻禽肉:冻禽肉皮肤有光泽,呈淡黄、淡红、灰白色等,肌肉切面有光泽,指压后凹陷恢复得慢,且不能完全恢复。冻禽肉的配送到达日期,需要在生产日期后 天内。
2.1.9畜肉品须色泽鲜亮、无任何异味、无毛、按压无水迹;禽肉类制品须肉面干净、无任何异味、无毛发、表皮处理清洁,大小统一、码放整齐。
2.2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
3、禽蛋:
3.1蛋类须保证3日内产品,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2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腐臭、破损率超过(含)3%。
4、水产:
4.1水产类须保证鲜活、大小基本统一,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鲜活类水产需要保证为3日内产品,冰鲜类需要保证为3个月内产品。
4.2鱼类需要具有鲜鱼固有的鲜明体色余光泽,粘度透明;鳞完整或稍有花鳞,紧贴鱼体不易剥落,有透明黏液;鳃盖紧合,鳃丝鲜红或紫红,色清晰,黏液透明无异味;鱼眼饱满,角膜光亮透明;腹部呈白色或淡玫瑰红色,破肚率小于等于5%;肌肉结实或富有弹性,无风干、异味现象 (不破鱼选用这个)
4.3水产类净菜须保证处理干净、表面无鳞片、血迹、内脏清理彻底、无异味。
4.4冰鲜需要为通过检验检疫依法销售的产品
4.5退货依据:鲜活度低下,不符合需求标准,体表色暗淡无关黏液透明度较差、浑浊且有腐败味;鳞不完整松弛、易剥落;鳃盖松弛,鳃丝粘连,呈淡红暗红或灰红褐色,有显著腥味;眼球凹陷,角膜混沌或发糊;腹部膨胀或变软,表面发暗色或淡绿色斑点;肌肉松弛,弹性差。
(三)调味品类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2、有效保质期余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
3、退货依据:
(1)符合需求标准的,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转基因产品。
(四)米面制品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各类货品,保证新鲜度,外包装清洁卫生,完整坚固,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2、米面制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新鲜、外包装清洁且包装上的商品名称、厂址、规格等与内容物相符,标示清晰,批次清楚等。
3、有效保质期余期质保期不少于商品要求质保期的50%,非真空包装米面制品质保期不超过24小时。
4.退货依据:与需求标准不符、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产品。
四.服务及配送食品的要求
(一)乙方必须保证各类证件齐全、有效。
(二)各类食品配送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三)乙方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1.《食品配送管理制度》;
2.《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检验制度》;
3.《消费投诉处理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
4.《进货验收和不合格食品下柜、召回、销毁制度》;
5.《食品采购索证及台账登记制度》;
6.《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卫生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