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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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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400-202011-W00699225-0006

项目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8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一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采购项目内容:食堂配送服务一项;

(2)报价上限:本项目报价采用结算率报价,结算率上限为100%,超过上限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招标编号:ZHWZ2020-359FW;

(4)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的“用户需求书”;

(5)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6)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招标文件。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信用情况: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上述网站查询页面不能显示投标人相关查询信息的,视为投标人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投标人不满足要求。

(2)投标人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详见附件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9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购买

售价(元):3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 年 12 月 04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只有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熊思韵、0756-3361010、wzzb@zhptc.net),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资金来往账号(投标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东风支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5419000015486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外伶仃岛伶宾路3号

联系方式:0756-22104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联系方式:0756-33610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明敏

电话:0756-3361075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文件

发布人: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 年 11月12日

珠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珠 海 市 政 府 采 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ZHWZ2020-359FW

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11-W00699225-0006

采购计划编号:P-20201109-004708

采购人: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卢明敏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温馨提示

一、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二、 本项目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 各投标人请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购买招标文件以及采购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采购代理服务费存入采购代理服务费账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投标的资格及保证金退还的速度。

四、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账号(账号信息详见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五、 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六、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七、 如投标产品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八、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成功后最迟必须于开标前一日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链接: http://www.gdgpo.com/workEnchiridion.html)进行注册。(注:已注册过账号的供应商请忽略此信息。)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5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附件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 14

附件2:评分细则 15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18

一、说 明 18

1.适用范围 18

2.定义 18

3.投标费用 20

二、招标文件 20

4.招标文件的构成 20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1

6.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21

7.投标文件的构成 21

8.投标报价 21

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3

10.投标保证金 23

11.投标有效期 24

12.投标文件的式样与签署 24

13.分包 25

14.备选方案 25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

1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送达 25

16.投标截止期 25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6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6

19.开标 26

20.评标委员会 27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7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7

23.评标 28

24.评标注意事项 28

25.定标 29

26.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9

27.采购代理服务费 29

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0

28.合同的订立 30

29.合同的履行 30

七、质疑与投诉 30

30.质疑 30

31.投诉 31

八、适用法律 31

32.适用法律 31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33

第五部分 格式文件 38

第一节 合同书格式 39

第二节 投标文件格式 44

投标文件包装封面参考 44

一、资格性文件 45

1.1投标函 45

1.2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7

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49

1.4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51

二、商务文件 52

2.1投标人综合情况 52

2.2商务条款响应表 53

三、 技术文件 54

3.1技术评分响应情况 54

四、经济价格文件 55

4.1投标一览表 55

第三节 其他格式文件 56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56

二、退保证金说明格式 57

三、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58

四、通知函 59

五、质疑函格式 60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项目概况

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2月04日 10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440400-202011-W00699225-0006

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800,000.00

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一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采购项目内容:食堂配送服务一项;

(2)报价上限:本项目报价采用结算率报价,结算率上限为100%,超过上限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招标编号:ZHWZ2020-359FW;

(4)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的“用户需求书”;

(5)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及服务;

(6)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详见招标文件。

4、其他:无。

5、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信用情况: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1)、由负责资格性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http://credit.zhuhai.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2)、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上述网站查询页面不能显示投标人相关查询信息的,视为投标人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也视为投标人不满足要求。

(2)投标人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详见附件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9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方式: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购买。

售价(元):300/每份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0年12月0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六号开标室。

公告期限

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只有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现场购买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购买(购买标书联系方式:熊思韵、0756-3361010、wzzb@zhptc.net),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件):

(1)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授权文件(经办人如是单位负责人,需提供单位负责人证明书;经办人如是被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资金来往账号(投标保证金除外):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东风支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5419000015486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外伶仃岛伶宾路3号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方式:13672669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林海大厦二层201室

联系方式:0756-33610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明敏

电话:0756-3361075

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


第二部分 投标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

1.1

项目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2.1

采购人名称: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

投标文件的编制

8.2

投标报价: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报结算率的方式进行,结算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限100%,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结算率=结算价÷零售价×100%(如一斤猪肉零售价为10元,结算价(即销售给采购人的实际价格)为8元,则结算率为8÷10×100%=80%)。对零售价的相关约定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2、结算价=零售价×投标结算率

3、按上述方式计算的结算价包括所有成本费、人工费、保险费、检查费、检验费、税费以及合同履约期限内的所有相关食品采购、检验费用在内的全包价。供应商漏报或不报,视为用已包含在结算价中而不予支付。

4、考虑到有些食材需要海岛运输,采购人对于船运食材每次给与600元(600元/次)补贴,补贴次数按照实际统计的船运次数计算,该补贴由中标人包干使用,不退不补,与配送的食材同步结算(即每月支付结算一次);

10.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提交的(请注明招标编号,投标人的保证金需由其账户转出,账户名称须和投标人名称一致),实际支付到账时间以投标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凭证所记载的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逾期未到账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 户名: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0719100346788

11.1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20个日历日。

12.2

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好投标文件并盖章签字后彩色扫描成电子文档,刻录成U盘,与投标文件密封在同一个包装内。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递交的U盘在开标后不予退还。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

投标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邀请函》。

开标、评标与定标

19.1

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邀请函》。

20.1

本项目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共 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人。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21.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投标报价不是唯一固定价,或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报价上限的;

合同履行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的。

23.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其操作程序为: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商务技术评分细则(另附),结合每个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就各项指标,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客观分除外),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评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2.1投标报价得分 =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

2.2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将所有评价指标所得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投标人得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3.2

评标委员会将对最终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前三名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计算最终得分时将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1

本项目由采购人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法确定1名中标人。排序并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优先确定技术标得分高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7.1-2)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低于肆仟元的按肆仟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保证金中扣收。

收费标准 = 预算金额×收费费率 + 速算增加额

中标金额(万元)

收费费率

速算增加额(万元)

100以下

1.80%

0.00

100-500

0.96%

0.84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8.1

1.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样本(详见合同书格式),该样本中没有约定的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变更。

质疑与投诉

31.1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受理电话如下:

1. 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602079;

2.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525301;

3. 珠海市金湾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63993;

4.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253916;

5. 珠海市横琴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8937663;

6. 珠海市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3629027;

7. 珠海市高栏港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7718816;

8. 珠海市万山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2212774;

9. 珠海市保税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756-8687134、8686528。

其他事项:

1.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评审现场核对的证明文件原件,投标人可将原件直接附于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可不密封)单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逾期递交的将予拒收)。

2.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亦应当在开标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通知函(具体格式见第五部分《通知函》)。


附件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表

1.1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标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1

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且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3

备注

1.2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标准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

1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投标报价为唯一固定价且未超过项目预算总价或报价上限

3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投标文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7

备注

填表说明:1.“通过”打“√”,“不通过”打“×”;2.投标人有一项“不通过”,初步审查视为不通过。


附件2:评分细则

技术部分(满分42分)

评价

指标

评价

分项

分项分值

评分细则

服务

方案

(42分)

质量控制方案

14分

对投标文件中的质量控制方案进行评分(包含:原材料的来源、供应商的选定、选材标准、加工包装、运输途中、送达采购人指定地后的质量控制方案):

14分:方案内容全面、详实,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11分:方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且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8分:方案内容全面,但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

5分:有方案内容的陈述,但方案粗略、或基本不具备操作性、或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0分:无相应方案的。

配送方案

14分

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配送方案进行评分(包含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整体配送计划方案、流程控制、质量管理、食材数量及总类管理、采购计划单及送货时间管理、安全管理、验货标准等):

14分:方案内容全面、详实,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11分:方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且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8分:方案内容全面,但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

5分:有方案内容的陈述,但方案粗略、或基本不具备操作性、或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

0分:无相应方案的。

服务承诺

7分

对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分(包括配送货物的标准、合格率、利用率及退换货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等):

7分:服务承诺的详细、可行、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针对性;

5分:服务承诺的详细、可行、符合相关标准;

3分:服务承诺的粗略、或不可行;

0分:无相应方案的。

突发事件处理及应急优势

7分

对投标文件中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进行评分:

7分:方案详细、可行且有针对性的;

5分:方案详细,可行;

3分:方案粗略、或不可行;

0分:无相应方案的。

商务部分(满分43分)

评价

指标

评价

分项

分项分值

评分细则

相关

业绩

(15分)

相关业绩

15分

投标人在自2017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食堂食品配送项目,每个合同得3分;

注:累计计算,本项满分15分。证明材料为相应的合同。同一合同项目只计算一次得分。投标文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项不计分。

投标人综合实力

(28分)

管理体系

10分

1、投标人具有有效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得3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ISO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3分;

3、投标人具有有效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4、投标人具有有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项不计分。。

诚信黑名单情况

5分

根据珠财〔2019〕120号“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项目设置诚信分,分值为5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供应商,诚信分得0分;未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供应商,诚信分得5分。

备注:根据“珠财〔2019〕120号”,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在珠海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珠海市政府采购系统”查询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查询的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员及车辆配备

13分

1、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现有在职人员情况进行评分:每有1人具有有效的健康证的得1分,累计计算,满分8分。

注:

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人员以投标文件提供的“人员投入情况表”所载人员为准。证明材料为相应人员的证书及社保证明,该社保证明指社保机构(或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或电子印章的2020年6月以来连续三个月购买社保的证明文件,该三个月社保证明中参保单位必须与投标人或投标人分支机构一致;

2)投标文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项不计分。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配送车辆(车辆类型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类型为准)情况:配备自有冷藏车得5分,配备自有货车得3分,得分不累计,只计算一辆车得分,满分5分。

注: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配送车辆以投标文件提供的“拟配备自有车辆情况表”所载车辆为准。证明材料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证明材料载明的车辆所有人须与投标人公司名称或投标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或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一致。投标文件提供上述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项不计分。

经济价格

评价

指标

评价

分项

分项分值

评分细则

经济价格

价格评分

15分

经济价格标得分=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5%×100

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评标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价为经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结算率。

说明: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评审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可将原件直接附于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可不密封)单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逾期递交的将予拒收)。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获得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监管部门”是指:同级财政部门。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4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5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7 合格的投标人

2.7.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2 符合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所列特殊条款。

2.7.3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约定为准。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应当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附于投标文件中;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7.4 不允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情形,一经发现将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除联合体外,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若有多个包组,则为同一包组):a.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b.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目前处于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状态,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2.8 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2.8.1 投标人提供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

2.8.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2.8.3 进口的货物及其配套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了进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检验。

2.8.4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2.8.5 除非本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否则均视为拒绝选用进口产品投标。允许选用进口产品投标的,投标人也可以选用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投标。

2.8.6 本次采购的货物中,有列入国家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人应选用清单内产品投标,并提供相关清单目录及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方允许选用清单之外产品投标。

2.8.7 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其它要求。

2.9 合格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书》所列要求。

2.10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资料表;

3) 投标人须知;

4) 用户需求书;

5) 格式文件;

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5.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5.3 投标人可以主动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6.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投标文件的构成

7.1 投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

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3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因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7.4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8.投标报价

8.1 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8.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确定的格式进行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8.3 填写分项报价表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8.4 每一种规格的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8.6 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1)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及《关于<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政策解释》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以该办法为准。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不进行扣除。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2) 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如投标人非微型企业的,则按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投标人非微型企业的,则按小型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4)投标人同时为小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按最高价格扣减比例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5)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及广东省《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的规定,对于采购的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给与一定价格折扣。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投标总价比例在30%或以上的,对该部分产品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占投标总价比例在30%以下的,对该部分产品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

投标产品纳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优先采购产品品目清单且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并提供相应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加盖投标人公章),由评标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上述方式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不予价格扣除。

9.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

9.2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性文件”要求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原件核对的,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0.投标保证金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币种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交款时应向银行提供招标编号)。

10.2 在规定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投标保证金,由银行开出回单,采购代理机构不另开收据。

10.3 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0.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同级国库:

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1.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不影响其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投标文件的式样与签署

12.1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人签字,获授权人签字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2.4 投标文件中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人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暗标除外)

12.5 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除“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外,可加盖由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投标事宜单位的公章,没有约定的则加盖各方公章),并经投标人单位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负责办理投标事宜单位的负责人,没有约定的则指各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暗标除外)

12.6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13.分包

13.1 如果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或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中已明确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4.备选方案

14.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送达

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

15.2 密封信封可参照如下样式进行标记:

1) 标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 注明“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3) 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5.3 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5.1条和第15.2条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4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5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6.投标截止期

16.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补充和撤回。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7.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3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投标。

17.4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19.开标

19.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该代表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其它代表人。

19.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9.3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并与投标人办理退还手续。

19.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9.6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0.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1.1.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性审查表》。对初步被认定为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应实行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1.1.2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符合性审查表》,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1.1.3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评标

23.1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价格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评标注意事项

24.1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4.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3 评标委员会除主动要求询标外,从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24.4 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除演示答辩或本须知22.1的规定外,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5 当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一核心产品的投标品牌数量少于3个,应予废标。核心产品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约定为准(如是单一产品招标,则该产品即为核心产品),不同投标人提供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的视为相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24.5.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4.5.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5.定标

25.1 定标程序。采购代理机构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则优先考虑在本项目使用列入国家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高的中标候选人。

25.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5.3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5.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26.1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但中标资格只顺延给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直接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7.采购代理服务费

27.1 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保证金中扣收。

27.2 收费标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8.合同的订立

28.1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8.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见证,采购人应将经见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9.合同的履行

29.1 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9.2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8.2的规定备案。

七、质疑与投诉

30.质疑

3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3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交,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组号、质疑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质疑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0.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0.5 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投诉

31.1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1.2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3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1.4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适用法律

32.适用法律

32.1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及其他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食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内容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蔬菜类、鲜肉类、海鲜类、家禽、蛋类、豆类、大米、食用油、面粉类、调料等食材。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数量、质量、品牌及包装要求组织筹措供应。

二、情况简述及配送要求

1、配送地点有壹处,珠海市外伶仃岛担杆镇人民政府职工饭堂。

2、外伶仃岛饭堂每天供应早、中、晚三餐用餐。具体采购食材以采购人每周的采购计划为准。

3、外伶仃岛饭堂就餐人数约126人。

4、外伶仃岛饭堂用餐品种:早餐需10个品种,必配项为粥、粉(面)、面包、豆浆、一支酸奶或鲜牛奶、一个鸡蛋;中、晚餐均为8个以上品种,菜类为1个鱼、1个辣菜类、2个半肉类、1个凉菜、1个炖肉、2个青菜,汤、饭不限。中、晚餐后均需提供水果一份。每周四晚餐加菜一次,加菜品种2个以上,其中至少一个为肉类,上述鱼类限于岛上红杉、泥猛、马有仔、昌鱼等;正餐菜式一周内不重复。

5、工作性用餐及接待餐:无固定时间,需要无条件、及时按需配送(一般为临时通知),大部分食材需在岛上采购(中标方需在海岛设配送点,安排人员配送,确保及时在岛上采购新鲜安全食材),全年餐数在600围左右。

6、食材配送方式:所有食材由专业配送公司配送,按实际采购费用核算。其中食用油需采用国家一级标准国家知名品牌食用油(鲁花、金龙鱼、福临门、鹰唛)花生油和橄榄油交替使用,需在采购方认可的大型超市、中粮网点、军供粮站等粮油类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购买(购买时需提供发票备查,必须严格实行采购索证制度。)

三、总则

1、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2、响应供应商需承诺所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如不符合投标文件所描述的质量标准,必须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所供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4、所供货物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5、中标供应商必须负责所供货物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6、中标供应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7、中标供应商除不可抗力,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供应商。因中标供应商原因延误交货日期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采购人按合同对货物进行认真验收,外伶仃岛饭堂的验收地点为外伶仃岛,担杆大厦饭堂的验收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担杆大厦。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供货时的商品与中标时的样板不符,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对中标供应商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0、珠海市外伶仃岛货船航行班次:每周二至周日香洲港8:30出发,12点左右到达外伶仃岛。

四、项目具体内容

(一)供应品种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计划和要求,负责采购和供应蔬菜类、鲜肉类、海鲜类、家禽、蛋类、豆类、大米、面粉类、调料等。采购人以《食品采购计划单》的书面形式,将需要采购的食品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根据该计划单所列明的食品品名、数量、质量及包装要求组织筹措供应。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采购要求进行配送,否则,采购人有处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二)供应方法

1、制定计划:采购人在每周周四前,将下周采购计划通知中标供应商,由中标供应商派人到采购人处领取该周的《食品采购计划单》。若发生计划不准确或不及时或有疏漏等情况,中标供应商有义务提醒采购人修正计划单。

2、筹措物资: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食品采购计划单》。组织食品筹措、加工、生产,按规定的品名、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供应。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食品供应品种时,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3、交货时间、地点:中标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当日的计划,每日13:30前将当日所应供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食品验收:中标供应商将副食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指定相关人员对副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在供货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货更换。

(三)供应质量及要求

中标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1、猪肉类:必须是新鲜肉类(不能提供冷冻肉类),必须在海岛市场销售网点购买,确保新鲜。

2、海鲜类:必须从海岛直接采购,确保新鲜,不使用冰鲜、冰冻类海鲜,湿水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禽类:去内脏、表皮无毛,无血迹、无污物、无注水等掺假现象。提供珠海市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并配有检验标志。

4、豆制品:无色素,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必要的营养。(提供生产单位卫生检验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

5、大米油:无变异,无色素,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及其必要的营养要求。

6、调味品:无过期,无变质,无毒,无害,无色素。

7、蔬菜类:符合珠海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标准,确保蔬菜新鲜、无病、无残留农药、无腐烂及污浊沾染现象,无非法添加催化剂。

8、其他所有食品都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卫生标准。

9、包装要求:所配送物品如有国家包装或业务主管部门技术规定的,则按技术规定包装,没有技术规定的,则按双方协定包装物品。

10、所有食品的采购都可以做到索证无误。

11、饭堂食品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查有关饮食物资食品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应确认经营者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大米、食用油、肉类等食品,必须到具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处采购。

12、食品来源要确保无污染,蔬菜每天有农药检测记录;干货有保质期、生产厂家、标签;大米、面粉保证优质、无霉变,能提供生产许可证和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13、配送的所有食品都必需有明确的标签。

14、每天必需做好各种食品的索证记录,并把记录表和有关证明上交采购人。

15、采购人每天调配验收员进行点验工作,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食品,中标人要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饭堂当天所需物品。

16、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采购人验货签字确认,作为送、收货凭证。数量以采购人的实际验货数量为准。

17、运送车须具备合法手续及有效行驶证。

18、运送车辆要确保卫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9、运送人员要有相应的证件。

20、如有卫生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对饭堂或饭堂食品进行检查,中标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找任何借口推脱。

21、食品装箱不得污秽不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