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义乌市中心医院关于食堂烟道、风机清洗的采购公告
为确保食堂安全生产,根据食堂明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现对义乌市中心医院2021年度烟道、风机清洗项目进行院内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积极报名参加。各供应商在报名前,需自行完成场地勘察。
一、采购项目概况:清洗烟道、烟罩,约165米;风机、油烟净化器6台。合作期限1年。
二、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最低价中标。
三、采购预算:本项目设最高限价45000元。
四、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即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该行业国家规定必备的资质、资格要求。
2、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五、完成时间:共2个食堂(医院营养食堂、职工食堂),每季度清洗一次。
六、付款方式:每季度清洗完毕验收合格后结算。
七、报名截止时间:
请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材料及报价单密封盖章后,在2020年12月7日17时前寄送至义乌市中心医院行政楼一楼105室采购招标中心(江东中路699号)。联系电话:0579-85208030
八、 附件1:《报价一览表》。义乌市中心医院
采购招标中心
2020年11月30日
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油榨湾社区何李路58号小区(五交化宿舍)
改造工程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CTZC2020-1123
采购人: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合同格式 16
第四章 采购需求 18
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9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25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5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油榨湾社区何李路58号小区(五交化宿舍)改造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仙桃市仙桃大道西段19号万钜国际大厦9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TZC2020-1123
2.采购计划备案号:仙财采计[2020]3494号计划函
3.项目名称: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油榨湾社区何李路58号小区(五交化宿舍)改造工程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33.759851(万元)
6.最高限价:133.759851(万元),超过预算金额视为无效投标。
7.采购需求:龙华山五交化宿舍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其中暂列金为7万元。
8.合同履行工期: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9.本项目不分包,不转包,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满足本项目要求;
(2)投标人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本公告日查询结果盖公章为准);
(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或建筑专业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或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无在建项目)、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西段19号万钜国际大厦9楼)
3.方式:现场领购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时间内同时携带本公告第二条资格要求所述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采购报名表(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按序装订),核验无误后,原件退还。
4.售价:磋商文件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0年11月30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0年11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西段19号万钜国际大厦9楼)
五、开启
1.时间:2020年11月30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西段19号万钜国际大厦9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时仍将由磋商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杨倩
联系电话:159260797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俊黎
联系电话:18727352736
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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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人 |
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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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管部门 |
仙桃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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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代理机构 |
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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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款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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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交服务费 |
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和相关评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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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疑截止时间 |
同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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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答疑方式 |
书面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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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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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备选方案 |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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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联合体磋商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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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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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有相关规定内容的文件和第五章中评审方法及标准要求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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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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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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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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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第五项及第六项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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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最后由采购人确任中标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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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履约保证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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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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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和支持监狱企业政策 |
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非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还应当提供货物制造商、工程或服务承担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证明材料; 依据“财库[2014]6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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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
供应商如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定时对其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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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应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确属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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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确属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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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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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往前推3年或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 |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当事人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2.2“监管部门”是指:仙桃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创途(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4“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合格的供应商”是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项目属性及定义
3.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1.1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投标的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工程”是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相关的工程。
3.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含本章3.2条所述工程及《招标投标法》所定义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4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的获得
5.1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的组成
6.1采购文件包括:第一章至第七章。
6.2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后,应认真检查,如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以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澄清。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要求提出而造成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采购文件疑问的提交
7.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包含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2条规定的内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提交的方式限于当面提交。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的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概不受理。
7.2潜在供应商在项目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认同采购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7.3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将组织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所提交疑问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2为使潜在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悉。
三、响应文件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9.1商务部分: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等,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9.2技术部分:项目实施组织措施;采购人认为须提供的文件。
9.3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提供的格式撰写磋商响应文件,并提供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表格及资料。因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编制装订成一册,分别逐页连续标注页码,建立目录索引。
10.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1.响应有效期
11.1响应有效期详见本章“采购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不足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1.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响应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内容。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2.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文件组成的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应编制封面、目录,必须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副本封面须加盖公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未按此规定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2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封面和响应文件的总报价页应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或签字);响应文件正本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12.3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分别密封。密封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密封件(信封)封口处须用白封条加以覆盖密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或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1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必须凭法人授权书等身份证明单独提交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标明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磋商小组审检,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将失去投标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第二条。
五、磋商程序、方法、标准
本次采购为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供应商应派其授权代表持有效身份证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准备参加磋商。
15.磋商小组
采购单位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仙桃市专业专家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推荐成交供应商。
16.磋商响应文件评审
磋商小组将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对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磋商供应商。
17.磋商程序和方法
17.1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磋商供应商按所抽取的磋商顺序依次与磋商小组分别进行磋商。
17.2磋商小组将就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与磋商供应商一一洽谈。
17.3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应改变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7.4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7.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5.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均以人民币计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总报价应包含货物(服务、工程)的生产、采购、分检、包装、保险、运输、检测、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包含的所有风险的费用。
17.5.2供应商应按照“第四章 采购需求”规定的货物(服务、工程)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7.5.3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7.5.4对于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投标总价中。
17.5.5供应商应对项目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7.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17.7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8.评标定标办法和原则
18.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8.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8.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8.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为前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18.5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地,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
19.评分主要要素及分值
19.1评分主要要素包括价格、技术、商务三部分,满分100分。评分内容、标准及具体分值详见“第五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9.2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采取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报价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评标办法中的公式直接计算;
技术服务文本评议完成后,再进行商务文本评议;如有政策性加分则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直接计算后,由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各响应供应商的得分汇总,形成《评分汇总表》,经磋商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19.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0.确定成交候选人
20.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成交候选人并列的:
20.2.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也可以由采购人确定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3成交人的数量有其他规定的,按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0.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0.6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无效响应与废标
21.1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1.1.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
21.1.2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21.1.3供应商无故不参加磋商会议并未通知采购单位的;
21.1.4供应商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1.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1.2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供应商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索赔的权利。
21.2.1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1.2.2磋商会议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的;
21.2.3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21.2.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21.2.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21.2.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1.2.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投标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1.2.8供应商向采购单位、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1.2.9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21.2.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采购信息公告
22.公告的媒体及规定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公告、补充、更正、结果等采购信息均依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发布。
22.2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22.3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
22.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未成交供应商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七、质疑及提交
23.质疑提交
供应商认为磋商采购文件、磋商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询问或质疑文本参照财政部规范范本),质疑文件须具有供应商法人代表签字、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当面提交的方式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财政部财库[2017]94文之规定程序处理,逾期概不受理。
24.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4.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磋商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4.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4.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5.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5.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5.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5.3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5.4提出质疑的日期;
25.5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5.6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6.不予受理的情形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八、相关条文解读
27.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8.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9.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0.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九、其他注意事项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十、适用法律
4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十一、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合同格式
(此合同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最终以需、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
供方以总金额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 (工程/货物/服务):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工程/货物/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4.2 供方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3 合同书;
4.4 合同条款;
4.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4.6 附件:
4.6.1 采购方在采购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4.6.2 供方在磋商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4.6.3 供方在磋商时随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6.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 (工程/货物/服务)及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及供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
7.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8.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9.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中 (工程/货物/服务) 的 (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交货地点/服务地点)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采购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主管部门 执份。
12.合同的失效
本合同在合同价款结清后失效。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合同签订地址: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主要内容
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油榨湾社区何李路58号小区(五交化宿舍)改造工程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工期
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三、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四、报价方式
本项目采购最高控制价为133.759851万元,其中暂列金为7万元。磋商报价超过控制价(含各分项报价)为无效报价。
磋商单价经确定成交后为固定综合单价,供应商应结合所投报的主要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因素合理报价,综合单价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一般不予调整;报价书中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全费用分析表、单位工程人材机分析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暂列金为投标报价不可竞争部分,供应商不得擅自调整金额;投标总价(或磋商最终报价)作为签订合同总价的依据。
本工程磋商报价的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或“计价计量规范”)、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义乌市中心医院关于食堂烟道、风机清洗的采购公告合同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