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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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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12.13定稿(1).pdf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招标文件售卖处购买(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25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二、数量、简要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附件4-2-3 供应商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至 2020年12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招标文件售卖处购买(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售。

方式:现场发售,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5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52831399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9栋(商铺)2层6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胡强;联系电话:0831-2339389、22001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强

电 话: 0831-2339389、220015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竞争性磋商邀请 ____________(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采购人)的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 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邀 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________采购人或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 2020 年 12 月 14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 950000 元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 5 号 电话:李老师 联系人:15283139966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 号 电话:胡强 联系人:0831-2339389、2200151 4 供应商产生方法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无 6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7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8 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____________ 9 政府采购强制采 购:节能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 购:信息安全认 证 本项目不涉及信息安全认证。 10 政府采购优先采 购: 节能产品(非强 制类) 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政府采购优先采 本项目不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购: 环境标志产品 11 供应商询问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人负责对磋商文件技术参数部分 的询问答复,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磋商文件技术参 数部分以外的询问答复。 2.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 容。 3.询问方式:询问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四 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必须提供询问人基本信息 (包含具体询问内容、询问人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胡强 联系部门:质量控制部 联系电话:0831-2200151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号 邮编:644000 4.询问提出的范围及主体:①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 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 的内容向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仅对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询问的,不限制询问主体。②采购过程、 采购结果环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 果相关问题向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未参与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对此环节提出询问。③询问提出的时间原则 上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的时间计算为准。 5.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社会成本,鼓励询问主体对于不损害国 家及社会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或情形采用询问方式处理 解决(包含但不限于文字错误、标点符号、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 制的情形)。 6.为降低时间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 限公司或采购人可以不接受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出的询问。 12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 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 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四川乾新 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 磋商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 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 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 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②收到质疑函后,进 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 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达人在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为准;③温馨提示:供应商提交质疑选择邮寄或快递形式时,请 先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高效及时的方式。质疑供应 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 询问我公司相关事宜)。 联系人:陈娜 联系部门:质量控制部 联系电话:0831-2200151 通讯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栋(商铺)2 层 6号 邮编:6440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 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 发《质疑函》范本。 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 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 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 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 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 的材料等。 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 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其所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 自行承担。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 节的质疑。 13 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 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 范本。 14 低于成本价不正 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报价低于预算总金额的 50%或其他供应商报价 总金额的 40%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 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 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 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响应文件未附 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 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 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 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 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 (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续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5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10%,微型企业扣除 10%。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 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1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 17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 他资料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18 提交样品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____________ 19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发布 公告并以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 11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 号 21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 11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江源半岛 9 栋(商铺)2 层 6 号 22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 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提交方式为______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 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23 磋商响应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24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 副本 2 份 电子文件 1 份(?扫描件,□ Word,可多选) 25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 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1时 00 分前不得拆封 26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 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 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1时 00 分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 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1时 00 分 续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27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服务项目期 限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项目服务期限:一年 28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 时间 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 票及凭证资料 10 个工作日内,按月据实结算劳务费, 绩效奖按季度测评发放 29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 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提交方式为转账或电汇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宜宾翠屏支行 银行账号:2314507109026415524 30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 31 其他规定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 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 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 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 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 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 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 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 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 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 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 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 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 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 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 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 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 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 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 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 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 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 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 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磋商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 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 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 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 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 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 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 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 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 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 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 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 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 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 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 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 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 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 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 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 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 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 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 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 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 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 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 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 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 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 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 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 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 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 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 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 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 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 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 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 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 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 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 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 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一 报价 10% 10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 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 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100; 注:1.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 报价和最低报价。 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最后报价。 3.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 业)价格扣除及失信企业价格惩戒加成或扣分政策按 照磋商须知表的相关要求执行。 共同评 分因素 二 技术指标 及配置 24% 24 分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内容及要求”的得 24 分;每有一项一般指标(带“●”号的参数)有负偏离 的,扣 4分,最多扣 24 分。 技术类 评分因素 三 服务方案 50% 50 分 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食堂服务整体方案(应包 含①指导思想和总体管理目标②建立健全有企业食堂 特色的管理模式③食堂工作流程管理④机构设置⑤组 织实施⑥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食堂服务整 体方案内容齐全,层次结构细化,准确理解用户和项 目的服务功能、质量、可靠性等要求的得 24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的扣 4 分; 每有一处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 的或方案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涉及的规范、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的扣 2 分,扣 完为止; 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度(应包含①岗位 管理制度②人员管理要求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卫生 清洁管理制度⑤设备及就餐器皿管理⑥食堂监督管理 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管理制度内容齐全,关键点把 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12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的扣 2分; 技术类 评分因素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每有一处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 的或方案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涉及的规范、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的扣 1 分,扣 完为止;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应包含①食品安全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食堂火灾应急处置预案③食堂 停水、停电、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 应急方案内容齐全,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 且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9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的扣 3分; 每有一处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 的或方案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涉及的规范、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的扣 1.5 分, 扣完为止;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措施内容(应包含①服务质 量控制措施②服务承诺③成本控制措施④派驻人员管 理制度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服务措 施内容内容齐全,关键点把握准确,层次结构细化且 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5 分; 每有一项内容缺项的扣 1分; 每有一处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方案内容与项目无关 的或方案内容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涉及的规范、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注: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投标文件响应独 立评审为准。 四 履约能力 要求 5% 5 分 供应商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 险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得 5 分(提供承诺函)。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共同评 分因素 五 履约经验 10% 10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的履约经验进行计分,每提 供 1 个得 2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及该项目任意一次收款凭证 复印件。 共同评 分因素 六 扶持少数 民族地区 1% 1 分 供应商注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得 1 分。 注: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共同评 分因素 注: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②本表中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不认可该项材料的有效 性。 ③本项目不涉及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参与磋商,在评审标准中不作体现。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____________项目 (技术支持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供应 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 求) 项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 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 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联系人: 电话: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4 合同金额: 5 服务时间、地点: 6 服务履行期: 7 验收方式及标准: 8 付款方式: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10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11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 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 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 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 新设定)。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 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 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 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 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 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 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 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 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 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 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 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 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 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 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 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 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 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 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 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 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 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 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 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 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 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 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 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 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 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 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 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 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 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 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 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 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 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 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 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 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 对其进行审计。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磋商) 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 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附件 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的不提供); 附件 4-2-3 供应商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 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 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 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二)附件 5-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二、服务响应与偏离表 三、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四、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的竞 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 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 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______份和副本______份,电子响应文件______套,并 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 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 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 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磋商)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________(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姓名)以本人名义参加国家税务总局 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 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 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YBSW-STLW-20 20-01 1 报价 大写:人民币______元 小写:¥______ 2 服务期限 3 … 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内容 报价 备注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1 2 3 4 5 6 7 8 总计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第____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供应商名称 磋商范围 第____包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第____包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说明 磋商小组签字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 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 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或服 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 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序号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 说明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4-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件 4-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4-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的不提供) 附件 4-2-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备注:1.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 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 4-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 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4-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五、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5-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为 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由本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 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相关规定。 2.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说明。服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食堂服务整体方案应包含①指导思想和总体管理目标②建立健全有企业食堂特色 的管理模式③食堂工作流程管理④机构设置⑤组织实施⑥服务承诺等内容。 (2)管理制度应包含①岗位管理制度②人员管理要求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卫生清洁 管理制度⑤设备及就餐器皿管理⑥食堂监督管理等内容。 (3)应急方案应包含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食堂火灾应急处置预案③食 堂停水、停电、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4)服务措施内容应包含①服务质量控制措施②服务承诺③成本控制措施④派驻人员 管理制度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食堂服务整体方案 管理制度 应急方案 服务措施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服务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劳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BSW-STLW-2020-01 品目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 响应情况 偏离 说明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项目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____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四、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和第六章“项目采 购需求”要求(包括磋商标的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公章授权书(如有) 公章授权书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供 应 商 名 称 )________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企 业 , 法 定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在参与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_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我公司 授权投标专用章在此次活动中代为公章使用。 投标专用章所签署的磋商文件、澄清等,我公司承认并同意具备与我公司公章签署等同 的法律的效力。 投标专用章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投标专用章:____________(盖章) 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对小型和微型 企业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涉及)。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成交处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磋商直接作无效处理。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全面提升采购人职工食堂餐饮保障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对机关食堂 劳务进行采购。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地点: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金沙江大道 5 号、6 号,以下简称 5 号办公区、6 号办公区。 2.服务对象:为采购人提供法定工作日全天候工作餐饮保障服务(含节假日调整为工作 日,特殊情况的接待用餐时间采购人将提前告知)。 (二)★服务需求 1.保障采购人两个食堂每餐 350-480 人同时用餐,5 号办公区食堂用餐人数:早餐约 150 人、中餐约 180 人、晚餐约 120 人;6号办公区食堂用餐人数:早餐约 180 人、中餐约 150 人、晚餐约 100 人。 2.就餐时间:早餐 7:30-8:50;午餐时间 12:00-13:00;晚餐 18:00-19:00, 用餐保障时间按采购人需求可随时调整。其中应急餐(非法定工作日提供的餐饮服务)和公务 接待用餐保障服务时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注:如采购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具体以采购人实际情况提供服务保障。 (三)★供餐标准 各类用餐标准由采购人制定,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对各类用餐品种进行合理搭配, 并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点餐服务,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要配置各类点餐菜单 注:如采购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具体以采购人实际情况提供服务保障。 (四)★岗位配置和管理要求 1.岗位配备要求: (1)主厨岗位 2个,拟派人员须具有高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2)副厨岗位 5个,拟派人员须具有初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3)其他人员岗位 10 个(含服务人员及杂工等); 注解:①2021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采购人食堂原有 4 名工作人员(主厨 1 人、副厨 1 人、其他人员 2 人)在岗工作,成交供应商只须指派另外 13 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会同原有工 作人员共同完成食堂工作任务。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成交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配备 17 个岗 位工作人员。 ②本项目预算金额包含 2021 年 1-3 月 13 个工作岗位、4-12 月 17 个工作岗位的所有支 出,不包含采购人食堂原有 4名工作人员 2021 年 1 月 1 日-3月 31 日的支出。 ③具体岗位人员工作区域配置由成交供应商协同采购人进行安排。 2.人员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与食堂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社 保等费用,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宜宾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本年度健康证方可上岗。 (3)严格执行餐饮行业制定的仪容仪表规范标准,食堂工作人员上岗时须统一着装,佩 戴工牌,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4)工作人员应当用语规范,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坚持嘴勤、手勤、眼勤,及时提供 服务。 (5)在入场前成交供应商应将食堂工作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证 书、健康证、社保购买证明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6)成交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劳保物品自行提供。 (7)食堂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等劳保物品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厨房 其余设备由采购人提供。 (五)服务质量目标要求: 1.●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国家法 律法规,确保服务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堂食品安全标注》,提 供规范、优质服务,确保供应及时准确,营养搭配合理,制作安全卫生,不发生责任食品卫 生安全事故。 (1)根据食堂的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降低食堂能耗成本。 (2)无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餐,如有变更或其他情况,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留 有充分时间做出补救,应做到现做现供,以保证菜品色、香、味和热度。 2.●食堂监督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所有食材及辅材 来源、卫生、安全负全部责任,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因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造成采购 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卫生防疫存在较大问题,利用采购人机关食堂进行违 法活动,故意损坏采购人机关食堂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或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分包、转包 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食品安全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对采购人采购的食材进行检查、验收、入库、保管;必须保证入 库食材的质量及数量,全权接受采购人监督。 (2)各种食品原材料在使用前须清洗干净,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须分池清洗,分开盛 放,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后再进行洗切加工。 (3)食品贮存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日常物资应分类、分架、分生熟存放并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加工前先检查质量状况,防止食物中毒。 (5)食品采购须每日索证留样,登记备查,建立所有菜品 72 小时留样备查制度,以确保 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6)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堂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加工制作各种食物,全责承担食堂运行期间的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责任。 4.●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有关饮食卫生制 度。成交供应商须制定餐饮服务卫生、食品安全、厨房安全、保管、厉行节约等管理制度并 上墙;制定突发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2)厨房作业区应当分区明确,标注清晰,物品归类有序。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 餐后及时打扫地面、台面、柜面卫生,刀具、机械用具、盛用器皿等定位存放,保持炊具、 灶具清洁卫生。 (3)餐具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 消毒后的餐具须贮存在专用消毒柜内备用,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机关食堂的工作人员须按照食品行业的规范要求统一着装(穿 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等),保持干净整洁;操作前要彻底洗手消毒,头发 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5)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做到定点收集、存放、处置餐厨垃圾, 及时清扫消毒餐厨垃圾存放地,保持排水通畅,不积存脏水污物,地面、墙壁无污渍清洁, 无垃圾污物。 (6)成交供应商应当保持食堂区域环境卫生,一经发现鼠迹、蟑螂等,成交供应商应立 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应急措施 1.●定期进行应急措施的演练。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成交供应商 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停水、停电、停气、消防应急措施和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 施,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习。当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成交供应商应针对疫情防控进行定期消杀,并对项目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疫情检测。 (七)★考核办法 1.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考核,视情况予以扣分。 与响应文件完全一致得 100 分,若发生未达到响应服务方案标准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 2 分,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低于 80 分(不含 80 分)的,作为供应商虚假响应,采购人有权解 除合同(注:本项评分占总绩效考核的 60%,具体以采购人实际考核情况为准)。 2.采购人成立食堂管理监督委员会,对成交供应商监督,食堂管理监督委员会将于每季 度组织职工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餐饮保障和劳务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季度职工满意 率测评达到 90%以上得 100 分;每季度职工满意率测评达到 80%~90%以下(不包括 90%)得 80 分;每季度满意率测评达到 70%~80%以下(不包括 80%)得 60 分;每季度职工满意率测评低于 70%的不得分。若连续两个季度测评结果低于 70%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本项评分占 总绩效考核的 40%,具体以采购人实际考核情况为准)。 3.考核分值组成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作为考核依据占总分值的 60%,食堂管 理监督委员会考核情况占总分值的 40%。 4.(1)采购人设置年度绩效奖金总额人民币 80000 元(本金额包含在采购预算总金额 内),每季度最高为 1250 元/岗位,采购人根据每季度对成交供应商的考核分值进行发放。 如供应商季度考核分为 100 分,则可得最高为 1250 元/岗位;季度考核分为 80 分,则可得 1250 元×80%/岗位;季度考核分为 60 分,则可得 1250 元×60%/岗位;季度考核分为 60 分 以下的,不可得本季度绩效奖。(2)如成交供应商出现管理不规范等情形,或受到投诉,经 查实责任为供应商的,每查实一次采购人将在绩效奖总额内扣除人民币 500 元,每季度绩效 奖总金额以扣除后总金额为准。 5.如成交后采购人对考核办法有最新要求或变动的,以最新要求或变动为准; 三、履约要求 (一)服务方案 1.食堂服务整体方案应包含①指导思想和总体管理目标②建立健全有企业食堂特色的 管理模式③食堂工作流程管理④机构设置⑤组织实施⑥服务承诺等内容。 2.管理制度应包含①岗位管理制度②人员管理要求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卫生清洁管 理制度⑤设备及就餐器皿管理⑥食堂监督管理等内容。 3.应急方案应包含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②食堂火灾应急处置预案③食堂 停水、停电、停电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4.服务措施应包含①服务质量控制措施②服务承诺③成本控制措施④派驻人员管理制 度⑤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注意:1.本章带“●”号项目作为一般技术指标要求,如未满足将根据评分办法规定 进行扣分。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作为磋商内容,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 为无效投标(如未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号条款,可提供承诺函予以响应)。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 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3.如采购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具体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为准。 (三)采购标的商务要求、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履约时间及方式 1.服务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所有内容。 2.服务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二、★合同价款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 人员劳务、食堂劳务、设备投入、保险、风险、税金、利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 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 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三、★履约保证金 1.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2.交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或电汇方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见磋商须 知前附表第 29 条(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 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注:(1)履约保证金退还: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交履 约保证金退还申请。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成交供应商。 (2)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四、付款方式 1.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 10 个工作日内,按 岗位数量结算(2021 年 1 月 1日-2021 年 3 月 31 日为 13 个岗位,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 1 年 12 月 31 日为 17 个岗位)。 2.绩效奖按季度考核结果测评进行发放。 注意:1.注意:本附件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如未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号条款,可提供承诺函予以响应)。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 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 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 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 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迟延一天扣除每日1%的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 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 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 条款无法实现的); 5.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 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判决应为最终处理方式,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 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 标权或著作权(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 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四)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注意:1.注意:本附件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 无效投标(如未明确提供证明材料的“★”号条款,可提供承诺函予以响应)。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 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采购标的商务要求、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四)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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