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山西省大同监狱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成交公告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点击下载:标书样本附件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成交公告

一、采购计划备案文号:购管备〔2020〕15647号;项目编号:ZTMH-202012001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

三、成交信息

第一包

供应商名称:山西雄通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振华蔬菜批发市场南院3号

成交金额:1690000元

第二包

供应商名称:大同菜蔬蔬农产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同泉路天胜雅园F3-15号商铺

成交金额:139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一包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技术指标

1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类、调味品采购

1

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包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技术指标

1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杂粮、蛋、冻品类采购

1

符合国家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刘建英、武国都、刘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货物标准计取,代理费:第一包:22590元,第二包:1929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山西省大同监狱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杜庄乡落阵营村东

联系方式:0352-72890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

联系方式:0351-36910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阳、韩潇彤

电话:153035152410351-3691070

评审专家名单:武国都 刘建英
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委价格 [2003]857号文规定的货物标准计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4.188

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6日

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

项目编号:ZTMH-202012001

采购人:山西省大同监狱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2

第三部分 商务 22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获取谈判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12月25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购管备〔2020〕15647号;项目编号:ZTMH-202012001

2、项目名称: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预算金额:第一包:1918001.3元,第二包:1506489.36元

5、最高限价:第一包:1918001.3元,第二包:1506489.36元

6、采购需求:本次谈判采购共两包,采购内容为山西省大同监狱2021年监内食堂蔬菜等物资采购。

包号

名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第一包

蔬菜类

470671.8

公斤

调味品

39232.4

公斤

第二包

杂粮、蛋、冻品类

132673

公斤

具体谈判范围、谈判依据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谈判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7、合同履行期限:

第一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分批次供货

第二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分批次供货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本次采购项目需要的特定条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0年12月21日至 2020年12月2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

3、方式:购买谈判文件须携带以下资料:

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售价:每包人民币伍佰元整/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25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大同监狱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杜庄乡落阵营村东

联系方式:0352-72890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长风街体育西路长风画卷A座1单元2001室

联系方式:0351-36910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阳、韩潇彤

电   话:15303515241 0351-3691070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谈判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2“货物”指本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有关规定,本谈判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3“服务”指本谈判文件所述报价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报价人”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合格报价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施工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谈判。

3.2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供应商。

3.3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本次采购项目需要的特定条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报价人购买谈判文件时应登记,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报价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4.报价费用

4.1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的内容

5.1谈判文件由下列五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谈判公告;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第三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合同原则;

第五部分 报价文件格式。

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报价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均可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按谈判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6.2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同时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各潜在报价人。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谈判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同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报价文件截止之日。

6.4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报价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人一旦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人将向所有登记并领取了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发出通知。

6.6采购人在组织开标现场对报价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报价人代表签字确认。

三、报价文件

7.报价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报价人公章。必要时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报价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报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报价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报价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报价文件所有内容须装订为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

商务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报价人提供的施工及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为政府采购政策性评审认定内容,若不适用,可不提供。

本次谈判,报价人应按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报价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五部分)。

8.2报价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1)商务部分:

* 报价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报价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报价文件格式”);

*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2018年度或2019年度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报价人任意一次的纳税凭证(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报价人任意一次缴纳社保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报价人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查询的网页截图;

按照本谈判文件第三部分商务要求中“供货时间、供货地点”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承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报价人公章);

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需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盖章页,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

报价人企业简况;

*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2)技术部分:

* 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货物主要技术参数及货物介绍;

报价货物技术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说明;

服务地点及仓储;

供货服务方案;

货物在国家专职机构进行的检验、检测、鉴定资料;

特殊情况应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退换方案;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3)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部分:

节能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报价文件格式”)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适用)(见“报价文件格式”)

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为正版软件。(如适用)

所响应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如适用)(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见“报价文件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8.3报价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报价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报价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

为方便评审,报价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保证金

(1)报价人须在谈判开始前提交如下要求的保证金:

第一包: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第二包:人民币贰万元整。

(2)保证金必须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投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电汇账户:

开户名称:山西中太铭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北街支行

银行账号:632167198

联系电话:0351-3691070

(3)报价人的保证金汇票、电汇等方式交纳后,须在汇款/转账凭单用途栏中写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4)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人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

(5)未按本条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代理公司将在法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报价人账户内。报价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

注:报价人因自身原因耽搁领取,造成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

8.5报价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施工、验收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9.报价内容填写说明

9.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报价文件须对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

9.2报价人照搬照抄谈判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9.3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4报价一览表为在第一轮公开报价仪式上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9.5报价人必须保证报价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谈判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10.1本项目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11.报价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1.1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报价人在报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报价人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在每一份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和其他要求的位置填写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报价人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

11.4报价人应按本谈判文件所要求的报价文件的份数提交报价文件。

(1)报价人应保证报价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用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报价人代表签字。

由报价人代表签字的,报价人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填写)原件附在报价文件中,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11.5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报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报价人代表签字。

11.6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2.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报价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报价人须将报价文件所有正、副本及报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封口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报价人代表的签字及报价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全称、地址,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报价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报价人。

13.报价截止时间

13.1报价文件须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14.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报价人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报价人撤回报价的要求应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报价人代表签署,补充、修改报价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报价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谈判时启封”字样。

14.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报价人不得撤回报价。

五、谈判程序

本次谈判采取一轮谈判、二轮报价方式进行

15.第一轮公开报价(开标)

15.1采购人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谈判,采购人代表、报价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5.2报价人参加谈判的代表必须在报价人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在谈判时进行施工方案陈述。

15.3第一轮公开报价前,由已经签到的报价人推荐代表查验所有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主持人拆封,进行第一次公开报价。

15.4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价格、项目工期、质量保修期、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采购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5.5采购人将对第一轮报价做书面记录,并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要求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报价人授权代表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6.组建谈判小组

16.1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结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总成员的三分之二。

17. 报价文件初审

17.1开标后,谈判组成员将审查各报价人的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基本要求:报价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7.1.1资格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报价人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17.1.2符合性检查:由谈判组成员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17.2 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经谈判组成员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报价文件。

17.2.1重大偏离(主要技术、商务要求)系指施工方案、项目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报价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报价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8.2条中加*项目缺失或无效;

B.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署或盖章的;

C.报价有效期未承诺;

D.供货方案、供货期等不满足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或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

F.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G.联合体报价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H.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 不符合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7.2.2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17.2.3如果报价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将予以拒绝,报价人不得再对报价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

17.2.4报价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报价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有效性。

17.2.5谈判组成员将允许报价人修改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他报价人的名次排列。

17.3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认定(如适用)

17.3.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须按第六部分的格式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定依据。如未提供,谈判小组经审查所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7.3.2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17.3.3供应商提供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3.4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评审标准

(1)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需提供由县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报价人及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否则不予认定。如谈判过程中发现虚假声明,则拒绝其报价,同时可认为报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产品价格折扣:小、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17.3.5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7.3.6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投标人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

(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中两或三种,只享受一次6%的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

17.4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7.5谈判小组各评审专家在报价文件初审之后,应在‘谈判记录’中对审核情况及政府采购认定内容做详细记录。

18、确定谈判方案

18.1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各报价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在审核后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谈判要点。

19、谈判

19.1谈判小组按照各报价人签到顺序,与各报价人分别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具体步骤为:

(1)报价人向谈判小组作商务、技术陈述;

报价人须结合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所报价施工方案、报价组成以及项目工期、技术服务内容、业绩、信誉、质量保修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向谈判小组专家进行陈述。

(2)谈判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报价人技术陈述情况,与报价人进行谈判;

(3)谈判后,报价人根据谈判小组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19.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9.3对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报价人。

19.4发生实质性变动时,报价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报价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5重新提交报价文件的形式包括现场提交报价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约定时间再次提交报价文件的形式。

19.5.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谈判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报价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提交报价文件;

19.5.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报价文件,则在谈判现场由谈判小组另行约定时间重新提交报价文件。

重新提交的报价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报价无效:

(1)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未在指定位置加盖报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未按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4)提交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谈判文件规定有效期的;

(5)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6)谈判小组对重新提交的报价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

20.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

20.1谈判结束后,各报价人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报价人须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报价人公布报价情况。

20.2已提交报价文件的报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报价人的保证金。

20.3最终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须对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报价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报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20.4最终报价是报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确定成交人

21.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报价人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3名成交候选人及其顺序,并编写评审报告。

21.2由谈判小组组长主持,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谈判小组集体推荐意见,确定成交人。

22. 评审复核

谈判小组要对本项目报价人资格性审查认定和价格计算情形进行复核。

23.谈判过程保密

23.1谈判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报价人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在谈判期间,报价人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谈判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报价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六、签订合同

25.成交通知

25.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报价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2采购人对未成交的报价人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5.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成交服务费

26.1成交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价(%)

货物

服务

工程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以收费标准价向成交人收取成交服务费,取费基数为成交价。

26.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2成交人应按照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7.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人可与采购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7.4成交人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人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7.5违反28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密和披露

28.保密

28.1报价人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9.披露

29.1采购人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报价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29.2在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报价人/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报价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0.报价人有权就采购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0.1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0.2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0.3报价人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0.4报价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0.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0.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0.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报价人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报价人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0.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10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0.11质疑报价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九、违约处罚

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8)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有第(1)-(6)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报价人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三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一、招标范围

第一包:

序号

名称

全年数量(公斤)

技术要求

备注

蔬菜类

1

土豆

131923

符合国家标准

2

小日元

73948

符合国家标准

3

芹菜

21684

符合国家标准

4

油菜

15709.3

符合国家标准

5

葱头

31484

符合国家标准

6

胡萝卜

34803

符合国家标准

7

白萝卜

32888

符合国家标准

8

南瓜

8958

符合国家标准

9

白菜

66502

符合国家标准

10

西红柿

15283

符合国家标准

11

尖椒

8257

符合国家标准

12

大葱

4860

符合国家标准

13

大蒜

297

符合国家标准

14

心里美

981

符合国家标准

15

黄瓜

1161

符合国家标准

16

香菜

45

符合国家标准

17

鲜姜

674

符合国家标准

18

蒜苔

842

符合国家标准

19

蒜黄

688

符合国家标准

20

菜花

496

符合国家标准

21

西葫芦

15164.5

符合国家标准

22

蒜苗

20

符合国家标准

23

香菜

12

符合国家标准

24

菠菜

1000

符合国家标准

25

小葱

110

符合国家标准

26

茄子

2882

符合国家标准

调味品

1

粉条

2492

符合国家标准

2

目耳

696.9

符合国家标准

3

大料

552.3

符合国家标准

4

花生米

4894

符合国家标准

5

干黄酱

490

符合国家标准

6

豆瓣酱

1300

符合国家标准

7

食用盐

8280

符合国家标准

8

泡打粉

860

符合国家标准

9

酵母

580

符合国家标准

10

腐竹

2459.8

符合国家标准

11

酱油

7520

符合国家标准

12

花椒

631

符合国家标准

13

2600

符合国家标准

14

白糖

900

符合国家标准

15

红糖

550

符合国家标准

16

海带

747.55

符合国家标准

17

粉丝

289

符合国家标准

18

紫菜

20

符合国家标准

19

豉油

50

符合国家标准

20

味精

390

符合国家标准

21

黄豆酱

848

符合国家标准

22

辣椒

553.85

符合国家标准

23

碱面

120

符合国家标准

24

香油

62.4

符合国家标准

25

番茄酱

274.8

符合国家标准

26

消泡剂

210

符合国家标准

27

明矾

29.2

符合国家标准

28

素牛排

495.6

符合国家标准

29

土豆淀粉

60

符合国家标准

30

内脂

230

符合国家标准

31

白矾

20

符合国家标准

32

小茴香

20

符合国家标准

33

紫菜

6

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包:

序号

名称

全年数量(公斤)

技术要求

备注

1

鸡蛋

35558.85

符合国家标准

2

冻鸡腿

12427.5

符合国家标准

3

冻鸡胸

13083.55

符合国家标准

4

三黄鸡

10157

符合国家标准

5

龙利鱼*薄冰

1000

符合国家标准

6

速冻水饺(猪肉大葱)

5204

符合国家标准

7

速冻水饺(牛肉馅)

40.5

符合国家标准

8

速冻水饺(羊肉馅)

90

符合国家标准

9

汤圆(黑芝麻馅)

300

符合国家标准

10

鲜鸡

2689.6

符合国家标准

11

冷鲜猪肉

1013.5

符合国家标准

12

玉米面

5050

符合国家标准

13

糕面

100

符合国家标准

14

黑米

49.7

符合国家标准

15

红梅豆

1284.4

符合国家标准

16

花生米

504

符合国家标准

17

黄豆

26720.6

符合国家标准

18

黄米面

150

符合国家标准

19

江米

572

符合国家标准

20

绿豆

2132

符合国家标准

21

土豆淀粉

5750

符合国家标准

22

小麦仁

46.80

符合国家标准

23

小米

7249

符合国家标准

24

玉米淀粉

1500

符合国家标准

注:本次报价只报当季食材的价格,总报价为当季价格乘以全年数量。后续供货价格以当季时价为准(供应商应承诺后续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同类食材当期批发市场的平均价格),如生产企业暂停了或者调整了某种商品/规格型号的生产, 中标人供货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视情况调整采购计划。如未在货物明细表中的货物, 招标人按结算方式的规定采购。

二、货物的选购原则

1、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招标范围中所列的物品数量及品种,中标人需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范围供货,中标人必须保证货物质量,保证所供应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的要求。

2、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不在招标范围中的物品,但总额控制在合同暂定总价的10%。

三、商务要求

1、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分批次供货。

2、供货地点:山西省大同监狱指定地点。

四、服务需求

1、配送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满足招标人所有货物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招标人路程远近及采购物品数量和金额多少,中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人所需货物的供应,并保证及时、免费配送。

(2)采购周期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确定。

3、中标人应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的名称、生产企业、质量层次、价格、有效期、数量等要求及时供货。

2、质量保证及检验

(1)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

(2)所供货物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合格商品。要求形状、色泽正常,无异味、无霉变、无虫、保质期内、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3)招标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对货物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

五、结算方式

1、在招标范围中的货物采购,结算根据以下规定:每批货物次结算价=当批次各种货物单价报价×实际采购数量。

2、如在招标范围以外的货物采购,招标人确定货物的单价,定价是招标人所在地附近的批发价,批发价的最低价作为定价的依据,中标人必须根据招标人的定价进行结算,每批次货物结算价=当批次货物的单价定价×实际采购数量。


第四部分 合同原则

(以下简称‘买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原则条款

(3)补充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报价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及数量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5.付款条件

货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需方办理付款手续,但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6.供货期和供货(验)地点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 卖方:

地点: 地点:

日期: 日 日期: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合同原则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买方”系指本次招标的招标人。

1.2“卖方”系指被授予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

1.3“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5“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提供技术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7“天”指日历天数。

2.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3.技术规格

3.l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技术协议书的要求相一致。

3.2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国际单位制(SI)。

4.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诉讼。

5.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6.装运条件

7.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并负责到交货地之前的全部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

7.2交货日期应为货物运抵交货现场,买方接收的日期。

7.付款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进行交货以后的付款:

(1)货物发票;

(2)装箱单;

(3)验收证书;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10.3买方将按下列进度付款:

(1)货到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需方办理付款手续,但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2)中标人应在每批次送货时列明送货的品种、数量和结算金额,并开具等额发票给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办理支付手续。

11.伴随服务

11.l卖方在中标后应提交所有货物的准备进度计划

11.2技术文件包括:

(1)全部订购货物清单;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资料。

1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3.质量保证

13.l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13.2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卖方应尽快处理或更换。

13.3 卖方交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占各货物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14.检验

在交验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部的检验。

15.货物的拒收、索赔和保修

15.1货物到货经开箱检查发现损坏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买方有权提出更换、拒收和索赔,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有卖方负责。

货物在质保期内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合格,卖方应负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更换,由此所需费用由卖方负责。

15.2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15.3在合同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果卖方对货物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5.4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5.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6.卖方履约延误

16.l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交货、交验、安装和提供服务。

16.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

1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7.不可抗力

17.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6条、17条和2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7.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并提供真实、权威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存在。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五十六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18.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9.争端的解决

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五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仲裁。

19.2仲裁委员会:大同仲裁委员会。

19.3仲裁费除有关机关另有规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l在买方对卖方发生下述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响应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所供货物有重大质量问题;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4)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0.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l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为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2.便利终止合同

22.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2.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完成交货;

(2)取消该剩余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3.转让和分包

23.1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3.2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在本合同签约前,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无论原投标文件或后来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6.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7.其它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 份。


第五部分 报价文件格式

一、报价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报价人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报价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谈判小组将应用报价人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报价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报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报价人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正/副本

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