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 20831520200015 | ||
二、合同名称: | 四川监狱川东片区(四川省巴中监狱、四川省达州监狱、四川省川东监狱)2021年罪犯生活大宗物资(米面油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 ||
三、项目编号: | 510201202077880 | ||
四、项目名称: | 四川监狱川东片区(四川省巴中监狱、四川省达州监狱、四川省川东监狱)2021年罪犯生活大宗物资(米面油肉)采购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采 购 人(甲方): | 四川省达州监狱 | ||
地址: | 四川省巴中监狱: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向家嘴9号 四川省达州监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罗通街776号 四川省川东监狱:四川省大竹县竹阳南路49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谢老师,联系电话:0827-5202020 | ||
供应商名称(乙方): | 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地址: | 02包: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南段718号 | ||
联系方式: | 15281668929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主要标的信息: | 货物名称:猪肉 品牌(如有):长林 规格型号:冷鲜猪肉软白条、单边不低于40kg 数量:/ 下浮比例:20.2% | ||
合同金额: | 2,100,000 | ||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及地点供货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七、合同签订日期: | 2020-12-28 10:47 | ||
八、合同公告日期: | 2020-12-28 10:49 | ||
九、其他补充事宜: | |||
合同电子文档: | 附件 |
2021年罪犯生活大宗物资(米面油肉)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四川省达州监狱
乙方(供应商):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遵守如下条款:
1.合同货物:
序号 |
货物名称 |
等级标准 |
数量 |
下浮比例 |
执行价格 |
1 |
猪肉 |
冷鲜猪肉软白条、单边不低于40k |
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 |
20.2% |
执行价格=(1-下浮比例)*参考价格 |
猪肉以送货时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最新公示的“主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价格”中对应参考物资均价数据作为参考基准价,计算当批次猪肉执行价格。(网址http:// cddrc.chengdu.gov.cn,浏览路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市场价格监测)
2.交货时间、地点
2.1 交货时间:按甲方通知的时间。
2.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各采购单位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见招标文件),以保护甲方按照合同在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免受经济损失的执行保证金。一旦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该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以此作为对招标人蒙受经济损失的补偿,本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4.验收及付款
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甲方根据需要通知供应商将生活物资按质、按量、按时分别送往指定地点,由甲方验收人进行验收后填写验收清单,同时签字确认。
4.3 甲方凭供应商出具正式发票、清单等相关手续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货款汇入乙方账户,甲方原则上在次月底前全额支付上月货款,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推迟付款期。
4.4食材验收时若发现送货数量与订货数量不相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乙方所送食材超过甲方订单数时,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甲方可不验收:乙方所送货物低于甲方订单数时,低于10%以上的部分乙方应负责及时补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到的食材经甲方确认后应在送货前电话告知各食堂管理人员后可作适当调整,乙方不得擅自主张调整。
4.5乙方应无条件保证甲方用量,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要求将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所需数量、送达的时间、送达的地点等内容以甲方通知为准):每发生一次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履行送货义务或运送的物资质量未达到招标样品质量标准或运送的物资经省、市及甲方相关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除承担相应处罚责任外,乙方还应按履约保证金的4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金额,甲方在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当及时将保证金补足。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抽检的权利。若乙方产品经甲方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如乙方对甲方检查的结果有异议,乙方可送检国家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费用自行承担。若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为不合格,则甲方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物金额10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如检验结果未发现问题,该批次货物甲方继续使用。
4.7 售后服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5.质量保证
5.1乙方供应所有食材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食品安全保障承诺书。乙方供应食材能够索票索证和溯源。
5.2甲方明确禁止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食品和添加剂,乙方应完全尊重甲方的行业惯例和要求,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一旦发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的原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效力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甲方解除合同后,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食堂就餐者)投诉,一经查实,对未造成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物金额30%的违约金。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导致的医药费、差旅费、误工费以及其它受害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金额20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甲方可终止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
5.4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有生产厂家和地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信息,《质量检测报告单》,联系电话。
5.5猪肉应按照提供每批次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合格证上厂商名称、数量、客户名称须符合要求)不得向甲方供应违禁食品添加剂。
5.6乙方承担猪肉类的食品安全保证责任。对向甲方所供猪肉实行严格的安全检疫,每季度提供一次权威部门瘦肉精检测报告,并向甲方提交确保不出现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事故的安全承诺书。
6.供货方式
6.1所有食材均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6.2食材所有权在甲方验收入库后才发生转移。在甲方验收入库前食材的保管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权也属于乙方。验收入库后食材的保管责任及风险由甲方承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食材的所有权都属于甲方。
6.3乙方不得在未接到甲方通知的情况下擅自送货。
6.4对于已验收的食材,在正常保质期内,若非甲方保管或操作不当,而在使用时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予以更换。
7.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7.1由乙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装、运货物、检测货物所产生的费用、货物在途中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8. 误期及赔偿
8.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金额15%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8.2本合同确定的物资系监狱服刑人员生活物资,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导致甲方必须另行市场采购,甲方的市场采购价与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价差和甲方的市场采购费用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9.违约责任
9.1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止向甲方供货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货物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金额15%的违约金,且乙方应承担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不予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并在三年内乙方不得参加监狱系统采购活动。
9.2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5%的违约金。
10.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有效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3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4份,乙方1份,采购代理机构2份,报局生卫处备案1份。
10.4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合同附件
11.1本合同属有附件合同,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食品安全责任书;
(2)监管安全责任书:
(3)廉洁承诺书。
11.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1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有效期内持续向甲方供货,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每批货物的单价和订货的其他条件。乙方不得以双方对后续订货的条件协商不成为
由,终止或拖延对甲方的供货,否则应按本合同9.1、9.2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价格调整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12.3乙方不得擅自向甲方搭售本次采购项目以外的其它生活物资。
12.4如乙方遇地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继续供货,双方经协商可暂时中断供货,待不可抗力消除后,恢复供货。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方:
甲方单位:四川省巴中监狱 乙方单位:绵阳长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 乙方法定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